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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腐败犯罪是从古至今一直存在的一种社会现象,其危害烈度,远远大于一般街头犯罪和简单的经济犯罪,而司法正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一种即时实现的控制手段,因此,本文结合我国当前腐败犯罪的犯罪现象和特点,以司法为落脚点,从司法理念、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制度这三个重要方面来研究和探讨遏制腐败犯罪的对策的重要意义,旨在尽可能探索出可以有效遏制我国腐败犯罪的司法对策。
【关键词】:腐败犯罪;犯罪特点;对策研究
一、前言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变化,政治体制改革还严重滞后,腐败犯罪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腐败是指行为主体滥用或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为每一类犯罪现象都有其出现的根据,司法公正对打击和预防犯罪来说又是最后一道屏障,在广大老百姓的关注下,腐败问题也日趋成为了焦点问题。
二、腐败犯罪的犯罪现象与特点
1.权钱交易现象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换取长远的利益。
2.腐败犯罪腐败犯罪向行政、司法部门渗透蔓延。
当前,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大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与利益的结合点,与公众社会广泛接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对于经济活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贿赂犯罪分子将目标转向他们,不仅是为直接获取金钱和其他眼前利益,而且要谋取“靠山”,形成“势力”和“保护伞”。腐败犯罪的犯罪主体已经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行政、司法等部门。
3.腐败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实施腐败犯罪的犯罪大都属智能犯罪,他们都异常狡猾,犯罪手段十分隐蔽。所以,腐败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与犯罪主体的身份紧密相关,他们一般都有职有权,作案前后都有准备和对策,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次,腐败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易相互包容,若犯罪分子避重就轻,逃避侦查审判并非难事。再则,犯罪其性质往往与民事馈赠等行为、经济转轨期法律法规的漏洞等混合在一起,所以说腐败犯罪的欺骗性和隐蔽性都很强。
三、 遏制腐败犯罪的司法对策
1.树立一个立足中国国情的司法反腐理念
“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我国要开展反腐工作,就必须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道路。具体来说,就是在推进反腐倡廉进程中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加强司法机关对反腐倡廉的正确理论认知。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结合中国国情将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根植于心,才有可能将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地顺利展开。
2.逐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反腐程序
首先,即时有效地开展立案工作,不应为了追求立案数量,做出侵害返祖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自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以来,大力加强了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少重量级官员随之落马。但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反腐工作在侦查方面还存在着模式过旧、侦查力量不集中等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加强侦查技术的提高,健全侦查体制,以完善腐败犯罪的司法侦查程序。
其次,腐败犯罪大多是“一对一”的,这就使得腐败犯罪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增强自己的专业水平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高侦查技术的科技含量,改革本机构的内部领导体制比如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使侦查工作不受到外界的干扰,以确保侦查机关工作独立、有序进行。
再次,完善腐败犯罪的执行程序。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執行程序作为司法活动进行的最后环节,对于服刑待遇特殊化问题应该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秦城监狱,但内设有单独的洗手间、坐式马桶等,他可以读书看报看电视写材料,服刑期间西装革履,每天上午在监室门口打打太极,散步。毫无疑问,这种优厚待遇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我们呼吁:“实现服刑待遇平等,避免特殊化”。完善好我国腐败犯罪的执行程序,使司法活动中的执行环节有序进行。
3.加强与司法反腐配套的制度保障
首先,物质决定意识,没有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做基础,司法反腐工作也难以有效进行。我国的司法部门目前还未能完全脱离对财务部门的依赖,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财政方面受制于相关的行政机构。,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不得不依靠行政拨款,这样显然大大影响了司法反腐的独立性,使司法系统出现“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的特点。因此,不应该让经济问题成为影响司法独立性的案外因素。其次,可在司法反腐中充分专业的办案人员,避免经费不足,案多人少的问题,使腐败犯罪的案件得到高效办理。
其次,建立有效的保护、激励制度。为了保障司法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腐败犯罪的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和激励也十分重要。因为司法反腐与举报人、证人的举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举证关系到司法反腐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在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的举报人、证人的身份信息遭到泄露,甚至还遭到不法分子的打击报复。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则,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应该在惩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的内部设置一个统一的案件管理部门,以对案件流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对办案质量进行有效评估、宏观把控。其次,科学合理地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比如为腐败犯罪开设一个网络信息查询系统、人工在线服务系统、适度公开腐败犯罪的相关动态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让权力放在阳光下,以完善腐败犯罪的司法监督体制。
四、结语
腐败犯罪现象历朝历代都有,这种现象是人的本性贪念所致,加上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腐败现象仍然没办法得到有效遏制。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用司法手段来惩制腐败,应该是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的方式,也应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本文重在从司法层面来考量,试着以司法理念、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制度为切入点,积极努力地探讨出一个符合当前中国国情,顺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反腐倡廉的路径,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类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胡云腾:《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实务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胡锦涛:《人民日报》,2012年11月9日版。
[3]郭道晖:《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4]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意]贝卡里亞:《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作者简介:潘璐,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关键词】:腐败犯罪;犯罪特点;对策研究
一、前言
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经济体制发生了显著变化,政治体制改革还严重滞后,腐败犯罪的问题也日益凸显。从犯罪学的视角来看,腐败是指行为主体滥用或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它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因为每一类犯罪现象都有其出现的根据,司法公正对打击和预防犯罪来说又是最后一道屏障,在广大老百姓的关注下,腐败问题也日趋成为了焦点问题。
二、腐败犯罪的犯罪现象与特点
1.权钱交易现象严重
以贿赂罪为例,某些地方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并从一种单向的行为变为双向的行为。出卖权力、接受贿赂的掌权者也步入商业化的浪潮,甚至把行使权力作为一种经营活动,以权力为资本,以获取利润为目的。他们已经不满足于明面上或暗下里被动地接受贿赂,而是通过种种奇妙的暗示或洒酣耳热后的“失言”、“自白”,做“姜太公钓鱼”,寻求合作者,进行合伙经营,换取长远的利益。
2.腐败犯罪腐败犯罪向行政、司法部门渗透蔓延。
当前,行贿受贿等腐败行为在许多地方已经公开化、广泛化。由于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大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与利益的结合点,与公众社会广泛接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量经济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执法部门越来越多地介入经济生活,对于经济活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作用。这就使越来越多的贿赂犯罪分子将目标转向他们,不仅是为直接获取金钱和其他眼前利益,而且要谋取“靠山”,形成“势力”和“保护伞”。腐败犯罪的犯罪主体已经从自然人发展到法人,从经济部门蔓延到行政、司法等部门。
3.腐败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实施腐败犯罪的犯罪大都属智能犯罪,他们都异常狡猾,犯罪手段十分隐蔽。所以,腐败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和复杂性。这与犯罪主体的身份紧密相关,他们一般都有职有权,作案前后都有准备和对策,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其次,腐败犯罪和其他经济犯罪交织在一起,易相互包容,若犯罪分子避重就轻,逃避侦查审判并非难事。再则,犯罪其性质往往与民事馈赠等行为、经济转轨期法律法规的漏洞等混合在一起,所以说腐败犯罪的欺骗性和隐蔽性都很强。
三、 遏制腐败犯罪的司法对策
1.树立一个立足中国国情的司法反腐理念
“司法是主持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体现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特别是法治文明的窗口。”我国要开展反腐工作,就必须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倡廉道路。具体来说,就是在推进反腐倡廉进程中立足于中国的国情,加强司法机关对反腐倡廉的正确理论认知。俗话说,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只有结合中国国情将正确的司法理念去根植于心,才有可能将司法工作公平公正地顺利展开。
2.逐步完善我国的司法反腐程序
首先,即时有效地开展立案工作,不应为了追求立案数量,做出侵害返祖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自习近平总书记上任以来,大力加强了我国的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不少重量级官员随之落马。但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反腐工作在侦查方面还存在着模式过旧、侦查力量不集中等问题,这需要我们不断加强侦查技术的提高,健全侦查体制,以完善腐败犯罪的司法侦查程序。
其次,腐败犯罪大多是“一对一”的,这就使得腐败犯罪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我国的侦查机关在增强自己的专业水平的同时还可以通过提高侦查技术的科技含量,改革本机构的内部领导体制比如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使侦查工作不受到外界的干扰,以确保侦查机关工作独立、有序进行。
再次,完善腐败犯罪的执行程序。所谓:“徒法不足以自行”,執行程序作为司法活动进行的最后环节,对于服刑待遇特殊化问题应该得到有效遏制。2009年,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在秦城监狱,但内设有单独的洗手间、坐式马桶等,他可以读书看报看电视写材料,服刑期间西装革履,每天上午在监室门口打打太极,散步。毫无疑问,这种优厚待遇严重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我们呼吁:“实现服刑待遇平等,避免特殊化”。完善好我国腐败犯罪的执行程序,使司法活动中的执行环节有序进行。
3.加强与司法反腐配套的制度保障
首先,物质决定意识,没有一定的客观物质条件做基础,司法反腐工作也难以有效进行。我国的司法部门目前还未能完全脱离对财务部门的依赖,这就使得司法机关在财政方面受制于相关的行政机构。,在惩治犯罪的过程中不得不依靠行政拨款,这样显然大大影响了司法反腐的独立性,使司法系统出现“行政化、地方化和功利化”的特点。因此,不应该让经济问题成为影响司法独立性的案外因素。其次,可在司法反腐中充分专业的办案人员,避免经费不足,案多人少的问题,使腐败犯罪的案件得到高效办理。
其次,建立有效的保护、激励制度。为了保障司法反腐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腐败犯罪的举报人、证人的保护和激励也十分重要。因为司法反腐与举报人、证人的举证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他们的举证关系到司法反腐工作的正常开展。我国在腐败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的举报人、证人的身份信息遭到泄露,甚至还遭到不法分子的打击报复。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制有利于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再则,完善司法监督机制
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司法监督机制,具体而言,应该在惩治腐败犯罪的过程中,对司法机关的内部设置一个统一的案件管理部门,以对案件流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管和对办案质量进行有效评估、宏观把控。其次,科学合理地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比如为腐败犯罪开设一个网络信息查询系统、人工在线服务系统、适度公开腐败犯罪的相关动态信息。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言论自由权,让权力放在阳光下,以完善腐败犯罪的司法监督体制。
四、结语
腐败犯罪现象历朝历代都有,这种现象是人的本性贪念所致,加上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腐败现象仍然没办法得到有效遏制。因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用司法手段来惩制腐败,应该是稳定社会秩序最重要的方式,也应是最直接有效的方式。因此本文重在从司法层面来考量,试着以司法理念、司法程序以及司法制度为切入点,积极努力地探讨出一个符合当前中国国情,顺应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反腐倡廉的路径,从而有效地遏制腐败类犯罪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胡云腾:《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实务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2]胡锦涛:《人民日报》,2012年11月9日版。
[3]郭道晖:《法律科学》1991年第1期。
[4]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5][意]贝卡里亞:《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作者简介:潘璐,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