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新闻也应“信\达\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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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新闻是以法制思想为基点,以法律视角来关注和表现普通百姓与法制有关的生命、生存、生活等内容的一种新闻报道形式。与以往相比,当下法制新闻的最大变化是由过去自上而下的法律、法规宣传或重大案情、案件通报改变为对与社会、民生相关的具体法律、法规解读;各类案情、案件、纠纷的追踪。 “利莫大于治,害莫大于乱”,法制新闻报道的目的就是希望通过宣传、报道,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排难解危,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稳定,争取社会治安状况的根本好转,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那么,什么样的法制新闻报道才是既符合新闻要求,又合乎法制、法规规范的法制新闻呢?100多年前,严复提出的“信、达、雅”一直被翻译界公认为对翻译的基本要求及最高要求和最高境界:信,翻译要准确无误,最忌望文生义,穿凿附会;达,翻译要做到通顺流畅;雅,翻译要富有文采,要译出原作的意蕴美质。简单地说,就是“真实、通畅、高雅”。在我看来,严复的“信、达、雅”,同样也应成为法制新闻报道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
  “信”。真实是新闻的生命。既然是新闻,首先就一定要真实。要言而有“信”。“假、大、空”是新闻的大忌,更是法制新闻报道的“死穴”。真实的案例,真实的画面、声音、文字,才能真正体现出“法律”的尊严。一个媒体,一个法制节目,一个法制新闻工作者,如果不能够正确认识自己的社会角色,就会在传递信息的过程中出现“失信”。在传媒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为了呈现给受众想看(听)的新闻,一些媒体和记者在报道新闻时,并没有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上,或是以政府的“口舌”,或是以民众代表的身份出现,常常给人以偏袒之嫌,根本不可能达到法制新闻“剖析法律案件,构筑法制生活”的要求。不明白媒体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媒体在矛盾冲突的解决中到底扮演的是什么角色?“一开始就认为‘躲猫猫’非真相”。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2009年3月6日做客人民网谈云南“躲猫猫”事件。他说,晋宁县公安局起初称李荞明是因玩“躲猫猫”游戏时头部不慎撞墙后死亡,“我作为检察官在网上看到这个消息后,也认为这不是事实的真相”。由此可见,“躲猫猫”没有丝毫的真实可言。这里,我想提出的一个疑问就是:为什么一个所有人都不相信的“事实”,我们的媒体就这么“有闻必录”了呢?再如在轰动一时的“周老虎案”中,不少媒体就弃“信”而不顾,各立阵营,分别为“挺虎派”和“倒虎派”摇旗呐喊;有少数媒体甚至成了“墙头芦苇”,随着案情的发展,今天挺虎、明天倒虎,还美其名曰新闻就是要做事件的“传声筒”。是的,媒体要体现民生,要做到“三贴近”,就是要求媒体和新闻工作者在对新闻进行报道的过程中,要尽量避免个人的价值观、意识形态偏见以及所在新闻机构或上级认识方法等等因素的影响,确保新闻的真实与客观。但是,这并不是说我们的媒体,我们的记者要放弃甚至丧失自己的判断力、理解力和分析能力。 现在,不光是群众,我们的新闻工作者当中也有不少人对新闻的力量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缺乏真正的了解,为什么现在有很多群众对我们的认知存在偏差,比如有不少群众把我们当成了“青天大老爷”,认为只要我们出面,问题就能够得到解决。对媒体的错误认识,除了说明群众对我们的了解不够以外,更重要的是,正是我们自己给了他们这样的印象和可能。现在我们的媒体有这么一种倾向,即由过去过多地代表“大众”变为过多地代表“小众”。孰不知,过多地代表“大众”、“小众”或仅仅是一个个特殊的“个体”都会影响新闻的客观性与公正性。在这一点上,和美国新闻界提出的公共新闻相比,我们的法制新闻还有许多值得商榷的地方,比如“公共新闻”理论不是把受众看作消费者,而是理性的政治人,媒体不仅监督政府,还要为政府解决社会问题帮忙。 “新闻记者不应该仅仅是报道新闻,新闻记者的工作还应该包含这样的一些内容:致力于提高社会公众在获得新闻信息的基础上的行动能力,关注公众之间对话和交流的质量,帮助人们积极地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告诉社会公众如何去应对社会问题,而不仅仅是让他们去阅读或观看这些问题。”
  “达”。今天,看看电视、听听广播、翻翻报纸、上上网络,不通顺不流畅的新闻可以说是比比皆是。由于通顺流畅是新闻写作的基本要求,是每一个新闻工作者的基本功,不再赘述。这里,我认为,对法制新闻报道来说,“达”,包含的更深一层的意思应该是对法律法规条文的准确解读和正确运用。如果说新闻不通顺不流畅,是一个记者的基本功欠缺的话,那么,对于法律法规的不正确解读、运用甚至故意曲解,则是法制新闻最大的“硬伤”。这里,我们再拿“周老虎案”为例,前面我们就说过,不少媒体弃“信”而不顾,分别为“挺虎派”和“倒虎派”摇旗呐喊,已经犯了新闻的大忌;更为严重的是,无论是为“挺虎派”张目,还是为“倒虎派”立威,这些媒体想的只是如何博得眼球,至于案件到底涉及什么法律,具体到哪个条款,不是付诸阙如,就是语焉不详。因此,我觉得,法制新闻报道要做到“达”,我们这些媒体从业人员就必须提高自身的法律知识和新闻素养,提高自身的信息分析能力和驾御能力,即对发生在群众中间的事情要以法制新闻的标准去衡量,不能在日常琐事中“随波逐流”。
  “雅”。“法律”涉及到公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我们不可能记录下发生的每一件事,总要有些取舍。“小众化”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对自己感兴趣的“个体”与法律有关的生活内容过于敏感,并且常常只是在事件的表象上做文章,抢一时之先,吐一时之快,不认真分析新闻事件背后的深层原因,对媒体的责任和义务置之不理。而且有闻必录——“传声筒”似的简单传播在一定程度上还可能会误导大众,让他们以为只要是自己身边发生的,与法律有关的事情理所应当都应该得到报道。于是张三讨薪难被报道后,李四的讨薪难也要见报,媒体对同类事件的重复报道层出不穷。在高收视(听)率和发行量的吸引下,我们的媒体越来越有这么一种倾向:只要是受(听)众想看、爱看的,便不加取舍,甚至添油加醋地予以报道。尤其是一些媒体更是把一些格调低下的花边新闻、隐私新闻等内容作为法制新闻报道的重点,特别是在报道不良社会事件时,更是极尽渲染之能事,对场面描写细致入微。在报道时不是从案件的本身出发,反倒大肆炒作案情中的低俗细节,以此来吸引受(听)众的眼球。 是的,法制新闻同样要重视新闻的可看(听)性,强调新闻的接受度,但如果把握不好这个度,一味地进行强调而忽视法制新闻“读法、解法、知法”这一更重要的功能,把法制新闻娱乐化、低俗化当成卖点,则会使新闻完全沦为受众娱乐的工具,从而丧失公信力和权威性。
  我们的记者,特别是法制新闻记者要以“信、达、雅”为自己的报道理念,要有能力辨别法制新闻的真伪,辨别部分人的意志与民意,不妄下结论,既要做到情为民所系,倾听民众呼声,又要正确把握舆论导向,辨别哪些该报道哪些不该报道,而不是有闻必录的机器。对于那些影响较大的事件要有所区别、有所选择,对于因为思想上的错误甚至违法的要求,要有足够的辨识能力,对于群众反映强烈而当前又无法完全解决的问题,在报道时要以有利于事件的解决为指导方针,做到既报道事件又解释事件、促进问题的解决,把法制新闻报道的最终目标放到帮助群众认识法律法规、推动社会法制进步上来。
  
  作者:夏风华,楚天卫星广播记者
   洪汛,武汉电视台记者
  责编:万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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