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困境与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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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标志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正式以立法的形式在我国确立。这既符合我国追赃追逃工作的要求,还可兼顾诉讼经济与人权保障价值。世界上许多国家,诸如美、法、英、德等国都已经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经长期的发展已经日趋成熟。虽然不同国家对其规定不具有一致性与同一性,但其制度所依据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相似之处,大致包含权利说、义务说以及暂时退离说。而权利说之下又分有“权利放弃”、“权利剥夺”理论,义务说之下又分有“义务不履行”、“义务规避”理论。其中,与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相适用的理论基础为义务不履行、权利放弃以及价值衡量理论。此外,作为《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新增制度,其在实体以及程序适用方面存在一定障碍。故,有必要对其进行明确,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进行探究:
  第一部分是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内涵、特征、类型以及类型所依托的理论基础等问题。
  第二部分是从实践以及理论角度对该项制度进行剖析,在理论层面下是顺应我国全面实现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满足《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提出的要求以及践行了我国刑事诉讼的价值。在实践层面上保障两种程序间的顺利衔接,为海外追赃构建程序性保障。
  第三部分以实体角度对该制度所存在的不足进行探析,并相应地提出优化路径。目前主要存在适用范围模糊、类型设置单一等问题,故在通过明确适用范围,增加该程序适用的类型方面进行优化。后者主要存在送达效果难以保障、证明标准过于严苛、以及被告人救济性权利的保障机制不完善以及与其他程序存在竞合等问题。
  第四部分是从程序层面分析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所存在的程序困境并相应提出优化路径。目前主要存在送达方式单一,证明标准过于苛刻、被告人救济性权利的保障不完善、与其他程序存在适用混乱问题。故从送达方式、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证明标准、救济制度以及程序适用提出优化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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