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以我国高校法学教育为视角,结合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教育,从人才培养模式、培养方法、课程体系、与司法实务部门紧密合作以及考核办法等方面进行探索,旨在构建能服务社会的应用型卓越律师人才培养模式进行阐述。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律师人才;培养
近年来因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培养体系还不够完善,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高校应以培养实践应用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法律人才为目标,加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这是当前法学教育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其中对于卓越应用型律师人才培养、造就也是这一课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高校加强对应用型律师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
我国正处于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而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到了变革的关键路口,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发展的最终保障,都需要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来维持。而律师制度,则是司法公平和经济发展的最佳契合点,加强高校对律师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将大幅度地增强律师的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使律师更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成为稳定社会、协调社会、和谐各种矛盾关系的润滑剂,同时高素质的律师也可以熟练地运用各种规则和法律技巧,对政府部门、司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促进。
(二)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 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 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
(三)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法律人才具有独特的属性,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法律人才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有着特定的表现形式,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刑事侦查人员、企业法务人员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人才又表现为一种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载体,法律人才的职业属性决定着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面向生产、建设一线,满足社会实践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面向。
二、當前贵州民族大学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现状
(一)人才培养模式
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采用“1+1+1”模式,即用1年的时间学习理论知识(在学校进行,由法学专业负责);用1年时间从事审判实践能力培养学习(在法院进行,由法院负责);用1年时间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其中,用1年时间在社会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践能力培养学习的模式,称为“平台式”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把法律实务部门作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个平台和主体,将法科学生放到实务部门进行培养。法律实务部门为法科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与具体案件办理、文书制作等工作。
(二)人才培养方法
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方法具体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环节。1.理论教学。理论课程旨在培养法科学生掌握较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学习时间为1年,作为理论学习阶段的课程,主要是强调法学理论、法学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推理能力等相结合。2.实践教学。为了加强对应用型法科学生的培养,学校采用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一是校内实践教学。增加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如开设模拟法庭审判训练、 审判文书训练、调解训练、法律谈判训练等实践演练课程,并邀请法院具有较高审判理论水平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给予现场评价和指导。二是校外实践教学。安排法科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如审判、检察等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让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直觀地感知、体验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基本程序、工作方式等,进而加强法科学生对法律实务认知的学习。
三、应用型律师人才的培养启示
(一)构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是法律教育内容的核心环节,也是法学院法律教育改革的重点。法律实践课程不应拘泥于法学院内部,可以组织学生到法律实践部门进行观摩学习,建立与职业部门的合作关系,让学生担任一定的辅助职务,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及技巧运用能力;封闭的法学教育会限制法律人才的全方位发展,法学院在法学教育中设立法学专业(律师学方向),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培养方案,构建面向社会的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专业培养模式,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技巧以及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实现法律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紧密衔接,为学生毕业后能直接适应律师业务工作的需要打下良好基础。
(二)探索改革实践性教育教学方法
强化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现阶段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多以教师单方讲授、学生被动听课为主,“问题式”、“启发式 ”、“互动式”教学方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学生参与教学的力度不够。另外,绝大多数法学教师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经历,对有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体会不深,导致其在教学过程中偏重理论讲授,而对法律的适用关切不够。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强调实践性、应用性和技术性,以专业知识的运用、实际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教师单方讲授、学生被动听课的传统教学方法难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为此,要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的参与性,采取 “参与式”教学方法,不仅要达成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目标,而且要使学生认识到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的契合程度,深刻体会专业知识运用的过程及方法。
作者简介:王明明(1988—),男,山东潍坊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注: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律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与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合作研究课题“贵州省应用型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研究”资助项目研究成果。
【关键词】:高校;法学教育;律师人才;培养
近年来因法治理念教育还不够深入,培养模式相对单一,培养体系还不够完善,学生实践能力总体不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培养不足。高校应以培养实践应用能力强的应用型复合法律人才为目标,加强学生实践应用能力培养,这是当前法学教育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而其中对于卓越应用型律师人才培养、造就也是这一课题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高校加强对应用型律师人才培养的意义
(一)符合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趋势
我国正处于一个政治体制改革的初始阶段,而司法体制作为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到了变革的关键路口,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发展的最终保障,都需要一个良好的司法体制来维持。而律师制度,则是司法公平和经济发展的最佳契合点,加强高校对律师人才培养培训,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将大幅度地增强律师的在司法体制中的作用,使律师更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成为稳定社会、协调社会、和谐各种矛盾关系的润滑剂,同时高素质的律师也可以熟练地运用各种规则和法律技巧,对政府部门、司法机构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促进。
(二)有助于彰显法学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
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第二条规定:“法学教育应当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要适应多样化法律职业要求,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化学生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强化学生法律实务技能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法律职业的种类很多,如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和法制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等,而律师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 所以,以律师为培养目标的教育,最能突显法律的职业教育特质,能够克服以往法律教育纯理论化、 抽象概念化和远离法律实践的弊端。
(三)符合分类培养法律人才的改革思路
当前,分类培养是国家法学教育改革的主要思路。法律人才具有独特的属性,在社会生活实践中,法律人才所从事的职业往往有着特定的表现形式,如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刑事侦查人员、企业法务人员等,从这个意义上而言,法律人才又表现为一种法律职业人才。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才培养的载体,法律人才的职业属性决定着法学教育是一种职业教育,培养面向生产、建设一线,满足社会实践需要的法律职业人才是法学教育的基本面向。
二、當前贵州民族大学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现状
(一)人才培养模式
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主要采用“1+1+1”模式,即用1年的时间学习理论知识(在学校进行,由法学专业负责);用1年时间从事审判实践能力培养学习(在法院进行,由法院负责);用1年时间撰写学士学位论文。其中,用1年时间在社会法律实务部门进行实践能力培养学习的模式,称为“平台式”实践教学模式。该模式把法律实务部门作为法科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一个平台和主体,将法科学生放到实务部门进行培养。法律实务部门为法科学生指定指导教师,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参与具体案件办理、文书制作等工作。
(二)人才培养方法
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方法具体分为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两个环节。1.理论教学。理论课程旨在培养法科学生掌握较坚实的法学理论知识。理论学习时间为1年,作为理论学习阶段的课程,主要是强调法学理论、法学方法、法律思维、法律语言、法律推理能力等相结合。2.实践教学。为了加强对应用型法科学生的培养,学校采用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实践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一是校内实践教学。增加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实践课程在整个教学计划中的比重,如开设模拟法庭审判训练、 审判文书训练、调解训练、法律谈判训练等实践演练课程,并邀请法院具有较高审判理论水平和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给予现场评价和指导。二是校外实践教学。安排法科学生到法律实务部门开展如审判、检察等应用能力的培养与训练,让法科学生在法律实务部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直觀地感知、体验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基本程序、工作方式等,进而加强法科学生对法律实务认知的学习。
三、应用型律师人才的培养启示
(一)构建应用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
课程设置是法律教育内容的核心环节,也是法学院法律教育改革的重点。法律实践课程不应拘泥于法学院内部,可以组织学生到法律实践部门进行观摩学习,建立与职业部门的合作关系,让学生担任一定的辅助职务,锻炼学生的法律思维及技巧运用能力;封闭的法学教育会限制法律人才的全方位发展,法学院在法学教育中设立法学专业(律师学方向),科学确定专业培养目标,优化专业培养方案,构建面向社会的课程体系,强化实践性教学环节,改革专业培养模式,重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和职业技巧以及创新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培养,实现法律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需求的紧密衔接,为学生毕业后能直接适应律师业务工作的需要打下良好基础。
(二)探索改革实践性教育教学方法
强化实践性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在法学教育过程中,现阶段所采取的教学方法多以教师单方讲授、学生被动听课为主,“问题式”、“启发式 ”、“互动式”教学方法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学生参与教学的力度不够。另外,绝大多数法学教师没有从事法律职业的经历,对有效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法体会不深,导致其在教学过程中偏重理论讲授,而对法律的适用关切不够。应用型本科院校的教学强调实践性、应用性和技术性,以专业知识的运用、实际问题的解决为导向,教师单方讲授、学生被动听课的传统教学方法难以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为此,要突出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强调学生的参与性,采取 “参与式”教学方法,不仅要达成向学生传授专业知识的目标,而且要使学生认识到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实践的契合程度,深刻体会专业知识运用的过程及方法。
作者简介:王明明(1988—),男,山东潍坊人,贵州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司法制度。
注:本文系贵州民族大学律师专业学位研究生工作站与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合作研究课题“贵州省应用型卓越律师人才培养研究”资助项目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