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共同犯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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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特殊的犯罪形式,参与人数多,涉及范围广,极具危害性,历代立法都十分重视对共同犯罪的规定。共同犯罪在中国古代的起源早,夏朝时期即有文献记载,历经秦汉、魏晋的发展,至唐朝时期已十分完备。共同犯罪中涉及的问题较多,“造意犯”的概念界定、首从犯的区分标准、教令犯的内涵及处罚,这些都是研究唐律共同犯罪不可回避的问题。“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唐律》中的共同犯罪制度,以律文的规定为研究基础,并结合相关的案例,分析唐代法律如何对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本文从共同犯罪的立法发展、共同犯罪的类型、共同犯罪与现行刑法的比较与借鉴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共同犯罪制度经历了从有共同犯罪意识、有明确处罚原则、区分首从犯、以造意者为首的发展过程,到唐代时期达到完善,在《唐律》中关于共同犯罪的条文众多,总则分则均有分布。共同犯罪分为两种类型,首先是一般共同犯罪,包括以造意区分首从的原则和特例,以特殊的家人身份、主奴身份、监临主守身份区分首从,以特殊标准区分首从。特殊的共同犯罪包括不区分首从和教令犯,在教令犯一节对“教令”的含义和《唐律》中是否存在胁从犯进行探讨。如此这般,可以帮助我们清晰地认识《唐律》是如何认定共犯成员的,又是如何对其定罪量刑的。在对《唐律》和现行刑法共同犯罪制度比较的过程中,发现二者在共同犯罪的概念和对共犯成员的划分是相同的,都认为共同犯罪只能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构成,都将共犯成员划分为主犯(首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二者在教唆犯和教令犯的内容上存在不同,现代刑法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对教唆犯加重处罚,而唐律是教令老年人犯罪,该老年人免除处罚;身份关系对于共犯的定罪量刑也存在较大不同,现行刑法中国家公务人员的身份对共犯的成立和处罚影响并不大,仍是按照在共犯中的作用区分主从犯,而唐律中特殊身份对于首从区分和量刑均有较大影响。通过比较,得出《唐律》与现行刑法在共同犯罪的相同和不同之处,从而更全面准确地把握唐律的立法特点,并从中探寻对今天社会仍有借鉴意义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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