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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发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決定》,并轨制成为当下的热门话题,同时也宣告并轨制时代的真正到来。机关事业单位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四大组成部分之一,其滞后性,封闭性影响社会保障制度的整体水平。本文通过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进行认识、归纳和总结,深入学习了解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现状与存在的问题,提出可供考虑的解决办法。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并轨制 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国家财政统筹期(1951-1991)。这段时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来源都是以国家财政为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阶段,有北京,上海,天津,海南,福建,湖南等个别城市自行出台试点改革政策,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2.多层统筹试点期(1992-2014)。不少试点地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公务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队伍不断壮大。
3.养老保险并轨期(2015年至今)。国务院发布文件,统一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事业单位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改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参保对象有限。从参保对象看,目前有的地区只是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覆盖面较窄;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参保基金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基金没有积累,存在潜在风险,即养老金缺口问题。
3.参保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有选择地参保,主要是一些专业性或专营性较强,经济效益好、职工整体年龄低的单位。由于担心“参保会让他人占便宜”,它们往往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养老保险社会趋势极不相称。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未到位,单位性质划分依旧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难以按照公益1类、2类确定参保范围。
2.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从调查来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混岗混编、编制未落实到人及单位未核编等现象,仍然存在,给下一步改革造成一定困难。
3.“老机保”和“乡改”人员参保的平稳过渡面临考验。一是部分完成改制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改制前已参加“老机保”,心理上不能接受从“老机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二是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身份复杂,主要分为乡镇保留事业编制人员、“以钱养事人员”和分流算断人员。
4.机构改革调整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化解。一是编制与财政供养不配套,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人员退出了编制序列,但是仍属于财政供养。二是有编制卡,但是财政没有拨付相关经费。三是部分全额拨款单位财政没有实现全额拨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展新时期——养老保险并轨制
1.统筹多层次。
1.1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单位承担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其中本人缴纳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2职业年金的统筹。社会保障属于刚性要求,要遵循调高不降的原则,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建立职业年金进行补充因并轨而导致的待遇下降问题。
1.3统筹多层次的意义。明确清晰的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一定程度实现了权力与义务的相对等,对员工的缴费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2.新人新办法,众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
2.1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当地上半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 0.5 X缴费年限 X 0.0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计发月数(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确定)
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职业年金
2.2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养老金享受标准=(当地上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 0.5 X 26 X 0.01 + 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计发月数+职业年金
2.3老人:改革前退休。退休金=工资收入X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代替率(80%—90%)
3.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面对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的单向流动困境,针对无形的专业门槛,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同时转移。
五、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谋划,要以解决民众关注的迫切问题为突破口,打好改革攻坚战,确保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1.严格执行参保范围。针对目前参保人员身份复杂这一现状,严格界定参保范围尤为重要。对原已经在机关事保参保的编外人员,包括改制分流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由原单位向企业社保整体办理转移手续。
2.妥善退发个人缴费。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兼顾地方财力以及物价水平,建议编制内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记入职业年金,待退休时,由财政部门将其与职业年金一并退发给个人。
3.解决社保划转障碍。社保之间的划转分两类情况:一是从机关社保划转企业社保。建议将在职编外人员在机关社保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直接转入企业社保,允许个人自愿选择补缴。二是从企业社保划转到机关事保,在职编内人员,企业社保应将其个人账户及资金划入机关事保,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中,改革后单独建立个人账户。
4.建立灵活的薪资增长机制,激励购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建立灵活的机关事业单位薪金增长机制,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公务员工资涨跌的灵活性,保障基层公务员的正常生活水平,让期拥有较充足的资金购买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
[2]叶鑫宇.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双轨制”及其改革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3]王晓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4.
[4]王晓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4.
[5]成欢、林义.调动市场功能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J].中国社会保障,2014.
[6]丁建定.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J].中国行政管理,2014(7).
[7]余桔云.延迟退体与养老金财富关系的定量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4(4).
[8]刘欢.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年7月.
关键词:机关事业单位 养老保险 并轨制 改革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1.国家财政统筹期(1951-1991)。这段时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来源都是以国家财政为主,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起步阶段,有北京,上海,天津,海南,福建,湖南等个别城市自行出台试点改革政策,迈出了改革的第一步。
2.多层统筹试点期(1992-2014)。不少试点地区,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将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公务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队伍不断壮大。
3.养老保险并轨期(2015年至今)。国务院发布文件,统一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在事业单位试点改革的基础上进行更深入的改革。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1.参保对象有限。从参保对象看,目前有的地区只是事业单位合同工,以及财政补贴或者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部分人员,覆盖面较窄;谈不上真正意义的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参保基金不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滞后以及现收现付的养老保险模式,使得这部分人员的养老基金没有积累,存在潜在风险,即养老金缺口问题。
3.参保意识淡薄。突出表现在一些单位有选择地参保,主要是一些专业性或专营性较强,经济效益好、职工整体年龄低的单位。由于担心“参保会让他人占便宜”,它们往往不愿参加养老保险,这与养老保险社会趋势极不相称。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滞后。目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未到位,单位性质划分依旧是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难以按照公益1类、2类确定参保范围。
2.机关事业单位混编混岗。从调查来看,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中混岗混编、编制未落实到人及单位未核编等现象,仍然存在,给下一步改革造成一定困难。
3.“老机保”和“乡改”人员参保的平稳过渡面临考验。一是部分完成改制的事业单位职工在改制前已参加“老机保”,心理上不能接受从“老机保”转入企业养老保险。二是乡镇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身份复杂,主要分为乡镇保留事业编制人员、“以钱养事人员”和分流算断人员。
4.机构改革调整中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化解。一是编制与财政供养不配套,机构改革中有些单位人员退出了编制序列,但是仍属于财政供养。二是有编制卡,但是财政没有拨付相关经费。三是部分全额拨款单位财政没有实现全额拨付。
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发展新时期——养老保险并轨制
1.统筹多层次。
1.1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单位承担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其中本人缴纳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1.2职业年金的统筹。社会保障属于刚性要求,要遵循调高不降的原则,为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后的养老待遇不降低的原则,建立职业年金进行补充因并轨而导致的待遇下降问题。
1.3统筹多层次的意义。明确清晰的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缴费责任,一定程度实现了权力与义务的相对等,对员工的缴费有一定的激励作用。
2.新人新办法,众人中办法,老人老办法。
2.1新人:改革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当地上半年在岗职工月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 0.5 X缴费年限 X 0.0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计发月数(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确定)
月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职业年金
2.2中人: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养老金享受标准=(当地上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X 0.5 X 26 X 0.01 + 个人账户累计储蓄额÷计发月数+职业年金
2.3老人:改革前退休。退休金=工资收入X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代替率(80%—90%)
3.养老保险关系可转移。面对企业人员向机关事业单位的单向流动困境,针对无形的专业门槛,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衔接工作,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的流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额同时转移。
五、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对策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统筹谋划,要以解决民众关注的迫切问题为突破口,打好改革攻坚战,确保新老制度的平稳过渡。
1.严格执行参保范围。针对目前参保人员身份复杂这一现状,严格界定参保范围尤为重要。对原已经在机关事保参保的编外人员,包括改制分流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和参保单位要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由原单位向企业社保整体办理转移手续。
2.妥善退发个人缴费。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权益,同时兼顾地方财力以及物价水平,建议编制内在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记入职业年金,待退休时,由财政部门将其与职业年金一并退发给个人。
3.解决社保划转障碍。社保之间的划转分两类情况:一是从机关社保划转企业社保。建议将在职编外人员在机关社保的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直接转入企业社保,允许个人自愿选择补缴。二是从企业社保划转到机关事保,在职编内人员,企业社保应将其个人账户及资金划入机关事保,改革前个人缴费本息划入本人职业年金中,改革后单独建立个人账户。
4.建立灵活的薪资增长机制,激励购买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建立灵活的机关事业单位薪金增长机制,参照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提高公务员工资涨跌的灵活性,保障基层公务员的正常生活水平,让期拥有较充足的资金购买养老保险。
参考文献:
[1]郑秉文.中国养老金发展报告2013[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
[2]叶鑫宇.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养老保险“双轨制”及其改革研究[D].浙江财经学院,2012.
[3]王晓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4.
[4]王晓沛.我国机关事业单位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并轨改革研究[D].河北:河北经贸大学,2014.
[5]成欢、林义.调动市场功能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J].中国社会保障,2014.
[6]丁建定.中国养老保障制度整合与体系完善[J].中国行政管理,2014(7).
[7]余桔云.延迟退体与养老金财富关系的定量研究[J].人口与经济,2014(4).
[8]刘欢.对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养老保险并轨的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4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