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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和居民生活水平的大幅提高,信用卡以其申领门槛低、携带方便和透支便利等特点,赢得了广大国民的青睐,逐渐成为了日常消费生活中一种较为普遍的支付手段。但是持卡人在享受信用卡带来的便捷的同时,一旦违反“游戏规则”——透支逾期不归还,就要负担随之产生的巨额费用,若无力偿还,则可能会被发卡行诉诸法院。笔者以2008年至2011年第一季度的本院信用卡纠纷案件为样本,分析其发展态势,探究原因,进而提出建议,以期对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一、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基本发展态势
2008年至2011年3月份,本院共受理628件信用卡纠纷案件,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梳理,笔者发现其主要呈现以下基本发展态势:
1、案件数量增加迅猛,在总收案中的比重逐年加大。综观本院,2008年,全院共受理商事案件2109件,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69件,约占到年总收案的3.27%;2009年,全院共受理商事案件2569件,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为152件,约占到年总收案的5.92%;2010年,全院共受理商事案件2418件,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为304件,约占到年总收案的12.57%;2011年第一季度,全院共受理586件商事案件,其中信用卡案件就达到了103件,约占到第一季度总收案的17.67%。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分配明晰。在当事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需填写贷记卡合约、贷记卡申请表,领卡签收单,如有担保人,还需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在整个法律关系成立过程中,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其提供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卡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发生透支超过期限不归还时全部由领卡人负担等。
3、案件送达难,公告率高,调解率持续低迷。2008年,共有5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年度有2件以调解结案;2009年,共有27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年度有3件以调解结案;2010年,共有96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年度有2件以调解结案;2011年第一季度,共有12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季度此类案件无调解结案。见以下柱形图,各位可能有更加直观的印象。
4,案件强制执行困难,程序终结率高,自动履行率偏低。2008年,共执结9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其中8件程序终结,1自动履行,执行终结率为88.9%,自动履行率为11.1%;2009年,共执结70件,其中43件程序终结,自动履行11件,强制执行16件,执行终结率为61.43%,自动履行率为15.71%;2010年,共执结156件,其中89件程序终结,19件自动履行,强制执行48件,执行终结率为57.05%,自动履行率为12.18%;2011年第一季度,共执结106件,其中程序终结50件,自动履行23件,强制执行33件,执行终结率为47.17%,自动履行率为21.70%。由此可见,信用卡纠纷案件在这几年的执行终结率虽有缓慢下降,但是仍居高不下,保持50%左右的占有率。
二、信用卡纠纷案件发展态势成因分析
信用卡纠纷案件之所以出现上文的发展态势,笔者通过翻阅大量的案卷和查阅有关资料,发现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银行机构为扩大利润空间,发放信用卡的数量大幅度升高是直接原因。信用卡在持卡人如期归还的情况下,银行基本只可赚取微薄的利润,但是一旦发生透支逾期未还的情况时,发卡行就可获得巨额的利润,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此时收取了高额的复利(即利滚利)和滞纳金。以某个案例可略见一斑,当事人于2009年6月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30000元,截止2011年5月,该持卡人累计欠款达64858.42元,其中本金19749元,利息7359.07元、滞纳金等费用为37749.85元(滞纳金按照每期未还部分的5%收取),两年间该卡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的总和差不多是欠款本金的两倍,此时的利润远远高于同期同额的贷款。因此,为了赚得巨大的利润,银行就大幅度增加发卡总量,直接造成此类纠纷的激增。从上文就可看出这种发展态势,本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收案率,2009年同比增长120%,2010年同比增长100%,几乎每年保持翻番的速度攀升。
2、银行内部审核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是的重要原因。从上文可以看出信用卡纠纷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看似非常易于处理,但是该类案件公告率和执行终结率非常高,严重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效,致使信用卡纠纷案件形同“鸡肋”。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银行的资信审核流于形式,为了提高业绩,很多银行将信用卡的发放数量作为职员的考核指标,使得其为完成任务,往往降低办卡标准,对申请人、担保人的收入情况及偿还能力不作深入调查,任由申请人随意填写;另一方面在于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缺乏长期的有效监控,对于此类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往往不进行资信跟踪调查,因此不能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采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进行止付、取消用卡资格等措施,导致信用卡透支风险滋生。
3、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全国性的诚信网络尚未建立是重要方面。虽然我国在2004年开始施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但是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通过联网的形式查到个人详细的资信信息,造成银行之间信息交流不够通畅,对于透支不还、恶意透支等人员的信息不能大道彼此分享,致使不少人员利用这个空子,向不同银行申领信用卡,造成一人多卡且卡卡透支的后果,从而导致纠纷的增多。
4、持卡人金融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不高,对信用卡的潜在风险缺乏预见性是间接原因。从本法院已经审理的案件来看,持卡人普遍存在金融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不高的问题。有些持卡人对银行信用卡的规定了解不多,在透支刷卡后不及时还款导致其应交付的利息和滞纳金越积越多,甚至与原来所欠的金额持平,而面对累积的越来越多的欠款,持卡人往往因为无力偿还而逃避了之,甚至在银行起诉时经法院合法传唤而拒不出庭应诉。有些持卡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后不及时通知发卡机构,使其未收到银行账单而无法如期还款。有些持卡人自身没有意识到未按时还款将承担法律责任,直至银行诉至法院才立即去还款。
5、社会金融环境的变化,存款准备金率频繁调高是潜在原因。2011年以来,本院的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收案数远远高于同期,在2011年第一季度就达到了2010年此类案件总收案的1/3,这与我国今年以来多次提高银行类的存款准备金率,导致银根缩紧存在一定联系。因为持卡人可能会无法获得预期贷款,致使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如果我国继续提高银行类的存款准备金率,笔者推测2011年第二季度 后本院可能会受理更多的信用卡纠纷。
三、应对信用卡纠纷案件发展态势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信用卡在经济流通中的作用,让信用卡这种高效便捷的结算方式在人们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发放的审核以及发卡后的资信调查。银行应改变为占领市场“跑马圈地”而放宽审核标准的做法,应加强发卡前调查,规范发卡程序,严密防范措施,以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纠纷的产生。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仔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认真核对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等,将不具备办卡的人,拒之门外。同时,对个人收入不稳定或个人信用有瑕疵的对象增设担保人制度,要求每个申请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必须提供人保或物保。此时,应向申请人的担保人说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审查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综合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级别及可透支额度。银行还要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规避偿还风险,随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调整其可透支额度,并限定透支次数及拖欠期限,在持卡人发生透支后及时催款,避免损失的发生。此外,各银行之间要充分共享客户资信情况,尤其是针对一人申领多卡的对象,要多作实质性审查。
2、持卡人应合理支配收入,注意用卡安全,切实提高自身风险意识。持卡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收支计划,充分认清自身收入、财力等基本情况,切勿过于追求较高的透支额,尤其应尽量避免将透支款用于风险投资,使自己陷入还款的“牢笼”,从而牵扯进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持卡人还要注意用卡安全问题,尽量为自己的信用卡提供设置密码等安保措施,在丢卡后立即向银行挂失,避免丢卡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持卡人还要注意个人资料的保密问题,尽量不在公开场合或互联网上公开个人资料,避免信用卡资料被窃取和他人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发生。
3、国家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健全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外有关消费信用的立法,规范信用卡市场中银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明确责任承担、打击恶意透支、加大银行监管力度提供法律依据,从而规范行业、促进交易、稳定市场。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重失信违约成本。对有恶意透支的信用记录的持卡人,不但要从经济上制裁,还要从从信誉度上制裁,限制其出国、贷款、消费等,使这些恶意透支的人没有市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4、应加大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信用卡知识了解不多的申领人,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明确告知申领人信用卡的特点、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义务等,使申领人对信用卡有个全面而理性的认识,尤其是充分了解使用信用卡后不及时还款的法律后果,从而减少因为对信用卡知识的不了解而产生的信用卡纠纷。作为司法机关则应通过公开宣判、以案说法、报道典型案例等生动有效的方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增强民众的法意识。
一、信用卡纠纷案件的基本发展态势
2008年至2011年3月份,本院共受理628件信用卡纠纷案件,通过对这类案件的梳理,笔者发现其主要呈现以下基本发展态势:
1、案件数量增加迅猛,在总收案中的比重逐年加大。综观本院,2008年,全院共受理商事案件2109件,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69件,约占到年总收案的3.27%;2009年,全院共受理商事案件2569件,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为152件,约占到年总收案的5.92%;2010年,全院共受理商事案件2418件,其中信用卡纠纷案件为304件,约占到年总收案的12.57%;2011年第一季度,全院共受理586件商事案件,其中信用卡案件就达到了103件,约占到第一季度总收案的17.67%。
2、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分配明晰。在当事人申请办理信用卡时,需填写贷记卡合约、贷记卡申请表,领卡签收单,如有担保人,还需签订保证合同,并提供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在整个法律关系成立过程中,处于比较强势的地位,其提供格式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信用卡额度内透支及超信用额度透支的本息、年费、超限费、滞纳金、追索费用和其他费用在发生透支超过期限不归还时全部由领卡人负担等。
3、案件送达难,公告率高,调解率持续低迷。2008年,共有5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年度有2件以调解结案;2009年,共有27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年度有3件以调解结案;2010年,共有96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年度有2件以调解结案;2011年第一季度,共有12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公告送达,本季度此类案件无调解结案。见以下柱形图,各位可能有更加直观的印象。
4,案件强制执行困难,程序终结率高,自动履行率偏低。2008年,共执结9件信用卡纠纷案件,其中8件程序终结,1自动履行,执行终结率为88.9%,自动履行率为11.1%;2009年,共执结70件,其中43件程序终结,自动履行11件,强制执行16件,执行终结率为61.43%,自动履行率为15.71%;2010年,共执结156件,其中89件程序终结,19件自动履行,强制执行48件,执行终结率为57.05%,自动履行率为12.18%;2011年第一季度,共执结106件,其中程序终结50件,自动履行23件,强制执行33件,执行终结率为47.17%,自动履行率为21.70%。由此可见,信用卡纠纷案件在这几年的执行终结率虽有缓慢下降,但是仍居高不下,保持50%左右的占有率。
二、信用卡纠纷案件发展态势成因分析
信用卡纠纷案件之所以出现上文的发展态势,笔者通过翻阅大量的案卷和查阅有关资料,发现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银行机构为扩大利润空间,发放信用卡的数量大幅度升高是直接原因。信用卡在持卡人如期归还的情况下,银行基本只可赚取微薄的利润,但是一旦发生透支逾期未还的情况时,发卡行就可获得巨额的利润,主要原因在于银行此时收取了高额的复利(即利滚利)和滞纳金。以某个案例可略见一斑,当事人于2009年6月在某商业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透支额度为30000元,截止2011年5月,该持卡人累计欠款达64858.42元,其中本金19749元,利息7359.07元、滞纳金等费用为37749.85元(滞纳金按照每期未还部分的5%收取),两年间该卡的利息和滞纳金等费用的总和差不多是欠款本金的两倍,此时的利润远远高于同期同额的贷款。因此,为了赚得巨大的利润,银行就大幅度增加发卡总量,直接造成此类纠纷的激增。从上文就可看出这种发展态势,本院信用卡纠纷案件收案率,2009年同比增长120%,2010年同比增长100%,几乎每年保持翻番的速度攀升。
2、银行内部审核监管机制的不健全是的重要原因。从上文可以看出信用卡纠纷案件一般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看似非常易于处理,但是该类案件公告率和执行终结率非常高,严重影响了审判和执行的质效,致使信用卡纠纷案件形同“鸡肋”。造成这样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在于银行的资信审核流于形式,为了提高业绩,很多银行将信用卡的发放数量作为职员的考核指标,使得其为完成任务,往往降低办卡标准,对申请人、担保人的收入情况及偿还能力不作深入调查,任由申请人随意填写;另一方面在于发卡行对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缺乏长期的有效监控,对于此类透支频繁、收入水平较低、职业不稳定、还款能力差的持卡人往往不进行资信跟踪调查,因此不能根据持卡人资信状况的变化及时采取调整其信用额度并进行止付、取消用卡资格等措施,导致信用卡透支风险滋生。
3、个人信用制度的不完善,全国性的诚信网络尚未建立是重要方面。虽然我国在2004年开始施行个人储蓄实名制,但是与西方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银行等金融机构无法通过联网的形式查到个人详细的资信信息,造成银行之间信息交流不够通畅,对于透支不还、恶意透支等人员的信息不能大道彼此分享,致使不少人员利用这个空子,向不同银行申领信用卡,造成一人多卡且卡卡透支的后果,从而导致纠纷的增多。
4、持卡人金融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不高,对信用卡的潜在风险缺乏预见性是间接原因。从本法院已经审理的案件来看,持卡人普遍存在金融知识匮乏和法律意识不高的问题。有些持卡人对银行信用卡的规定了解不多,在透支刷卡后不及时还款导致其应交付的利息和滞纳金越积越多,甚至与原来所欠的金额持平,而面对累积的越来越多的欠款,持卡人往往因为无力偿还而逃避了之,甚至在银行起诉时经法院合法传唤而拒不出庭应诉。有些持卡人住所地、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发生变化后不及时通知发卡机构,使其未收到银行账单而无法如期还款。有些持卡人自身没有意识到未按时还款将承担法律责任,直至银行诉至法院才立即去还款。
5、社会金融环境的变化,存款准备金率频繁调高是潜在原因。2011年以来,本院的信用卡纠纷案件的收案数远远高于同期,在2011年第一季度就达到了2010年此类案件总收案的1/3,这与我国今年以来多次提高银行类的存款准备金率,导致银根缩紧存在一定联系。因为持卡人可能会无法获得预期贷款,致使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如果我国继续提高银行类的存款准备金率,笔者推测2011年第二季度 后本院可能会受理更多的信用卡纠纷。
三、应对信用卡纠纷案件发展态势的对策和建议
为了更好地发挥信用卡在经济流通中的作用,让信用卡这种高效便捷的结算方式在人们的经济交往过程中减少矛盾和纠纷,防止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银行应规范信用卡发放的审核以及发卡后的资信调查。银行应改变为占领市场“跑马圈地”而放宽审核标准的做法,应加强发卡前调查,规范发卡程序,严密防范措施,以从源头上减少信用卡纠纷的产生。银行在办理信用卡业务时,应仔细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情况,认真核对申请人的收入证明等,将不具备办卡的人,拒之门外。同时,对个人收入不稳定或个人信用有瑕疵的对象增设担保人制度,要求每个申请人在申领信用卡时必须提供人保或物保。此时,应向申请人的担保人说明相应的法律后果,审查担保人的偿还能力,综合评定申请人的信用级别及可透支额度。银行还要对持卡人的资信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分析,规避偿还风险,随时根据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调整其可透支额度,并限定透支次数及拖欠期限,在持卡人发生透支后及时催款,避免损失的发生。此外,各银行之间要充分共享客户资信情况,尤其是针对一人申领多卡的对象,要多作实质性审查。
2、持卡人应合理支配收入,注意用卡安全,切实提高自身风险意识。持卡人应当制定合理的收支计划,充分认清自身收入、财力等基本情况,切勿过于追求较高的透支额,尤其应尽量避免将透支款用于风险投资,使自己陷入还款的“牢笼”,从而牵扯进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持卡人还要注意用卡安全问题,尽量为自己的信用卡提供设置密码等安保措施,在丢卡后立即向银行挂失,避免丢卡造成经济损失。此外,持卡人还要注意个人资料的保密问题,尽量不在公开场合或互联网上公开个人资料,避免信用卡资料被窃取和他人伪造信用卡进行消费的情况发生。
3、国家应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及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健全信用卡的相关法律法规,借鉴国外有关消费信用的立法,规范信用卡市场中银行、持卡人与特约商户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明确责任承担、打击恶意透支、加大银行监管力度提供法律依据,从而规范行业、促进交易、稳定市场。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加重失信违约成本。对有恶意透支的信用记录的持卡人,不但要从经济上制裁,还要从从信誉度上制裁,限制其出国、贷款、消费等,使这些恶意透支的人没有市场,形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局面。
4、应加大金融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对于信用卡知识了解不多的申领人,银行在订立合同时应该明确告知申领人信用卡的特点、利息计算方式、还款期限和还款义务等,使申领人对信用卡有个全面而理性的认识,尤其是充分了解使用信用卡后不及时还款的法律后果,从而减少因为对信用卡知识的不了解而产生的信用卡纠纷。作为司法机关则应通过公开宣判、以案说法、报道典型案例等生动有效的方式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增强民众的法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