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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个题目,颇感忐忑。在21世纪现代法治社會,追求司法公正避谈制度设计、法制的完善,而寄希望于司法官员的良知,颇有黔驴技穷之感。然而笔者认为,虽然任何法律制定的初衷都是以追求司法公正为主旨,但这一主旨能否实现,则决定于法的适用,决定于司法官员的良知。我国的司法官员还没有完成职业化过程,我们的制度环境还不足以使法官做到完全专业化和职业化,我们的学术研究也没有完全能为法官提供知识上技术上的支持等。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却日益扩大,又如何保证司法运作上的一断于法?诚然,公正司法离不开完善的制度约束和监督机制,但也需要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良知。
所谓良知,即是一种道德观念。只要是人就会有良知,正如王阳明所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也就是“天理”、“道”。但司法官员的良知又有区别于普通人的良知,他是法官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司法良知的最直接体现或许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它其实是一种心理活动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思想的影响。“自由心证”并不是毫无根据、凭空臆想行事,他是法官在其他相应制度规则的配合与约束下,依靠自己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确认证据,公正的、无偏袒地作出裁判。它包含着法官的独立思想和崇高人格,亦是司法规律的一种体现,是对法官能力的认可。
很大程度上,法官的品质和良知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如果法官把手中的司法权力当成谋取利益之工具,而没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精神的法官,那么对法官而言就不存在独立的职业品格或人格,也就没有了法官的良知一司法良知。没有独立的职业品格,忽视法官的良知培育,对法官而言就失去了最有力最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方式一自重与自律。法官一旦没有了司法良知,它影响甚至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
所谓良知,即是一种道德观念。只要是人就会有良知,正如王阳明所说“良知,只是个是非之心”,也就是“天理”、“道”。但司法官员的良知又有区别于普通人的良知,他是法官对司法公正的一种信仰和追求。司法良知的最直接体现或许就是所谓的“自由心证”。它其实是一种心理活动的过程,在一定程度上受主观思想的影响。“自由心证”并不是毫无根据、凭空臆想行事,他是法官在其他相应制度规则的配合与约束下,依靠自己深厚的法学知识、丰富的司法经验和社会阅历,确认证据,公正的、无偏袒地作出裁判。它包含着法官的独立思想和崇高人格,亦是司法规律的一种体现,是对法官能力的认可。
很大程度上,法官的品质和良知决定了裁判的品质。如果法官把手中的司法权力当成谋取利益之工具,而没有“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精神的法官,那么对法官而言就不存在独立的职业品格或人格,也就没有了法官的良知一司法良知。没有独立的职业品格,忽视法官的良知培育,对法官而言就失去了最有力最有效的约束与监督方式一自重与自律。法官一旦没有了司法良知,它影响甚至决定着司法公正能否实现。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大化 53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