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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摘要:刑事和解是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本文首先对合同与刑事和解的相同点进行总结,对检察实践中刑事和解当事人之间谈判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的意义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检察实践;刑事和解
1、引言
近些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在发生刑事案件中,法律允许当事人,也即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可以通过交谈、协商以及其他沟通的方式,从而达成和解的目的,促使该案件按照不同与以往普通程序进行终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的观念对制度的渗透,已经与社会公共生活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因此把合同和刑事和解制度联系在一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按照合同的角度,对检察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和探索,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2、合同与刑事和解的相同点
检察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与合同制度的相同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双方利益最大化,民事经济的领域中,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双方对成本进行计算,对风险和得失进行衡量后,然后再签订合同协议。而检察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对此有所说明,也即是以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以及恢复正义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合同和刑事和解的相同点进行说明,也即是追求双方利益平衡和最大化,换句话说就是,刑事和解是对当事人,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对其诉讼成本进行认真计算和分析,待诉讼风险进行估量之后再慎重决定。
(2)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普通的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其意志完全自由,刑事和解制度和合同的相同点是同样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环节和程序,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任何乙方对和解刑事和解程序有异议,或者是不同意按照和解程序进行处理的话,从而弃刑事和解,而转入常规程序,强调的是和合同一样都是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
(3)对能够出现的结果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合同是对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的结果进行处分,对利益和结果存在一定的可预见性和期待性,当事人双方利用合同的内容对合意进行体现,同时也对合同结果进行控制。刑事和解制度中,实际上是对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具体执行,按照常规是不允许私人意思进行自治干涉的,刑事和解和传统刑事理念最大的区别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按照程序进行参与,对其中产生的纠纷有一定的解决结果的方案,并对结果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
3、检察实践中刑事和解当事人之间谈判的利弊
众所周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仅赔偿物质损失即可。首先是要让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其原因一方面是真心谅解家害人,并担心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不力;另一方面,是需要利用刑事和解的手段,能够获得超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物质赔偿。常规来看,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赔偿,而且无需严格计算,对赔偿数额自由约定即可。然而,刑事和解协议还带有一定的公法契约的特点,因此还是有必要对自由约定的内容进行限制。再加上加害人始终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那么为了确保加害人的基本权利,不致于陷入不利的境地,因此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限制。以此来看,无论是对于被害人还是加害人,都是各有利弊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就赔偿金额来看,有的人主张被害人不应当从中获取利益的原则,被害人应当被告知,仅仅是实际支出的部分获得赔偿,也就是和解协议中有关金钱和劳动服务,将其加在一起,所得即为实际损失。除此之外,在有些刑事和解的检察实践中,存在被害人知道被告人付不起赔偿金额,因此就不进行金额的赔偿。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发现被告人也是有良心的,他们需要这一次重生的机会,不应当直接就被“边缘化”,因此而谅解被告人。
其次,刑事和解需要第三方进行监督。第三者,也即是调停者,其主要任务是对双方协调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双方达成协议,其中对于协议中超出应获得的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尊重双方考虑,不过多干涉。然而,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并提出毫无根据的损失,甚至是不合理数额时,调停者有权舍弃该协议。因此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再次,被害人应当对相关损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被害人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以此来证明所损失的金额,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收据和发票等。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额,第三方应当给出足够的判断,能够让当事人都满足的一个数额。
最后,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原因而导致协议失败,那么必须由被害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从客观上讲,由于被害人漫天要价,也就是“要价”过高而没有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可以看得出加害人单方和解的真诚和努力,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处理时,可以以此为依据作为酌情从宽量刑,以此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协议中是偏重于对被害人进行保护的,总体来看无论是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是有利于的。
4、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的意义
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入和解的方式是一个突破,具有比较重要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社会和谐。就刑事犯罪本身而言,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一点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相冲突的,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核心是恢复冲突或者由于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迎合了这一需求,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为重心,注重当事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主观能动性,为其营造对话的氛围,促进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化解双方的矛盾,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2)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假如说,对刑事案件的加害人不进行区分,统统进行关押,并进行处罚,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起不到教育改造的作用,而且容易让其感染,并导致二次犯罪的发生。比如说轻微刑事案件的加害人,从检察实践上来看,轻微刑事案件的加害人尽管是判处的刑期不会很长,但是毕竟是有罪,会对其原本的生活产生影响,我国本来就是对判处刑罚的人再就业是歧视的,所以说,公民在被判处了刑罚之后,他的职业、地位、名誉以及自尊心等都会受到伤害,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刑事和解给了加害人向被害人忏悔的机会,勇于承担责任,避免羁押,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3)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其中,满意是指各方都获得满意的程度,主要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加害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的满意的程度,如此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害人恢复心理创伤,并用物质来弥补其物质损失。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无论是在人员的配备方面,还是从时间、精力以及资金方面,刑事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
5、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对于社会的和谐、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合同的角度对检察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及,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杨鹏. 刑事和解问题研究[J]. 人民司法. 2010(11)
[2]黄予. 刍议刑事和解视角下的检察权定位及延伸[J]. 福建法学. 2007(04)
[3]许晓蕊.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思路[J]. 人大建设. 2009(06)
[4]高建明. 刑事和解的一般理论与实践[J].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6)
[5]樊崇义,王文生. 关于刑事和解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司法. 2009(01)
[6]徐军. 刑事和解制度与检察权的运用[J]. 中国司法. 2007(12)
摘要:刑事和解是一种全新的纠纷解决模式,其实质是刑事和解协议的达成过程。本文首先对合同与刑事和解的相同点进行总结,对检察实践中刑事和解当事人之间谈判的利弊进行分析,对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的意义进行探讨。
关键词:合同;检察实践;刑事和解
1、引言
近些年来,刑事和解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频率较高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具体而言是指在发生刑事案件中,法律允许当事人,也即是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之间可以通过交谈、协商以及其他沟通的方式,从而达成和解的目的,促使该案件按照不同与以往普通程序进行终结。随着社会的发展,契约的观念对制度的渗透,已经与社会公共生活建立了密切的联系,因此把合同和刑事和解制度联系在一起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按照合同的角度,对检察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和探索,不足之处,敬请指正。
2、合同与刑事和解的相同点
检察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与合同制度的相同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追求双方利益最大化,民事经济的领域中,签订合同或者协议的双方对成本进行计算,对风险和得失进行衡量后,然后再签订合同协议。而检察实践中的刑事和解制度中对此有所说明,也即是以平衡理论、叙说理论以及恢复正义理论为理论基础,对合同和刑事和解的相同点进行说明,也即是追求双方利益平衡和最大化,换句话说就是,刑事和解是对当事人,包括加害人、被害人双方,对其诉讼成本进行认真计算和分析,待诉讼风险进行估量之后再慎重决定。
(2)强调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普通的合同强调的是合同签订的双方当事人,其意志完全自由,刑事和解制度和合同的相同点是同样也是一种可供选择的环节和程序,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任何乙方对和解刑事和解程序有异议,或者是不同意按照和解程序进行处理的话,从而弃刑事和解,而转入常规程序,强调的是和合同一样都是交易双方的意思自治。
(3)对能够出现的结果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合同是对当事人双方对自己权利的结果进行处分,对利益和结果存在一定的可预见性和期待性,当事人双方利用合同的内容对合意进行体现,同时也对合同结果进行控制。刑事和解制度中,实际上是对国家行使刑罚权的具体执行,按照常规是不允许私人意思进行自治干涉的,刑事和解和传统刑事理念最大的区别就是,被害人和加害人双方按照程序进行参与,对其中产生的纠纷有一定的解决结果的方案,并对结果有一定的可预测性和可控制性。
3、检察实践中刑事和解当事人之间谈判的利弊
众所周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仅赔偿物质损失即可。首先是要让被害人同意刑事和解,其原因一方面是真心谅解家害人,并担心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不力;另一方面,是需要利用刑事和解的手段,能够获得超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的物质赔偿。常规来看,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赔偿,而且无需严格计算,对赔偿数额自由约定即可。然而,刑事和解协议还带有一定的公法契约的特点,因此还是有必要对自由约定的内容进行限制。再加上加害人始终处于一个被动的地位,那么为了确保加害人的基本权利,不致于陷入不利的境地,因此还需要对被害人进行限制。以此来看,无论是对于被害人还是加害人,都是各有利弊的,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首先,就赔偿金额来看,有的人主张被害人不应当从中获取利益的原则,被害人应当被告知,仅仅是实际支出的部分获得赔偿,也就是和解协议中有关金钱和劳动服务,将其加在一起,所得即为实际损失。除此之外,在有些刑事和解的检察实践中,存在被害人知道被告人付不起赔偿金额,因此就不进行金额的赔偿。被害人通过刑事和解,发现被告人也是有良心的,他们需要这一次重生的机会,不应当直接就被“边缘化”,因此而谅解被告人。
其次,刑事和解需要第三方进行监督。第三者,也即是调停者,其主要任务是对双方协调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双方达成协议,其中对于协议中超出应获得的损失的赔偿数额,应尊重双方考虑,不过多干涉。然而,出现被害人漫天要价,并提出毫无根据的损失,甚至是不合理数额时,调停者有权舍弃该协议。因此对于当事人双方来说是非常有必要的。
再次,被害人应当对相关损失负有一定的举证责任。被害人有义务提供相关文件和记录,以此来证明所损失的金额,在形式上可以表现为收据和发票等。如果无法确定具体的数额,第三方应当给出足够的判断,能够让当事人都满足的一个数额。
最后,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原因而导致协议失败,那么必须由被害人承担相应的后果。如果从客观上讲,由于被害人漫天要价,也就是“要价”过高而没有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可以看得出加害人单方和解的真诚和努力,司法机关在进行刑事案件处理时,可以以此为依据作为酌情从宽量刑,以此来看,刑事和解制度,在协议中是偏重于对被害人进行保护的,总体来看无论是加害人,还是被害人,都是有利于的。
4、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的意义
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在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引入和解的方式是一个突破,具有比较重要的社会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促进社会和谐。就刑事犯罪本身而言,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这一点是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相冲突的,和谐社会的最本质的核心是恢复冲突或者由于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刑事和解迎合了这一需求,以保护被害人的利益为重心,注重当事人在解决刑事矛盾中的主观能动性,为其营造对话的氛围,促进双方达成和解,从而化解双方的矛盾,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2)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假如说,对刑事案件的加害人不进行区分,统统进行关押,并进行处罚,这种处理方式不仅起不到教育改造的作用,而且容易让其感染,并导致二次犯罪的发生。比如说轻微刑事案件的加害人,从检察实践上来看,轻微刑事案件的加害人尽管是判处的刑期不会很长,但是毕竟是有罪,会对其原本的生活产生影响,我国本来就是对判处刑罚的人再就业是歧视的,所以说,公民在被判处了刑罚之后,他的职业、地位、名誉以及自尊心等都会受到伤害,容易产生自暴自弃的心理,刑事和解给了加害人向被害人忏悔的机会,勇于承担责任,避免羁押,有利于其再社会化。
(3)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其中,满意是指各方都获得满意的程度,主要包括犯罪人与被害人、加害人的亲属、被害人的亲属的满意的程度,如此以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被害人恢复心理创伤,并用物质来弥补其物质损失。
(4)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因此无论是在人员的配备方面,还是从时间、精力以及资金方面,刑事和解节约了司法资源的同时,提高了诉讼效率。
5、结语
总而言之,刑事和解作为刑事诉讼法的特别程序之一,对于社会的和谐、犯罪人的再社会化,提高纠纷解决的满意度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意义。本文从合同的角度对检察实践中刑事和解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以期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普及,提供一定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杨鹏. 刑事和解问题研究[J]. 人民司法. 2010(11)
[2]黄予. 刍议刑事和解视角下的检察权定位及延伸[J]. 福建法学. 2007(04)
[3]许晓蕊.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和解思路[J]. 人大建设. 2009(06)
[4]高建明. 刑事和解的一般理论与实践[J]. 山东省工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6(06)
[5]樊崇义,王文生. 关于刑事和解的若干问题探讨[J]. 中国司法. 2009(01)
[6]徐军. 刑事和解制度与检察权的运用[J]. 中国司法. 20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