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犯罪法律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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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司法界对危险驾驶罪的适用存在许多争议,如何准确适用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是一个相对专业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文就在司法实践中对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入刑"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作一些探讨。
  关键词:醉驾 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述规定被称为"醉驾犯刑",按照最高法和最高检关于确定罪名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一、醉驾犯罪的法律特征
  (一)醉驾犯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危害道路交通安全,饮酒并实际达到法定醉酒程度,在道路上驾驶了机动车,就属于具有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犯罪的故意。
  3、本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其行为本质上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实施了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二)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清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醉酒并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醉酒驾车犯罪是行为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醉酒驾车犯罪,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不要求行为造成任何危害后果,也无犯罪情节要求。只要酒后经检测身体酒精含量到达某一标准而驾车即构成既遂。驾驶车辆应当解释为控制车辆并使车辆发生空间移动的行为。在行为人已经启动车辆而未发生车辆移动情况下被人制止的不构成本罪,因此亦不成立本罪的未遂。
  对于醉驾的判断应坚持客观标准:即经过检测,行为人身体酒精含量达到一定客观标准,即使行为人十分清醒,亦应成立"醉"驾。只要酒后经检测身体酒精含量到达某一标准而驾车即构成既遂。
  醉酒驾车犯罪是抽象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是将可能招致危险的特定行为和状态,预先认为其具有一般的抽象危险,而不在构成要件中规定一个具体的危险性,行为人一旦实施法定的犯罪行为,不论是否发生具体的危险,都认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而构成犯罪。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
  二、醉酒驾车犯罪与他罪的关系
  醉酒驾车犯罪的规定是交通肇事罪的立法补充。交通肇事罪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醉酒驾车造成的,刑法修正案(八)以立法的方式扩大了醉酒驾车行为的惩治范围,即有醉酒驾车、飙车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是以醉酒驾驶、飙车犯罪为前提的危险驾驶罪;二是作为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交通肇事罪,即醉酒驾车、飙车犯罪是基本犯,是故意;致人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结果是过失,是结果加重犯;三是危险驾驶行为依然可能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只要危险驾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就属于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按照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三、醉驾犯罪的法律适用
  (一)醉驾应一律定罪
  醉酒驾车犯罪侵害的客体是道路交通秩序,威胁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行为是否有具体的危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只适用于结果犯,不适用于危险犯。因为对于危险犯的"人身危险性",仅有"危险状态"达到或未达到之别,到达则入罪,未达到则出罪,对于其"情节轻微与否"和"危害是大还是小",既无审查的可能性,也无审查的必要性。
  醉酒驾车犯罪的关键是"醉驾"的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5月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中规定,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酒后驾车普遍具有危险性,但立法选择"醉驾"为入罪标准,将血液中酒精含量小于80mg/100ml以下的酒后驾驶行为出罪,表明立法并未将酒后驾车一律入罪,区别了酒后驾车的不同情节。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只需审查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的"酒精含量是否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即可,无需考虑其"情节是轻微还是恶劣"、"危害结果是大还是小"。在危险性较小的犯罪地点和时间犯罪及其他个体情节不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仅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二)醉驾不一定都获刑
  获罪不一定获刑,其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法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有:1、未成年犯罪。2、自首。3、立功。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理由。根此,醉驾者如果具有上述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就可以有可能得以免于刑事处罚。
  (三)醉驾不一定都起诉
  虽然最高检表态,只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醉驾一律起诉,不考虑情节。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从法理上,醉驾不一定都要起诉,作不起诉处理是有法可依的。
  (四)醉驾后自首的认定
  关于自首的司法解释已经十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中已经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根此,对于醉驾后的自首的认定视具体情节而定:
  1、交警设卡抽查酒后驾车,如果司机能在查到自己之前,主动承认喝酒驾车的事实,可以考虑是自首,因为有一定几率逃过抽查。
  2、交警拦下车,司机必然要接受酒精检测,此时再交代实情,为时已晚,不能认定自首。
  3、醉驾后发生了交通事故但不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况下,就地等待,听候处理并如实交代犯罪行为,可以构成自首。
  4、警察设卡查车,醉驾行为人冲卡逃跑没有发生其他危害后果的、之后又"投案自首",是否构成自首?这种行为在形式上也符合"准自首"的特征,可能构成自首。
  【结语】
  刑法修正案(八)已将醉酒驾驶入罪,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应从执法上、司法上、立法上规范醉酒驾驶的法律适用,打击驾驶员存在的侥幸心理,提高了打击醉酒驾驶违法犯罪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2]苏宏峰:《醉驾驾驶行为的罪责研究》,载《江西社会科学》2009年第12期
  [3]李旖旎: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辨析,法制与社会,2009年12上
  [4]郏红霞:《关于酒后醉酒驾驶的立法思考》,载《前沿》2010年第9期
  [5]李晓伶:《论醉酒犯罪的可罚性依据》,载《重庆交通大学学报》2007年第2期
  作者简介:韦威墩(1969-)男 广西武宣县人。学历:本科。广西来宾市武宣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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