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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贪污、受贿赃物的价格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数额的大小,从而影响到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司法实践中,赃物价格鉴定存在一些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关键词:反贪污贿赂;赃物;价格鉴定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不仅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而且对是否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起着其它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贪污、受贿赃物的价格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数额的大小,从而影响到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因此,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是反贪污贿赂侦查中十分重要的证据。赃物的范围也很广,大到汽车、房屋,小到手表、项链,各式各样,五花八门。需要鉴定部门作出科学、严谨的鉴定结论,从而为贪污贿赂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严谨的依据。
一、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进行价格鉴定的重要性
1、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进行价格鉴定,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人民币五千元以上。比如有的贪污、受贿的物品,经过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在五千元以上,就符合了“贪污、受贿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从而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但如果经过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不足五千元,就不符合“贪污、受贿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的数额是五千元人民币的,一般不会立案侦查。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赃物价格鉴定是五千元的,在理论上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在江苏省范围内,在反贪污贿赂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对其立案侦查的。
2、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进行价格鉴定,更多的是关系到量刑。因为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其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就是犯罪数额。贪污、受贿大部分是赃款,也有是赃物。一旦涉及到赃物,就需要反贪污贿赂部门将赃物提交物价鉴定部门,进行赃物的价格鉴定。赃物的价格,是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数额大小的,从而影响法院对其量刑。
二、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的价格鉴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反贪污贿赂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不规范。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估价的理由和要求;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构置、生产、使用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起获、扣押、追缴物品的时间、地点等。《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使价格鉴定人员能全面、准确、清晰地掌握鉴定物品的情况,以便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当前,有些反贪污贿赂办案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内容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并不说明鉴定物品的具体情况,或者缺少其他必备内容。导致了鉴定部门只能通过查阅零散的材料或向委托人了解鉴定物品的实际情况。由于鉴定部门所掌握的材料是零散的和不全面的,也就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2、反贪污贿赂部门没有对鉴定物品做认真细致的调查。鉴定部门的准确鉴定,是建立在反贪污贿赂部门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材料的基础上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在委托鉴定前,应当对所要鉴定的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构置、生产、使用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做详细的侦查取证,并提供给鉴定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往往只注重案件基本事实的侦查,对影响涉案物品价格的一些情节并不作详细的调查,导致对于鉴定标的物,有些数量不清,有些损坏程度不明,有些种类型号不明,有些使用情况不详。由于鉴定人员不掌握鉴定标的物的情况,所作出的估价结论就明显偏离了实际价值。
3、一些地方没有权威的、指定的赃物价格鉴证机构,由一些不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一般来说,各个省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比如江苏省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像江苏省这样通过人大立法来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证,规范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使反贪污贿赂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依据和权威性,从而使得司法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符合规范要求,从而使得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性,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严肃。
4、鉴定部门内,由不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参与价格鉴定。鉴定过程一般是,鉴定部门人员在充分掌握鉴定物的基本情况后,对鉴定物进行分析、比较、甄别,充分考虑影响鉴定标的物的各种因素,结合市场对同类或相近物品的调查,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价格鉴定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因而对鉴定人员的专业性有较高要求。根据《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注册价格鉴证师才能从事价格鉴证工作。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认证事项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承办,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价格认证工作。又比如江苏省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5、鉴定部门在鉴定的时候,缺乏必要的认证材料和认真细致的市场调查而草率鉴定。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难免遇到对鉴定物品相关情况不清楚的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所要鉴定的物品情况不清楚的,鉴定部门有权利要求反贪部门提供情况,如果反贪部门不能提供又影响价格准确认定的,完全可以不予受理。鉴定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应该寻找与被鉴定物质量相同或近似的物品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一个参考价,这是价格鉴定的关键环节,且可比实例选择的越多,鉴定结 果越准确。但在实践中,有些鉴定部门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市场调查而草率作出价格鉴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
6、价格鉴定结论的内容过于简单。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官对价格鉴定结论“三性”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审查据以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全面、鉴定的过程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来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如果鉴定书的内容不具体,法官也就无从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在实践中,有些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都过于简单和程式化,往往只是一个简单的物品简介,就得出了一个具体化的数字价格。从鉴定书中,看不出委托方即反贪部门提供了哪些资料以及鉴定方调取了哪些材料的详细描述,看不出详细的鉴定过程,看不出对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的具体分析,也无明确统一的抵扣、折旧的依据和计算公式。使得法官无从判断审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
三、贪污贿赂赃物价格鉴定工作如何完善
1、反贪部门应该出具规范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全面收集与鉴定物品价格有关的材料。价格鉴定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估价的理由和要求;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构置、生产、使用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起获、扣押、追缴物品的时间、地点等,使价格鉴定部门能全面、准确地掌握鉴定物品的情况,以便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反贪侦查人员要尽可能地收集涉案物品价格相关的材料,为价格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在笔者参与承办的一起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收受的赃物包括空调、液晶电视、手机、皮衣等物品,比较琐碎,在送交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价格鉴定前,侦查人员仔细搜集了这些赃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型号、有无发票、有无实物、实物照片等等,形成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后送交物价部门鉴定,为物价部门鉴定这些赃物的价格提供了详细充足的依据。
2、反贪部门也可以建立对价格鉴定结论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反贪部门一般都直接采用指定权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提交给公诉部门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也不排除存在价格鉴定结论由于各种瑕疵而导致不合法。如果用不合法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就会导致司法不公。比如法院采纳了一份本身就不合法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过高或者过低的评估了赃物的价格,就会加重或者放纵了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造成司法不公正。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方法是,在反贪部门得到物价部门出具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后,可以先审查一下,审查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如果合法,再提交公诉部门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反贪部门为价格鉴定结论把好“第一道关”。如果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价格鉴定结论由反贪部门审查的机制,那么会减轻公诉部门和法院的工作量,也能够更好的确保司法公正。
3、鉴定部门要强化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基层价格鉴证部门人员较少,任务较繁重,有些机构缺乏一定数量的有资质的鉴证人员,不符合价格鉴证的主体资格。所以应大力加强基层价格鉴证机构建设,在人力和财力上向基层倾斜,保证基层价格鉴证机构有价格鉴定人员,以保证价格鉴定合法有效。鉴定部门要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对价格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于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或有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结论失实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4、鉴定部门要对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改进,以提高价格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在保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合法性的前提下,为了提高鉴定书的说服力及公信力,需要鉴定部门对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改进。要增加被鉴定物品的基本情况、鉴定过程的说明和鉴定结论的专业分析、判断、依据、意见的说明,突出强调对被鉴定物品的重置成本、贬值因素、成新率、鉴定依据等的说理性,尽可能详细、准确。这样可以保证该份价格鉴定结论的权威性。
关键词:反贪污贿赂;赃物;价格鉴定
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是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物价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物品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作出的一种结论性意见。现行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的一种,其内容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购置时间、质量、单位、数量、价格鉴证基准日、价格鉴证结论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及有关材料等几项。在侵犯财产型犯罪案件的价格鉴定中,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不仅对确定涉案物品价格是否达到了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而且对是否为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情节,起着其它刑事证据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刑事案件中,贪污、受贿赃物的价格关系到罪名是否成立以及犯罪数额的大小,从而影响到法院的定罪和量刑,因此,赃物的价格鉴定结论是反贪污贿赂侦查中十分重要的证据。赃物的范围也很广,大到汽车、房屋,小到手表、项链,各式各样,五花八门。需要鉴定部门作出科学、严谨的鉴定结论,从而为贪污贿赂案件的定罪量刑提供科学严谨的依据。
一、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进行价格鉴定的重要性
1、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进行价格鉴定,关系到是否构成犯罪。在刑法中,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要件是“贪污、受贿数额较大”,数额较大,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是指人民币五千元以上。比如有的贪污、受贿的物品,经过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在五千元以上,就符合了“贪污、受贿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从而可能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但如果经过鉴定部门的鉴定,价格不足五千元,就不符合“贪污、受贿数额较大”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贪污、受贿的数额是五千元人民币的,一般不会立案侦查。所以,对于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赃物价格鉴定是五千元的,在理论上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在江苏省范围内,在反贪污贿赂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不对其立案侦查的。
2、对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进行价格鉴定,更多的是关系到量刑。因为对于贪污贿赂案件,其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之一就是犯罪数额。贪污、受贿大部分是赃款,也有是赃物。一旦涉及到赃物,就需要反贪污贿赂部门将赃物提交物价鉴定部门,进行赃物的价格鉴定。赃物的价格,是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数额大小的,从而影响法院对其量刑。
二、贪污贿赂案件中赃物的价格鉴定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1、反贪污贿赂部门出具的价格鉴定委托书不规范。199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规定,委托机关在委托估价时,应当出具涉案物品估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估价的理由和要求;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构置、生产、使用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起获、扣押、追缴物品的时间、地点等。《办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就是为了使价格鉴定人员能全面、准确、清晰地掌握鉴定物品的情况,以便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当前,有些反贪污贿赂办案部门出具的委托书内容只有鉴定目的和要求,并不说明鉴定物品的具体情况,或者缺少其他必备内容。导致了鉴定部门只能通过查阅零散的材料或向委托人了解鉴定物品的实际情况。由于鉴定部门所掌握的材料是零散的和不全面的,也就很难保证鉴定结论的准确性,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2、反贪污贿赂部门没有对鉴定物品做认真细致的调查。鉴定部门的准确鉴定,是建立在反贪污贿赂部门提供真实、充分的鉴定材料的基础上的。反贪污贿赂部门在委托鉴定前,应当对所要鉴定的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构置、生产、使用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做详细的侦查取证,并提供给鉴定部门。但在司法实践中,侦查部门往往只注重案件基本事实的侦查,对影响涉案物品价格的一些情节并不作详细的调查,导致对于鉴定标的物,有些数量不清,有些损坏程度不明,有些种类型号不明,有些使用情况不详。由于鉴定人员不掌握鉴定标的物的情况,所作出的估价结论就明显偏离了实际价值。
3、一些地方没有权威的、指定的赃物价格鉴证机构,由一些不具有价格鉴定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鉴定。一般来说,各个省都通过立法规定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比如江苏省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7月28日通过,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国家和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是专门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机构,属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价格评估业务。”像江苏省这样通过人大立法来对涉案财产价格进行鉴证,规范了涉案财产价格鉴证行为,使反贪污贿赂部门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依据和权威性,从而使得司法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但是在一些地方,仍然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价格鉴证,导致价格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不符合规范要求,从而使得反贪污贿赂部门的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不具有权威性,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严肃。
4、鉴定部门内,由不具有价格鉴定资格的人员参与价格鉴定。鉴定过程一般是,鉴定部门人员在充分掌握鉴定物的基本情况后,对鉴定物进行分析、比较、甄别,充分考虑影响鉴定标的物的各种因素,结合市场对同类或相近物品的调查,通过科学的计算方法,得出符合实际的结论。价格鉴定涉及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因而对鉴定人员的专业性有较高要求。根据《价格认证管理办法》规定,只有注册价格鉴证师才能从事价格鉴证工作。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认证事项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具有价格鉴证执业资格的人员共同承办,没有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价格认证工作。又比如江苏省的《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规定,“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鉴证师资格证书,并经国家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执业。”“取得国家颁发的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经国家或者省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从事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5、鉴定部门在鉴定的时候,缺乏必要的认证材料和认真细致的市场调查而草率鉴定。价格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难免遇到对鉴定物品相关情况不清楚的问题。按照《办法》的规定,对所要鉴定的物品情况不清楚的,鉴定部门有权利要求反贪部门提供情况,如果反贪部门不能提供又影响价格准确认定的,完全可以不予受理。鉴定人员进行市场调查,应该寻找与被鉴定物质量相同或近似的物品进行对比分析,以确定一个参考价,这是价格鉴定的关键环节,且可比实例选择的越多,鉴定结 果越准确。但在实践中,有些鉴定部门没有进行认真细致的市场调查而草率作出价格鉴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
6、价格鉴定结论的内容过于简单。鉴定结论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官对价格鉴定结论“三性”的审查,主要是通过审查据以鉴定的材料是否真实全面、鉴定的过程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来判断鉴定结论是否符合“三性”的要求。如果鉴定书的内容不具体,法官也就无从审查结论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在实践中,有些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都过于简单和程式化,往往只是一个简单的物品简介,就得出了一个具体化的数字价格。从鉴定书中,看不出委托方即反贪部门提供了哪些资料以及鉴定方调取了哪些材料的详细描述,看不出详细的鉴定过程,看不出对影响价格的各种因素的具体分析,也无明确统一的抵扣、折旧的依据和计算公式。使得法官无从判断审查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
三、贪污贿赂赃物价格鉴定工作如何完善
1、反贪部门应该出具规范的价格鉴定委托书,全面收集与鉴定物品价格有关的材料。价格鉴定委托书内容应当包括估价的理由和要求;物品的品名、牌号、规格、种类、数量、来源以及构置、生产、使用时间;物品使用、损坏程度的记录;起获、扣押、追缴物品的时间、地点等,使价格鉴定部门能全面、准确地掌握鉴定物品的情况,以便做出科学准确的鉴定结论。反贪侦查人员要尽可能地收集涉案物品价格相关的材料,为价格鉴定提供充足的依据。在笔者参与承办的一起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收受的赃物包括空调、液晶电视、手机、皮衣等物品,比较琐碎,在送交物价部门进行赃物价格鉴定前,侦查人员仔细搜集了这些赃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型号、有无发票、有无实物、实物照片等等,形成了详细的书面材料后送交物价部门鉴定,为物价部门鉴定这些赃物的价格提供了详细充足的依据。
2、反贪部门也可以建立对价格鉴定结论的审查制度,确保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司法实践中,反贪部门一般都直接采用指定权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提交给公诉部门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也不排除存在价格鉴定结论由于各种瑕疵而导致不合法。如果用不合法的价格鉴定结论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就会导致司法不公。比如法院采纳了一份本身就不合法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作为证据,过高或者过低的评估了赃物的价格,就会加重或者放纵了犯罪嫌疑人的刑罚,造成司法不公正。避免这种情况出现的方法是,在反贪部门得到物价部门出具的赃物价格鉴定结论后,可以先审查一下,审查该鉴定结论的合法性,如果合法,再提交公诉部门作为证据使用。也就是说,反贪部门为价格鉴定结论把好“第一道关”。如果能够建立起这样一种价格鉴定结论由反贪部门审查的机制,那么会减轻公诉部门和法院的工作量,也能够更好的确保司法公正。
3、鉴定部门要强化机构建设、队伍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基层价格鉴证部门人员较少,任务较繁重,有些机构缺乏一定数量的有资质的鉴证人员,不符合价格鉴证的主体资格。所以应大力加强基层价格鉴证机构建设,在人力和财力上向基层倾斜,保证基层价格鉴证机构有价格鉴定人员,以保证价格鉴定合法有效。鉴定部门要强化队伍建设,提高价格鉴证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对价格鉴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于鉴定人员在鉴定过程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或有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由于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结论失实的有关责任人员也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4、鉴定部门要对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改进,以提高价格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在保证价格鉴定结论书合法性的前提下,为了提高鉴定书的说服力及公信力,需要鉴定部门对价格鉴定结论书进行改进。要增加被鉴定物品的基本情况、鉴定过程的说明和鉴定结论的专业分析、判断、依据、意见的说明,突出强调对被鉴定物品的重置成本、贬值因素、成新率、鉴定依据等的说理性,尽可能详细、准确。这样可以保证该份价格鉴定结论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