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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试图从《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制定的背景、特点、影响等方面做简单的概述;在此基础上对于《条例》的完善提出了个人观点,为两岸关系的和谐发展做初层次的理论探索。
关键词:《条例》; 两岸关系; 法律; 一致性
一、有关条例所制定的背景
90年代初期,伴随着世界两大阵营对立的正式终结,全球范围内的政治体系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之下,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与转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社会分工延伸到各个领域,中产阶级也随之开始崛起,社会的发展呈现M型发展模式。作为当时国民党执政政府不得不通过制定新的政策来适应社会的变迁。一方面,国民党在台湾地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报禁、党禁、社会言论自由,有限制的默许台商通过第三地到祖国大陆开展贸易投资往来;另一方面,这与国民党当局为了长期维护其在岛上偏安一隅的的理念所不相符,在岛内加强权力集中的同时提出逆时代发展的"三不政策",对两岸之间的交往起了消极的负面作用。
李登辉掌握台湾地区领导权之后,为了消除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消极的两岸政策的不满以及对于阻碍两岸发展的现状的抗议,台湾地区领导人不得不废除了对台海之间戒严长达38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时为了改变现状,1991年2月23日成立了以"总统府"为指导的最高指导机构,旨在为未来两岸在统一进程中发挥提供决策、资政、预测等一系列作用。"行政院"也相应成立了"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作为全面负责海峡两岸人民交流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与此同时,台行政部门制定了规范两岸人民群众交往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是在"安全、对等、务实、前瞻"的基础上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台湾优先"的原则。但条例虽然作为规范两岸关系的法律,却是由台湾当局单独完成并且充满了"政治干预性因素",以及对大陆充满了敌意,歧视与限制,这在立法史上也是很罕见的[1]。
二、有关《条例》的特点论述
(一)《条例》提出了"一国两区"的概念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指出制定的宗旨,即"为了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间的往来,并且理衍法律事件,特制定此条例"。随后又解释"台湾地区,指的是台湾、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及之其他地区","大陆地区指的是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如果仔细的分析下去就不难得出,这里所提出的"一国两区"的原则并不是空穴来风,是与第一条中所提出的"国家统一纲领"的精神相一致的,并在第四条中提出了在交往的过程中,"不否定对方政治实体,以建立良性的互动"。[2]从这里可以看出所谓的"一国两区"交流形式,是建立在对等的政治实体的基础上的,当然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不仅仅把政治实体看成是政治团体或者政治组织,而是想把自己从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转化成与中国政府一样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用弹性的词语来欺骗两岸的中国人,以彰显其台独的本质。
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后,对先前的"中华民国"旧政府进行全面继承与代替,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于1943年所签订的《开罗宣言》和于1945年所签订的《波茨坦公告》,均确定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台湾理所当然的转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但是台湾当局拒绝承认这个客观的历史事实,在旧的思维格局下提出"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虽然在戒严以后台湾当局对于中国的统一、海峡两岸都是中国人的口号喊得是震耳欲聋的,但是其本质上已将"中国"这个概念虚化。这不仅危害了台海地区的稳定,而且严重的干扰了国家的主权与领土的完整。这也体现了当局执政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的融入了政治主张,以"台湾为主"、"台湾优先"的政治阴谋。[3]
(二)《条例》所表现出阻碍两岸人民群众正常的交往
1、《条例》的条文限制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
台湾地区由于由于地理位置、人口分布结构、产业布局等相关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台湾地区以出口为导向,"外发型"经济发展模式,由于台当局单向采取的"戒严"政策,使岛内的台商不得不"南进",到东南亚地区、欧洲,美洲地区开展贸易投资,却受到了各种贸易限制,给台商的正常贸易交往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与台湾岛相对的祖国大陆却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大物博,并且拥有一个潜在消费力和竞争力的巨大市场。中国政府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鼓励台商到中国大陆投资;在80年代末期颁布了《鼓励台湾同胞到祖国大陆投资的规定》,为台湾商人在大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最优惠的政策以及减免相应的税收等。
因此,在岛内的国民党执政当局,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变迁,回应台湾人民的抵触,不得不解除了长达38年的"戒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民党执政当局全面开放两岸之间的贸易交往,仍然给两岸之间的贸易设置了"最高要求标准"[4] 。条例有关经济贸易的规定,如第二章33、35、36、39条,明确规定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必须要经过台当局最高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到大陆地区开展正常的投资。这些规定限制两岸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但是这不能阻碍台湾商人到祖国大陆进行投资与贸易往来。
2、《条例》条文对于两岸"三通"的限制
两岸关系中的"三通"指的是"通邮、通航、通商",只有通过"三通"的方式才可以大大的缩减两岸之间交往的成本,节约必要的时间,给来往两岸从事贸易、交流的人民带来便捷。但是条例却大篇幅的对两岸的"三通"处否定的态度。29条规定了台湾地区的船只与航空器禁止进入大陆地区;31条、32条规定台湾地区的船只或者航空器进入大陆地区必须经过台当局行政机构严格的审批,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各自地区将采取强制措施。这体现了台当局消极的两岸政策,并没有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推动两岸之间的"三通"。这使大多数往来于台海两地的台湾同胞,只能通过第三地或者外国,迂回的达到祖国大陆。这不仅增加了台湾同胞繁琐的程序和承担不必要的成本,而且给他们带来了便捷的因素。
3、《条例》对于两岸民间交往的限制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常住人口98%以上都是汉族,[5]其中大部分都是从祖国大陆广东省与福建省移民到台湾的后代。他们把独具中华特色的闽粤地区的地方文化、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地域宗教信仰,等一系列独具中华特色的地方文化带到岛上,成为台湾地区主流文化来源的根基。虽然两岸之间由于中国内战造成了暂时的分离,但这并不能影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两岸中国人之间的交往。在两岸交流日趋频繁,交往从当初的探亲扩展到经济贸易、学术文化等方面,层次渐高,规模扩大。
然而《条例》第3、33、39条明确的规定两岸之间的民间团体在非行政机构授权的基础之下,不得交流或者结盟。从条文中可以得出两岸官方之间仍然处于不正面接触的状态,主要通过授权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开展交往,明确禁止两岸之间非经官方的授权私下的开展民间交往。这与当年国民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文化中国化"、"社会多元化"的主张相矛盾。台湾当局的这种消极的两岸民间交往政策,给两岸民间交往带来了诸多便捷的因素。
(三)《条例》的规定缺乏对于大陆同胞利益保护
80年代末,国民党执政当局解除了两岸之间长达38年的"戒严"后,两岸之间由原先的紧张对立转化成相互交流高潮的状态。越来越多的来自于台湾地区的同胞到祖国大陆进行访问、观光、定居,大陆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也相继来到台湾创业、打工和发展。然而台当局却秉持旧的思维方式,把这些来自于大陆的同胞看成外省人,特别是台独分子称来自于大陆的人民为"中国人",把他们看成是台湾人以外的"外国人"。他们既无法享受到与台湾人民一样享有对等的平等权利与义务,甚至无法享受到外国人在台的特殊待遇。
首先,《条例》体现了台当局对大陆人民的排斥,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台湾地区对于祖国大陆人民来往台湾地区的次数给予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台湾同胞与祖国大陆同胞之间的自由婚姻","对于大陆赴台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给以严格的管理与限制他们自由寻找合适的顾主也设置了最低的服务期限"。其次,大陆同胞在台湾无法享受到基本的权利,条例第17条规定,大陆地区赴台的新娘,在台长期从事劳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科技工作者,必须要在台湾社会工作、生活、婚姻、连续2年后,才能申请在台湾地区的居留;经历过2年的居留后才能向台湾地区行政机构申请定居;在台湾地区生活不满10年者不得在台湾地区登记政治候选人,担任公职与公营事业机关人员或者组织政党"。再次,解决两岸同胞之间的纠纷时,片面强调以台湾地区的法律使用优先使用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两岸之间产生纠纷,在条例中寻找不到援引时,必须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台湾当局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强调,"司法管辖主动"、"主权平等"、"对等政治实体",这样涉及两岸关系的法律变得异样复杂,难以预测。
二、对于《条例》内容的评价及完善
第一,在适应两岸关系变迁的基础之上,应制定新的条款对于原来的条款进行补充。伴随着两岸交往的进程递进,作为唯一一部规范两岸之间交往的法律经常寻找不到相适应的条文,解决两岸之间交往过程中的纠纷,如果适用主权国家来往普遍运用的国际法来解决两岸之间交往过程中的纠纷,这不仅违反了两岸"一中"原则,而且也是两岸人民群众都无法接受的事实。如果单方面的运用台湾地区的法律,那么会处于权利和利益之间不协调,相互对立的局面。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反而扩大了矛盾。
因此,只有两岸之间在客观交往的基础之上,以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为核心,通过相互之间的友好对话、协商,将发案频率高,且法律适用存在空白领域的事项纳入两岸共同立法的过程中。通过这种方式立法实现了对两岸人民共同利益的确认,将两岸人民的交往纳入到可信赖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下,使法律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两岸之间的纠纷。确定了以维护两岸人民群众共同利益为目标,对促进了台海地区的稳定与和谐起了重要的影响。
第二,要在适应两岸关系变迁的基础之上,对于原来不符合两岸之间交往的条文给予修改或废除。台湾地区在20年前解除了戒严,两岸之间的正式对立已经正式结束,台海关系也有了显著的改善;然而在条例中消极性的条款,却和两岸关系的发展逆向而行。台当局执政者只有积极主动承担维护两岸关系发展与改善的职责,对于条例中不符合两岸客观交往或者与目前签署的协议精神相矛盾的条文给予修改或者直接废除,让条例与最新达成的协议精神相一致并且适应两岸客观交往的需求,从而全面促进与推动两岸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地区宗教之间的交流。对于条例的修改或者废除的过程,明确的加深了两岸人民群众对于此法的信任,使他们坚信这部法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方式协调两岸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两岸人民共同的利益诉求,成为一部真正引领两岸关系发展的法律。
第三,要扩大民间因素对于未来条例制定的影响
一方面,扩大两岸之间"非官方"组织对于涉及两岸交往的法律制定、修改与完善的影响。台湾当局"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在1992年3月份为了适应两岸之间的交往的需求授权设置了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来协调两岸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涉及两岸之间的协议签订。中国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为了推动两岸之间未来的交往在1991年12月同样成立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提供有关大陆投资、贸易、文化、学术交流,法律与法规咨询和服务。经过一系列反复的协商,签订了如《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会谈制度协议》、《两岸公证书直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协议》、《两岸经济框架协议》等。这一系列协议的签署,不仅弥补了条例适用过程中处于空白的领域,而且对于条例中消极性的条款进行扬弃。通过将协议的签署与条例有机的耦合,起到了扩大条例调整的范围,规范未来两岸之间的交往,让两岸之间的交往纳入到一个新的秩序范围之内的作用。
另一方面,扩大"社团"在涉及到两岸交往的法律制定的影响。台湾社会在"戒严"结束后,开始所谓的"民主化"改革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的具有民间性质的"社团"机构。在台湾社会中不乏一些以维护"两岸和平,促进中国统一"的政治团体,如"中国统一大同盟"、"中华教授同盟"、"新同盟会"、"中华黄埔四海同心会"。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区别于台湾地区的政党的那些为了通过政治操作扩大在"国会"中影响和争取政府组织政治权,实现本党利益的政治组织;而是代表了台湾地区大多数支持两岸之间维持现状、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推动国家统一的大多数台湾地区人民的利益的政治组织。社团的成员大多数接受良好高等教育的高学历者,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通过自身的优势影响着台湾地区立法与行政机构关于台海之间交往的政策与法律的制定;特别是由于他们自身"无党"背景,给予台立法机构"执政党党团"提供相关的咨询、建议,有助于规范两岸之间交往的法律的立、改、废,提高立法机构"三读"的效率,推动新制定的法律尽快落实到实践中,规范两岸之间的交往。
参考文献:
[1]刘红,郑庆勇.国民党在台六十年[M]北京:九州出版社,第99页
[2]全国台湾研究会编.台湾问题实录[M].北京:九州出版社,第757页
[3]全国台湾研究会编.台湾问题实录[M].北京:九州出版社,第757-169页
[4]崔志清.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8页.
[5]梁木生.政治学[M],武汉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第141页
作者简介:田海波,男,(1986-)安徽马鞍山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严国民,男,(1986-)安徽安庆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社会主义;刘京京,女(1986-)安徽马鞍山人,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10级应用英语专业,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沈燕恋,女(1986-)广东深圳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外社会主义。
关键词:《条例》; 两岸关系; 法律; 一致性
一、有关条例所制定的背景
90年代初期,伴随着世界两大阵营对立的正式终结,全球范围内的政治体系开始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在此背景之下,中国台湾地区社会也发生了深刻的变迁与转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产业结构不断调整,社会分工延伸到各个领域,中产阶级也随之开始崛起,社会的发展呈现M型发展模式。作为当时国民党执政政府不得不通过制定新的政策来适应社会的变迁。一方面,国民党在台湾地区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开放报禁、党禁、社会言论自由,有限制的默许台商通过第三地到祖国大陆开展贸易投资往来;另一方面,这与国民党当局为了长期维护其在岛上偏安一隅的的理念所不相符,在岛内加强权力集中的同时提出逆时代发展的"三不政策",对两岸之间的交往起了消极的负面作用。
李登辉掌握台湾地区领导权之后,为了消除人民群众对于政府消极的两岸政策的不满以及对于阻碍两岸发展的现状的抗议,台湾地区领导人不得不废除了对台海之间戒严长达38年的《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同时为了改变现状,1991年2月23日成立了以"总统府"为指导的最高指导机构,旨在为未来两岸在统一进程中发挥提供决策、资政、预测等一系列作用。"行政院"也相应成立了"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作为全面负责海峡两岸人民交流事务的最高行政机关。与此同时,台行政部门制定了规范两岸人民群众交往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其是在"安全、对等、务实、前瞻"的基础上制定的,集中体现了"台湾优先"的原则。但条例虽然作为规范两岸关系的法律,却是由台湾当局单独完成并且充满了"政治干预性因素",以及对大陆充满了敌意,歧视与限制,这在立法史上也是很罕见的[1]。
二、有关《条例》的特点论述
(一)《条例》提出了"一国两区"的概念
《条例》在第一章总则第2条中指出制定的宗旨,即"为了确保台湾地区安全与福祉,规范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之间的往来,并且理衍法律事件,特制定此条例"。随后又解释"台湾地区,指的是台湾、金门、马祖及政府统治权及之其他地区","大陆地区指的是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土"。如果仔细的分析下去就不难得出,这里所提出的"一国两区"的原则并不是空穴来风,是与第一条中所提出的"国家统一纲领"的精神相一致的,并在第四条中提出了在交往的过程中,"不否定对方政治实体,以建立良性的互动"。[2]从这里可以看出所谓的"一国两区"交流形式,是建立在对等的政治实体的基础上的,当然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不仅仅把政治实体看成是政治团体或者政治组织,而是想把自己从中国的一个地方政府转化成与中国政府一样具有平等地位的主权国家,用弹性的词语来欺骗两岸的中国人,以彰显其台独的本质。
自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以后,对先前的"中华民国"旧政府进行全面继承与代替,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战胜国,于1943年所签订的《开罗宣言》和于1945年所签订的《波茨坦公告》,均确定了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台湾理所当然的转化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省。但是台湾当局拒绝承认这个客观的历史事实,在旧的思维格局下提出"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虽然在戒严以后台湾当局对于中国的统一、海峡两岸都是中国人的口号喊得是震耳欲聋的,但是其本质上已将"中国"这个概念虚化。这不仅危害了台海地区的稳定,而且严重的干扰了国家的主权与领土的完整。这也体现了当局执政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充分的融入了政治主张,以"台湾为主"、"台湾优先"的政治阴谋。[3]
(二)《条例》所表现出阻碍两岸人民群众正常的交往
1、《条例》的条文限制两岸之间的经济贸易交往
台湾地区由于由于地理位置、人口分布结构、产业布局等相关因素的限制,决定了台湾地区以出口为导向,"外发型"经济发展模式,由于台当局单向采取的"戒严"政策,使岛内的台商不得不"南进",到东南亚地区、欧洲,美洲地区开展贸易投资,却受到了各种贸易限制,给台商的正常贸易交往带来了极其负面的影响。与台湾岛相对的祖国大陆却是一个人口众多,地大物博,并且拥有一个潜在消费力和竞争力的巨大市场。中国政府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鼓励台商到中国大陆投资;在80年代末期颁布了《鼓励台湾同胞到祖国大陆投资的规定》,为台湾商人在大陆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提供最优惠的政策以及减免相应的税收等。
因此,在岛内的国民党执政当局,为了顺应时代潮流变迁,回应台湾人民的抵触,不得不解除了长达38年的"戒严"。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民党执政当局全面开放两岸之间的贸易交往,仍然给两岸之间的贸易设置了"最高要求标准"[4] 。条例有关经济贸易的规定,如第二章33、35、36、39条,明确规定台商到祖国大陆投资必须要经过台当局最高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得到大陆地区开展正常的投资。这些规定限制两岸地区经济贸易的发展,但是这不能阻碍台湾商人到祖国大陆进行投资与贸易往来。
2、《条例》条文对于两岸"三通"的限制
两岸关系中的"三通"指的是"通邮、通航、通商",只有通过"三通"的方式才可以大大的缩减两岸之间交往的成本,节约必要的时间,给来往两岸从事贸易、交流的人民带来便捷。但是条例却大篇幅的对两岸的"三通"处否定的态度。29条规定了台湾地区的船只与航空器禁止进入大陆地区;31条、32条规定台湾地区的船只或者航空器进入大陆地区必须经过台当局行政机构严格的审批,对于严重违反规定擅自进入各自地区将采取强制措施。这体现了台当局消极的两岸政策,并没有主动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和推动两岸之间的"三通"。这使大多数往来于台海两地的台湾同胞,只能通过第三地或者外国,迂回的达到祖国大陆。这不仅增加了台湾同胞繁琐的程序和承担不必要的成本,而且给他们带来了便捷的因素。
3、《条例》对于两岸民间交往的限制
目前我国台湾地区的常住人口98%以上都是汉族,[5]其中大部分都是从祖国大陆广东省与福建省移民到台湾的后代。他们把独具中华特色的闽粤地区的地方文化、生活习惯、价值观念、地域宗教信仰,等一系列独具中华特色的地方文化带到岛上,成为台湾地区主流文化来源的根基。虽然两岸之间由于中国内战造成了暂时的分离,但这并不能影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两岸中国人之间的交往。在两岸交流日趋频繁,交往从当初的探亲扩展到经济贸易、学术文化等方面,层次渐高,规模扩大。
然而《条例》第3、33、39条明确的规定两岸之间的民间团体在非行政机构授权的基础之下,不得交流或者结盟。从条文中可以得出两岸官方之间仍然处于不正面接触的状态,主要通过授权非官方的民间组织开展交往,明确禁止两岸之间非经官方的授权私下的开展民间交往。这与当年国民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的"文化中国化"、"社会多元化"的主张相矛盾。台湾当局的这种消极的两岸民间交往政策,给两岸民间交往带来了诸多便捷的因素。
(三)《条例》的规定缺乏对于大陆同胞利益保护
80年代末,国民党执政当局解除了两岸之间长达38年的"戒严"后,两岸之间由原先的紧张对立转化成相互交流高潮的状态。越来越多的来自于台湾地区的同胞到祖国大陆进行访问、观光、定居,大陆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等也相继来到台湾创业、打工和发展。然而台当局却秉持旧的思维方式,把这些来自于大陆的同胞看成外省人,特别是台独分子称来自于大陆的人民为"中国人",把他们看成是台湾人以外的"外国人"。他们既无法享受到与台湾人民一样享有对等的平等权利与义务,甚至无法享受到外国人在台的特殊待遇。
首先,《条例》体现了台当局对大陆人民的排斥,第二章第17条中规定,"台湾地区对于祖国大陆人民来往台湾地区的次数给予限制","限制或者禁止台湾同胞与祖国大陆同胞之间的自由婚姻","对于大陆赴台从事劳务工作的劳务人员给以严格的管理与限制他们自由寻找合适的顾主也设置了最低的服务期限"。其次,大陆同胞在台湾无法享受到基本的权利,条例第17条规定,大陆地区赴台的新娘,在台长期从事劳务工作的工作人员以及科技工作者,必须要在台湾社会工作、生活、婚姻、连续2年后,才能申请在台湾地区的居留;经历过2年的居留后才能向台湾地区行政机构申请定居;在台湾地区生活不满10年者不得在台湾地区登记政治候选人,担任公职与公营事业机关人员或者组织政党"。再次,解决两岸同胞之间的纠纷时,片面强调以台湾地区的法律使用优先使用原则。条例明确规定,两岸之间产生纠纷,在条例中寻找不到援引时,必须适用台湾地区法律。台湾当局在制定条例的过程中强调,"司法管辖主动"、"主权平等"、"对等政治实体",这样涉及两岸关系的法律变得异样复杂,难以预测。
二、对于《条例》内容的评价及完善
第一,在适应两岸关系变迁的基础之上,应制定新的条款对于原来的条款进行补充。伴随着两岸交往的进程递进,作为唯一一部规范两岸之间交往的法律经常寻找不到相适应的条文,解决两岸之间交往过程中的纠纷,如果适用主权国家来往普遍运用的国际法来解决两岸之间交往过程中的纠纷,这不仅违反了两岸"一中"原则,而且也是两岸人民群众都无法接受的事实。如果单方面的运用台湾地区的法律,那么会处于权利和利益之间不协调,相互对立的局面。不仅不利于解决纠纷,反而扩大了矛盾。
因此,只有两岸之间在客观交往的基础之上,以两岸人民的共同利益为核心,通过相互之间的友好对话、协商,将发案频率高,且法律适用存在空白领域的事项纳入两岸共同立法的过程中。通过这种方式立法实现了对两岸人民共同利益的确认,将两岸人民的交往纳入到可信赖的法律体系的框架之下,使法律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两岸之间的纠纷。确定了以维护两岸人民群众共同利益为目标,对促进了台海地区的稳定与和谐起了重要的影响。
第二,要在适应两岸关系变迁的基础之上,对于原来不符合两岸之间交往的条文给予修改或废除。台湾地区在20年前解除了戒严,两岸之间的正式对立已经正式结束,台海关系也有了显著的改善;然而在条例中消极性的条款,却和两岸关系的发展逆向而行。台当局执政者只有积极主动承担维护两岸关系发展与改善的职责,对于条例中不符合两岸客观交往或者与目前签署的协议精神相矛盾的条文给予修改或者直接废除,让条例与最新达成的协议精神相一致并且适应两岸客观交往的需求,从而全面促进与推动两岸之间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地区宗教之间的交流。对于条例的修改或者废除的过程,明确的加深了两岸人民群众对于此法的信任,使他们坚信这部法能够真正做到"公平"、"公正"的方式协调两岸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两岸人民共同的利益诉求,成为一部真正引领两岸关系发展的法律。
第三,要扩大民间因素对于未来条例制定的影响
一方面,扩大两岸之间"非官方"组织对于涉及两岸交往的法律制定、修改与完善的影响。台湾当局"行政院大陆事务委员会"在1992年3月份为了适应两岸之间的交往的需求授权设置了具有半官方性质的"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来协调两岸交往过程中所产生的矛盾纠纷以及涉及两岸之间的协议签订。中国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为了推动两岸之间未来的交往在1991年12月同样成立具有半官方性质的"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提供有关大陆投资、贸易、文化、学术交流,法律与法规咨询和服务。经过一系列反复的协商,签订了如《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两会联系会谈制度协议》、《两岸公证书直证协议》、《两岸挂号函件查询补偿协议》、《两岸经济框架协议》等。这一系列协议的签署,不仅弥补了条例适用过程中处于空白的领域,而且对于条例中消极性的条款进行扬弃。通过将协议的签署与条例有机的耦合,起到了扩大条例调整的范围,规范未来两岸之间的交往,让两岸之间的交往纳入到一个新的秩序范围之内的作用。
另一方面,扩大"社团"在涉及到两岸交往的法律制定的影响。台湾社会在"戒严"结束后,开始所谓的"民主化"改革过程中,涌现出了大量的具有民间性质的"社团"机构。在台湾社会中不乏一些以维护"两岸和平,促进中国统一"的政治团体,如"中国统一大同盟"、"中华教授同盟"、"新同盟会"、"中华黄埔四海同心会"。这些民间社团组织区别于台湾地区的政党的那些为了通过政治操作扩大在"国会"中影响和争取政府组织政治权,实现本党利益的政治组织;而是代表了台湾地区大多数支持两岸之间维持现状、维护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推动国家统一的大多数台湾地区人民的利益的政治组织。社团的成员大多数接受良好高等教育的高学历者,有着丰富的社会经验,他们通过自身的优势影响着台湾地区立法与行政机构关于台海之间交往的政策与法律的制定;特别是由于他们自身"无党"背景,给予台立法机构"执政党党团"提供相关的咨询、建议,有助于规范两岸之间交往的法律的立、改、废,提高立法机构"三读"的效率,推动新制定的法律尽快落实到实践中,规范两岸之间的交往。
参考文献:
[1]刘红,郑庆勇.国民党在台六十年[M]北京:九州出版社,第99页
[2]全国台湾研究会编.台湾问题实录[M].北京:九州出版社,第757页
[3]全国台湾研究会编.台湾问题实录[M].北京:九州出版社,第757-169页
[4]崔志清.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M].北京:人民出版社,第18页.
[5]梁木生.政治学[M],武汉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第141页
作者简介:田海波,男,(1986-)安徽马鞍山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与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严国民,男,(1986-)安徽安庆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世界社会主义;刘京京,女(1986-)安徽马鞍山人,安徽工业大学外国语学院10级应用英语专业,研究方向:人力资源管理;沈燕恋,女(1986-)广东深圳人,安庆师范学院政法学院科学社会主义与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专业09级研究生,研究方向:国外社会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