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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体现了我国民事立法紧扣时代脉搏、回应社会诉求之取向。从法教义学角度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进行系统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把握该项权利的制度内容,从而更好的指导其在社会实践中的具体运用。全文具体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主体、行使要件和法律效力三个方面展开:
首先,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主体部分,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立法意旨入手,阐明了在住房体制改革背景下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意义;同时从居住性房屋承租人、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和承租人、次承租人两个方面对优先承租权权利主体的范围展开讨论,明确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主体范围既包括居住性房屋承租人,也包括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同时在经出租人同意而合法转租情形下,次承租人与承租人也都享有优先承租权。
其次,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条件部分,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关键要素“同等条件”进行了分析论证,明确“同等条件”的制度定位是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功能在于保障出租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面对众多考量因素,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以类型化分析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一般考量因素和特殊考量因素。同时在特殊考量因素中引入能否进行经济折算这一标准对涉及出租人主观方面的要素如个人偏好等进行进一步分析。对涉及“同等条件”的相关因素进行整理分析,有助于克服以往在“同等条件”认定中所出现的含混不清、界限不明问题,从而为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的认定提供思路;
最后,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效力部分,围绕优先缔约效力、形成效力以及救济效力展开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效力内容的论述。其中,优先缔约效力,即优先于第三人缔约的效力,该优先效力是立法赋予的效力,也是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为一项优先权的具体体现。形成效力来源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形成权特性,解决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意志独断力问题,为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效力保障。救济效力则源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存在受到侵犯之可能,亦是所有民事权利应有之效力内容。因此,对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时,建议借鉴优先购买权之规定予以救济。具体来说,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以此保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从而落实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制度目的与制度宗旨。
首先,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主体部分,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立法意旨入手,阐明了在住房体制改革背景下赋予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现实意义以及理论意义;同时从居住性房屋承租人、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和承租人、次承租人两个方面对优先承租权权利主体的范围展开讨论,明确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主体范围既包括居住性房屋承租人,也包括经营性房屋承租人,同时在经出租人同意而合法转租情形下,次承租人与承租人也都享有优先承租权。
其次,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行使条件部分,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关键要素“同等条件”进行了分析论证,明确“同等条件”的制度定位是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行使要件,功能在于保障出租人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面对众多考量因素,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下,以类型化分析的方式将其划分为一般考量因素和特殊考量因素。同时在特殊考量因素中引入能否进行经济折算这一标准对涉及出租人主观方面的要素如个人偏好等进行进一步分析。对涉及“同等条件”的相关因素进行整理分析,有助于克服以往在“同等条件”认定中所出现的含混不清、界限不明问题,从而为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的认定提供思路;
最后,在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效力部分,围绕优先缔约效力、形成效力以及救济效力展开对承租人优先承租权效力内容的论述。其中,优先缔约效力,即优先于第三人缔约的效力,该优先效力是立法赋予的效力,也是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为一项优先权的具体体现。形成效力来源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形成权特性,解决了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意志独断力问题,为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提供了强有力的效力保障。救济效力则源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存在受到侵犯之可能,亦是所有民事权利应有之效力内容。因此,对于承租人优先承租权受到侵害时,建议借鉴优先购买权之规定予以救济。具体来说,以违约为请求权基础,以损害赔偿为责任形式,以此保护承租人优先承租权,从而落实承租人优先承租权的制度目的与制度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