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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陈仲伟被袭致死事件与类似案件接连出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犯罪心理学中有一种理论叫做破窗效应:一个窗户的一块玻璃被打破,如果不加以修补,那么接下来其他的玻璃也会被打破。它表明环境可以对一个人产生强烈的暗示性和诱导性。所以,当一个事件被报道出来,越来越多的类似事件将被相继揭露,如网传重庆石柱县中医院一名外科医生于当日凌晨在医院被人砍伤。前面所提到的事件也许并不属于典型的医患矛盾,但这些绝对让医生长期的情绪酝酿集体爆发。因此,怎样理性地看待和处理类似事件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暴力袭医;医患关系;理性看待;法律
“病人对医师的信赖,往往并非全心全意的,而是一种无奈的、暂时的、姑且试试的、随时准备翻脸的信赖。但这种脆弱而又紧张的关系,似乎是无可避免的,因为任何素昧平生的两人,要在匆促之间建立起利害关系,都有其潜在的危机。”
医患之间这种潜在的危机,不知从何时起,这种危机愈演愈烈。2016年5月5日,陈仲伟在曾经的病人闹事的时候巧妙地将他引到医院警察室后报案。但是没想到,这天傍晚,病人尾随陈仲伟进入家里,残忍地将他砍了三十多刀。肇事者自称25年前曾被陈仲伟“弄坏了牙”,砍人后即跳楼自杀。广东省人民医院证实涉嫌伤人者25年前曾在陈仲伟处有就医行为,多年来并无联系。伤人者有精神病史记录。
本次暴力袭医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有人说,陈医生之死不过是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造成的,是单纯极小概率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何必讨论来医患矛盾。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于目前还不存在科学的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标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都无法排出鉴定人的主观性,过失或故意的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屡见不鲜,所以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份能明确证实凶手行凶时确为精神病发作的鉴定。也许精神病患者在疾病发作时会盲目杀害一个与自己毫无关联的路人甲,可是凶手却选了一位熟悉的医生作案,因此就不能排出他行凶时意识清醒的可能性。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就不能认定此事为简单的一般精神病人行凶事件。
换言之,如果场景不变,而是医生在面对这般情境时选择行凶杀害患者,事后也宣称甚至证明自己有间歇性的精神疾病,那么社会舆论会偏袒医生吗?大概不会。舆论大概还是会明显偏向于患者,选择性地忽略了医生群体的生存压力与舆论压力。因此有人说,看待杀医事件的人,可能会为魏则西之死呼号,却不会为被砍30刀的老医生而叹息。因为他们可能是下一个魏则西,却绝不会是下一个陈医生。这个话语的背后明显带有对医生这个群体在舆论场中的弱势现象的不满。长期以来,我们给医生戴上了太多的光环,所以在很多人的逻辑中,面对患者时,医生似乎只能微笑,不能生气,更不能愤怒。由此不难推断,被袭事件是医生群体在此环境下长期压力的一个情绪宣泄口。
医生们在大众眼里似乎成了“妙手回春”的超人。一旦医生不能如病人所愿,很容易导致病人的失望,甚至绝望。病人成为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乞求者,都期望在医生那里恢复健康。医生的角色被视为带有社会公益的性质。本来医患关系应该具有与生俱来的和谐性和共识性,但是由于双方不对等的权利关系,以及双方对疾病认识的不对等,往往容易产生碰撞。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其实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光环之外,也是一份养家糊口的职业。每一份职业都应该被尊重,我们不能让一个以救死扶伤为第一准则的职业,随时面临生命危险。
不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生,但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病人。一个不信任医生的社会里,医生出于自保,会越来越保守地采取诊疗方案,会越来越拒绝做有风险的治疗,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病人。所以,我们不应该偏袒医生,更不应该偏袒患者,而是应该寻求一个更加公正的结果。例如,国家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权利与责任机制,将人们纳入到特定的行动模式当中,即使出現医疗纠纷,也应由法院来判决,而不是凭患者及其家属的拳头来说话,且对于医疗诉讼而言,和解的比例非常大,只要医院明白自己是有明显的过错及责任的,多数都在庭审前就已经跟患者家属达成和解,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控制作用,并通过政府来更好地支持医疗事业的发展,辅之以医患间的沟通与信任,以特殊的道德情感特质,更好地降低患者的心理负担与风险意识,建立对医疗行为的正确期待。
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陈医生之死,理性地看待暴力袭医与医患关系,尊重法律,尊重证據,不偏激不跟风。
结语:鲁迅先生曾在《呐喊》中道: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希望百年后的今日我们能不偏激不跟风,改变精神,理性地看待暴力袭医事件与医患关系,寻求更理智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伍德志.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与责任[J].法学家.2013(05).
[2]谢丽云. 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应对办法[J].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2(02).
[3]恽端,刘倩倩,邓宏伟. 从患者体验差异看医患诚信关系的改善[J].现代医院管理.2016(02).
[4]孙东东.论当前医患关系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04).
[5]徐燚,郭岩.北京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医患关系认知调查[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04).
[6]沈曙铭.口腔医疗纠纷管理与防范[A].中华口腔医学会全科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学术年会会议论文集[C].2009.
[7]王溢嘉.实习医生手记[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8]张泽洪. 能力信任与善意信任对医患合作行为的影响分析[J].中国医疗管理科学.2016(02).
[9]王继风.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3(02).
[10]刘彦亭,宋文华.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 2013(01).
作者简介:刘悦明(1996—),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关键词】:暴力袭医;医患关系;理性看待;法律
“病人对医师的信赖,往往并非全心全意的,而是一种无奈的、暂时的、姑且试试的、随时准备翻脸的信赖。但这种脆弱而又紧张的关系,似乎是无可避免的,因为任何素昧平生的两人,要在匆促之间建立起利害关系,都有其潜在的危机。”
医患之间这种潜在的危机,不知从何时起,这种危机愈演愈烈。2016年5月5日,陈仲伟在曾经的病人闹事的时候巧妙地将他引到医院警察室后报案。但是没想到,这天傍晚,病人尾随陈仲伟进入家里,残忍地将他砍了三十多刀。肇事者自称25年前曾被陈仲伟“弄坏了牙”,砍人后即跳楼自杀。广东省人民医院证实涉嫌伤人者25年前曾在陈仲伟处有就医行为,多年来并无联系。伤人者有精神病史记录。
本次暴力袭医事件引起了人们的极大关注。有人说,陈医生之死不过是一位患有精神疾病的病人造成的,是单纯极小概率的精神病人伤人事件,何必讨论来医患矛盾。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由此可见,精神病人杀人不负刑事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是精神病人犯罪,第二必须是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实施犯罪,第三是必须经法定程序鉴定。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由于目前还不存在科学的精神病的司法鉴定标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都无法排出鉴定人的主观性,过失或故意的错误鉴定和虚假鉴定屡见不鲜,所以时至今日也没有一份能明确证实凶手行凶时确为精神病发作的鉴定。也许精神病患者在疾病发作时会盲目杀害一个与自己毫无关联的路人甲,可是凶手却选了一位熟悉的医生作案,因此就不能排出他行凶时意识清醒的可能性。综合以上两个方面,我们就不能认定此事为简单的一般精神病人行凶事件。
换言之,如果场景不变,而是医生在面对这般情境时选择行凶杀害患者,事后也宣称甚至证明自己有间歇性的精神疾病,那么社会舆论会偏袒医生吗?大概不会。舆论大概还是会明显偏向于患者,选择性地忽略了医生群体的生存压力与舆论压力。因此有人说,看待杀医事件的人,可能会为魏则西之死呼号,却不会为被砍30刀的老医生而叹息。因为他们可能是下一个魏则西,却绝不会是下一个陈医生。这个话语的背后明显带有对医生这个群体在舆论场中的弱势现象的不满。长期以来,我们给医生戴上了太多的光环,所以在很多人的逻辑中,面对患者时,医生似乎只能微笑,不能生气,更不能愤怒。由此不难推断,被袭事件是医生群体在此环境下长期压力的一个情绪宣泄口。
医生们在大众眼里似乎成了“妙手回春”的超人。一旦医生不能如病人所愿,很容易导致病人的失望,甚至绝望。病人成为在社会上处于弱势的乞求者,都期望在医生那里恢复健康。医生的角色被视为带有社会公益的性质。本来医患关系应该具有与生俱来的和谐性和共识性,但是由于双方不对等的权利关系,以及双方对疾病认识的不对等,往往容易产生碰撞。应该明确的一点是,其实医生在救死扶伤的光环之外,也是一份养家糊口的职业。每一份职业都应该被尊重,我们不能让一个以救死扶伤为第一准则的职业,随时面临生命危险。
不是每个人都可能成为医生,但是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病人。一个不信任医生的社会里,医生出于自保,会越来越保守地采取诊疗方案,会越来越拒绝做有风险的治疗,最终受损害的还是病人。所以,我们不应该偏袒医生,更不应该偏袒患者,而是应该寻求一个更加公正的结果。例如,国家可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通过权利与责任机制,将人们纳入到特定的行动模式当中,即使出現医疗纠纷,也应由法院来判决,而不是凭患者及其家属的拳头来说话,且对于医疗诉讼而言,和解的比例非常大,只要医院明白自己是有明显的过错及责任的,多数都在庭审前就已经跟患者家属达成和解,这样才能起到更好的控制作用,并通过政府来更好地支持医疗事业的发展,辅之以医患间的沟通与信任,以特殊的道德情感特质,更好地降低患者的心理负担与风险意识,建立对医疗行为的正确期待。
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陈医生之死,理性地看待暴力袭医与医患关系,尊重法律,尊重证據,不偏激不跟风。
结语:鲁迅先生曾在《呐喊》中道:凡是愚弱的国民,即使体格如何健全,如何茁壮,也只能做毫无意义的示众的材料和看客,病死多少是不必以为不幸的。希望百年后的今日我们能不偏激不跟风,改变精神,理性地看待暴力袭医事件与医患关系,寻求更理智的解决办法。
参考文献:
[1]伍德志.论医患纠纷中的法律与责任[J].法学家.2013(05).
[2]谢丽云. 医患纠纷形成的原因及应对办法[J].中医药管理杂志. 2012(02).
[3]恽端,刘倩倩,邓宏伟. 从患者体验差异看医患诚信关系的改善[J].现代医院管理.2016(02).
[4]孙东东.论当前医患关系中值得关注的几个问题[J].法律与医学杂志.2001(04).
[5]徐燚,郭岩.北京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医患关系认知调查[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1(04).
[6]沈曙铭.口腔医疗纠纷管理与防范[A].中华口腔医学会全科口腔医学专业委员会第一次学术年会会议论文集[C].2009.
[7]王溢嘉.实习医生手记[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4.
[8]张泽洪. 能力信任与善意信任对医患合作行为的影响分析[J].中国医疗管理科学.2016(02).
[9]王继风.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要件的思考[J].人民论坛.2013(02).
[10]刘彦亭,宋文华. 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J].山东审判. 2013(01).
作者简介:刘悦明(1996—),女,河北廊坊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政治学与行政学专业在读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