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延伸”(项目编号:13C218)研究成果。
摘要: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虚拟财产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问题研究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包括两类,一是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一.虚拟财产基本属性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智力成果或者利益,要成为财产,都须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流转性等基本属性。
(一)财产需具有价值性
任何事物要成为财产首先要对人有用,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具有使用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一款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其经济价值只体现在开发者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上,随着该款网络游戏玩家的逐渐增多和对该游戏中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需求,其经济价值将会不断地攀升。
(二)财产需具有稀缺性
稀缺性的来源并不仅仅只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包括法律的设定。虚拟财产是具有稀缺性的。本文把重心放到虚拟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上来观察。每一款网络游戏都有其运行的规则,玩家获得虚拟财产必须合乎此规则。总的来看,玩家在游戏中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得虚拟财产:一是在游戏本身过程中获得。
(三)财产要能够流转
通过交易的方式予以流通为民法财产权与人身权客体的根本区别标准。正因为财产具有效用且稀缺,所以人们赋予其价值,在市场中进行流转,财产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最终确立。虚拟财产可以交易,并在玩家之间自由流转。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它是现实交易在网络条件下的一种反映,其背后仍是真金白银的交易,只是代表的符号由现实的货币变成了相应游戏中的点数、游戏币。法律从未禁止过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的买卖也一直大量存在着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
(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
作为财产,应为人力所支配、控制,否则就无法被人所使用。财产可被人们自由的支配,而支配的前提是占有。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不像传统财产那样具有物质形态那样能够很直观地体现出权利人对它的控制、支配,但是,事实上,权利人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充分说明了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另外,网络游戏ID号的被盗、网络游戏武器装备的被盗等也能说明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
(五)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某一具有效用和稀缺性的物品,须法律不禁止其进入民事流转”,一种“物”要成为民法上的财产,必须是不属于法律禁止其流转的东西,法律禁止其流转的物如毒品、军火、盗窃物等,就不是民法上的财产。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利用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平台,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获取网络游戏的网络虚拟财产,同时还用现实货币从游戏运营商或其它网络游戏玩家手中购买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这一词语具有很大的弹性,如何解释“其他合法财产”这一词语目前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4年的宪法修改,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这预示着我国国民私权意识已经觉醒,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巨大空间和法理基础,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提供了思想基础。总之,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切实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信息时代网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急剧增长,然而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私服”、“外挂”、“盗号”以及利用木马病毒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断出现,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健康和谐的发展和网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网络“公害”。因此,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观念的认可,减少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推动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障的网络虚拟财产判决的执行,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互联网的发展是一场技术革命,它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现有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将网络虚拟财产呈现在现实社会的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的与传统法律领域的问题有着很大的不同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立法工作却远远落后于现实的网络发展,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滞后性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相关立法可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弥补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不足。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在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游戏的日益盛行的过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如因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丢失游戏数据、第三者欺诈、盗窃、抢劫网络虚拟财产及因网络游戏数据丢失造成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而引起的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在社会主体之间引发的诸多纠纷,尤其是与网络游戏有关的案件,一度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此类纠纷已经对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构成潜在威胁,与法律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如果不能及时、公平、公正运用法律加以解决这些纠纷,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有利于保障网络经济快速、有序发展
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报告,预计到2014年我国网络游戏的销售额将达到300亿元,由网络游戏带动的通讯、广告、电视、音乐等产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但是,与此同时,网络游戏的风险指数居高不下,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案件的不断涌现已经给我们这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对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铭宸.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若干问题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宋志强(1993.07—),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网络虚拟财产与传统财产的延伸”(项目编号:13C218)研究成果。
摘要:公民的财产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网络虚拟财产应属于无形资产的一种。虚拟财产既可以从游戏开发商处直接购买,也可以从虚拟的货币交易市场上获得,因而虚拟财产已经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价值不言而喻,虚拟财产的保护势在必行。
关键词: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问题研究
一般认为,虚拟财产包括两类,一是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这点是不能转换到现实生活中的虚拟财产;二是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但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
一.虚拟财产基本属性
财产是指“具有经济价值且依一定的目的而结合的权利义务的总体”。无论是有体物还是智力成果或者利益,要成为财产,都须具备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可流转性等基本属性。
(一)财产需具有价值性
任何事物要成为财产首先要对人有用,能够满足人的物质或精神需要,具有使用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经济价值。一款网络游戏开发出来时,其经济价值只体现在开发者所付出的智力劳动成果上,随着该款网络游戏玩家的逐渐增多和对该游戏中游戏装备、游戏币等虚拟物品的需求,其经济价值将会不断地攀升。
(二)财产需具有稀缺性
稀缺性的来源并不仅仅只是自然资源的有限性,而且包括法律的设定。虚拟财产是具有稀缺性的。本文把重心放到虚拟财产的主要表现形式——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上来观察。每一款网络游戏都有其运行的规则,玩家获得虚拟财产必须合乎此规则。总的来看,玩家在游戏中可以通过如下方式获得虚拟财产:一是在游戏本身过程中获得。
(三)财产要能够流转
通过交易的方式予以流通为民法财产权与人身权客体的根本区别标准。正因为财产具有效用且稀缺,所以人们赋予其价值,在市场中进行流转,财产的法律地位才得以最终确立。虚拟财产可以交易,并在玩家之间自由流转。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它是现实交易在网络条件下的一种反映,其背后仍是真金白银的交易,只是代表的符号由现实的货币变成了相应游戏中的点数、游戏币。法律从未禁止过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的买卖也一直大量存在着并且形成了一定的市场规模。
(四)网络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
作为财产,应为人力所支配、控制,否则就无法被人所使用。财产可被人们自由的支配,而支配的前提是占有。虽然网络虚拟财产不像传统财产那样具有物质形态那样能够很直观地体现出权利人对它的控制、支配,但是,事实上,权利人是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虚拟财产,网络虚拟财产的交易充分说明了虚拟财产的可支配性。另外,网络游戏ID号的被盗、网络游戏武器装备的被盗等也能说明虚拟财产具有可支配性。
(五)虚拟财产具有合法性
“某一具有效用和稀缺性的物品,须法律不禁止其进入民事流转”,一种“物”要成为民法上的财产,必须是不属于法律禁止其流转的东西,法律禁止其流转的物如毒品、军火、盗窃物等,就不是民法上的财产。网络游戏玩家在网络游戏中利用网络游戏运营商提供的游戏平台,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财力获取网络游戏的网络虚拟财产,同时还用现实货币从游戏运营商或其它网络游戏玩家手中购买网络虚拟财产,这些行为既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我国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75条的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及其他合法财产。”其中“其他合法财产”这一词语具有很大的弹性,如何解释“其他合法财产”这一词语目前尚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2004年的宪法修改,通过宪法修正案的形式把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写入宪法,这预示着我国国民私权意识已经觉醒,为民法财产的解释提供了巨大空间和法理基础,为网络虚拟财产立法提供了思想基础。总之,我国目前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已经无法解决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的问题,为了进一步切实保护网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保证互联网产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刻不容缓、势在必行。
三.网络虚拟财产保护的现实意义
(一)有利于保护信息时代网民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急剧增长,然而伴随着我国互联网产业的迅猛发展,利用“私服”、“外挂”、“盗号”以及利用木马病毒窃取“网络虚拟财产”侵犯了广大网民的合法权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断出现,严重破坏了互联网健康和谐的发展和网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种网络“公害”。因此,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不仅可以提高整个社会对于“网络虚拟财产”观念的认可,减少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利等危害社会行为的发生,而且可以推动相关网络虚拟财产的立法、保障的网络虚拟财产判决的执行,推动中国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完善我国法律体系
互联网的发展是一场技术革命,它的迅猛发展大大改变了现有的生活和工作方式。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将网络虚拟财产呈现在现实社会的同时也给法律界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新的与传统法律领域的问题有着很大的不同的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立法工作却远远落后于现实的网络发展,尚未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性质、法律地位做出明确的规定,使的网络虚拟财产立法的滞后性问题暴露无遗,因此,加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对网络虚拟财产进行相关立法可以完善我国法律体系,弥补网络虚拟财产保护法律的不足。
(三)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在互联网产业和网络游戏的日益盛行的过程中,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也随之而来,如因网络游戏运营商停止运营、丢失游戏数据、第三者欺诈、盗窃、抢劫网络虚拟财产及因网络游戏数据丢失造成网络虚拟财产损害而引起的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在社会主体之间引发的诸多纠纷,尤其是与网络游戏有关的案件,一度成为法律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热点。此类纠纷已经对社会秩序的和谐发展构成潜在威胁,与法律所要实现的最终目的背道而驰,如果不能及时、公平、公正运用法律加以解决这些纠纷,不利于稳定社会秩序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四)有利于保障网络经济快速、有序发展
网络游戏产业作为一种新型产业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的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已经成为各国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据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2013年中国网络游戏产业报告,预计到2014年我国网络游戏的销售额将达到300亿元,由网络游戏带动的通讯、广告、电视、音乐等产业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但是,与此同时,网络游戏的风险指数居高不下,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网络虚拟财产的纠纷和侵犯网络虚拟财产权益案件的不断涌现已经给我们这个社会敲响了警钟。保护网络虚拟财产,对促进网络经济的快速、有序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铭宸.盗窃网络虚拟财产刑法规制若干问题的研究[D].吉林大学,2014.
作者简介:
宋志强(1993.07—),男,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本科,现就读于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