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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7年,财政部修订发布新收入准则,媒体行业收入确认及计量将发生较大变化。如何實施新准则?在实务中将遇到哪些问题?媒体财务从业人员需要思考和准备。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广电媒体;收入确认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以来对收入准则的一次重大修订,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中“多重交易安排”、“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等新概念的提出,简化或规避了区分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等抽象概念,有助于实务中的理解和实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新收入准则将对电信、信息技术和软件、医疗、媒体、资产管理等十大行业产生很大或较大影响。本文以广电媒体的传统广告业务为例,根据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初步探析广电媒体收入确认的变化和几点问题。
我国广电媒体的广告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其在开展广告业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激励的流入。具体来说我国广电媒体广告业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了实际的款项、补偿的实物以及互相交换的资源等等。随着我国广告竞争市场的激烈化发展,我国广电媒体不再是呈现一家独大的情况,为了稳定自身的广告业务,同时也为了拓宽渠道来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广电媒体开始利用各种信用政策,比如开具发票以及分期付款等等方式来进行,传统的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够准确的计量广告媒体在经济方面的业务水平,因此我国广电媒体开始了新层次的有效转变,即从传统的收付实现制转为了新的权责发生制。
一、识别广告业务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随着媒体融合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广电媒体的广告收入在业务形式上越来越复杂,为了满足客户的广告投放需求,广电媒体推出各种套餐组合,如电视+广播,线上+线下,传统媒体+新媒体等等,这种多重交易安排以往通常确认为某一种广告类型收入,造成数据较为笼统,对经营的反馈指导作用有限。
新收入准则将核算对象由合同细化至单项履约义务,弥补了原来对打包组合等复杂交易没有明确指引的缺陷。广告业务在同一份合同中体现的一揽子交易通常满足单项履约义务判断条件,在核算中应当根据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一类型广告的价格作为最佳证据,结合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制定出标准价格体系,将不同总价、不同折扣的打包式合同按照标准价格向每一项履约义务分摊合同价格并分别确认收入。这对于企业建立标准价格体系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核算结果贴近商业实质,对管理决策有所裨益。
二、广告业务中的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划分
广告业务从渠道通常分为客户直接投放和第三方公司代理,新收入准则要求确认收入时须做出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计量收入。判断主要责任人的核心原则是“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新收入准则对判断的具体情形列举多达七条,体现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广电媒体一贯由播出平台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公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对主要责任人的判断,由播出平台直接提供播出服务、直接负责广告质量及并承受监管,基本无需做出核算改变。但延伸至商演、旅游等产业项目时,票务代售、旅游代揽等业务通常不符合主要责任人判断条件,应当作为代理人,只能按照净额法即代理佣金确认收入,这可能对部分产业的收入结构带来较大影响,进而改变预算和考核方式。
三、一揽子交易中的合同合并处理
广电媒体普遍存在由不同业务单元、公司分别主办与同一客户签订交易合同的情况,如广告中心主办与A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某频道频率主办与A客户签订活动宣传合同,两份合同在相近时间内签订且基于同一商业目的,以往通常会根据两份合同的定价分别确认收入,但由于不同合同谈判中的价格政策、折让底线不同等,单份合同往往不能反映公允价格,形成“一单一价”的现象,造成收入计量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实质。
这类交易符合新收入准则合并合同的情形,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合并视同一份合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重新计算分摊交易价格,以准确核算出广告发布收入和活动宣传收入,有利于企业横向、纵向的数据可比,从而进一步配比成本,为销售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注意到是,基于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实务中涉及的合同识别与分摊计算涉及大量复杂判断,较高的信息化程度有助于提高收入计算的准确性。
四、收入确认时点和分摊计量
新收入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广告业务在实务中判断收入的确认时间和计量金额可能要重点关注三方面:(1)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约还是某一时点履约;(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能否确认收入;(3)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条款、购买选择权、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条款如何处理。
媒体广告业务一般符合某一时间段内履约的特征,以广告播出作为履约的明显标志逐月确认收入,这在新收入准则下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但对于“以播出效果、客户销量来确定广告价格”的类似交易情形,就需要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条款作出判断计量,财务人员需要使用更多的职业判断,在“业财融合”程度较高的企业,这种判断相对更准确一些。对于特定交易条款,如:“客户达到一定投放量即可享受更低折扣价格的增量投放”,以往会采用简化方式根据合同将原有投放量和增量投放按照不同价格分别计量,新收入准则下则需评估该条款是否属于“重大权利”并按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广电媒体需要更加注重规范会计工作,特别是要注重提升广电媒体中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新收入准则之下,我国广电媒体在经济方面的业务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传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因此,广电媒体提升自身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具体来说,要不断加强财务人员职业教育,提供丰富优质的教育平台,加强通过考核和激励以促进其专业素质的有效提升。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大对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向财务人员提供高效的工作手段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促使财务人员发挥效能,全面提升广电媒体核算水平,促进管理提升。
收入准则的全面修订有助于企业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并提高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有助于促进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作为准则的具体实施者,企业应当提前做好谋划准备,充分用运用好新收入准则提供的指南指引,进一步提升科学规范管理水平,用精准的财务信息支撑保障经营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OL\].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2017.
[2]普华永道.财政部新收入准则将对十大行业产生较大影响\[OL\].证券时报,2017.
作者简介:刘燕楠,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广电媒体;收入确认
2017年7月,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这是我国自2006年以来对收入准则的一次重大修订,对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中“多重交易安排”、“履约义务”、“控制权转移”等新概念的提出,简化或规避了区分销售商品与提供劳务、区分混合销售和兼营等抽象概念,有助于实务中的理解和实施。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新收入准则将对电信、信息技术和软件、医疗、媒体、资产管理等十大行业产生很大或较大影响。本文以广电媒体的传统广告业务为例,根据新收入准则“五步法”模型,初步探析广电媒体收入确认的变化和几点问题。
我国广电媒体的广告业务收入主要是指其在开展广告业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经营激励的流入。具体来说我国广电媒体广告业务收入的内容包括了实际的款项、补偿的实物以及互相交换的资源等等。随着我国广告竞争市场的激烈化发展,我国广电媒体不再是呈现一家独大的情况,为了稳定自身的广告业务,同时也为了拓宽渠道来扩大市场份额,我国广电媒体开始利用各种信用政策,比如开具发票以及分期付款等等方式来进行,传统的收付实现制已经不能够准确的计量广告媒体在经济方面的业务水平,因此我国广电媒体开始了新层次的有效转变,即从传统的收付实现制转为了新的权责发生制。
一、识别广告业务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随着媒体融合升级和业务模式创新,广电媒体的广告收入在业务形式上越来越复杂,为了满足客户的广告投放需求,广电媒体推出各种套餐组合,如电视+广播,线上+线下,传统媒体+新媒体等等,这种多重交易安排以往通常确认为某一种广告类型收入,造成数据较为笼统,对经营的反馈指导作用有限。
新收入准则将核算对象由合同细化至单项履约义务,弥补了原来对打包组合等复杂交易没有明确指引的缺陷。广告业务在同一份合同中体现的一揽子交易通常满足单项履约义务判断条件,在核算中应当根据类似环境下向类似客户单独销售某一类型广告的价格作为最佳证据,结合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制定出标准价格体系,将不同总价、不同折扣的打包式合同按照标准价格向每一项履约义务分摊合同价格并分别确认收入。这对于企业建立标准价格体系提出了较高要求,但核算结果贴近商业实质,对管理决策有所裨益。
二、广告业务中的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划分
广告业务从渠道通常分为客户直接投放和第三方公司代理,新收入准则要求确认收入时须做出主要责任人与代理人判断,以确认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计量收入。判断主要责任人的核心原则是“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新收入准则对判断的具体情形列举多达七条,体现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广电媒体一贯由播出平台按总额法确认收入,代理公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符合新收入准则对主要责任人的判断,由播出平台直接提供播出服务、直接负责广告质量及并承受监管,基本无需做出核算改变。但延伸至商演、旅游等产业项目时,票务代售、旅游代揽等业务通常不符合主要责任人判断条件,应当作为代理人,只能按照净额法即代理佣金确认收入,这可能对部分产业的收入结构带来较大影响,进而改变预算和考核方式。
三、一揽子交易中的合同合并处理
广电媒体普遍存在由不同业务单元、公司分别主办与同一客户签订交易合同的情况,如广告中心主办与A客户签订广告发布合同,某频道频率主办与A客户签订活动宣传合同,两份合同在相近时间内签订且基于同一商业目的,以往通常会根据两份合同的定价分别确认收入,但由于不同合同谈判中的价格政策、折让底线不同等,单份合同往往不能反映公允价格,形成“一单一价”的现象,造成收入计量不能准确地反映商业实质。
这类交易符合新收入准则合并合同的情形,应当在确认收入时合并视同一份合同,识别单项履约义务并重新计算分摊交易价格,以准确核算出广告发布收入和活动宣传收入,有利于企业横向、纵向的数据可比,从而进一步配比成本,为销售政策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同时要注意到是,基于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对企业的合同管理水平和信息化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实务中涉及的合同识别与分摊计算涉及大量复杂判断,较高的信息化程度有助于提高收入计算的准确性。
四、收入确认时点和分摊计量
新收入准则强调“控制权转移”,广告业务在实务中判断收入的确认时间和计量金额可能要重点关注三方面:(1)属于在某一时间段内履约还是某一时点履约;(2)合同中存在可变对价能否确认收入;(3)合同中约定的质保条款、购买选择权、初始费等特定交易条款如何处理。
媒体广告业务一般符合某一时间段内履约的特征,以广告播出作为履约的明显标志逐月确认收入,这在新收入准则下不会发生大的变化。但对于“以播出效果、客户销量来确定广告价格”的类似交易情形,就需要按照“可变对价”的相关条款作出判断计量,财务人员需要使用更多的职业判断,在“业财融合”程度较高的企业,这种判断相对更准确一些。对于特定交易条款,如:“客户达到一定投放量即可享受更低折扣价格的增量投放”,以往会采用简化方式根据合同将原有投放量和增量投放按照不同价格分别计量,新收入准则下则需评估该条款是否属于“重大权利”并按单项履约义务分摊交易价格。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广电媒体需要更加注重规范会计工作,特别是要注重提升广电媒体中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在新收入准则之下,我国广电媒体在经济方面的业务也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传统的会计核算工作已经不能够适应时代的不断发展,因此,广电媒体提升自身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就显得非常的重要。具体来说,要不断加强财务人员职业教育,提供丰富优质的教育平台,加强通过考核和激励以促进其专业素质的有效提升。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大对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投入力度,向财务人员提供高效的工作手段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促使财务人员发挥效能,全面提升广电媒体核算水平,促进管理提升。
收入准则的全面修订有助于企业增强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管理;有助于提升企业收入信息的质量和透明度,并提高企业间收入信息的可比性;有助于促进企业业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有机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作为准则的具体实施者,企业应当提前做好谋划准备,充分用运用好新收入准则提供的指南指引,进一步提升科学规范管理水平,用精准的财务信息支撑保障经营决策。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司.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OL\].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2017.
[2]普华永道.财政部新收入准则将对十大行业产生较大影响\[OL\].证券时报,2017.
作者简介:刘燕楠,江苏省广播电视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