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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微商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仍有未明确的地方,对于微商这种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缺少相应的法律和行政监管,使得消费者的利益受损后得不到救济。通过对微商相关主体的法律地位的明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来更好地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以及平衡主体之间的利益。
【关键词】:微商;法律关系;对策
一、微商涉及法律关系分析
(一)、微商涉及的主体
微商主要涉及的主体有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微信平台。正是因为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且销售者经常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现,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消费者也在多数情况下不知道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真实身份,造成消费者在进行法律维权时,找不到赔偿主体,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二)、微商中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上述“买卖模式”中,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生产者系出卖人,销售者系买受人,生产者转移销售者所购买商品的所有权于销售者,销售者向生产者支付商品价款。经营者向生产者购买商品,其目的是为了销售该商品而获利。因此经营者具有营利性,且具有长期性,是符合商主体的特征。在上述“代理模式”中,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准行纪合同关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在销售商品,但其实际上是为生产者在销售商品,在商品销售出去后,生产者向经营者支付报酬。
(三)、微商中的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微商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在上述两种模式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都是买卖合同关系,只不过在“买卖模式”下,经营者直接负担转移商品所有权于消费者的义务,也即是交付商品给消费者的义务;而在“代理模式”下,是由第三人(即生产者)承担转移商品所有权于消费者的义务,如果该第三人(生产者)违反约定不交付商品或是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则应由合同的当事人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而实践中问题所在于,经营者大量都是自然人主体,而未进行工商登记或实名认证,造成消费者无法找到经营者。
微商中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仅在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受损害,生产者构成加害给付,按照《侵權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为了出于方便消费者的考虑,赋予消费者选择权,由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要赔偿的制度。
(四)、微商中的生产者、經营者与微信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营者、消费者与微信平台,其主要是通过手机号或者邮箱注册微信账号,其目的自然不是为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注册,因为微信平台作为一种社交软件,其圈层是社交圈层,即圈层里为自己的亲密好友。然而在微信平台,大多于朋友圈进行商品展示,然后卖给其好友。但其与微信平台并不是像淘宝那样的专业电商平台。
生产者、经营者可以通过微信平台开发出的服务号和公众号,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开通微信公众号或者服务号,进行硬文或者软文的推广来展示自己的商品,当然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其关注公众号或者服务号,即成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隐形消费者,在服务号下有自己的商城,消费者可以进行选购,但其商品多局限于一种,比较单一。此时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开通服务号认证时,其与微信平台为服务合同关系。
最主要的就是要探讨微信平台在微商交易行为中,其是否为商主体身份,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收取信息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二、微商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制
(一)、完善工商登记制度
现行有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而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自然人微商主体可以不用办理工商登记,逃避监管。而正是自然人微商主体是大量出问题的地方,所以在《电子商务法》这一法律层面中,应该强制对微商主体进行工商登记,以加强监管。但是也应有例外情况要考虑,如人们偶尔一两次在网络上出售自己的闲置或二手商品,应允许不作为商主体看待,也就不用工商登记,但应进行在网络平台进行实名制登记,网络平台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存该交易的完整记录。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和长期性,人们这要做的目的是为了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同时这也是一种更加环保的行为。
(二)、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
就目前来说,微商平台的出现并没有规范化,其现在是一种相对放任的状态。因为其不是如电商一样是专门的交易平台,其核心作用是社交。那么现在微商平台的发展是朝着专业化发展。平台自然要起到市场监管的作用,包括商主体准入的审查义务和商品准入注意义务。而且,网络平台可以借鉴电商平台向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方式,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大学生消费及财商现状调查分析 张碧华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2] .大学生消费与财商现状调查分析 孔瑞; 陈运华; 张玄卿 中国证券期货 2012/12
[3] .浅谈微商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 蒲小黎 现代经济信息 2015/07
作者简介:罗洵(1991-),男,仡佬族,贵州遵义人,在读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
【关键词】:微商;法律关系;对策
一、微商涉及法律关系分析
(一)、微商涉及的主体
微商主要涉及的主体有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微信平台。正是因为涉及的主体比较多,且销售者经常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现,也未进行工商登记,消费者也在多数情况下不知道销售者和生产者的真实身份,造成消费者在进行法律维权时,找不到赔偿主体,导致诉讼无法进行。
(二)、微商中的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上述“买卖模式”中,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生产者系出卖人,销售者系买受人,生产者转移销售者所购买商品的所有权于销售者,销售者向生产者支付商品价款。经营者向生产者购买商品,其目的是为了销售该商品而获利。因此经营者具有营利性,且具有长期性,是符合商主体的特征。在上述“代理模式”中,生产者和经营者是“准行纪合同关系”。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经营者以自己的名义在销售商品,但其实际上是为生产者在销售商品,在商品销售出去后,生产者向经营者支付报酬。
(三)、微商中的生产者、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微商中的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在上述两种模式下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都是买卖合同关系,只不过在“买卖模式”下,经营者直接负担转移商品所有权于消费者的义务,也即是交付商品给消费者的义务;而在“代理模式”下,是由第三人(即生产者)承担转移商品所有权于消费者的义务,如果该第三人(生产者)违反约定不交付商品或是交付的商品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约定,则应由合同的当事人经营者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而实践中问题所在于,经营者大量都是自然人主体,而未进行工商登记或实名认证,造成消费者无法找到经营者。
微商中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仅在生产者生产的商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受损害,生产者构成加害给付,按照《侵權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是为了出于方便消费者的考虑,赋予消费者选择权,由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经营者或生产者索要赔偿的制度。
(四)、微商中的生产者、經营者与微信平台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营者、消费者与微信平台,其主要是通过手机号或者邮箱注册微信账号,其目的自然不是为了成立买卖合同关系而注册,因为微信平台作为一种社交软件,其圈层是社交圈层,即圈层里为自己的亲密好友。然而在微信平台,大多于朋友圈进行商品展示,然后卖给其好友。但其与微信平台并不是像淘宝那样的专业电商平台。
生产者、经营者可以通过微信平台开发出的服务号和公众号,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开通微信公众号或者服务号,进行硬文或者软文的推广来展示自己的商品,当然也可以用不同的方式来吸引消费者,其关注公众号或者服务号,即成为生产者或者经营者的隐形消费者,在服务号下有自己的商城,消费者可以进行选购,但其商品多局限于一种,比较单一。此时生产者与经营者在开通服务号认证时,其与微信平台为服务合同关系。
最主要的就是要探讨微信平台在微商交易行为中,其是否为商主体身份,其是否以营利为目的,是否收取信息服务费或其他费用。
二、微商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制
(一)、完善工商登记制度
现行有效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7条第2款规定:“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注册条件的,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而使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自然人微商主体可以不用办理工商登记,逃避监管。而正是自然人微商主体是大量出问题的地方,所以在《电子商务法》这一法律层面中,应该强制对微商主体进行工商登记,以加强监管。但是也应有例外情况要考虑,如人们偶尔一两次在网络上出售自己的闲置或二手商品,应允许不作为商主体看待,也就不用工商登记,但应进行在网络平台进行实名制登记,网络平台应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保存该交易的完整记录。因为这样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和长期性,人们这要做的目的是为了物尽其用,节约资源,同时这也是一种更加环保的行为。
(二)、明确网络平台的责任
就目前来说,微商平台的出现并没有规范化,其现在是一种相对放任的状态。因为其不是如电商一样是专门的交易平台,其核心作用是社交。那么现在微商平台的发展是朝着专业化发展。平台自然要起到市场监管的作用,包括商主体准入的审查义务和商品准入注意义务。而且,网络平台可以借鉴电商平台向经营者收取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方式,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 .大学生消费及财商现状调查分析 张碧华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2] .大学生消费与财商现状调查分析 孔瑞; 陈运华; 张玄卿 中国证券期货 2012/12
[3] .浅谈微商的影响及其发展前景 蒲小黎 现代经济信息 2015/07
作者简介:罗洵(1991-),男,仡佬族,贵州遵义人,在读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研究方向:民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