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审判经验必须通过学习来掌握。怎么庭审、怎样断案、怎样制作裁判文书,这些方法和技巧并不是法官天生就知晓的,如果没有时间和案件数量的双重积累,初任法官的经验和能力的增进是不现实的,比如审判中当事人的真实目的、动机往往隐藏在格式化的事实背后,只有了解当时的社会背景、风土人情、地方经济等背景问题,甚至根据当事人的语言、表情、动作等直观印象才能洞悉当事人的真正目的。[1]因此,加大对法官审判经验的培训力度,建立和完善法官培训保障机制,特别是有针对性的加强基层后备法官队伍的审判经验养成,对于满足社会和公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要,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法官培训范围、阶段和模式等问题各有系属,涵盖之广非洋洋千字能尽述,本文所论及以培训促进基层初任法官审判经验养成,非为“经验主义”之复古,仅结合笔者经历感受,通过对初任法官审判经验之养成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路径选择进行探索性论述,寻求符合基层法院审判特色,符合基层法官审判经验养成的培训模式。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霍尔姆语[2]
引言
诚如著名英国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对新进法官而言,我国的法学院的普通教育为素质教育,实践技能的训练较少,本来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而设计的实习课程,但因为短学制而使实践课程的数量有限,法学普通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尽管有着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进入法院,但在法律实践经验上却显得较为薄弱,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
尽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而且获取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作为传承法律知识、传递实践技能和经验更改的法官培训,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制度性、系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实用性是其他学历后教育不可替代的。反观现实,法官培训模式,并没有获得决策层和公众抑或是法官的认同。[3]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培训脱离了法院自身的现实。在中国法院的构造中,绝大多数是基层法院,而且绝大多数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培训、培训什么,或者最迫切需要培训解决什么问题,培训承担的主体往往不是十分清楚,而是围绕审判工作形势或的中心工作安排培训内容。结果培训和灌输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理念、观念和规则,与占中国主体地位的基层和乡土社会的需求脱节了。正如苏力教授所言:高射炮打蚊子,并非高射炮出了问题,而是知识不配套的问题。[4]因此,初任法官审判经验养成之培训必须解决好法官的实际需求,必须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相称。
一、鸿沟缘何产生——基层初任法官审判经验养成缺失之惑
法官的经验与法官职业的密切联系是不容置疑的。经验是法官对复杂的社会纠纷作出相对客观和理性分析的基础,是他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公正裁判的保障。经验并必不是简单的知识的累积,掌握一定的知识只能表明一个人大脑中知识储备的多少,并不能表明这个人运用知识的能力,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对于法律纠纷是难以做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的。”[5]司法不仅仅是一个权力动作的过程,法官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定,还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对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都不能不受其经验的影响和限制。
“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原生态的生活同法律的遭遇,主要是在基层法院“[6]年轻的初任法官因为接触和办理案件的总数太少,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往往仅限于逻辑分析,对社会因素、社会效果的考虑很少。而美国的法官,大都是从律师中成长和遴选出来的精英,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声誉良好、受人尊敬,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具有令人信服的职前经验积累。正因为如此,波斯纳就指出,在美国历史上法学院的好学生也有后来成为著名法官的,但是数量极少(例如弗兰克福特),而那些在美国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法官往往在学校并不是优秀的学生,例如霍姆斯、汉德、杰克逊等,其中有些没有上完法学院(卡多佐),有的甚至没有上过法学院,而是从业之后来“在职学习”的(杰克逊)[7]。反观我国,尽管对初任法官年龄的限制透射出立法者对法官经验的一丝关注,但是23岁一般意味着的一个人刚从大学毕业。虽然进入法院后,开始是书记员,而后才有可能是助审员、审判员,但是由于法官断层问题,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很快就能从事审判工作了。人们无法想象在这样的年龄,太多太多的事情没有经历和体验的情况下,在对社会的认识还没有形成一套现实、深刻、完整的概念时候,“学生”法官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心境。作为纠纷的当事人,渴望着法院能公正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的时候,面对即将决定他们权利所属但又如此年轻的裁判者,又会想到什么呢?是信任?还是忧虑?
二、反思症结所在——对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的估计不足
霍姆斯曾讲过,要想改进,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摆在面前的事实。必须找出困境造成的原因,而后才能对症下药。谈及法官职业时,我们所设定的现代法官的职能都是在一个完整理想体系下的有机组成,这个体系环环相扣,紧紧相依。在对待纠纷的态度上,法官应该采取的是“规则的统治”,但中国的法官离这种状况还有相当的距离,实践证明,在人们眼里“法官是社会的医生”。 [8]中国是一个道德深入人民骨髓的国家,社会个体所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媒体的鼓噪也是以实体公平为正当性基础。“人们还是习惯将法院视为另一个解决纠纷的渠道或部门。对‘实质正义’的高度期盼,强调案件的‘圆满解决’,对实质正义的孜孜以求在现实中制约着法官的工作,常常迫使法官特别是面对最大量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法官无法仅仅依据规则办事,而必须以解决纠纷为中心。”[9]
一个老法官在谈自己过去近30年的工作经历时说,在乡村地区的民事审判,80%案件主要围绕的是婚姻继承、人身损害等传统类型案件,其中可调解结案的占75%,而调解的工作量大头在庭外,60%成功机率取决于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第一印象、第一句话和第一个解答”。 “看得见、听得懂,能感受的方式实现正义,期望法官使用能听得懂的语言,而不是生硬的法言法语,需要的解析不是抽象的法律推理,而是化繁为简的法例”。法官审判不仅是運用法律保护权利的过程,更应该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利实现的方式。“现在老百姓对法律了解一点,但不全知道,他们对法律知识有很高的需求,而法院判决并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法官能够指导他们正确地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这样当事人才会信任、尊敬法官。”是我们的法官太年轻,年轻的得让人从他们的脸上看不见丝毫的能力?显然不是,在公司、保险、知产等新类型的案件,对经济和科技知识领悟能力强,专业素养高,能够很快适应变化的“科班”中青年初任法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但是,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10]。法官的公正裁判与社会公正理解的二重性,要求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职业背景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对于上述现象,尽管法官每天都会遇到,并且采取各种手段解决了,但是他们遇到这类问题时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却无法从学校的知识中获得系统的回答,他们积累的处理问题的做法和一些基本逻辑,无法进入正式法学教育的视野,因此陷入了一种发不出声音的状态,无法作为经验有效地传递给他人。
与此同时,在中国,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市场发展水平不一致,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以推动“同案同判”为目标的法官同质化培训是否完全符合基层审判环境的起点。尤其在广袤的乡村, 社会活动主要依照相互依赖和乡规民俗进行,群众不仅希望通过诉讼活动解决诉内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要解决诉外的社会问题。因此,客观环境造就了法官对知识的需求的不一样,大中城市的法官需要的东西,不见得农村的法官就需要;东部培训行之有效的办法,到了西部可能就不那么灵验了。这种经济文化发展总体上的滞后,及区域发展不平衡性的现状,要求我们对提高法官审判经验培训的模式、方式和内容进行重新审视。我们只有重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与审判区域实际情况相衔接的内部培训模式,才能弥补目前“上培”(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轮训)和“外培”(邀请专家授课或脱岗深造)中对初任法官原生态职业环境复杂性的估计不足。
三、因地制宜——基层审判经验养成之路径选择
教育是永远是动态的概念,法官只有不断的接受教育培训,不断的获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们的法官培训已经进行了许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有效的经验,但是我们也看到在法官培训体系中对基层初任法官的“本土”审判经验培训内容有较大的欠缺,已经不能满足基层法官审判需要。我国现行的培训机制大多遵循这样的一个渠道:上级法院选定培训内容——向将法院分配培训人员的名额——下级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指派受培训人员,多为业务骨干,这样的一个选派过程会造成很多问题,如:指派人员重复受培训,有的时候甚至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培训,一般干警受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而且使得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仔细考究一下我們现在的培训制度,多为专题式、概括式的培训,往往是讲解某个点上的知识,而且没有计划性,可谓是“不定期”,这样将不利于法官的长远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建立有各自特色的内培机制从而在内因上增加法官受教育的机会,建立基层法院内部法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已是共识。这就首先要求我们要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长效机制,不能是应付式的、功利性太强的,而应该是具有明确定位的,目标具体化和可操作的长效机制,可以通过直接提高与间接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基层内部真正建立起一套短期、中期、长期穿插进行的审判经验培训机制,有针对性、有计划性、有步骤性的全面、系统的展开。
审判经验的养成方法也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让学习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讲授、习作等知识性的培训方法。这样就必须解决两个基础问题和一个根本问题,即,基层的审判经验养成培训应该“向谁学?怎么学?”。
(一)师从何来?“三人行,必有我师”。“法官教法官”模式,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法院现有资源,由法官群体作为法官培训的主要师资力量的培训模式。通过法官间的言传身教,对初任法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提高式培训。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成将“法官教法官”简单看成是“师傅带徒弟”。实践证明,“手把手、口对口”的言传身教具有经验传播的封闭性。为此,笔者的构想是:应该采取双向交流的方法来解决,让“法官教法官”不仅仅是“以老带新”的纵向模式;更应该提倡法官间注重交互式、双向学习教学,且突出关注和发挥法官能动性,建立横向的审判经验学习交流机制,使初任法官在审判经验养成中不仅是受教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专门训练,不仅能够使初任法官在学习中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让自己也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力量。 这样的“法官教法官”模式有以以下优点:
一是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方式的弊端,实现教学的良性互动,提高教育的效能。“法官教法官”较好地克服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法官教员与学员多采用一种互动式学习方式。教员多是资深法官担任,能较好地把握审判实践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学生不仅可以从讲授者那里学到知识,同时也在相互的交流中汲取营养。 [11]
二是有利于克服当前法官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实现法官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挖掘法院内部的法官师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培训力量不足对法官教育的制约,也节约了教育的成本,有利于推进法官教育的广泛性和普遍性。[12]
(二)学从何起?法官教育培训传统习惯上都使用的“教师讲,学生记”的灌输记忆教学方式,这种灌输教育的弊端也早已显现,法官培训的对象是法官,知识结构也已相对稳定。面对这样的培训对象,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存在着许多弊端。[13]推行实践性培训,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创新法官培训方式,给基层法官审判经验养成注入新的活力才是必由之路。一来实践性培训定位于审判经验和法学理论的融合提高,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训内容更贴近审判现实需要。二来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可以提高法官工作预见性、强化业务能力。如在法国就经常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企业等机构进行3-5天的集体或个人实习,以帮助法官感知社会,提高处断能力。笔者认为,实践性培训应该特别突出案例教学法。因为,案例主要来自司法实践,内容有客观依据,而且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判决结论又具理论穿透力。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官独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础。这样来:
一是充分发挥案例教学以列举事实案例为主线索,以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为主要方式,让法官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14]
二是案例教学让受教者运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践问题,从而使其在教学过程中得到实践锻炼,使知识直接转化为能力讨论式、启发式的案例教学法,正是针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自身特点,使法官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又提高了他们的司法工作素养。[15]
四、结束语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浅出。[16]只有务实,法律才能走向社会,深入人心。只有经验,法官才能熟练地解决纠纷,法律才有说服人的力量和值得尊重的基础。由我国乡土社会的现实特点所决定,基层法官的审判实践与高级法院的法官有一定区别,这种区别就是更加强调基层法官的“本土化”经验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强调法官对当地的社会习惯、道德水准和舆论、价值观和习俗等社会规范的了解和把握,强调在处理案件时要做到情、理、法三者的和谐统一,做到法律于常识、常情、常理的兼顾。
注释:
[1] 李克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1辑——马树芳《法官员额制度与职业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1页。
[2]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3] 李克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2辑——熊正良、李泽珍、周长林《法律、法官、法院与法官培训保障机制的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18页。
[4]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75页。
[5] 苏力:《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市场经济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版第164页。
[6]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0页。
[7] 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564页。
[8]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238页。
[9]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10]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序。
[11] 李克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2辑——李颖、刘坤《现代法官培训与法官教法官模式构思》,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27页。
[12] 同[11]。
[13] 肖扬:“加强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在国家法官学院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进修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法律适用》2000年第5期。
[14] 邹宗翠 :《探索中国法官培训之路——“法律教学与法官培训教学方式、方法比较研究”研讨会之思考》来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94,访问时间:2009.06.24。
[15] 同[14]。
[16] 邱本,《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来源: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324,访问时间:2009.06.24。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江西 横峰 334300)
法官培训范围、阶段和模式等问题各有系属,涵盖之广非洋洋千字能尽述,本文所论及以培训促进基层初任法官审判经验养成,非为“经验主义”之复古,仅结合笔者经历感受,通过对初任法官审判经验之养成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和路径选择进行探索性论述,寻求符合基层法院审判特色,符合基层法官审判经验养成的培训模式。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众所周知的或者尚未被人们意识到的、占主导地位的道德或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行所持有的偏见,在法官决定人们都应一体遵守的法律的时候,所起的作用要远远大于三段论所起的作用。”
—霍尔姆语[2]
引言
诚如著名英国法官爱德华•柯克爵士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对新进法官而言,我国的法学院的普通教育为素质教育,实践技能的训练较少,本来是为弥补这一不足而设计的实习课程,但因为短学制而使实践课程的数量有限,法学普通教育所培养的学生尽管有着一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统一司法考试进入法院,但在法律实践经验上却显得较为薄弱,需要靠自己的悟性,逐步摸索。
尽管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是一个渐进性的过程,而且获取的途径也是多种多样的,但作为传承法律知识、传递实践技能和经验更改的法官培训,无疑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它的制度性、系统性、规范性、目的性和实用性是其他学历后教育不可替代的。反观现实,法官培训模式,并没有获得决策层和公众抑或是法官的认同。[3]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法官培训脱离了法院自身的现实。在中国法院的构造中,绝大多数是基层法院,而且绝大多数是商品经济不发达的基层法院。基层法院的法官他们需要什么样的培训、培训什么,或者最迫切需要培训解决什么问题,培训承担的主体往往不是十分清楚,而是围绕审判工作形势或的中心工作安排培训内容。结果培训和灌输的是发达市场经济基础之上的理念、观念和规则,与占中国主体地位的基层和乡土社会的需求脱节了。正如苏力教授所言:高射炮打蚊子,并非高射炮出了问题,而是知识不配套的问题。[4]因此,初任法官审判经验养成之培训必须解决好法官的实际需求,必须与其所要解决的问题相称。
一、鸿沟缘何产生——基层初任法官审判经验养成缺失之惑
法官的经验与法官职业的密切联系是不容置疑的。经验是法官对复杂的社会纠纷作出相对客观和理性分析的基础,是他对当事人的是非责任作出公正裁判的保障。经验并必不是简单的知识的累积,掌握一定的知识只能表明一个人大脑中知识储备的多少,并不能表明这个人运用知识的能力,法律与人类社会生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没有社会生活经验的人,对于法律纠纷是难以做出明智而公正的裁判的。”[5]司法不仅仅是一个权力动作的过程,法官无论是对案件事实的认识、确定,还是对证据的审查判断,以及对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都不能不受其经验的影响和限制。
“法律与社会现实之间的错综复杂的关系,往往在基层中有更为直接、生动、鲜明的反映和体现”,原生态的生活同法律的遭遇,主要是在基层法院“[6]年轻的初任法官因为接触和办理案件的总数太少,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往往仅限于逻辑分析,对社会因素、社会效果的考虑很少。而美国的法官,大都是从律师中成长和遴选出来的精英,法官的社会地位很高,声誉良好、受人尊敬,主要原因在于他们具有令人信服的职前经验积累。正因为如此,波斯纳就指出,在美国历史上法学院的好学生也有后来成为著名法官的,但是数量极少(例如弗兰克福特),而那些在美国历史上最为杰出的法官往往在学校并不是优秀的学生,例如霍姆斯、汉德、杰克逊等,其中有些没有上完法学院(卡多佐),有的甚至没有上过法学院,而是从业之后来“在职学习”的(杰克逊)[7]。反观我国,尽管对初任法官年龄的限制透射出立法者对法官经验的一丝关注,但是23岁一般意味着的一个人刚从大学毕业。虽然进入法院后,开始是书记员,而后才有可能是助审员、审判员,但是由于法官断层问题,一旦通过司法考试,实际上很快就能从事审判工作了。人们无法想象在这样的年龄,太多太多的事情没有经历和体验的情况下,在对社会的认识还没有形成一套现实、深刻、完整的概念时候,“学生”法官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会是一种什么样的心境。作为纠纷的当事人,渴望着法院能公正地处理他们之间的纠纷的时候,面对即将决定他们权利所属但又如此年轻的裁判者,又会想到什么呢?是信任?还是忧虑?
二、反思症结所在——对法律发展与社会实际需求的估计不足
霍姆斯曾讲过,要想改进,第一步就是要看看摆在面前的事实。必须找出困境造成的原因,而后才能对症下药。谈及法官职业时,我们所设定的现代法官的职能都是在一个完整理想体系下的有机组成,这个体系环环相扣,紧紧相依。在对待纠纷的态度上,法官应该采取的是“规则的统治”,但中国的法官离这种状况还有相当的距离,实践证明,在人们眼里“法官是社会的医生”。 [8]中国是一个道德深入人民骨髓的国家,社会个体所追求的是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媒体的鼓噪也是以实体公平为正当性基础。“人们还是习惯将法院视为另一个解决纠纷的渠道或部门。对‘实质正义’的高度期盼,强调案件的‘圆满解决’,对实质正义的孜孜以求在现实中制约着法官的工作,常常迫使法官特别是面对最大量一审案件的基层法院法官无法仅仅依据规则办事,而必须以解决纠纷为中心。”[9]
一个老法官在谈自己过去近30年的工作经历时说,在乡村地区的民事审判,80%案件主要围绕的是婚姻继承、人身损害等传统类型案件,其中可调解结案的占75%,而调解的工作量大头在庭外,60%成功机率取决于当事人对调解人员的“第一印象、第一句话和第一个解答”。 “看得见、听得懂,能感受的方式实现正义,期望法官使用能听得懂的语言,而不是生硬的法言法语,需要的解析不是抽象的法律推理,而是化繁为简的法例”。法官审判不仅是運用法律保护权利的过程,更应该尊重当事人选择权利实现的方式。“现在老百姓对法律了解一点,但不全知道,他们对法律知识有很高的需求,而法院判决并不是万能的,这就需要法官能够指导他们正确地选择解决纠纷的途径。这样当事人才会信任、尊敬法官。”是我们的法官太年轻,年轻的得让人从他们的脸上看不见丝毫的能力?显然不是,在公司、保险、知产等新类型的案件,对经济和科技知识领悟能力强,专业素养高,能够很快适应变化的“科班”中青年初任法官具有相当的优势。但是,正如梁治平先生所言,在中国“法律问题从一开始就明显不仅是法律问题,而同时也是政治问题、社会问题、历史问题和文化问题。因此,要了解和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必先了解和解决诸多法律以‘外’的其他问题?[10]。法官的公正裁判与社会公正理解的二重性,要求法官所依赖的知识、使用的语言、司法文书的格式与文风、生活方式和道德情操等应当与职业背景的现实生活基本保持一致。对于上述现象,尽管法官每天都会遇到,并且采取各种手段解决了,但是他们遇到这类问题时的理论和实践上的困惑,却无法从学校的知识中获得系统的回答,他们积累的处理问题的做法和一些基本逻辑,无法进入正式法学教育的视野,因此陷入了一种发不出声音的状态,无法作为经验有效地传递给他人。
与此同时,在中国,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东西部发展不平衡,市场发展水平不一致,城乡“二元”结构的现实需要我们重新审视以推动“同案同判”为目标的法官同质化培训是否完全符合基层审判环境的起点。尤其在广袤的乡村, 社会活动主要依照相互依赖和乡规民俗进行,群众不仅希望通过诉讼活动解决诉内的法律问题,更多的是要解决诉外的社会问题。因此,客观环境造就了法官对知识的需求的不一样,大中城市的法官需要的东西,不见得农村的法官就需要;东部培训行之有效的办法,到了西部可能就不那么灵验了。这种经济文化发展总体上的滞后,及区域发展不平衡性的现状,要求我们对提高法官审判经验培训的模式、方式和内容进行重新审视。我们只有重新认识各自的特征与规律、重新构建与审判区域实际情况相衔接的内部培训模式,才能弥补目前“上培”(上级法院组织的集中轮训)和“外培”(邀请专家授课或脱岗深造)中对初任法官原生态职业环境复杂性的估计不足。
三、因地制宜——基层审判经验养成之路径选择
教育是永远是动态的概念,法官只有不断的接受教育培训,不断的获取新的知识、新的理念,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我们的法官培训已经进行了许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与有效的经验,但是我们也看到在法官培训体系中对基层初任法官的“本土”审判经验培训内容有较大的欠缺,已经不能满足基层法官审判需要。我国现行的培训机制大多遵循这样的一个渠道:上级法院选定培训内容——向将法院分配培训人员的名额——下级法院根据自己的情况指派受培训人员,多为业务骨干,这样的一个选派过程会造成很多问题,如:指派人员重复受培训,有的时候甚至是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培训,一般干警受教育的机会少之又少,而且使得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大大降低,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同时,仔细考究一下我們现在的培训制度,多为专题式、概括式的培训,往往是讲解某个点上的知识,而且没有计划性,可谓是“不定期”,这样将不利于法官的长远发展。
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院应建立有各自特色的内培机制从而在内因上增加法官受教育的机会,建立基层法院内部法官教育培训的长效机制已是共识。这就首先要求我们要建立一整套与之相适应的长效机制,不能是应付式的、功利性太强的,而应该是具有明确定位的,目标具体化和可操作的长效机制,可以通过直接提高与间接提高相结合的方式,在各基层内部真正建立起一套短期、中期、长期穿插进行的审判经验培训机制,有针对性、有计划性、有步骤性的全面、系统的展开。
审判经验的养成方法也需要以一定的方法让学习者接受。因此,也少不了讲授、习作等知识性的培训方法。这样就必须解决两个基础问题和一个根本问题,即,基层的审判经验养成培训应该“向谁学?怎么学?”。
(一)师从何来?“三人行,必有我师”。“法官教法官”模式,是充分合理地利用法院现有资源,由法官群体作为法官培训的主要师资力量的培训模式。通过法官间的言传身教,对初任法官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提高式培训。法官培训是需要教师的,但笔者并不完全赞成将“法官教法官”简单看成是“师傅带徒弟”。实践证明,“手把手、口对口”的言传身教具有经验传播的封闭性。为此,笔者的构想是:应该采取双向交流的方法来解决,让“法官教法官”不仅仅是“以老带新”的纵向模式;更应该提倡法官间注重交互式、双向学习教学,且突出关注和发挥法官能动性,建立横向的审判经验学习交流机制,使初任法官在审判经验养成中不仅是受教者。经过一段时间的专门训练,不仅能够使初任法官在学习中完成对自己司法实践经验的理论性总结,还能够将这些经验传授给大家,让自己也可以成为法官培训的重要力量。 这样的“法官教法官”模式有以以下优点:
一是有利于克服传统教学方式的弊端,实现教学的良性互动,提高教育的效能。“法官教法官”较好地克服了传统教育模式的灌输式教学方式,法官教员与学员多采用一种互动式学习方式。教员多是资深法官担任,能较好地把握审判实践中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学生不仅可以从讲授者那里学到知识,同时也在相互的交流中汲取营养。 [11]
二是有利于克服当前法官教育资源不足的问题,实现法官本土资源的充分利用。挖掘法院内部的法官师资,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培训力量不足对法官教育的制约,也节约了教育的成本,有利于推进法官教育的广泛性和普遍性。[12]
(二)学从何起?法官教育培训传统习惯上都使用的“教师讲,学生记”的灌输记忆教学方式,这种灌输教育的弊端也早已显现,法官培训的对象是法官,知识结构也已相对稳定。面对这样的培训对象,传统的注入式教学方法存在着许多弊端。[13]推行实践性培训,开展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创新法官培训方式,给基层法官审判经验养成注入新的活力才是必由之路。一来实践性培训定位于审判经验和法学理论的融合提高,突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训内容更贴近审判现实需要。二来广泛深入的社会调查活动可以提高法官工作预见性、强化业务能力。如在法国就经常组织法官在国家机关、企业等机构进行3-5天的集体或个人实习,以帮助法官感知社会,提高处断能力。笔者认为,实践性培训应该特别突出案例教学法。因为,案例主要来自司法实践,内容有客观依据,而且案例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判决结论又具理论穿透力。这种来自实践的具有典型性的事实依据,是解决法官独立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础。这样来:
一是充分发挥案例教学以列举事实案例为主线索,以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为主要方式,让法官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充分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进行讨论,以获得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14]
二是案例教学让受教者运用理论知识来解决实践问题,从而使其在教学过程中得到实践锻炼,使知识直接转化为能力讨论式、启发式的案例教学法,正是针对法官这一职业群体的自身特点,使法官在获得知识的同时,又提高了他们的司法工作素养。[15]
四、结束语
法律是生活的百科全书,它告诉人们为人处世之方,待人接物之法,安身立命之道。为此,法律必须生活化、世俗化,远离人们生活的法律必然为人们所离弃。法律的智慧不是玄思妙想,而是深入浅出。[16]只有务实,法律才能走向社会,深入人心。只有经验,法官才能熟练地解决纠纷,法律才有说服人的力量和值得尊重的基础。由我国乡土社会的现实特点所决定,基层法官的审判实践与高级法院的法官有一定区别,这种区别就是更加强调基层法官的“本土化”经验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强调法官对当地的社会习惯、道德水准和舆论、价值观和习俗等社会规范的了解和把握,强调在处理案件时要做到情、理、法三者的和谐统一,做到法律于常识、常情、常理的兼顾。
注释:
[1] 李克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1辑——马树芳《法官员额制度与职业化》,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1页。
[2]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1841年3月8日-1935年3月6日,美国著名法学家,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
[3] 李克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2辑——熊正良、李泽珍、周长林《法律、法官、法院与法官培训保障机制的重构》,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18页。
[4] 王利明:《司法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2版,第175页。
[5] 苏力:《关于司法改革的对话-市场经济与公共秩序》,三联书店1996版第164页。
[6]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第10页。
[7] 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564页。
[8]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版第238页。
[9] 武树臣:《中国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6页。
[10] 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三联书店1994年版序。
[11] 李克主编《法官职业化建设指导与研究》2005年第2辑——李颖、刘坤《现代法官培训与法官教法官模式构思》,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27页。
[12] 同[11]。
[13] 肖扬:“加强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在国家法官学院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进修班结业典礼上的讲话”,《法律适用》2000年第5期。
[14] 邹宗翠 :《探索中国法官培训之路——“法律教学与法官培训教学方式、方法比较研究”研讨会之思考》来源: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594,访问时间:2009.06.24。
[15] 同[14]。
[16] 邱本,《法律是成年人的学问》来源: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324,访问时间:2009.06.24。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横峰县人民法院,江西 横峰 33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