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逐渐深入,地方政府问责机制逐渐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然而,在实践中,问责的被动性和责任的回避等问题也暴露了出来,影响和制约着地方政府决策问责机制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问责的效果。行政问责的基础、问责的程序和责任的落实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有效解决,直接关系到行政问责的未来。基于此,本文针对中国地方政府决策问责机制的完善提出了一些思路。
一、培育有力的问责主体
1.明确参与问责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如何界定问责主体的地位,毫无疑问,制度和制度环境是影响培养有效问责主体的最重要因素,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公民政治地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相应的权利来保障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力。明确参与问责的其他主体的定位,有序的问责是社会各界和社会各阶层有序参与的过程。除了国家机关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政党也是参与政府问责的重要主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基本国策的指导下,明确各党派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提高公民参与问责的能力。公民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其他责任主体的基础。一方面,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与公民参与问责的主动性紧密相关。有些公民不热衷于参与政府的决策,在参与问责过程中有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法治的宣传,培养公民的维权意识。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人生最终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的维权氛围。引导和鼓励公民在公共权力侵犯自身利益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倡导政府决策问策,减少和避免公民非合法行为的发生。
3.促进民间组织发展,构建公民社会。营造民间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非政府组织只有努力弥补政府和企业社会职能的缺位,获得社会认同,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民间组织参与问责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加强。除了体制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发展地方政府问责方面也应有其潜在的动力,也就是民间组织积极地参与问责。民间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地方政府的决策任务,提高民间组织参与问责的成效。民间组织参与政府决策的问责不仅需要内部动机,而且更需要有责任意识。
二、构筑问责机制运作的平台
1.搭建广泛的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加速一个专门法的出台,明确“国家机密”和“公开的秘密”之间的区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担当起地方政府新闻发布的责任,要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及时纠正。此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畅通了民间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成为承载公众参与、知情、监督和表达权利的重要媒介。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网络问责信息,使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2.设立独立的问责机构。问责制作为对权力存在的超越,需要维护其独立性,避免其他力量的干预和抵制,以实现客观公正的问责。一方面,必须确保问责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确保问责机构的人员独立性。人事独立是问责制度独立性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问责机制的成员可以从人大代表中选拔出来,在资格、条件、人员安排上要由特定的法律专门规定,并与公职人员的性质区分清楚。
3.营造问责文化氛围。Lawrence Friedman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把法律文化定位得很高,认为法律文化决定了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法律文化作为植根于历史文化的价值观念,首先本质上是历史的延续。其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法律文化与外国法律文化又存在着差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公民对我国的价值观念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仍有差距,为了缩小这种差距,促进中国文化发展的进一步发展,就要大力发扬我国的法律文化,这需要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充分融合。
三、完善问责过程
1.建立健全问责程序。问责过程是高度程序化的,规范的问责程序除了实现问责机制的秩序外,还可以实现相当大程度的公正性。按照一定程序追究责任,有助于逐步将问责制转变为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规化,有助于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如果问责机构的责任确定过程被界定为问责程序,那么问责程序从问责机构接受责任信息的输入开始,最后是问责信息的输出。
2.拓宽问责渠道。如果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问责平台视为三角的三个顶点的话,问责渠道就是三点之间的连线。问责渠道是否多元化,是否畅通直接制约了政府的问责实施效果。换句话说,要求政府决策渠道的畅通也意味着政府多元化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需要建立一个问责主体之间有机联系的权力问责、公共信息平台,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询问参与者,交互责任,建立一个更畅通,更大参与度的责任关系。在地方政府决策的问责过程中,完善问责主体、问责平台和问责对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畅通的问责渠道,包括问责的开放阶段、问责阶段和问责后续阶段的全程畅通。
3.保障问责效果。地方政府的决策涉及到区域内公共资源和利益的划分与分配,参与利益分配的决策者是具有复杂利益和社会需求的人。政府决策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滥用这种权力的風险充斥着政府决策的各个环节。因此,为了防止精英利益的抢位及公民利益的缺位,我们需要对政府决策过程的各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实行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动态问责。完善政府决策问责机制,需要全面监督政府决策过程,建立完备的预警监督体系和动态的问责机制,以达到确保问责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贤芳:《行政决策中的政府责任分析》[J],《行政论坛》,2014年9月第65期.
[2]王元华、张铭:《对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再思考》[J],《理论导刊》,2015年5月.
[3]陈粟裕:《中国行政问责制可操作性研究》[J],《传承》,2015年第5期.
[4]韩建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J],《探索与争鸣》,2014年8月.
[5]叶战备,金太军:《“以权利制约权力”视角下的舆论监督》[J],《探索》,2016年第4期.
[6]尹刚:《论我国政府决策的责任机制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年9月(中).
[7]李京,黄海:《试论完善我国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充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5年2月(中).
作者简介:李海鹏(1982.01—)。在读硕士研究生。公共管理专业。
一、培育有力的问责主体
1.明确参与问责各主体的角色定位。如何界定问责主体的地位,毫无疑问,制度和制度环境是影响培养有效问责主体的最重要因素,因为它们直接影响到公众的公民政治地位,以及在何种程度上获得相应的权利来保障参与政府决策的权力。明确参与问责的其他主体的定位,有序的问责是社会各界和社会各阶层有序参与的过程。除了国家机关由法律授权的社会组织,政党也是参与政府问责的重要主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基本国策的指导下,明确各党派通过政治协商会议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2.提高公民参与问责的能力。公民是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其他责任主体的基础。一方面,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与公民参与问责的主动性紧密相关。有些公民不热衷于参与政府的决策,在参与问责过程中有一种事不关己的心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公民法治的宣传,培养公民的维权意识。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也是人生最终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另一方面,通过法治宣传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努力形成全社会的维权氛围。引导和鼓励公民在公共权力侵犯自身利益的时候,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倡导政府决策问策,减少和避免公民非合法行为的发生。
3.促进民间组织发展,构建公民社会。营造民间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非政府组织只有努力弥补政府和企业社会职能的缺位,获得社会认同,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民间组织参与问责的积极性才能够得到加强。除了体制环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发展地方政府问责方面也应有其潜在的动力,也就是民间组织积极地参与问责。民间组织要发挥自身的优势,主动承担起地方政府的决策任务,提高民间组织参与问责的成效。民间组织参与政府决策的问责不仅需要内部动机,而且更需要有责任意识。
二、构筑问责机制运作的平台
1.搭建广泛的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和强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立法工作。完善地方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加速一个专门法的出台,明确“国家机密”和“公开的秘密”之间的区分,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其相关法律法规,切实担当起地方政府新闻发布的责任,要切实保护公民和社会组织的相关信息;制定相关的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机制和相应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和及时纠正。此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畅通了民间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成为承载公众参与、知情、监督和表达权利的重要媒介。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规范网络问责信息,使之更好地为公众服务。
2.设立独立的问责机构。问责制作为对权力存在的超越,需要维护其独立性,避免其他力量的干预和抵制,以实现客观公正的问责。一方面,必须确保问责机构的独立性。另一方面,要确保问责机构的人员独立性。人事独立是问责制度独立性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问责机制的成员可以从人大代表中选拔出来,在资格、条件、人员安排上要由特定的法律专门规定,并与公职人员的性质区分清楚。
3.营造问责文化氛围。Lawrence Friedman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把法律文化定位得很高,认为法律文化决定了法律制度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法律文化作为植根于历史文化的价值观念,首先本质上是历史的延续。其次,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中国法律文化与外国法律文化又存在着差异。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一直在完善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公民对我国的价值观念和现有的法律制度及法律体系仍有差距,为了缩小这种差距,促进中国文化发展的进一步发展,就要大力发扬我国的法律文化,这需要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冲突充分融合。
三、完善问责过程
1.建立健全问责程序。问责过程是高度程序化的,规范的问责程序除了实现问责机制的秩序外,还可以实现相当大程度的公正性。按照一定程序追究责任,有助于逐步将问责制转变为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常规化,有助于实现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制度化。如果问责机构的责任确定过程被界定为问责程序,那么问责程序从问责机构接受责任信息的输入开始,最后是问责信息的输出。
2.拓宽问责渠道。如果把问责主体、问责对象和问责平台视为三角的三个顶点的话,问责渠道就是三点之间的连线。问责渠道是否多元化,是否畅通直接制约了政府的问责实施效果。换句话说,要求政府决策渠道的畅通也意味着政府多元化的责任,建立和完善问责机制,需要建立一个问责主体之间有机联系的权力问责、公共信息平台,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询问参与者,交互责任,建立一个更畅通,更大参与度的责任关系。在地方政府决策的问责过程中,完善问责主体、问责平台和问责对象是远远不够的,还要有畅通的问责渠道,包括问责的开放阶段、问责阶段和问责后续阶段的全程畅通。
3.保障问责效果。地方政府的决策涉及到区域内公共资源和利益的划分与分配,参与利益分配的决策者是具有复杂利益和社会需求的人。政府决策者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增加了滥用权力的可能性,滥用这种权力的風险充斥着政府决策的各个环节。因此,为了防止精英利益的抢位及公民利益的缺位,我们需要对政府决策过程的各个方面进行界定,即实行对地方政府决策的动态问责。完善政府决策问责机制,需要全面监督政府决策过程,建立完备的预警监督体系和动态的问责机制,以达到确保问责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王贤芳:《行政决策中的政府责任分析》[J],《行政论坛》,2014年9月第65期.
[2]王元华、张铭:《对西方近代社会契约论思想的再思考》[J],《理论导刊》,2015年5月.
[3]陈粟裕:《中国行政问责制可操作性研究》[J],《传承》,2015年第5期.
[4]韩建琴:《行政问责制——建立责任政府的新探索》[J],《探索与争鸣》,2014年8月.
[5]叶战备,金太军:《“以权利制约权力”视角下的舆论监督》[J],《探索》,2016年第4期.
[6]尹刚:《论我国政府决策的责任机制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5年9月(中).
[7]李京,黄海:《试论完善我国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充机制》[J],《法制与社会》,2015年2月(中).
作者简介:李海鹏(1982.01—)。在读硕士研究生。公共管理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