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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09年4月2-9日《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以下简称"ABS")不限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七次会议的召开,在最终形成的文件中对专利申请中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是,TRIPS协议却依旧在各方的利益冲突中,没有对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问题达成任何实质性的结果。本文将从要求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基础,即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入手,对披露遗传资源来源的作用、关于遗传资源来源的披露问题的现行规定以及其发展进行简要的分析。
关键词:专利申请 遗传资源 披露
一、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性
所谓遗传资源,根据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的定义,即为"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的产物,因此各种生物生存繁衍中的遗传基因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被普遍认为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①基于这种观点,人们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研究。但是,随着各类基因银行和基因库的建立和无偿使用,使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真正能够使用和实现遗传资源价值的仅仅是发达国家的科研人员,而自身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所限,并不能从这些资源中获得多少利益。而发达国家在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后,又将专利技术或者依靠该专利技术制造的商品返销发展中国家,这样发展中国家不仅提供了自己区域的遗传资源,而且还必须要为发达国家利用其区域遗传资源制造的商品付出高额代价。这样的结果对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公平的。
由于遗传资源在农业和医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②,因此作为一国的战略资源理应受到保护。但是,毫无疑问,由于遗传资源本身性质所决定的稀缺性甚至唯一性,以及对全人类的价值性,其理应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由所有人共同享有。而与海洋、两极、月球等不同的是,除了沿海国家可以将其边缘的一部分海洋作为领土的延伸之外,大洋、两极和月球并不被各个国家所实际占有,但各类生物却根据国界被划分到各个国家,这也就是所谓遗传资源具有国家所有性的基础所在。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水平不同,如果由全人类共同享有遗传资源必将造成不合理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促进各个国家在基因工程方面的合作和发展,将遗传资源赋予国家所有性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此外,与赋予遗传资源社区权③相比,国家所有权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甚至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特定传统社区或者特定群体虽然对有关遗传资源更为了解,但是他们却没有积极有效的手段保护其所有的遗传资源。而国家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制定相关国内政策和独立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来对遗传资源进行有力的保护。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其关于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性的主张开始在国际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承认。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秉承1962年联合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的精神,在序言中指出,"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事情,在此重申各国对其所有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并在正文中进一步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包括遗传资源) 拥有的主权权利"④。而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即成为各个国家公平分享其惠益的理论基础,《生物多样性公约》即在其序言中进一步指出"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社区与生物资源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因此应公平分享与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而产生的惠益"。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也在序言中指出"认识到各国在行使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时,可以从一个有效的多边体系中共同受益,该体系便于商定资源获取的条件,以及公平分享因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
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作用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充分利用遗传资源,因此需要建立世界范围内的基因库,同时为了平衡各个国家的利益,在承认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性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均基于国家所有性而要求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惠益。而为了能够切实保护本国的遗传资源并获得公平的惠益分享,知识产权即被引入了遗传资源保护的领域。同时,为了使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实现而不是违反《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本目标⑤,因此应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中制定合理的规则,而这种规则即为遗传资源披露制度,即专利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披露其发明中所使用的遗传资源原产地,同时提交有关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证据。
但是,知识产权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智力成果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遗产资源方面有着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即"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缺憾在于它有效保护了智力创新,却忽视了保护这种创新的智力源泉"⑥。此外,由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都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这种世代相传的使用方式很难满足当代专利制度所要求的创新性标准,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都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引入披露要求,则可以提高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的可操作性,同时本国遗传资源能够在国际层面上得到有效的保护。
由于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现有技术并不能涵盖遗传资源的相关信息,因此会导致大量"生物剽窃"的实例。披露要求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止"生物剽窃"的发生,而且还可以促使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的实施,并促进遗传资源原产国和使用国公正公平的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情况进行调查和跟踪⑦。
三、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现行规定
(一)CBD现行规定
ABS第七次会议最后形成的文件中,对遗传资源在专利申请中的披露要求做出了相应规定,即"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须依照提供遗传资源国家的法律,披露该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同时提交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的资料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就包括了根据资源提供国的法律规定,遵守了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和惠益分享规定等方面的证据。"
同时,进一步规定了披露义务的相关保障措施,即"各缔约方尤其应制订处罚不披露有关资料的行为和向国家当局提交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措施,并应确保行政和司法当局有权防止对申请的进一步处理,并在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的情况下没有遵守上段所述义务或提供虚假或欺骗性资料时,撤销某一知识产权或产品核准或者使其不可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对缔约方因其管辖下的使用者违反相关法律所应接受的制裁和补救办法也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停止侵害、做出赔偿、撤出市场、进出口禁止和刑事处罚等等。
(二)TRIPS协议现行规定
虽然CBD对遗传资源在专利制度中的披露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这并没有得到Trips协议的有力支持。
2007年10月,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召开的第三次例会上,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就重申了在2006年5月联合提案(WT/GC/W/564/Rev.2)中的基本立场,他们共同主张应当根据CBD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修改Trips协议,使遗传资源的获取来源、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证据材料等信息披露成为专利申请的实质要件,同时主张该披露要求不能仅仅规定在国家的相关立法之中,还必须在国际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但是这一主张遭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员的反对。他们"认为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等问题属于WIPO、CBD、FAO等其他论坛的讨论范围,根据CBD修改TRIPS超越了多哈谈判授权,同时认为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分享经验、建立全球数据库检索现有技术、许可和订立合同等方式完全可以实现CBD的目标,信息披露与专利效力挂钩的做法会增加专利审批机构和申请人的额外负担以及专利制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反对根据CBD对TRIPS协议进行修改。此外,以欧盟为代表的少数发达国家成员则支持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披露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的要求,但同时强调该披露仅为形式要件,其瑕疵并不能影响专利权的效力,即即使专利申请人由于违反遗传资源的披露义务而受到国内法规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取得的专利权的效力⑧。
而2008年2月召开的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遗传资源议题亦没有就实质内容进行深入讨论。有关遗传资源在专利申请中的披露要求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
(三)我国现行规定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在其第5条中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6条则进一步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其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以及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具有合法性。由于这种保护方式在于防止他人不合理获得知识产权,而非直接授予积极权利,因此被称为防御性保护。虽然在专利制度中增加有关"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够涵盖所有有关植物遗传资源被不当利用的情形,但却可能成为保证满足"知情同意"和"惠益公开分享"要求的有效环节,不失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一项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通过要求专利申请对其所利用的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有关信息公开,能够得到植物遗传资源获取渠道的信息,督促和引导植物遗传资源利用者遵守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相关规定,也能为实现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利用的惠益分享提供线索和依据。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得到顺利实施。该通知就规定,"申请人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四、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发展
遗传资源在专利制度中的披露要求虽然可以对惠益产生和分配产生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专利制度本身的性质所限,这种作用也只是对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防御性保护作用。而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赋予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提供国一种积极的权利,比如"传统资源权",来更好的防止遗传资源使用者对原产国的侵害。这也就意味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将从智力成果本身扩展到智力成果的来源。
在2000年召开的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其通过的最后文件中第50条即指出,"传统资源权利概念是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出现的,更为准确地反映了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意见和关注,同时也完全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和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中的各项规定。传统资源权利不仅是一个制度而且是一个原则框架,可以成为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正在寻求的多样性和灵活制度的基础,并能够产生各种其他类型的相关制度"。
但是,由于传统资源权更加强调的是特定群体对遗传资源或其相关传统知识的集体权利,这与现行的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的专利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传统资源权并没有被现行专利制度所认可。
此外,就披露要求本身而言,在国际层面上,虽然CBD及其相关文件都对专利申请中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因此,如何正确定位CBD和TRIPS协议的关系就成了一个重要议题。在国内层面上,目前我国虽然在《专利法》中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其有关配套措施却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比如披露对专利权的效力以及相关惩罚措施等等。因此,在现行的可以有效保护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方面来说,与建立一种新型的要求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所接受的传统资源权而言,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完善知识产权中的披露问题更为合理,但是如何使CBD和TRIPS协议能够完美融合,这将是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史学瀛:《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127页
②ABS第七次会议的文件指出,Pavan Sukhdev先生领导下开展的关于"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的研究的初步结果显示,生物多样性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相当于整个汽车和信息技术产业的价值。来源于http://www.cbd.int/
③比如菲律宾于1994年制定的《社区智慧权保护法》和1997年制定的《土著人权利法》,就给予地方社区保护遗传资源的权利。
④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 条第1 款
⑤《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并提供适当资金。"源自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http://www.cbd.int/
⑥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139页
⑦史学瀛:《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154-155页
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sipo/ztxx/yczyhctzsbh/xxk/gjdt/200711/t20071126_221035.htm
关键词:专利申请 遗传资源 披露
一、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性
所谓遗传资源,根据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的定义,即为"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的遗传材料"。由于生物多样性是自然的产物,因此各种生物生存繁衍中的遗传基因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被普遍认为是全人类的共同财产。①基于这种观点,人们在世界范围内开始了遗传资源的获取和研究。但是,随着各类基因银行和基因库的建立和无偿使用,使发展中国家逐渐认识到,真正能够使用和实现遗传资源价值的仅仅是发达国家的科研人员,而自身由于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所限,并不能从这些资源中获得多少利益。而发达国家在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进行商业开发后,又将专利技术或者依靠该专利技术制造的商品返销发展中国家,这样发展中国家不仅提供了自己区域的遗传资源,而且还必须要为发达国家利用其区域遗传资源制造的商品付出高额代价。这样的结果对发展中国家显然是不公平的。
由于遗传资源在农业和医药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②,因此作为一国的战略资源理应受到保护。但是,毫无疑问,由于遗传资源本身性质所决定的稀缺性甚至唯一性,以及对全人类的价值性,其理应作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由所有人共同享有。而与海洋、两极、月球等不同的是,除了沿海国家可以将其边缘的一部分海洋作为领土的延伸之外,大洋、两极和月球并不被各个国家所实际占有,但各类生物却根据国界被划分到各个国家,这也就是所谓遗传资源具有国家所有性的基础所在。同时,由于各个国家发展水平不同,如果由全人类共同享有遗传资源必将造成不合理的结果,因此为了实现最大程度的公平,促进各个国家在基因工程方面的合作和发展,将遗传资源赋予国家所有性就成了唯一的选择。
此外,与赋予遗传资源社区权③相比,国家所有权在保护遗传资源方面,甚至在保护国家安全方面具有更大的优势。因为特定传统社区或者特定群体虽然对有关遗传资源更为了解,但是他们却没有积极有效的手段保护其所有的遗传资源。而国家则可以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制定相关国内政策和独立参与制定国际条约来对遗传资源进行有力的保护。
因此,在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努力下,其关于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性的主张开始在国际正式法律文件中得到承认。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秉承1962年联合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宣言》的精神,在序言中指出,"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共同关注的事情,在此重申各国对其所有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并在正文中进一步规定"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包括遗传资源) 拥有的主权权利"④。而遗传资源的国家所有性即成为各个国家公平分享其惠益的理论基础,《生物多样性公约》即在其序言中进一步指出"许多体现传统生活方式的土著和社区与生物资源有着密切的依存关系,因此应公平分享与保护和利用生物资源及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有关的传统知识、创新和做法而产生的惠益"。2004年6月30日生效的《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也在序言中指出"认识到各国在行使对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主权时,可以从一个有效的多边体系中共同受益,该体系便于商定资源获取的条件,以及公平分享因其利用而产生的利益"。
二、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作用
为了保护生物多样性,并充分利用遗传资源,因此需要建立世界范围内的基因库,同时为了平衡各个国家的利益,在承认遗传资源国家所有性的基础上,各个国家均基于国家所有性而要求公平分享利用遗传资源所获得的惠益。而为了能够切实保护本国的遗传资源并获得公平的惠益分享,知识产权即被引入了遗传资源保护的领域。同时,为了使知识产权制度有助于实现而不是违反《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基本目标⑤,因此应在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文件中制定合理的规则,而这种规则即为遗传资源披露制度,即专利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的过程中披露其发明中所使用的遗传资源原产地,同时提交有关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证据。
但是,知识产权设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智力成果在推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从而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经济发展,而不是为了保护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因此,知识产权制度在保护遗产资源方面有着先天的不足和缺陷,即"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的缺憾在于它有效保护了智力创新,却忽视了保护这种创新的智力源泉"⑥。此外,由于与遗传资源有关的传统知识都是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积淀下来的,这种世代相传的使用方式很难满足当代专利制度所要求的创新性标准,因此并不是所有的遗传资源都能够通过知识产权制度得到有效的保护。而在知识产权制度中引入披露要求,则可以提高专利制度在遗传资源保护领域的可操作性,同时本国遗传资源能够在国际层面上得到有效的保护。
由于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现有技术并不能涵盖遗传资源的相关信息,因此会导致大量"生物剽窃"的实例。披露要求不仅可以有效的防止"生物剽窃"的发生,而且还可以促使事先知情同意原则的实施,并促进遗传资源原产国和使用国公正公平的分享遗传资源利用所产生的惠益,对遗传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情况进行调查和跟踪⑦。
三、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现行规定
(一)CBD现行规定
ABS第七次会议最后形成的文件中,对遗传资源在专利申请中的披露要求做出了相应规定,即"直接基于遗传资源或利用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专利申请,须依照提供遗传资源国家的法律,披露该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的来源,同时提交关于事先知情同意的资料以及有关证据材料,这些证据材料就包括了根据资源提供国的法律规定,遵守了关于事先知情同意、共同商定条件和惠益分享规定等方面的证据。"
同时,进一步规定了披露义务的相关保障措施,即"各缔约方尤其应制订处罚不披露有关资料的行为和向国家当局提交虚假资料行为的行政、民事或刑事措施,并应确保行政和司法当局有权防止对申请的进一步处理,并在申请人知情或有理由知情的情况下没有遵守上段所述义务或提供虚假或欺骗性资料时,撤销某一知识产权或产品核准或者使其不可执行。"并在此基础上,对缔约方因其管辖下的使用者违反相关法律所应接受的制裁和补救办法也进行了规定,其中就包括了停止侵害、做出赔偿、撤出市场、进出口禁止和刑事处罚等等。
(二)TRIPS协议现行规定
虽然CBD对遗传资源在专利制度中的披露问题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这并没有得到Trips协议的有力支持。
2007年10月,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召开的第三次例会上,以巴西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成员就重申了在2006年5月联合提案(WT/GC/W/564/Rev.2)中的基本立场,他们共同主张应当根据CBD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修改Trips协议,使遗传资源的获取来源、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的证据材料等信息披露成为专利申请的实质要件,同时主张该披露要求不能仅仅规定在国家的相关立法之中,还必须在国际的相关法律文件中有所体现。但是这一主张遭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大多数发达国家成员的反对。他们"认为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等问题属于WIPO、CBD、FAO等其他论坛的讨论范围,根据CBD修改TRIPS超越了多哈谈判授权,同时认为通过完善国内立法、分享经验、建立全球数据库检索现有技术、许可和订立合同等方式完全可以实现CBD的目标,信息披露与专利效力挂钩的做法会增加专利审批机构和申请人的额外负担以及专利制度的不确定性",因此反对根据CBD对TRIPS协议进行修改。此外,以欧盟为代表的少数发达国家成员则支持在专利申请中增加披露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来源的要求,但同时强调该披露仅为形式要件,其瑕疵并不能影响专利权的效力,即即使专利申请人由于违反遗传资源的披露义务而受到国内法规定的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也不能因此而否认其取得的专利权的效力⑧。
而2008年2月召开的WIPO知识产权与遗传资源、传统知识和民间文艺政府间委员会第12次会议对遗传资源议题亦没有就实质内容进行深入讨论。有关遗传资源在专利申请中的披露要求依旧没有实质性进展。
(三)我国现行规定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在其第5条中规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第26条则进一步规定,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人应当在专利申请文件中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申请人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人应当证明其获取或利用遗传资源,以及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具有合法性。由于这种保护方式在于防止他人不合理获得知识产权,而非直接授予积极权利,因此被称为防御性保护。虽然在专利制度中增加有关"遗传资源信息披露"的要求,不能够涵盖所有有关植物遗传资源被不当利用的情形,但却可能成为保证满足"知情同意"和"惠益公开分享"要求的有效环节,不失为在知识产权制度中一项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通过要求专利申请对其所利用的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有关信息公开,能够得到植物遗传资源获取渠道的信息,督促和引导植物遗传资源利用者遵守遗传资源获取和利用的相关规定,也能为实现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利用的惠益分享提供线索和依据。
2009年9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了《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保证修改后的专利法能够得到顺利实施。该通知就规定,"申请人就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登记表》,说明该遗传资源的直接来源和原始来源,无法说明原始来源的,应当陈述理由"。
四、遗传资源披露要求的发展
遗传资源在专利制度中的披露要求虽然可以对惠益产生和分配产生积极作用,但是由于专利制度本身的性质所限,这种作用也只是对遗传资源提供者的防御性保护作用。而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和完善,可以赋予遗传资源和相关传统知识提供国一种积极的权利,比如"传统资源权",来更好的防止遗传资源使用者对原产国的侵害。这也就意味着,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保护范围将从智力成果本身扩展到智力成果的来源。
在2000年召开的关于《生物多样性公约》第8(j)条和相关条款的不限成员名额特设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其通过的最后文件中第50条即指出,"传统资源权利概念是作为一个统一概念出现的,更为准确地反映了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的意见和关注,同时也完全符合《生物多样性公约》、《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承诺》和世贸组织《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协定》中的各项规定。传统资源权利不仅是一个制度而且是一个原则框架,可以成为土著社区和地方社区正在寻求的多样性和灵活制度的基础,并能够产生各种其他类型的相关制度"。
但是,由于传统资源权更加强调的是特定群体对遗传资源或其相关传统知识的集体权利,这与现行的以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为条件的专利制度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传统资源权并没有被现行专利制度所认可。
此外,就披露要求本身而言,在国际层面上,虽然CBD及其相关文件都对专利申请中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定,但是并没有得到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支持,因此,如何正确定位CBD和TRIPS协议的关系就成了一个重要议题。在国内层面上,目前我国虽然在《专利法》中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其有关配套措施却没有得到进一步完善,比如披露对专利权的效力以及相关惩罚措施等等。因此,在现行的可以有效保护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方面来说,与建立一种新型的要求现行知识产权制度所接受的传统资源权而言,在现有的制度基础上完善知识产权中的披露问题更为合理,但是如何使CBD和TRIPS协议能够完美融合,这将是各个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同努力的方向。
注释:
①史学瀛:《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127页
②ABS第七次会议的文件指出,Pavan Sukhdev先生领导下开展的关于"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经济学"的研究的初步结果显示,生物多样性具有极高的经济价值,相当于整个汽车和信息技术产业的价值。来源于http://www.cbd.int/
③比如菲律宾于1994年制定的《社区智慧权保护法》和1997年制定的《土著人权利法》,就给予地方社区保护遗传资源的权利。
④参见《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5 条第1 款
⑤《生物多样性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的目标是按照本公约有关条款从事保护生物多样性、持久使用其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遗传资源而产生的惠益;实现手段包括遗传资源的适当取得及有关技术的适当转让,但需顾及对这些资源和技术的一切权利,并提供适当资金。"源自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 http://www.cbd.int/
⑥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第139页
⑦史学瀛:《生物多样性法律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07年11月第1版,第154-155页
⑧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http://www.sipo.gov.cn/sipo/ztxx/yczyhctzsbh/xxk/gjdt/200711/t20071126_22103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