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来源 :商品与质量·科教与法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bin10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具体的刑事诉讼中是否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须要查明证据取得的合法与否,由此控辩双方将围绕此问题展开证明活动。控方应就取证的合法性承担证明责任;辩方有权就侦查中的取证非法提出证据;侦查人员应出庭就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说明。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侦查人员作证
  
  一、非法证据排出规则内涵分析
  非法证据,指以非法手段通过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其他非正常的情形收集、提供的含有违法特征和残缺因素的证据,包括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在实践中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首先确定具体某一证据是否为非法证据。虽然非法证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在证据排除规则中,通说均在狭义的基础上去理解它,即认为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证据。
  结合司法实践,确定证据是否为非法取得的证据即成为要点和难点。对于法官来说,则面临的是如何确定该证据是否为违法所得的证据;而对于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则围绕着此问题展开讨论。笔者试以探讨关于取证合法与否的证明责任问题,并鉴于我国目前仅有排除非法言词证据的法律依据,故本文以非法言词证据为切入点做出如下探讨。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审理中,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应当由谁承担,对于有争议的问题谁来对其承担举证责任,这在刑事诉讼中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也是一个很有意思的话题。[2]
  二、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
  我国关于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从理论上看举证责任无非有三种选择:有控诉方证明、由被告人证明、由双方分别证明。我认为对于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应该作如下分配:控诉方需承担证明其没有非法取证行为的责任;被告人无需对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而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其必须对其主张的事实(即为非法取证行为的存在)承担其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合理性。具体而言,如下所述:
  1、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
  从立法上说,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诉讼申诉案件规定》第17条:检察院有权审查侦查、检察、审判人员在办理该案件的时候无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这就从立法上确立了有控诉方承担证明责任的制度①,并且这种制度在我国行政诉讼中也是广泛存在的。在实践活动中,根据无罪推定原则②,
  被告人在未经法院确定其有罪前应被推定为无罪,控方应提出充分确实的证据以否定这种推定才能达到追诉的目的,否则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3]同时,在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即被告人是否应被定罪量刑上)通常认为,在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考虑到,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我认为应当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控诉方来承担证明责任。
  2、双方来负证明责任的情况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将非法证据的证明责任全部归于控辩一方,显然是不合理的,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能性,因此我的看法是将该证明责任进行合理的分配,具体应如下:首先,在被告方没有提出排除非法证据或法院亦无怀疑其证据为违法侦查所得,应当认定所有的证据都是合法所得的;其次,排除非法证据的要求应当有被告方提出,并鼓励其证明自己的主张,但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只需达到"存在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再次,由控告方就被告方所主张的某个特定的证据要求及初步的证明,提出反驳意见,证明控诉方在侦查阶段并不存在违法侦查的行为或该类证据非属违法侦查所得,其证明标准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同时,为了防止该类案件的发生,我觉得应当准许律师介入调查,在侦查阶段律师为被告人提供帮助、使其了解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的问题,并且可以帮助被告人收集侦查人员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据。
  三、重点分析由被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况
  在实践活动中,很多案件都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在正式庭审过程中提出证明其有罪的证据是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由于在庭前讯问阶段,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处于弱势地位,在庭审前,被告人往往是失去了人身自由,处于侦查人员的监控之下。同时,该类犯罪人通常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无法对于某些违法性的侦查行为提出质疑。再加上相比过去而言,其手段更加的多样化,隐蔽化以及残酷了。现如今被告人在受到刑讯逼供后,往往无法留下或找到刑讯逼供的证据,甚至有些刑讯逼供行为根本就不会留下任何的痕迹。例如:精神恐吓、冬天冲凉水澡、夏天在烈日下暴晒等等。基于上述种种原因,要求被告人承担对于非法取证行为的证明责任在原则上并不可取。
  但是倘若让其不承担任何责任是否就意味着他只要提出控诉方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这样的主张,控诉方就得证明其不存在被告人所主张的行为,这对于控诉方来说无疑就会是很大的压力。同时,还极易导致被告人为逃避刑事责任追究,弄虚作假,故意拖延诉讼时间的后果,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就肯定了任何一个侦查人员询问犯罪嫌疑人都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而只要控诉方不能证明侦查人员没有实施刑讯逼供行为也就等于说明其没有洗清违法侦查的嫌疑,法院也就可以据此而判定刑讯逼供行为是成立的。因此我认为让被告人不予承担任何的证明责任是不合理也不科学的。但是基于上述的观点完全不承担举证责任似乎也是不合理和公正的。
  四、结论
  笔者认为被告人应当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进言之,被告人应当就其主张的某些程序事实而承担主观的举证责任,当然其证明标准不宜过高,只需证明该违法程序事实确有存在的可能性,且存在的可能性超过不存在的可能性,即达到"优势证据"的证明标准。例:刑讯逼供即可采用"合理陈述、伤痕、验伤报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很可能有刑讯逼供的发生即可"。此外我国也可借鉴英国的侦查手段。在英国,询问中,警察必须将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像,进而可以用来证明警察没有对被告人采用不合适的方法进行取证行为。
  对于排除非法搜查、扣押证据的证明标准的设定,考虑到被告方的举证能力以及争议事实的性质,不必设定太高的证明标准,只要被告人能够证明控方证据系非法所得的可能性较大即可,即适用"优势证据"的标准;当证明责任转移至控方负担时,由于控方实际上是承认了己方证据取得的非法性,此时若控方试图利用法律但书的规定,以达到不排除此证据的目的,则其证明所要达到的程度应高于一般的证明标准,即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从另一种角度上看,由于非法取证程序与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太大关系, 对这种证据的使用不会影响案件实体判决的结果,最多只是影响证据排除规则的目的是否能够实现。所以在考虑这种证明责任的分配时,无须过多地考虑有关实体法事实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可独立使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被告人对证据系非法取得进行证明, 即使侦查人员是采取违法侦查的手段其也不会影响该证据本身的证明力[4],故我认为对于非法扣押、搜查物证的证据责任应当由被告人来承担。
  注释:
  ①我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明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责任由作为被告方的行政机关承担,如果被告的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行政行为是合法的,法庭就会推定其行政行为是非法的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②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一个犯罪嫌疑人或一个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在未经审判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确认其有罪之前,不能视为有罪,而要把其作为一个无罪的人来看待。
  参考文献:
  [1]陈永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之分配[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1).
  [2]杨冠宇.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探[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16.
  [3]陈楠,李军.论非法证据排除中的证明责任[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235.
  [4]李玉萍.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的证明[M].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59.
  作者简介:董晓瑜,西安市雁塔区检察院检察员;郭研,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0级刑法学研究生。
其他文献
摘 要:车祸猛于虎,自第一辆汽车于1886年问世(1886年1月29日)以来,到现在已经是123年,全世界已有7000余万人丧生于滚滚车轮之下,远远超过战争中死亡的2680万人,同时伤残也多达1.9亿多人。在此对车祸原因进行分析。  关键词:安全行驶 超速 酒后驾驶 无证驾驶    本文介绍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的九大因素。  一、超速行驶  超速行驶已成为交通事故的"头号杀手"。武汉市2009
期刊
摘 要:2009年4月2-9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以下简称"ABS")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的召开,在最终形成的文件中对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TRIPS协议却依旧在各方的利益冲突中,没有对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问题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本文将从要求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基础,即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入手,对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作用
期刊
摘 要:互联网的发展加速了人类文明发展的进程,网络日益成为国家、各种组织及自然人日常生活和工作的必需。网络世界的支撑内容是不断更新变化的网络制品,如各种程序、平台和多媒体作品等,这些独创性作品如果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就可以发挥其积极作用,但若得不到合理有效的保护就将阻碍网络事业的发展,甚至会影响其他产业的发展。网络版权是一种自互联网发展以来产生的新兴事物,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传统版权有所不同,
期刊
摘 要:宣言信托在英美法系国家是设立公益信托的主要方式,大陆法系国家由于物权制度理论是建立在"一物一权"原则之上的,与英美法系的"双重所有权"有冲突。但是宣言信托委托人和受托人合一的制度设计有其独特的价值,能够弥补基金会为代表的公益法人和公益信托模式的不足,在推动公益发展方面与前两者起到互补促进作用。[1]  关键词:信托;宣言信托;宣言信托制度    一、宣言信托的概念  宣言信托是委托人以
期刊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司法界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就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入刑"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醉驾 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
期刊
摘 要:城市房屋拆迁活动是一项综合、复杂、系统的活动,它涉及民事、刑事、行政等领域。政府在房屋拆迁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研究政府的行为,对于规范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保护拆迁人、被拆迁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国家的利益, 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房屋拆迁 行政事实行为 违法性 法律救济     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房屋拆迁中的各种关系日益复杂,特别是随着住房制度
期刊
摘 要:乞讨现象一直以来都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些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组织残疾人、儿童进行乞讨,刑法修正案(六)对此新增设了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关于此罪的犯罪构成方面的法律特征已有诸多学者论及,但很少有学者从伦理角度对该罪进行深入分析。本文试从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的道德伦理方面进行分析,以期使人们更深层次地了解和认识本罪。  关键词:乞讨 伦理 社会危害性    从本质上来说,单纯的
期刊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罹患职业病的人数成逐年上升的趋势,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遇到了很大的挑战。据国家卫生部门不完全统计,全国约有1600万家企业存在着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受不同程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总数约为2亿人。据保守统计,在受到职业病危害的职工中,农民工占58%。①如何能保护社会底层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职业病,法律界定,诊断时间,救济    一、职
期刊
摘 要:实践表明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不予赔偿或怠于赔偿的现象屡见不鲜,这导致受害人的实际权利得不到有效实现,综观他国法律,许多的国家和地区均在交强险中明确规定了受害人具有对保险人的直接请求权,并具有完善的配套规定,返观我国,在《保险法》中虽存在第三者可以向保险人直接请求保险金的条款,但对此项权利的限制也较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存在与此相关的规定,但针
期刊
摘 要:家庭暴力问题存在已久,给受害者的身体、心理带来极大摧残。破坏家庭和睦,危害极大。国际上许多国家都对家庭暴力的概念给予立法界定,而我国目前对此还缺乏一个完善、准确的概念界定。对于家庭暴力概念准确的界定,将是我国将来颁布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只有努力寻找更全面、合理、有效地救济途径,从立法、非诉程序--保护令以及社会救济等多方面出发,建立一个健全完善的社会救济网络,才能给被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