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赦免与现代赦免问题的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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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赦免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相当长得一段时间,但是与立法相对发达的国家相比,中国的赦免制度比较粗疏。古代的赦免制度与现代的赦免制度在规定上也存在较大差异,其实践对象和应用范围也有区别。本文浅析古今赦免制度的区别,探究当今赦免制度的进步之处。
  【关键词】:赦免;程序;大赦;特赦
  赦免制度是一个国家德政、人道的重要体现,是法律僵化的重要补充手段。古代君主大赦天下,现代国家元首为了一些目的也会对罪犯进行赦免。新中国成立以后,就有7次赦免。虽然赦免的目的古今相似,但具体对比起来,仍有差别。
  一、中国古代的赦免
  (一)赦免的起源
  对于赦免的起源,一直没有官方的定论,但就已经出土的文献可以推断出赦免制度可以追溯到五帝时期。《尚书·舜典》中提到“眚灾过,赦”可见,五帝时期中国就已经有赦免的先例了。所以说,赦免在中国至少已经有5000年的历史了。
  (二)古代赦免的类型
  中国古代赦免类型繁杂。汉代之前,赦免制度尚不成熟,各朝代颁布得赦免规定未成系统,常常就是君主“一句话”的事。到了汉代,赦免制度逐渐完善。就赦免的内容来看,可分为大赦、曲赦、特赦、赦免性减赎等。
  1.大赦是行赦范围最广泛的一种赦免,一般情况下,大赦由皇帝下令实行。除了个别不可饶恕的罪名外其余罪犯的罪责皆免于追究,这种赦免是没有特定对象和罪名的。不针对某一个人和某一项罪名,往往发生于国家出现祥瑞征兆或灾难之时,君主为了感恩或祈福于上天而颁布的诏令。据史料记载,汉朝400余年,其颁布140余次大赦。一般发生于立储、改元、迁都、大丧时期。到汉代末期,汉朝财政困难,入不敷出皇帝频频颁布赦书。
  2.特赦。特赦是针对特定对象和罪行的赦免制度,特赦又分两个类别,即别赦和赦徒。别赦是针对特赦的人或事在形式上多冠以赦、释的字样。赦徒是秦二世发明的制度,是指对判处徒刑的罪犯的赦免。但这种问题赦免一般情况下不包括十恶等重罪。
  3.曲赦。曲赦是对特定区域赦免的制度,据《汉书·高帝纪》记载“赦栎阳囚罪以下”意思是说,对栎阳地区的囚犯判罪都是死罪以下。曲赦一般情况下是用于叛乱、灾害或巡行之地的安抚政策,有时也用于军事甫定。
  4.赦免性减赎。中国古代分为五行二十等,对于某些罪犯对其进行无罪的赦免难以达到平息民愤的作用,于是对于这样的罪犯可以针对其行为的严重程度对其进行减等,如由死刑减为徒刑或杖刑,或者由笞五十改为笞二十等。
  (三)赦免的程序
  自赦免制度于汉代成熟以来,它的程序一般由皇帝启动。皇帝决定赦免后发布赦诏、赦令。到了隋唐时期,由于八议已经入律。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有特殊身份的人。如果所犯之罪并非十恶既可以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上奏皇帝,由皇帝裁决赦免。除此之外,年老、年幼的人如果被判处死刑也可以提出赦免请求,最终由皇帝裁决。以上无论哪个原因启动赦免最终的决定权都是皇帝。对于赦免的执行问题,一般是由刑部来实施的。
  二、当代中国的赦免制度
  清末修律以后,中华法系消亡。中国开始学习西方一些先进的法律制度。在冥国时期,政府对赦免制度的规定一直在变化之中,到1947年,国民政府为了庆祝民国宪法通过,颁布了赦免减刑令,规定了死刑和无期徒刑分别减为有期徒刑15年和10年。[1]
  新中国成立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效仿苏联规定了特赦和大赦两种制度。大赦是对罪的免除,特赦是对责的免除,对于颁布特赦令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7项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政协全体会议所制定的共同纲领,行使颁布国家大赦令、特赦令职权。
  1959年到1975年期間,我国共实施了7次特赦。主要赦免的对象是反革命罪犯和伪满战犯的特赦。
  三、中国古代与现代赦免的关系
  中国古代与现代的赦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形式上看,古代的赦免种类更为繁杂且具有不稳定性。君主作为国家权力集中行使者。往往可以随时颁布赦免诏令,而赦免的启动方式也主要由君主决定。同时也有少量赦免可以因罪犯的身份特殊性由刑部或罪犯本身提請皇帝决定。而现代赦免制度往往有较为明确的规定。个人没有权利决定对罪犯的赦免。对于赦免的种类,现代中国的规定也比较少,即特赦和大赦。但是对于特赦和大赦的规定,古今有相似之处,比如大赦都是比较全面广泛的赦免,而特赦都是对特定主体和特定罪的赦免。
  赦免制度是中国古代传承下来的制度的瑰宝,也是中华传统文明一抹色彩。
  注释:
  [1]郭金霞、苗鸣宇:《大赦特赦——中外赦免制度概观》,群众出版社2003年版第164-166页。
  作者简介:王昆仑(1991-),女,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在读,研究方向:法律史;
  刘思含(1990-),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在读,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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