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学习型检察院与强化外部监督的探索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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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神圣使命。在当前的新形势、新任务下,只有不断加强学习,在检察官队伍中树立终身学习理念,人人争当学习型检察官,才能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才能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学习型检察院建设,才能在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中不断做出新的贡献。只有通过学习代表法和监督法,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克服被动监督,彻底改变只习惯监督,不习惯接受监督的观念,大力推进检务公开,实现内外监督的有机结合,才能推动检察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一、深化认识,牢固树立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检察机关向人大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监督,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检察事业能够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检察机关应当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加强自身建设,推进检察工作的重要手段,主动认真和全方位地接受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各项检察工作,促进公正执法和服务大局。高度重视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把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作为自觉接受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把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作为检察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增进人大代表了解、理解和支持检察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把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作为推动固始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为检察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证;把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作为执法为民的重要途径,进一步满足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通过学习代表法和监督法,牢固树立接受人大监督的“三种意识”,不断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一是职权法定意识。人大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是代表人民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不仅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权力机关的重要职责,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不可替代性,而且是检察机关不断改进检察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二是目标一致意识。监督和被监督不再被想当然地当成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作为被监督者的检察机关和作为监督者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推进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建设。监督与被监督是一种可以互动、可以沟通而相得益彰的“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就是执政为民、执法为民,就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要主动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在监督中取得支持,使检察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谋利益,实现权力价值的真正回归。
  三是支持促进意识。从实质意义上说,监督就是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有利于找出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改进检察机关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加强队伍建设,遏制司法腐败,树立良好形象的客观需要,也是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案、公正司法的可靠保证,更是促进检察干警增强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执法水平,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有力措施。
  
  二、发挥“三个学习导向”作用
  
  所谓学习型检察院,是指通过培养弥漫于整个检察院的学习气氛,充分发挥干警的创造性思维能力,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新理念,最大限度地挖掘干警个人潜能,促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其主要特征在于:其一,强调“终身学习”。其二,强调“全员学习”。其三,强调“全过程学习”。其四,强调“要有刻苦钻研”的精神。其五,强调“创新学习形式”。其六,强调学习致用。
  (一)发挥领导带头的导向作用。把创建学习型领导班子作为创建学习型检察院的先导,注重发挥领导的“带头作用”,坚持理论中心组学习制度,带头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法律和经济知识,撰写学习体会文章。
  (二)发挥典型的导向作用。注意挖掘、树立、培养和弘扬先进典型,通过树立鲜明、生动、具体、形象的先进典型,来激发干警的上进心和荣誉感,号召干警立足岗位学典型,比干劲、比贡献,激发干警的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促进干警工作作风和学习作风的转变。
  (三)发挥政策、专项活动的导向作用。引导干警加强对当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学习,强化对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哲学理论的学习,以增强干警把握工作的全局性、原则性、系统性、预见性的能力。
  
  三、搭建“四个平台”,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
  
  有了学习热情,还要有科学的学习方式和良好的学习条件。在这方面,要坚持以引导为主,积极创新学习方式,着力搭建三个平台。
  (一)搭建学历教育平台,提升干警的学历层次。出台学历达标的硬性规定,对不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的干警,要求必须参加本科学历学习和司法考试。同时与高等院校取得联系,专门安排学习时间,为干警参加学历教育创造条件。
  (二)搭建岗位练兵的平台,提高干警的执法水平。他们坚持以“练”促训,以“赛”固训,开展了案件评查、案例讲评、演讲比赛、计算机操作等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和竞赛活动。并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多次观看或收听专家的法律知识讲座,选送业务骨干到上级院学习深造,每月安排了两堂由业务骨干讲授的业务课。同时还积极组织干警参加计算机培训,实现在职干警会电脑基本操作,会网上办案办公。
  (三)搭建理论研讨的平台,提升干警的理论水平。有针对性地邀请法学专家、挂职副检察长、专职检委会委员、检察系统各类人才等定期开展讲座活动,搭建专家讲学平台;充分利用与党校、学院等共建院校资源,搭建交流合作平台。
  (四)搭建读书研讨平台;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日常性岗位练兵、业务竞赛活动,使之常态化、制度化,搭建技能展示平台。
  
  四、营造浓厚的以赛促学、以研促学,以考促学氛围,着力三个机制“创新”
  
  建设“学习型检察院”的根本目的不仅仅是学习观念的转变和机制体制的创新,更重要的是推进各项检察改革,实现检察工作的全面创新。为此,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要以创新为动力,以推进工作发展为着力点,抓住学习与工作的只佳结合点,按照“总体规划、普遍参与、知行合一、快乐学习”的原则,抓好建设活动,要力求做到三个创新,即思路创新、机制创新和措施创新。
  (一)把握理论精髓抓住根本,力求建设活动的思路创新。思路决定出路,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要以全新的角度去开拓我们的视野,实现建设活动的思路创新。首先要跳出传统的思维定式,要把建设“学习型检察院”作为加速检察改革和提高干警整体素质的有利契机,按照“学习+激励”的原则重新调整确定我们的整体工作思路,把“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作为建设学习型检察院常态模式。坚持把创新思维引入运行机制,要把学习成绩与考核、管理、使用机制相结合,建立激励竞争机制,以激发个体和团队的学习潜能。
  (二)改革传统模式,精心设计,力求建设活动的机制创新。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是一个组织管理机制的变革,它的一个显著标志就是由“制度+控制”的传统管理模式变革为“学习+激励”的现代科学管理机制。“学习型检察院”是典型的组织行为,院领导班子要以团队学习的表率作用去发挥“设计师”功能,把抓学习作为推进工作的重要手段和根本途径。安排每项工作都要遵循系统思考的认识规律,按照“学习型检察院”组织特点去考虑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办法并制定一套运行管理机制。一是组织领导机制。成立以院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学习中心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的建设领导组织工作。二是建立竞争激励机制。三是建立学习成果与奖励、职务晋升挂钩机制。
  (三)立足实际,努力探索,力求建设活动的措施创新。在建设“学习型检察院”活动中,措施创新是总体思路的细化支点,是实践建设活动的途径和方法,因此,应以思路和机制创新为基础,在措施创新上下功夫,把措施的可行性和科学性作为建设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研究制定建设措施。一是努力培育学习氛围。二是加强软硬建设,为干警创造一个宽松、理想的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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