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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共五十条,取消了13个罪的死刑,第一次对刑法总则进行修订,内容涉及刑罚结构、累犯、缓刑、假释、管制、数罪并罚及老年人未成年犯罪的从轻处罚等。分则的修订主要的亮点是取消了13个罪的死刑,以及加强对于民生和弱势群体的刑法保护,并增加了一些新的犯罪。与以往的修改相比较,可以说这是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作出的最重要的一次修改,新修改的这部修正案对于刑事检察人员的工作影响甚大,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准确适用、切实贯彻《刑法修正案(八)》是广大刑事检察官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本文就刑罚结构调整的理解及其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作个简要介绍。
一、对刑罚结构调整的立法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历次修正案中第一次涉及对刑法总则的修订,修正案50个条文中有19个条文是对刑法总则的修订,占了38%的比例,而且所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在刑法修正之前的立法调研过程中,司法机关、法律专家普遍指出,目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生死两重天”的刑罚轻重不平衡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死缓与无期徒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严厉性,造成刑罚结构的动态性缺陷。死缓犯、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就返回社会,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还会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也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严重不满和不安。
《刑法修正案(八)》在调整刑罚结构方面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以下几方面内容的修改,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这些方面。
(一)严格限制死缓罪犯的减刑
为解决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刑罚在实际执行中的不平衡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五十条死缓罪犯的减刑作了如下修改:
1、将死缓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由原来规定”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2、增加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
(二)延长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考虑到要解决好因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期过短,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别悬殊的问题,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针对性地较大幅度提高这部分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是有必要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延长被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为解决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刑罚在实际执行中的不平衡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八十一条的修改主要表现在1、延长了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低实际执行由原来的十年提高到十三年;2、扩大了“不得假释”的范围;3、增加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规定。
(四)提高数罪并罚的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20年提高到25年;另一方面是对数罪中的附加刑的执行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这次修订明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刑罚结构调整对刑事检察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刑罚结构调整的重大意义
97刑法实施后,为了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有效打击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的实践需要,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8部修正案,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是首次涉及刑法总则、内容最为丰富、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修正案。本次修正立足于对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的科学研判,以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主旨,从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管制、缓刑、假释等监禁性刑罚制度,对刑法总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就刑法本身而言,本次修正案使我国的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刑法总则的内容更加丰富完善,刑罚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就刑事司法而言,它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及实施,必将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刑事检察实践产生积极、重大、深远的影响。
(二)立足刑事检察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全面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刑事检察官是刑事法律的主要践行者。检察官不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还直接参与具体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同时还要履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院和广大刑事检察官,只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充分认识刑罚结构调整对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系统的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准确把握刑罚结构调整的立法精神,及时更新思想和知识结构,并自觉将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刑事案件中,使刑罚结构调整的立法精神得到贯彻。这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等都有重大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上,也有其新的特点,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顺利进行,发挥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本次修正案在刑罚结构设计上,不仅拓宽和延伸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渠道,同时还为检察实践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比如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和禁止性刑罚的执行工作的监督,还有量刑建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为保证量刑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程序的公平公正。检察工作应以《刑罚修正案(八)》于5月1日实施为契机,在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过程中,继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完善检察制度。立足检察工作职责,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全面实施,为努力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做出贡献。
通过对刑法修正案(八)的学习,本文就刑罚结构调整的理解及其对刑事检察工作的影响作个简要介绍。
一、对刑罚结构调整的立法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历次修正案中第一次涉及对刑法总则的修订,修正案50个条文中有19个条文是对刑法总则的修订,占了38%的比例,而且所涉及的内容也非常广泛。在刑法修正之前的立法调研过程中,司法机关、法律专家普遍指出,目前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实际执行中,存在“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生死两重天”的刑罚轻重不平衡问题。由于法律规定的缺陷,导致死缓与无期徒刑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严厉性,造成刑罚结构的动态性缺陷。死缓犯、无期徒刑罪犯实际服刑时间过短就返回社会,达不到惩罚犯罪的目的,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还会对社会治安构成威胁,也会引起人民群众的严重不满和不安。
《刑法修正案(八)》在调整刑罚结构方面对刑法相关条文进行了以下几方面内容的修改,其特点主要表现在如下这些方面。
(一)严格限制死缓罪犯的减刑
为解决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刑罚在实际执行中的不平衡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五十条死缓罪犯的减刑作了如下修改:
1、将死缓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由原来规定”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改为“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提高了死缓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2、增加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规定。
(二)延长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减刑后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考虑到要解决好因累犯以及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罪犯的实际执行期过短,与死刑立即执行差别悬殊的问题,以更好地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有针对性地较大幅度提高这部分罪犯的实际服刑期限是有必要的。《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延长被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
为解决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刑罚在实际执行中的不平衡问题,《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八十一条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八十一条的修改主要表现在1、延长了被判处无期徒刑、死缓的假释罪犯的、最低实际服刑期。将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最低实际执行由原来的十年提高到十三年;2、扩大了“不得假释”的范围;3、增加了“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的规定。
(四)提高数罪并罚的刑期
《刑法修正案(八)》对数罪并罚的修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将数罪并罚后的最高总刑期从20年提高到25年;另一方面是对数罪中的附加刑的执行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定。这次修订明确规定“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二、刑罚结构调整对刑事检察的重要意义
(一)充分认识刑罚结构调整的重大意义
97刑法实施后,为了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和有效打击犯罪以及预防犯罪的实践需要,立法机关对刑法进行了多次修改,先后通过了1个决定和8部修正案,其中《刑法修正案(八)》是首次涉及刑法总则、内容最为丰富、意义最为重大的一部修正案。本次修正立足于对我国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的科学研判,以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主线,以更加有效地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为主旨,从调整刑罚结构,进一步完善宽严相济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管制、缓刑、假释等监禁性刑罚制度,对刑法总则进行了重大修订。就刑法本身而言,本次修正案使我国的刑法体系更加完整,刑法总则的内容更加丰富完善,刑罚体系更加科学合理。就刑事司法而言,它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刑法修正案(八)的通过及实施,必将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刑事检察实践产生积极、重大、深远的影响。
(二)立足刑事检察监督,确保法律的正确全面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一部好的法律,只有在司法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刑事检察官是刑事法律的主要践行者。检察官不仅肩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任,还直接参与具体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工作,同时还要履行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各级检察院和广大刑事检察官,只有切实加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充分认识刑罚结构调整对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意义。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深入系统的学习《刑法修正案(八)》的新规定,准确把握刑罚结构调整的立法精神,及时更新思想和知识结构,并自觉将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的刑事案件中,使刑罚结构调整的立法精神得到贯彻。这对刑罚目的的实现、刑罚轻缓化的推行等都有重大的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罚结构的调整上,也有其新的特点,为保障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的顺利进行,发挥检察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本次修正案在刑罚结构设计上,不仅拓宽和延伸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渠道,同时还为检察实践提供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比如规定了对减刑、假释和禁止性刑罚的执行工作的监督,还有量刑建议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等。为保证量刑和执行刑罚过程中程序的公平公正。检察工作应以《刑罚修正案(八)》于5月1日实施为契机,在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意见的过程中,继续深化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努力完善检察制度。立足检察工作职责,确保法律正确适用全面实施,为努力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和权威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