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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负有交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的原因后,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在引发交通事故以及产生损害后果中的相互关系,依法作出对当事人责任大小的认定。本文涉及到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分类、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的依据原则及可诉性三个方面。通过本文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救济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见解。
关键词:责任分类;责任认定;可诉性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交通事故只有一个,当事方有数个,而且在数个当事方中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分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只有一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作用,影响着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全部责任。全部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而只有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只有一方,其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责任只能由其承担,即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没有作用,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无责任。"①同理当事人无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其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没有影响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交通事故各方都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
此外,当事人呢逃逸、造成现场变动,使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但只要一方当时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影响之和,那么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这同样有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其中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交通事故影响大于另一方,对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时人的责任就是全部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其中一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于其他各方之和,前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后者就是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该相当,即同等责任。这有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两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相当,两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只有两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有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不承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 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的决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从这一规定看,公安机关依照《办法》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并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责任做出认定,是其法定职责,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无此权力,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
我国在现阶段正推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政。不得势肆无忌惮,随意缩小和扩大自己的法定职责。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公安机关作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的加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一些以前在理论界有争论的理论问题在逐步得以澄清。"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理论界也由过去认为是鉴定行为而趋向于行政确认行为。"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有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时,要合法、公正、准确的作出认定结论。
注释:
①马社强主编:《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②江必新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第1辑,第171页。
参考文献:
[1]马社强主编:《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马原主编:《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张峰主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江必新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第1辑。
[6]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于1992年12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道路交通安全法》。
[7]王万华、张步洪主编:《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苗杰杰,西安京华学院;陈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
关键词:责任分类;责任认定;可诉性
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实施交通违法行为发生交通事故,因而应当承担的过失范围的结论。交通事故只有一个,当事方有数个,而且在数个当事方中每方当事人只能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情况下,依照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每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过失的具体范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分类
1、全部责任和无责任
只有一方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作用,影响着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该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全部责任。全部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而只有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该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只有一方,其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责任只能由其承担,即承担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没有作用,不影响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该交通事故当事人就无责任。"①同理当事人无责任适用于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其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没有影响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属于意外事件,交通事故各方都不承担责任,即无责任。
此外,当事人呢逃逸、造成现场变动,使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2、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行为以及过错与交通事故有影响,但只要一方当时人的行为以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最大,且超过了其他影响之和,那么对交通事故影响最大的那方当事人就是主要责任,其他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这同样有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其中一方的行为以及过错对交通事故影响大于另一方,对交通事故影响较大的一方当时人的责任就是全部责任,影响较小的一方当事人的责任就是次要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其中一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大于其他各方之和,前者当事人的责任就是主要责任,后者就是次要责任。
3、同等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有影响,且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的责任也应该相当,即同等责任。这有两种情形:第一,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两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的影响相当,两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第二,交通事故当事人有两方以上,只有两方的行为及过错对交通事故有影响相当,这两方当事人承担同等责任,其他的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依据
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鉴定结论,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作出的具体认定。
交警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依据以下原则:
1、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
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应负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违章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当事人的违章行为是承担责任的前提,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不承担责任。
2、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损害事实
损害他人健康的客观存在是构成侵权损害民事责任的前提。如果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某种行为可能会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并没有成为客观事实,就谈上交通事故责任。
3、交通事故当事人主观上的过错--过失
交通事故的发生 都是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心理上存在着过失,即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应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知道违章行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却轻信能够避免。如果当事人存在着故意造成的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观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如果违章行为与这起交通事故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的因果关系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一个重要条件。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可诉性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行为,符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因此公安机关作出交通事故认定的行为具有可诉性。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交通的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维持的决定,交通事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4条规定:公安部是国务院处理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县以上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是同级人民政府处理本行政区域内交通事故的主管机关。从这一规定看,公安机关依照《办法》对交通事故现场处理,并对事故当事人各方责任做出认定,是其法定职责,必须依照《办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公安机关是法定的处理交通事故行政机关,其他机关无此权力,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认定是公安机关的行政职权。
我国在现阶段正推行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行政机关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构,必须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依法行政。不得势肆无忌惮,随意缩小和扩大自己的法定职责。交通事故频繁发生,公安机关作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否有随着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宪法地位的确立,人民法院审判力量的加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一些以前在理论界有争论的理论问题在逐步得以澄清。"就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性质,理论界也由过去认为是鉴定行为而趋向于行政确认行为。"②
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对认定当事人的责任有重要的意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证据的一种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依据之一。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时,要合法、公正、准确的作出认定结论。
注释:
①马社强主编:《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70页。
②江必新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第1辑,第171页。
参考文献:
[1]马社强主编:《交通事故处理教程》,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2]马原主编:《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3]张峰主编:《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4日《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5]江必新主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参考》,法律出版社出版,2000年第1辑。
[6]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于1992年12月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道路交通安全法》。
[7]王万华、张步洪主编:《行政诉讼法律解释与判例述评》,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简介:苗杰杰,西安京华学院;陈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