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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任何一项民事权利都要受到某种限制,诉讼时效即是从时间上对民事权利的行使给予限制的制度。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物权法》均未对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做出规定,导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出现了许多争议。本文结合典型的立法例,探寻我们国目前相关立法趋向和完善。
关键字: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通常意义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种,物权作用说。该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故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第二种独立请求权说。该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它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第三种债权说。该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因此应当适用债权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和功能
关于诉讼时效(消灭时效)适用的法律效果,民法学界存在三种学说:一是诉权消灭说(我国采取);二是实体权利消灭说;三是抗辩权发生说。我们认为,无论采何种学说,消灭时效届满都导致权利实质上归于消灭。所谓的自然债务与裸体权利都是虚无缥缈的,仅仅具有理论意义而已。一项权利如果得不到法律保护,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的功能,学理认为有三:首先是促进权利关系安定;二是保护义务人;三是对疏于行使请求权人以有效压力。
三、诉讼时效制度在物权请求权上的适用探讨
就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肯定说,即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在于:其一,它并非基本物权的一部分,而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其二,它适用诉讼时效,可以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二是否定说,即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在于:其一,它不是独立的请求权,而是物权权能的一种,它不得脱离其基本物权而消灭;否则,将使物权成为有名无实之权利。其二,只要出现物的侵害,物权请求权就会不断发生,它也无法因时效而消灭。三是折中说。此种观点或者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应当适用消灭时效,而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适用;或者认为,在登记的不动产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在其他物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立法例
关于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各国立法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以瑞士为代表。瑞士债务法典第130条规定,“诉讼时效自债务到期时开始计算。”依此规定,在瑞士,只有债权请求权方能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德国、台湾为代表。德国民法典(2002年版)第194条第1款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拘束。”此处立法虽然未明确表示物权请求权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德国学说界通说认为,德国法上,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亦当然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台湾民法典第 125 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此处立法亦未明确表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台湾司法实务界多有判例认定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及处理选择
《物权法》中相关法条: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我国立法者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不作规定。值得探讨的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否适用?我认为,考虑到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具体来说:其一,原物返还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原物返还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所有人虽享有所有权但无法请求返还的尴尬局面。其二,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无法适用消灭时效。就物权而言,只要出现物的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就会不断发生。二者适用诉讼时效也没有实际意义。
德国物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在限制的立法例,适合的是德国的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我们不应该照搬照抄德国的立法例,而是应该立足本土,确定通常情况下对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下可以援用占有的期间制度对善意占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 周友军.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社会科学研究.第2008年第3期
[2] 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3] 张鹏.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4]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 杨立新.物权纠纷、物权请求权及物权纠纷的裁判方法.杨立新民商法网
[7]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8] 王明锁.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民法保护机制.中国法学.第2003年第1期
[9]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1] http://www.law1954.com/article/sort01/info-33122.html 2010-6-9
[12]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1890 2010-6-9
关键字:物权请求权 诉讼时效
一、物权请求权的性质
物权请求权,通常意义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者有被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权利。对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理论界存在以下三种学说:第一种,物权作用说。该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或权能的体现,故物权请求权不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第二种独立请求权说。该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既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它在性质上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第三种债权说。该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债权,因此应当适用债权的规定。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和功能
关于诉讼时效(消灭时效)适用的法律效果,民法学界存在三种学说:一是诉权消灭说(我国采取);二是实体权利消灭说;三是抗辩权发生说。我们认为,无论采何种学说,消灭时效届满都导致权利实质上归于消灭。所谓的自然债务与裸体权利都是虚无缥缈的,仅仅具有理论意义而已。一项权利如果得不到法律保护,就不能算作真正的权利。关于诉讼时效的功能,学理认为有三:首先是促进权利关系安定;二是保护义务人;三是对疏于行使请求权人以有效压力。
三、诉讼时效制度在物权请求权上的适用探讨
就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而言,主要有三种不同的观点:一是肯定说,即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在于:其一,它并非基本物权的一部分,而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其二,它适用诉讼时效,可以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二是否定说,即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理由在于:其一,它不是独立的请求权,而是物权权能的一种,它不得脱离其基本物权而消灭;否则,将使物权成为有名无实之权利。其二,只要出现物的侵害,物权请求权就会不断发生,它也无法因时效而消灭。三是折中说。此种观点或者认为,原物返还请求权不应当适用消灭时效,而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应当适用;或者认为,在登记的不动产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而在其他物之上产生的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立法例
关于物权请求权应否适用诉讼时效,各国立法上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以瑞士为代表。瑞士债务法典第130条规定,“诉讼时效自债务到期时开始计算。”依此规定,在瑞士,只有债权请求权方能适用诉讼时效,物权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以德国、台湾为代表。德国民法典(2002年版)第194条第1款规定,“请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拘束。”此处立法虽然未明确表示物权请求权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德国学说界通说认为,德国法上,诉讼时效原则上适用于一切请求权,因此,物权请求权亦当然应适用于诉讼时效制度。台湾民法典第 125 条规定,“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此处立法亦未明确表示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但是,台湾司法实务界多有判例认定物权请求权应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二)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及处理选择
《物权法》中相关法条: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八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我国立法者对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的问题不作规定。值得探讨的是,《民法通则》的规定是否适用?我认为,考虑到物权请求权的特殊性,《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具体来说:其一,原物返还请求权不能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原物返还请求权如果适用诉讼时效,将导致所有人虽享有所有权但无法请求返还的尴尬局面。其二,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无法适用消灭时效。就物权而言,只要出现物的侵害,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就会不断发生。二者适用诉讼时效也没有实际意义。
德国物权请求权受诉讼时效在限制的立法例,适合的是德国的经济发展的要求。然而我们不应该照搬照抄德国的立法例,而是应该立足本土,确定通常情况下对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特殊情况下可以援用占有的期间制度对善意占有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 周友军.我国物权请求权制度的解释论.社会科学研究.第2008年第3期
[2] 李建华.杨代雄.赵军.论我国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选择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法学评论.2003年第5期
[3] 张鹏.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4] 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5]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6] 杨立新.物权纠纷、物权请求权及物权纠纷的裁判方法.杨立新民商法网
[7] 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8] 王明锁.物上请求权与物权民法保护机制.中国法学.第2003年第1期
[9]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10]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条文、说明、理由与参考立法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11] http://www.law1954.com/article/sort01/info-33122.html 2010-6-9
[12] 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21890 2010-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