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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结社权和业主自治是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法理基础。我国现行法律、传统实践以及国外经验为业主救援细织的设立提供了依据。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应当借鉴国家管理模式对业主救援组织权责及监督作出相应的规范。
关键词:业主;救援组织;探索
一、业主救援组织的含义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且人口密集的国家,面对特大自然灾害时,政府往往无法迅速、高效地作出反应,甚至显得力不从心,错过最佳救援时机;现有的民间救援组织又因缺乏制度保障,救援效果不甚明显。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即是对政府及民间救援的考验。业主救援组织即是以上述灾害救援现状为语境的民间救援组织,主要服务于同小区的全体业主的救援需求。当前立法上及学界尚未对业主救援组织作出明确界定。笔者所称的业主救援组织本质上仍系一般的民间组织,但又有独特的功能。业主救援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由居民小区业主组成、以预防、应付灾害事件和组织灾害救援为主要职责的社会组织。
业主救援组织具有民间组织的一般属性,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法律人格,还有必要的则产或经费等。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团组织,其又有独特之处,即:专业性,即业主救援组织是专门从事小区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的业主自治组织,有着自己专向的工作内容及方式;组织分布广泛、群众基础坚实,业主救援组织是以小区为单位设立,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小区内都有自己的灾害救援组织,救援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灵活机动、反应敏捷,规模较小,在需要实施救援作业之时能够迅速集结、即时响应。
二、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业主救援组织的法理依据首先在于结社权。从宪政角度看,结社自由是民主社会公民运用组织手段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衡和补充,也是市民社会中人们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有效形式。各国普遍重视对结社自由的保护,其原因就在于结社自由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前提,是公民从事一切社会公共服务的预演,也是宪政最终形成的基础。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才是业主救援组织的真正法理渊源。笔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核心在于专有权,其他两项权利内容都取决于专有权的有无和大小。因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注的是业主的个人利益。相反,业主救援组织是全体业主为了防灾救灾而设立,其目的和宗旨是着眼于全体业主共同的利益。业主救援组织无疑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基于结社自由而设立的业主救援组织兼顾了全体业主的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是合乎当今人权和宪政潮流的。
其次,业主自治是业主救援组织的根基。一方面,业主自治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其目的在于由业主组成的管理团体委托或者自我对小区共用的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另一方面,业主自治借鉴了国家管理的模式,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随着社会发展,西方宪政国家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渗透,私法领域开始借鉴公法的管理模式,例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即借鉴国家三权分立模式设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同样也适用小规模的社会群体管理。此外,业主自治具有公益性。因此,业主自治是从私法自治衍生出来、借鉴公法自治模式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特殊自治。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业主自治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业主及业主自治在物业管理包括灾害救援中应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二)规范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是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宪法依据。除了宪法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外,也有具体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详细规定。如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此外,有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本辖区内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更直接依据。由此,以宪法为根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辅的规范体系构成了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实践依据
事实上民间组织在我国由来已久,为历代君王因袭的仓储制度系官方与民间互帮互济的保障机制,可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原则精神的萌芽,诚值参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为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村落和宗族族群社区。除了宗族、家庭和国家的责任外,乡亲邻里互帮互救是最主要的一项社会保障体系。北宋年问大臣吕大临兄弟在家乡陕西蓝田与邻里亲友共同制定的《乡约》把社会民众相互帮助的要求用契约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后经南宋的著名思想家朱熹推广而开始通行全国,成为中国农村竞相采用的社会制度。因而,从继承传统的角度,具有邻里互救互助功能的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也有其深刻渊源。
外国民间组织法律制度亦可以为业主救援组织的设立提供借鉴。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制度的特点为:首先,民间组织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依法管理;其次,民间组织设立的条件比较灵活宽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设立,一是依法设立;第三,与我国粗放的监督规则相比,对所有民间救援组织的规制严密而合理,如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主要由税务机关对民间救援组织进行监督,防止其骗税或侵占、滥用公众捐赠。
三、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初步建构
业主救援组织是具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民间自治组织,根据公法自治的原理,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的建构可借鉴国家管理模式,对于权力的行使,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其权责;另一方面也应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
业主救援组织应具有广泛的职责,其中最核心的是救援和物资储备。为方便应付较大规模以上的灾害或救援行动,允许一定区域内的各个业主救援组织联合组成救援集群,选举统一的领导组织以及训练机构。同时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应赋予救援组织成员在实施救援行动时应拥有的特殊待遇或豁免,例如,在紧急、必要情况下强行打开民居房门进入居民住房实施救援。此外,得益于明清两代卓有成效的民间义仓的启示,笔者认为仅仅由政府经办各类储备机构是不足的,亦需要业主救援组织承担积蓄救灾物资职责。这一点从我国历次重大灾害中民间物资储备不足以至花费巨大代价从全国各地调运物资的教训中得到充分体现。
业主救援组织应当具有财务自主权,可以独立接受社会捐赠,并享有自营实业收入的免税权,以保障救援经费的来源;救援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额外开销或伤亡,可以向受益业主或者政府请求补偿;业主救援组织成员在采取正常救援后,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造成小区公共财物或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可免于追究赔偿责任,以消除救援组织成员履行职务时的各种顾虑。为鼓励人们积极参加救援组织,亦应设立激励机制,救援成员有获得奖励权。
为避免业主救援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挥霍、浪费救援经费或义仓物资,对业主救援组织的各项收支,均应聘请注册会计师予以作出明细账目,供小区各业主及捐款捐物的政府机关、慈善机关以及其他提供过经费的组织查阅。业主救援组织成员一旦被发现有不正当使用救援款项及物资的,其他业主救援组织成员及小区居民、提供经费的各种组织机构有权要求予以补足或者申请法院强制补足。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造成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充分发挥业主救援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积极性、灵活性,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国民服务社会的素质,强化我国居民及社区群众的防灾抗灾水平,增强全体居民的应变凝聚力,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业主;救援组织;探索
一、业主救援组织的含义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频发且人口密集的国家,面对特大自然灾害时,政府往往无法迅速、高效地作出反应,甚至显得力不从心,错过最佳救援时机;现有的民间救援组织又因缺乏制度保障,救援效果不甚明显。汶川地震、玉树地震即是对政府及民间救援的考验。业主救援组织即是以上述灾害救援现状为语境的民间救援组织,主要服务于同小区的全体业主的救援需求。当前立法上及学界尚未对业主救援组织作出明确界定。笔者所称的业主救援组织本质上仍系一般的民间组织,但又有独特的功能。业主救援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由居民小区业主组成、以预防、应付灾害事件和组织灾害救援为主要职责的社会组织。
业主救援组织具有民间组织的一般属性,是一种依法设立的社会组织,有自己的组织机构、法律人格,还有必要的则产或经费等。然而,作为一种特殊的社团组织,其又有独特之处,即:专业性,即业主救援组织是专门从事小区灾害预防和救援工作的业主自治组织,有着自己专向的工作内容及方式;组织分布广泛、群众基础坚实,业主救援组织是以小区为单位设立,每一个相对独立的小区内都有自己的灾害救援组织,救援活动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灵活机动、反应敏捷,规模较小,在需要实施救援作业之时能够迅速集结、即时响应。
二、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依据
(一)法理依据
业主救援组织的法理依据首先在于结社权。从宪政角度看,结社自由是民主社会公民运用组织手段对国家权力的一种制衡和补充,也是市民社会中人们进行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的有效形式。各国普遍重视对结社自由的保护,其原因就在于结社自由是市民社会发展的前提,是公民从事一切社会公共服务的预演,也是宪政最终形成的基础。然而,也有学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才是业主救援组织的真正法理渊源。笔者认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专有权、共有权和成员权的结合,核心在于专有权,其他两项权利内容都取决于专有权的有无和大小。因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注的是业主的个人利益。相反,业主救援组织是全体业主为了防灾救灾而设立,其目的和宗旨是着眼于全体业主共同的利益。业主救援组织无疑具有公益性的特点,基于结社自由而设立的业主救援组织兼顾了全体业主的个体利益和整体利益,是合乎当今人权和宪政潮流的。
其次,业主自治是业主救援组织的根基。一方面,业主自治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其目的在于由业主组成的管理团体委托或者自我对小区共用的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公共环境、公共秩序等事项进行自治管理。另一方面,业主自治借鉴了国家管理的模式,将所有权和管理权分离。随着社会发展,西方宪政国家的管理模式逐渐向社会渗透,私法领域开始借鉴公法的管理模式,例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即借鉴国家三权分立模式设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同样也适用小规模的社会群体管理。此外,业主自治具有公益性。因此,业主自治是从私法自治衍生出来、借鉴公法自治模式产生的一种新类型的特殊自治。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对业主自治权作了详细的规定。业主及业主自治在物业管理包括灾害救援中应始终居于主导地位。
(二)规范依据
我国现行《宪法》第35条规定是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宪法依据。除了宪法作出的原则性规定外,也有具体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详细规定。如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此外,有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为本辖区内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更直接依据。由此,以宪法为根基,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辅的规范体系构成了设立业主救援组织的法律法规依据。
(三)实践依据
事实上民间组织在我国由来已久,为历代君王因袭的仓储制度系官方与民间互帮互济的保障机制,可视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原则精神的萌芽,诚值参考。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结构为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村落和宗族族群社区。除了宗族、家庭和国家的责任外,乡亲邻里互帮互救是最主要的一项社会保障体系。北宋年问大臣吕大临兄弟在家乡陕西蓝田与邻里亲友共同制定的《乡约》把社会民众相互帮助的要求用契约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后经南宋的著名思想家朱熹推广而开始通行全国,成为中国农村竞相采用的社会制度。因而,从继承传统的角度,具有邻里互救互助功能的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也有其深刻渊源。
外国民间组织法律制度亦可以为业主救援组织的设立提供借鉴。发达国家民间组织制度的特点为:首先,民间组织依托完备的法律体系,严格依法管理;其次,民间组织设立的条件比较灵活宽松,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是自由设立,一是依法设立;第三,与我国粗放的监督规则相比,对所有民间救援组织的规制严密而合理,如美国联邦政府以及各州政府主要由税务机关对民间救援组织进行监督,防止其骗税或侵占、滥用公众捐赠。
三、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初步建构
业主救援组织是具有一定公共权力的民间自治组织,根据公法自治的原理,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的建构可借鉴国家管理模式,对于权力的行使,一方面应当明确规定其权责;另一方面也应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权力的滥用。
业主救援组织应具有广泛的职责,其中最核心的是救援和物资储备。为方便应付较大规模以上的灾害或救援行动,允许一定区域内的各个业主救援组织联合组成救援集群,选举统一的领导组织以及训练机构。同时业主救援组织法律制度应赋予救援组织成员在实施救援行动时应拥有的特殊待遇或豁免,例如,在紧急、必要情况下强行打开民居房门进入居民住房实施救援。此外,得益于明清两代卓有成效的民间义仓的启示,笔者认为仅仅由政府经办各类储备机构是不足的,亦需要业主救援组织承担积蓄救灾物资职责。这一点从我国历次重大灾害中民间物资储备不足以至花费巨大代价从全国各地调运物资的教训中得到充分体现。
业主救援组织应当具有财务自主权,可以独立接受社会捐赠,并享有自营实业收入的免税权,以保障救援经费的来源;救援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的额外开销或伤亡,可以向受益业主或者政府请求补偿;业主救援组织成员在采取正常救援后,因不可抗力等合理原因造成小区公共财物或居民人身、财产损失的,可免于追究赔偿责任,以消除救援组织成员履行职务时的各种顾虑。为鼓励人们积极参加救援组织,亦应设立激励机制,救援成员有获得奖励权。
为避免业主救援组织成员非法占用、挥霍、浪费救援经费或义仓物资,对业主救援组织的各项收支,均应聘请注册会计师予以作出明细账目,供小区各业主及捐款捐物的政府机关、慈善机关以及其他提供过经费的组织查阅。业主救援组织成员一旦被发现有不正当使用救援款项及物资的,其他业主救援组织成员及小区居民、提供经费的各种组织机构有权要求予以补足或者申请法院强制补足。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造成救援行动无法进行等严重后果的,从重处罚。
充分发挥业主救援组织作为民间组织的积极性、灵活性,对于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国民服务社会的素质,强化我国居民及社区群众的防灾抗灾水平,增强全体居民的应变凝聚力,有着不可估量的重要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