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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虽然败诉,但依旧有着很重要的价值。如今同性恋者权利运动在全球范围内的发展, 促使人们关注同性恋者权利面临的各种问题。争取同性恋者权利的曲折历程对现代人权文化提出了新的挑战,要求我们从宪法视角,尊重和保障同性恋者的权利,维护人的尊严与人类生活的多样性价值,并结合中国国情做出合理的政策与法律选择。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宪法保障
一、案情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男)与马明亮(男)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被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拒绝。两人遂以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焦点集中在如何理解《婚姻法》对“一夫一妻”的定义。被告芙蓉区民政局认为“一夫一妻”说明了结婚对象需为一男一女,而孙文麟的代理律师石伏龙认为,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两个概念,一夫一妻是针对于多夫或多妻而言的,而一男一女是指性别。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区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焦点问题
如何理解《婚姻法》对“一夫一妻”的定义。
(三)法理分析
1.法律规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上述一系列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并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
2.中国传统
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制,封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也是对其补充。传统中的一夫一妻均为一男一女,同性恋稍见于历史记载,也多为当时人们所不容。如宋代周密《癸辛杂识后集》“禁男娼 ”条所载: “闻东都( 北宋) 盛时,无赖男子亦用此以图衣食。政和中,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同性婚姻自古以来就没有社会和观念基础。
故将一夫一妻”的定义解释为“一男一女”既符合现行的法律,又合乎长久以来的情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变,中国同性恋者日益强化的身份意识在面对社会压力和长期的漠视之后开始发出声音谋求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笔者将从宪法保障这一角度,重新来探讨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
二、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
(一)同性恋的定义与现状
同性恋 (homosexuality) 一词是德国医生 Benkert 于 1869 年创造的。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同性婚姻,即同性恋者的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除了双方的性别相同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外,其它关系基本与传统婚姻一致。是特殊婚姻中占绝对多数的一类,国、内外对此争议也最为激烈。
中国目前尚无关于同性恋婚姻方面的立法, 但有关同性恋现象的调查研究已逐步开始。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同性恋者,这些同性恋者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受到他人的嘲笑和歧视,而且,很多同性恋者迫于外界的压力往往与没有感情的異性结婚,严重影响其婚姻质量。从法律规范上讲,迄今为止在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上,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这一群体权利仍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权利保护呈现出不确定性状态。如同性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同性恋者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是有争议的问题。2000 年 8 月《婚姻法 》 修改稿征求意见时,也有学者建议要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同等的权利。认为同性恋不合法的学者认为,《婚姻法 》 上规定的结婚条件实际上认可了同性恋婚姻的不合法。《婚姻法 》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人们往往认为,《婚姻法》上的“男女 ”的规定就意味着中国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但是,从宪法解释论的角度,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条文上的“男女 ” 的概念并非没有解释空间,应该从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立场进行价值多元化的判断。
(二)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宪法立场
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呼吁中国法对同性恋现象的正面回应,以适应人权保障背景下同性恋权利保护体系的发展。从宪法学的角度看,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平等权是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基础,有学者提出,应该改变我国法律规范对同性恋“保持距离 ”的現状,要正视同性恋现象的现实状况,落实宪法对尊重人格尊严、实现自由与平等等基本权利的承诺。当今中国,对于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 虽然已经大为减少,但是依然存在于一些人的心态中。这可以体现在真实的司法案件中,也体现在国家法律和公众的基本认识中。在中国,未来建立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体系,首先要从宪法保护体系的建构开始,通过宪法实施寻求同性恋权利保护的基本社会共识。
1.宪法保护每个人的婚姻自由
所谓社会伦理道德也并非一成不变,它是一个多元和发展的概念,并保持其开放性。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崇尚个人的平等自由和自我发展,关注曾被忽视或者视为禁忌的少数人的权利,实现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这本身就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不断成熟。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价值指引下,我们应该以开放、理性与宽容的态度来重新思考和解释《宪法 》 第49条“婚姻自由 ”在当代社会的内涵和价值变迁。
2.同性恋者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宪法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维护。我国《宪法修正案 》 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宪法生活中,我们没有理由对少数人群体的权利诉求视而不见。反对同性恋的各种意见,确有各种不同的理由和依据, 基于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他们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不应将个人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他人。一个理性社会需要其成员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少数人群给予宽容的对待。少数人的权利关怀是民主社会的道德与哲学,他们有时无法像多数人一样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国家的优先保护。民主社会需要对他们怀有足够的包容态度。在现代多元价值社会中,每一位社会成员需要有包容的心态和美德, 允许并尊重每一个人的自我选择和决定。
3.宪法保障同性恋者的自我决定权
在宪法的视域中,同性恋关系中的个人可以像异性婚姻中的个人一样,寻求在这些问题上的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 ”将成为所有人类的基本权利,不应在婚姻上做出区别对待,即使现实中不具有明确的合法性,也不能对同性恋群体给予不平等的待遇。个体往往是属于少数,他们需要社会的承认、尊重和法律的认可,需要其家庭生活的正常化。他们争取的只是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与个人幸福和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公民地位和权益。宪法的人文精神应该尊重每一个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追求其个人幸福,实现其自我决定权。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人的尊严、宽容与同性恋者权利的宪法保障.法学论坛,2016 (3).
[2]张宏诚.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之宪法基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作者简介:张博(1993—),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
【关键词】:同性恋;同性婚姻;宪法保障
一、案情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5年6月23日,孙文麟(男)与马明亮(男)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被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拒绝。两人遂以民政局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4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焦点集中在如何理解《婚姻法》对“一夫一妻”的定义。被告芙蓉区民政局认为“一夫一妻”说明了结婚对象需为一男一女,而孙文麟的代理律师石伏龙认为,一夫一妻和一男一女是两个概念,一夫一妻是针对于多夫或多妻而言的,而一男一女是指性别。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二条、第五条以及《婚姻登记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一夫一妻即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行政,因此芙蓉区民政局做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据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焦点问题
如何理解《婚姻法》对“一夫一妻”的定义。
(三)法理分析
1.法律规定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从上述一系列条文可以看出,我国关于缔结婚姻关系的两人需为一男一女,现行法律并没有为同性恋登记婚姻的规定。
2.中国传统
中国自古以来,一直实行“一夫一妻”制,封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多妾制”也是对其补充。传统中的一夫一妻均为一男一女,同性恋稍见于历史记载,也多为当时人们所不容。如宋代周密《癸辛杂识后集》“禁男娼 ”条所载: “闻东都( 北宋) 盛时,无赖男子亦用此以图衣食。政和中,始立法告捕,男子为娼者杖一百,赏钱五十贯。”同性婚姻自古以来就没有社会和观念基础。
故将一夫一妻”的定义解释为“一男一女”既符合现行的法律,又合乎长久以来的情理。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社会的转变,中国同性恋者日益强化的身份意识在面对社会压力和长期的漠视之后开始发出声音谋求同性婚姻的合法化。笔者将从宪法保障这一角度,重新来探讨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
二、同性恋者的权利保护
(一)同性恋的定义与现状
同性恋 (homosexuality) 一词是德国医生 Benkert 于 1869 年创造的。它是指对异性不能做出性反应,却被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所吸引。同性婚姻,即同性恋者的婚姻,是指两个相同性别的男性或女性所组成的、具有固定伴侣关系的一种婚姻形式。除了双方的性别相同而无法进行传统意义上的性生殖外,其它关系基本与传统婚姻一致。是特殊婚姻中占绝对多数的一类,国、内外对此争议也最为激烈。
中国目前尚无关于同性恋婚姻方面的立法, 但有关同性恋现象的调查研究已逐步开始。目前,我国存在大量的同性恋者,这些同性恋者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受到他人的嘲笑和歧视,而且,很多同性恋者迫于外界的压力往往与没有感情的異性结婚,严重影响其婚姻质量。从法律规范上讲,迄今为止在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上,中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就是说这一群体权利仍然处在合法与违法之间的“灰色地带”,其权利保护呈现出不确定性状态。如同性恋行为是否合法以及同性恋者婚姻是否具有合法性是有争议的问题。2000 年 8 月《婚姻法 》 修改稿征求意见时,也有学者建议要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同等的权利。认为同性恋不合法的学者认为,《婚姻法 》 上规定的结婚条件实际上认可了同性恋婚姻的不合法。《婚姻法 》 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人们往往认为,《婚姻法》上的“男女 ”的规定就意味着中国不承认同性之间的婚姻。但是,从宪法解释论的角度,随着社会的变迁,法律条文上的“男女 ” 的概念并非没有解释空间,应该从有利于权利保护的立场进行价值多元化的判断。
(二)同性恋者权利保护的宪法立场
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呼吁中国法对同性恋现象的正面回应,以适应人权保障背景下同性恋权利保护体系的发展。从宪法学的角度看,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和平等权是保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基础,有学者提出,应该改变我国法律规范对同性恋“保持距离 ”的現状,要正视同性恋现象的现实状况,落实宪法对尊重人格尊严、实现自由与平等等基本权利的承诺。当今中国,对于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 虽然已经大为减少,但是依然存在于一些人的心态中。这可以体现在真实的司法案件中,也体现在国家法律和公众的基本认识中。在中国,未来建立同性恋者权利的保护体系,首先要从宪法保护体系的建构开始,通过宪法实施寻求同性恋权利保护的基本社会共识。
1.宪法保护每个人的婚姻自由
所谓社会伦理道德也并非一成不变,它是一个多元和发展的概念,并保持其开放性。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崇尚个人的平等自由和自我发展,关注曾被忽视或者视为禁忌的少数人的权利,实现对同性婚姻的法律认可,这本身就体现了时代的进步和社会文明的不断成熟。在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的价值指引下,我们应该以开放、理性与宽容的态度来重新思考和解释《宪法 》 第49条“婚姻自由 ”在当代社会的内涵和价值变迁。
2.同性恋者保护是人权保障的需要
宪法的终极追求是对人的价值和尊严的维护。我国《宪法修正案 》 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宪法生活中,我们没有理由对少数人群体的权利诉求视而不见。反对同性恋的各种意见,确有各种不同的理由和依据, 基于属于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他们有权表达自己的观点。但是不应将个人的道德标准强加于他人。一个理性社会需要其成员对包括同性恋在内的少数人群给予宽容的对待。少数人的权利关怀是民主社会的道德与哲学,他们有时无法像多数人一样保护自己的利益,需要国家的优先保护。民主社会需要对他们怀有足够的包容态度。在现代多元价值社会中,每一位社会成员需要有包容的心态和美德, 允许并尊重每一个人的自我选择和决定。
3.宪法保障同性恋者的自我决定权
在宪法的视域中,同性恋关系中的个人可以像异性婚姻中的个人一样,寻求在这些问题上的自我决定权。“自我决定权 ”将成为所有人类的基本权利,不应在婚姻上做出区别对待,即使现实中不具有明确的合法性,也不能对同性恋群体给予不平等的待遇。个体往往是属于少数,他们需要社会的承认、尊重和法律的认可,需要其家庭生活的正常化。他们争取的只是个人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与个人幸福和尊严联系在一起的公民地位和权益。宪法的人文精神应该尊重每一个人在不损害他人权益的前提下追求其个人幸福,实现其自我决定权。
参考文献:
[1]韩大元.人的尊严、宽容与同性恋者权利的宪法保障.法学论坛,2016 (3).
[2]张宏诚.同性恋者权利平等保障之宪法基础.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2.
作者简介:张博(1993—),男,汉族,河南平顶山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