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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是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设立的法定专门机构,其在保障宪法和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中,具有其他任何机构不能替代的职能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形成,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也应与时俱进。尽管高检院对于如何进一步深化检察委员会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但在工作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存在着办事机构设置不合理、工作范围不明确、工作制度不健全等等问题,制约了检察委员会的决策水平、议事质量和工作效率。笔者作为基层检察院检委会的一员,认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基层院检察委员会建设势在必行。
一、著力在落实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上下功夫。这是深化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有了统一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和规范体系,下一步关键是抓好落实。要以贯彻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为契机,认真落实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同时,要把检察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学习纳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上岗前必修课,使负有领导责任的同志准确把握检察委员会的性质、作用、法律地位和工作流程。基层院检察长要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全局性,带头执行好有关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把握好党组会与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范围,确保属于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的事项都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要坚持议事和议案并重,不断加强对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加强对贯彻执行上级院工作部署、决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加强对检察机关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措施的研究,不断加强对重要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宏观业务决策职能,增强工作的全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和议事程序。这是深化检察委员会建设、保障民主科学决策的关键。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审议程序,检察长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两个过半数”的要求,认真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并引导委员充分讨论、深入研究、民主决策。要进一步规范议题提交和审查程序,加强对提交的议题研究论证和实体性、程序性审查,严格执行议题标准,确保议题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程序和报告制度,办事机构要加强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检察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或者定期听取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委员会列席和旁听制度,参照高检院《关于列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关于旁听的制度规定,严格规范列席、旁听人员的范围和程序,确保检察委员会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三、切实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这是深化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要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员额标准选任委员,员额不足的要及时补充。要注重体现和适应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属性和专业化要求,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检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检察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中来。要认真落实中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和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真正把业务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任为专职委员,并按照高检院规定,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让专职委员有“职”有“权”,专职委员要加强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研究、审查和把关,承担起检察委员会工作的专门职责。基层院配备2名专职委员的,要确定一名专职委员具体分管检察委员会建设和办事机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检察工作需要、体现检察官管理规律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增强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四、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能力。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能力,直接影响着议事议案的质量,影响着检察工作决策的水平。检察委员会委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不断强化委员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坚持原则,善于议事,正确决策。要把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业务培训,列为领导干部正规化培训的重要内容,尤其为专职委员提供更多的专业培训及专门性培训机会。要继续坚持集体学习制度,结合形势特点、工作重点和办案难点,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加强对重大检察业务问题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学习,加强对检察工作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委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要注重加强检察委员会改革发展的理论研究,认真研究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更好地发挥理论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使中国特色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加完善。
五、更加积极地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决策机制也是内部监督机制。会上展开讨论,是一种无形的监督,是一种过程监督,是一种面对面的监督。通过充分讨论,大家畅所欲言,能够有效防止个人独断专行,防止案件处理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独断专行,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往往容易导致腐败。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对检察业务活动规范管理的职能作用,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用。既要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的议题范围,使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置于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平台之上,又要严格坚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的原则。其中,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要积极探索通过定期听取办案质量综合分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和质量控制。只有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和规范管理功能,才能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推动检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532200)
一、著力在落实和完善检察委员会制度上下功夫。这是深化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基础。目前,全国检察机关已有了统一的检察委员会制度和规范体系,下一步关键是抓好落实。要以贯彻执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0年版)》为契机,认真落实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的要求,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议事和工作规则的规定。同时,要把检察委员会规章制度的学习纳入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上岗前必修课,使负有领导责任的同志准确把握检察委员会的性质、作用、法律地位和工作流程。基层院检察长要充分认识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全局性,带头执行好有关检察委员会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把握好党组会与检察委员会会议的议题范围,确保属于检察委员会议事范围的事项都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要坚持议事和议案并重,不断加强对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加强对贯彻执行上级院工作部署、决定等重大问题的研究,不断加强对检察机关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有效措施的研究,不断加强对重要业务规范性文件的研究,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宏观业务决策职能,增强工作的全局性、整体性和协调性。
二、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工作和议事程序。这是深化检察委员会建设、保障民主科学决策的关键。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审议程序,检察长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两个过半数”的要求,认真主持检察委员会会议,并引导委员充分讨论、深入研究、民主决策。要进一步规范议题提交和审查程序,加强对提交的议题研究论证和实体性、程序性审查,严格执行议题标准,确保议题质量,提高工作效率。要进一步规范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程序和报告制度,办事机构要加强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执行情况的跟踪了解和督促落实。检察委员会要及时掌握或者定期听取决定执行情况的报告,发现问题及时研究解决。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检察委员会列席和旁听制度,参照高检院《关于列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其他关于旁听的制度规定,严格规范列席、旁听人员的范围和程序,确保检察委员会依法民主科学决策。
三、切实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和管理。这是深化检察委员会建设的重要组织保障。要按照《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员额标准选任委员,员额不足的要及时补充。要注重体现和适应检察委员会的业务决策属性和专业化要求,把那些政治素质好、检察工作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检察官充实到检察委员会中来。要认真落实中发〔2006〕11号文件精神和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选任及职责暂行规定》,真正把业务素质好、议事能力强的资深检察官和优秀检察官选任为专职委员,并按照高检院规定,明确职责,合理分工,让专职委员有“职”有“权”,专职委员要加强对检察委员会议案的研究、审查和把关,承担起检察委员会工作的专门职责。基层院配备2名专职委员的,要确定一名专职委员具体分管检察委员会建设和办事机构工作。要进一步加强检察委员会委员的管理,探索建立适应检察工作需要、体现检察官管理规律的检察委员会委员的选任、管理机制和履职考核评价机制,增强委员履职的责任感和积极性。
四、进一步提高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议事能力。检察委员会委员的能力,直接影响着议事议案的质量,影响着检察工作决策的水平。检察委员会委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不断强化委员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履职,坚持原则,善于议事,正确决策。要把对检察委员会委员的业务培训,列为领导干部正规化培训的重要内容,尤其为专职委员提供更多的专业培训及专门性培训机会。要继续坚持集体学习制度,结合形势特点、工作重点和办案难点,加强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学习,加强对重大检察业务问题特别是民事行政检察业务的学习,加强对检察工作相关的政治、经济、法律、科技等知识的学习,努力提高委员的业务素质,提高从战略和全局的角度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要注重加强检察委员会改革发展的理论研究,认真研究检察委员会制度的价值目标、基本属性和发展规律,更好地发挥理论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使中国特色的检察委员会制度更加完善。
五、更加积极地发挥检察委员会的内部监督制约作用。决策机制也是内部监督机制。会上展开讨论,是一种无形的监督,是一种过程监督,是一种面对面的监督。通过充分讨论,大家畅所欲言,能够有效防止个人独断专行,防止案件处理中的不正之风和违纪违法行为。独断专行,重大问题个人说了算,往往容易导致腐败。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要切实发挥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制约和对检察业务活动规范管理的职能作用,尤其是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作用。既要严格执行检察委员会的议题范围,使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置于检察委员会的决策平台之上,又要严格坚持召开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方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的原则。其中,检察长不同意多数检察委员会委员意见的,对案件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事项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同时要积极探索通过定期听取办案质量综合分析、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案件评查等方式,加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和质量控制。只有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和规范管理功能,才能确保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为推动检察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保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5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