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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社会契约论》是世界思想史上最著名的古典文献之一,处在革命时期的资产阶级曾经将其作为福音书。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提出了许多具有创新性和革命性的观点。对于《社会契约论》一书的评价,我们应当从优点和缺点两方面进行客观的分析。本文试从这两个方面对《社会契约论》进行论述和评价。
关键词:社会契约 主权在民 集权主义
一、《社会契约论》的进步意义
(一)社会契约思想的提出
自然状态"学说与"社会契约"学说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的重要观点,卢梭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继承。所不同的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以其作为维护君主制的根据,而卢梭则以其作为反对君主制的理论基点。卢梭确信人类社会存在过自然状态,人们在这一社会状态中,虽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的威胁及个人利益受到他人强力损害的危险。于是,本质上自私的人们为了使自己的私利不受别人同样私利的侵害,为了使人类这一整体都能获得公共安全和幸福,相互之间便达成了妥协,采取一套尊重别人的权利以使自己的权利同样免受侵害的方案,即通过订立社会公约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财富让渡给一个集体,由这一集体保障人们的幸福和利益,国家和法律就这样作为一种有利于人们相互交往的契约而产生了。卢梭对此作出了如下定义:"这一纵使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由此便解释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①人们虽然失去了自由,但获得的却是比自由更宝贵的幸福。
(二) 论证了民权在民的思想
民权与国家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重要内容。他认为,人们是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两个原则。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认为:"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所以就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永远不能转让"。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基于公权不可分割的思想,卢梭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的理论的根本错误出自没有形成主权权威的职责概念,出自把反思主权办威长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三)政府理论的论证
政府原理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极为重要,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卢梭用意志与力量来区别主权者与政府。意志是精神的原因,力量是物理的原因。一切自由的行为,必须首先具备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其次必须具有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
卢梭心目中最理想的政府形式是民主共和国,而且主张建立一个小国寡民的"民主共和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详细地描绘了这一共和国的各项原则:1.领土。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应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卢梭对疆域过大的弊端深信不疑。他认为,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并且常常是随时着它的权力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社会的纽带愈伸张,就愈松弛。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坚强得多。2.人口。理想的民主共和国的人口以居民恰好是土地所能养活得那么多为准则。所以,领土小,人口相对就应该少。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人口是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志。政治结合的目的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3.保护小私有制。卢梭认为,在民主共和国里,要保证人们享有富足和和平,就要做到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要使每个人都成为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4.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权力。这一点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在理想的民主共和国里,人民直接制定法律,选举政府,任命官吏,实行法制。立法权永远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立法,也可以变更自己制定的法律。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一)、社会契约论中集权主义思想的显露
对于卢梭社会政治学说的评论,大多数人认为他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因为他的政治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甚至对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尽管如此,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个完全的极权主义者的潜在意识。
第一,他的民主政体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他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只是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对现实的抗议,因为在文明社会中,人们不再喜欢"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进入文明社会后,要建立一种新的"自由",就要按照卢梭的假设来做。他提出,建立在全体一致同意的契约基础之上的共同体,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它代表着每一个订约者的个人。显然,卢梭的这一看似民主的提议实际上与理性主义前提相矛盾的。
第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一种理想的自由。他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类首要的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他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责任。"但他同时又认为人类订立社会契约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他认为转让是毫无保留的,这显然前后互相矛盾。在社会契约中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人人都必须自由。那么卢梭提出的这种"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呢?还是一种服从和被统治?这反而正表现出了一种潜在的专政。
(二)、前人是否能为后人立法的质疑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是基于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第二,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一切面临变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为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宪法提供了理论指导,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后世西方思想家、为空想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者提供了理论渊源。虽然社会契约思想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但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进步意义仍然是占主要地位的。社会契约思想在现代社会,在未来世界,仍有生命力。可以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表达的政治法律思想,永远值得人们借鉴。
注释:
①本文引用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3](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4]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启良:西方文化概论[M],广州,花城出版社,1995。
关键词:社会契约 主权在民 集权主义
一、《社会契约论》的进步意义
(一)社会契约思想的提出
自然状态"学说与"社会契约"学说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的重要观点,卢梭对这一思想进行了继承。所不同的是,霍布斯与格劳秀斯以其作为维护君主制的根据,而卢梭则以其作为反对君主制的理论基点。卢梭确信人类社会存在过自然状态,人们在这一社会状态中,虽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权利,但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的威胁及个人利益受到他人强力损害的危险。于是,本质上自私的人们为了使自己的私利不受别人同样私利的侵害,为了使人类这一整体都能获得公共安全和幸福,相互之间便达成了妥协,采取一套尊重别人的权利以使自己的权利同样免受侵害的方案,即通过订立社会公约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财富让渡给一个集体,由这一集体保障人们的幸福和利益,国家和法律就这样作为一种有利于人们相互交往的契约而产生了。卢梭对此作出了如下定义:"这一纵使结合行为就产生了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以代替每个订约者的个人;组成共同体的成员数目就等于大会中所有的票数,而共同体就以这同一个行为获得了它的统一性、它的公共的大我、它的生命和它的意志。这一由全体个人的结合所形成的公共人格,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由此便解释了"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①人们虽然失去了自由,但获得的却是比自由更宝贵的幸福。
(二) 论证了民权在民的思想
民权与国家是卢梭契约论思想的重要内容。他认为,人们是为了自存才不得不让度自己的权利从而组成国家的,总而言之,国家的产生是基于公意的。所以国家的立法权属于也只能属于人民,即主权在民。具体来说,包括下面两个原则。第一,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卢梭认为:"主权者只不过是一个以全体人民公意表现出来的集体生命,所以就只能由自己来代表自己;主权不外是公意的运用,永远不能转让"。第二,主权是不可分割的。"由于主权是不可转让的,同样理由,主权是不可分割的"。基于公权不可分割的思想,卢梭反对各种形式的分权论,他认为分权的理论的根本错误出自没有形成主权权威的职责概念,出自把反思主权办威长生的东西误以为是主权权威的构成部分。
(三)政府理论的论证
政府原理在卢梭社会契约论中极为重要,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卢梭用意志与力量来区别主权者与政府。意志是精神的原因,力量是物理的原因。一切自由的行为,必须首先具备决定这种行动的意志,其次必须具有执行这种行动的力量。
卢梭心目中最理想的政府形式是民主共和国,而且主张建立一个小国寡民的"民主共和国"。卢梭在《社会契约论》里详细地描绘了这一共和国的各项原则:1.领土。一个体制良好的国家所能具有的幅员应有一个界限,为的是使它既不太大以致不能很好地加以治理,也不太小以致不能维持自己。卢梭对疆域过大的弊端深信不疑。他认为,每个政治体都有一个它所不能逾越的力量极限,并且常常是随时着它的权力的扩大而离开这个极限也就愈加遥远。社会的纽带愈伸张,就愈松弛。一般说来,小国在比例上要比大国坚强得多。2.人口。理想的民主共和国的人口以居民恰好是土地所能养活得那么多为准则。所以,领土小,人口相对就应该少。但对于一个国家来说,人口是衡量一个政府好坏的标志。政治结合的目的就是为了它的成员的生存和繁荣。3.保护小私有制。卢梭认为,在民主共和国里,要保证人们享有富足和和平,就要做到没有一个公民可以富得足以购买另一个人,也没有一个公民穷得不得不出卖自身,要使每个人都成为既不富有也不贫穷而能自给自足的人。4.人民直接行使主权权力。这一点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精髓。在理想的民主共和国里,人民直接制定法律,选举政府,任命官吏,实行法制。立法权永远属于人民。人民可以立法,也可以变更自己制定的法律。
二、对社会契约论的批判
(一)、社会契约论中集权主义思想的显露
对于卢梭社会政治学说的评论,大多数人认为他是一个民主主义者。因为他的政治学说对法国大革命、美国资产阶级革命,甚至对中国的旧民主主义革命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尽管如此,在他的《社会契约论》中还是暴露出了一个完全的极权主义者的潜在意识。
第一,他的民主政体是建立在假设基础之上的,在《社会契约论》一开始,他说"人生而自由,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这只是对事实的陈述,而不是对现实的抗议,因为在文明社会中,人们不再喜欢"自然状态"下的自由。进入文明社会后,要建立一种新的"自由",就要按照卢梭的假设来做。他提出,建立在全体一致同意的契约基础之上的共同体,是"一个道德的与集体的共同体",它代表着每一个订约者的个人。显然,卢梭的这一看似民主的提议实际上与理性主义前提相矛盾的。
第二,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提出了一种理想的自由。他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类首要的不可转让的天赋权利。他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做人的资格,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甚至是放弃自己的责任。"但他同时又认为人类订立社会契约时,"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集体。"他认为转让是毫无保留的,这显然前后互相矛盾。在社会契约中不管是个人还是集体,人人都必须自由。那么卢梭提出的这种"自由"是真正的自由呢?还是一种服从和被统治?这反而正表现出了一种潜在的专政。
(二)、前人是否能为后人立法的质疑
按照社会契约论,国家或者法律的产生是基于人民的合意。而我们知道,后人并没有参与社会契约的制订过程,而且往往在他们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之后,他们也没有明确地表示现行的社会契约是合乎他们的意愿的并承认该契约对他们的那种强制性的约束力,相反,他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前人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加于他们的。于是,这里,社会契约论将不得不回答这样几个问题:第一,人是否生而自由平等的?如果是,那么前人的契约自然无法约束后人,哪怕是为了他们的利益。因为,后人享有和他们对等的选择自己的生活的权利。如果不是,那么社会契约是如何达成的?第二,因为如果人与人之间,不是平等而自由的,那么,社会契约论的基础将不复存在。这时候,我们又不禁要问,在这样一种悖论的情况下,社会契约论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卢梭并没有能够解决这个问题,同样,后世的持社会契约论的学者也一样未能令人满意地解答人们的疑惑。
18世纪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前,一切面临变革,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应运而生,为以后的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宪法提供了理论指导,奠定了理论基础,也为后世西方思想家、为空想和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者提供了理论渊源。虽然社会契约思想中存在着一些缺陷和不合理之处,但任何理论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它的进步意义仍然是占主要地位的。社会契约思想在现代社会,在未来世界,仍有生命力。可以说,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表达的政治法律思想,永远值得人们借鉴。
注释:
①本文引用参见: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年版。
参考文献: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3](英)洛克:政府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
[4]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5]启良:西方文化概论[M],广州,花城出版社,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