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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言论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包括言论的自由与不言论的自由。言论自由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个人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与国家的建设三个方面。需要提醒的是,言论自由不等于自由言论,因为无限制的言论自由最终将导致言论的不自由。因此,言论自由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受到法律的限制。
【关键词】: 公民;言论自由;法律限制
康德曾说过:“天赋人权只有一项,就是那与生俱来的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难免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放任,人们在充分重视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防止言论自由滥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此,我们要在法律上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一、言论的言论自由与不言论的言论自由
1.人的思想具有绝对的自由。思想的本质是自由的,但“思想自由必须附带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由于人的思想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因此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在一定的限度内,也就享有了“说错话”的权利。
2.言论自由包括人们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及不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或无需被强迫承认自己不接受的观点的自由。不言论虽然是人们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部分,但是这一权利需要我们正确行使,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不言论。比方说,对政府政策的不言论,则可能表示了消极的参政态度,甚至表示了对政府的不满乃至反抗;对于政府官员的失职行为或者腐败现象的不言论,则会助长权力滥用和腐败之风,公民的监督权利也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人们也要做到对不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行使,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言论自由。
二、公民言论自由的价值
1.言论自由对个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每个人的思想认识都是具有局限性的,充分的言论自由才能弥补个人认知上的不足。此外,言论自由也有利于发现真理。任何见解都可能或多或少地包含部分真理,若直接过滤掉“错误的意见”,可能存在把正确见解过滤掉的危险,而失去部分真理。言论自由也是个人其他自由权的保障。人的多种自由权的实现是以言论自由为保障的,胡适曾指出,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最要紧的是言论自由。譬如,当言论的充分自由,人们才能针对政治问题发表意见,或同意政府决策,或指出政府的不足,从而获得政治上的自由。
2.言论自由对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言论自由是维护公平秩序的有力武器。只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才会使个人融入社会,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社会的变革也需要言论自由。在暴力革命中,言论自由既存在着具有宣传纲领和鼓舞人心的作用工具性的价值,也存在着走向宽容与开放,进而为社会的渐进性改革提供良好条件的目的性的价值。
3.言论自由对国家建设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言论自由有助于监督公共权力。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享有了解政府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揭露政府官员失职之处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有效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对权力的滥用。其次,言论自由有助于制定公共政策。在现实中,当多数意见与少数的意见不一致时,人们往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压制少数意见,很可能造成多数人言论的专权。因此,保证充分的言论自由,有助于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
法律的制定与保障需要言论自由。法律从来不是自生的,而是公意的体现。人们有权将自己的不同意志反映给立法机关,并有足够的空间讨论这种意见的可行性,从而使人们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又促进了法制建设。其次,法律不可能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而此時言论所形成的舆论会对法律形成辅助作用,使人们的行为在法律未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正确的规范。
三、公民言论的法律限制
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也就是说,有些时候必须言论,有些时候不允许言论;有的时候可以保持沉默,有的时候不允许保持沉默。若不分场合、不分情况地言论或不言论,就会有损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因此,言论自由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法律对公民言论的限制。
首先是有損他人人格尊严的言论。我国宪法与法律对这一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三个方面。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然后是对他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一般而言,因言论对他人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某人的言论而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教唆、引诱的言论;二是由于某人言论的强迫而必须做出的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如威胁、恐吓的言论。
最后是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的言论。“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容忍任何人以言论或出版物公然煽动民众起来推翻自己,尤其是以暴力或其他违反宪法原则的方式变更国家的根本制度或推翻政府”。我国宪法及法律所禁止的有损国家及社会利益的言论主要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虚报、谎报重要信息的言论等。
2.法律对公民不言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不言论的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他人应该知悉的信息不得不言论。如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对于一些事项必须予以指明,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对保险信息必须如实说明等。其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许不言论。如战争过程中不得隐瞒军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不言论,对发现火灾隐患的不得不言论,对发现动物疫情的不得不言论,而是必须如实通报有关部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对言论自由应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其价值,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对其滥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言论自由应当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同时必须以真实论述与表达意见为出发点,如故意隐瞒事实或扭曲事实,尤其是以言论威胁他人的行为则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实际上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既是制约,又是保护。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权利的科学导言》,转引自《西方人权学说(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2][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骙译:《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3]李瑜青:《伏尔泰经典文存》[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
[4][美]托马斯著,马清淮等译:《潘恩.潘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潘璐,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 公民;言论自由;法律限制
康德曾说过:“天赋人权只有一项,就是那与生俱来的自由。”言论自由作为公民最基本的一项权利,在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公民的言论自由权难免会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言论自由并不意味着言论的放任,人们在充分重视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防止言论自由滥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此,我们要在法律上对言论自由进行合理的限制。
一、言论的言论自由与不言论的言论自由
1.人的思想具有绝对的自由。思想的本质是自由的,但“思想自由必须附带言论自由、著作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和平讨论自由”。由于人的思想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因此公民在享有言论自由的同时,在一定的限度内,也就享有了“说错话”的权利。
2.言论自由包括人们表达自己的思想观点时不受他人非法干涉,及不表达自己的观点看法或无需被强迫承认自己不接受的观点的自由。不言论虽然是人们言论自由权利的一部分,但是这一权利需要我们正确行使,并不是任何时候都不言论。比方说,对政府政策的不言论,则可能表示了消极的参政态度,甚至表示了对政府的不满乃至反抗;对于政府官员的失职行为或者腐败现象的不言论,则会助长权力滥用和腐败之风,公民的监督权利也就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因此,人们也要做到对不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行使,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言论自由。
二、公民言论自由的价值
1.言论自由对个人来说具有重大意义。
每个人的思想认识都是具有局限性的,充分的言论自由才能弥补个人认知上的不足。此外,言论自由也有利于发现真理。任何见解都可能或多或少地包含部分真理,若直接过滤掉“错误的意见”,可能存在把正确见解过滤掉的危险,而失去部分真理。言论自由也是个人其他自由权的保障。人的多种自由权的实现是以言论自由为保障的,胡适曾指出,在一个民主国家里,最要紧的是言论自由。譬如,当言论的充分自由,人们才能针对政治问题发表意见,或同意政府决策,或指出政府的不足,从而获得政治上的自由。
2.言论自由对社会进步做出了突出贡献。
言论自由是维护公平秩序的有力武器。只有充分的言论自由才会使个人融入社会,使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能够发出自己的声音。社会的变革也需要言论自由。在暴力革命中,言论自由既存在着具有宣传纲领和鼓舞人心的作用工具性的价值,也存在着走向宽容与开放,进而为社会的渐进性改革提供良好条件的目的性的价值。
3.言论自由对国家建设起到积极推进作用。
言论自由有助于监督公共权力。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享有了解政府公共事务的权利,同时也有揭露政府官员失职之处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必须有效地行使言论自由权,对政府官员的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对权力的滥用。其次,言论自由有助于制定公共政策。在现实中,当多数意见与少数的意见不一致时,人们往往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来压制少数意见,很可能造成多数人言论的专权。因此,保证充分的言论自由,有助于推进民主政治的建设。
法律的制定与保障需要言论自由。法律从来不是自生的,而是公意的体现。人们有权将自己的不同意志反映给立法机关,并有足够的空间讨论这种意见的可行性,从而使人们权利得到保障的同时又促进了法制建设。其次,法律不可能规定人们的一切言论和行为,而此時言论所形成的舆论会对法律形成辅助作用,使人们的行为在法律未规定的范围内得到正确的规范。
三、公民言论的法律限制
言论自由并不等于自由言论。也就是说,有些时候必须言论,有些时候不允许言论;有的时候可以保持沉默,有的时候不允许保持沉默。若不分场合、不分情况地言论或不言论,就会有损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利益。因此,言论自由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限制,具体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
1.法律对公民言论的限制。
首先是有損他人人格尊严的言论。我国宪法与法律对这一内容的限制主要包括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三个方面。如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然后是对他人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言论。一般而言,因言论对他人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由于某人的言论而做出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教唆、引诱的言论;二是由于某人言论的强迫而必须做出的违背自己意愿的行为,如威胁、恐吓的言论。
最后是损害国家及社会利益的言论。“世界上没有哪一个国家的政府容忍任何人以言论或出版物公然煽动民众起来推翻自己,尤其是以暴力或其他违反宪法原则的方式变更国家的根本制度或推翻政府”。我国宪法及法律所禁止的有损国家及社会利益的言论主要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虚报、谎报重要信息的言论等。
2.法律对公民不言论的限制。
我国法律对不言论的限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对他人应该知悉的信息不得不言论。如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明确的答复,纳税人必须向税务机关如实反映情况,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对于一些事项必须予以指明,保险人及被保险人对保险信息必须如实说明等。其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不许不言论。如战争过程中不得隐瞒军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不言论,对发现火灾隐患的不得不言论,对发现动物疫情的不得不言论,而是必须如实通报有关部门。
四、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对言论自由应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其价值,另一方面又不能忽视对其滥用所造成的不良影响。言论自由应当是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表言论以及听取他人陈述意见,同时必须以真实论述与表达意见为出发点,如故意隐瞒事实或扭曲事实,尤其是以言论威胁他人的行为则会越过法律的界限,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实际上法律对言论自由的限制既是制约,又是保护。
参考文献:
[1][德]康德:《权利的科学导言》,转引自《西方人权学说(上)》,四川人民出版社,1994.
[2][英]约翰·密尔著,许宝骙译:《论自由》[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8.
[3]李瑜青:《伏尔泰经典文存》[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6.
[4][美]托马斯著,马清淮等译:《潘恩.潘恩选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
[5]甄树青:《论表达自由》[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潘璐,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