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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是通过转换被追诉者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来实现的,它有利于打击隐蔽性强,取证难的犯罪,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对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概念和意义进行探讨,分析我国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同时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构我国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利于完善我国的证人制度。
关键词:污点证人 刑事责任 豁免 构想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交换。国外的司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
1、污点证人的概念
污点证人,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1]污点证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身为犯罪分子的污点证人;二是本身为侦查人员,但为了侦查的需要而作为卧底参加犯罪的污点证人。本文只探讨第一种情形。
2、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在刑事范围内政府为获得证人的证言而给予证人的免除追诉的自由,政府因此可以不受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限制,从而强迫证人出庭作证。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又称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要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案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罪犯做出承诺,如果他们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一种制度。[2]
3、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分析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它体现了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同时也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赋予了被追诉者辩护权,保护了他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之间的矛盾。这一原则对解决刑事诉讼中倚重口供,防止刑讯逼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情节复杂,隐蔽性强,取证难的案件中如果证人为了使自己避免陷于不利局面而行使沉默权,检控机关因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的限制而不能指控犯罪,使得罪犯逍遥法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二、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1、诉讼经济原则要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先进,犯罪活动的组织化、隐蔽化日益加强,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取证工作尤为困难,而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相对落后,人员不足,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侦破提出公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的猖獗,甚至很多的案件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由于关键性的证据缺失,而不能定罪量刑。这些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原则。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能够及时获得关键性的证据,对于定罪量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符合了公平正义和诉讼经济原则相结合的发展趋势。
2、利益权衡原理要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常言所说的两害相比取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讲的就是权衡原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是国家在豁免罪行和打击犯罪之间进行权衡而做出的决定。虽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放弃了对一部分罪行的追诉,但这一部分是轻微罪行,它能有效地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维护了更大的司法利益。对于控方取证难的案件,通过作证豁免,获得污点证人重要的证言以及获取的证据,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的帮助。虽然未能对污点证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似乎有违社会正义,但惩罚了更为严重的犯罪,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机关实现了更大的社会正义。
三、建立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想
我国目前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中都有类似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规定,但这些都是零散的,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制度,这有利于证人制度的完善,也有利法律的健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国外立法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该项制度:
1、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
污点证人豁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犯罪的放任,以此来获得更大的正义,因此我们在设计该项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其负面作用,不能任何犯罪都适用该制度。具体来讲,主要是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中适用:一是贪污受贿案件。二是组织性较强的犯罪。如黑社会性质案件,黄赌毒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等。三是雇凶杀人等案件。四是严重的,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共同犯罪案件。
2、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适用是放弃对部分犯罪的指控,因此在具体运用中就要有严格是适用条件,以避免被滥用。结合实践,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该污点证人不是主犯,是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贪污贿赂犯罪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而受勒索的行贿人等在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2、该证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关键证据即能使被告被定罪的证据,并且是从其他来源难以获得的证据。3、犯罪分子必须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即放弃据证特权。4、对污点证人的豁免符合社会公益,不能损害司法公正。
3、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
关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有两种通行作法:一种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3]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用此种程序。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对证人适用豁免制度,无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4]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使用这种程序。本文认为我国应该采取第一种作法。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多方参与证人豁免制度运作,可以有效地对于证人豁免中的不当运作加以有效制衡,使证人豁免制度的运作更加慎重,同时也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刑事证据的收集和打击犯罪方面有巨大的效用,近些年该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发展,并从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发展到大陆法系国,因此我国司法也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制度,建立我国特色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杨梅.初探污点证人豁免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1)
[2] 江海燕.建构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资任翻免制度[J].法商研究.2006(1)
[3] 唐磊,张明勇.论我国贿赂犯罪追诉中刑事豁免制度之建构[J].四川大学学报,2004,(3)
[4] 杨文.试论污点证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6)。
关键词:污点证人 刑事责任 豁免 构想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本质上是一种司法交易,是司法机关与污点证人为实现各自的目的而进行的一种司法利益的交换。国外的司法实践证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我国有必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一、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概述
1、污点证人的概念
污点证人,是指参与犯罪活动的人,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人犯罪事实的人。[1]污点证人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本身为犯罪分子的污点证人;二是本身为侦查人员,但为了侦查的需要而作为卧底参加犯罪的污点证人。本文只探讨第一种情形。
2、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概念
根据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污点证人作证豁免是在刑事范围内政府为获得证人的证言而给予证人的免除追诉的自由,政府因此可以不受其宪法第五修正案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则的限制,从而强迫证人出庭作证。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又称污点证人刑事责任豁免制度,是指国家为取得某些重要的证据,或者为追究首要分子的严重罪行,对同案或其他案件中罪行较轻的罪犯做出承诺,如果他们提供某些关键的证据,将不再对其进行刑事追究的一种制度。[2]
3、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分析
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和沉默权是英美法系刑事诉讼的重要原则,它体现了保护人权和程序正义的理念,同时也是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法理基础。反对强迫自证其罪赋予了被追诉者辩护权,保护了他的诉讼权利,体现了刑事诉讼中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之间的矛盾。这一原则对解决刑事诉讼中倚重口供,防止刑讯逼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一些情节复杂,隐蔽性强,取证难的案件中如果证人为了使自己避免陷于不利局面而行使沉默权,检控机关因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原则的限制而不能指控犯罪,使得罪犯逍遥法外。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能很好的解决这一矛盾。
二、我国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1、诉讼经济原则要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手段也越来越先进,犯罪活动的组织化、隐蔽化日益加强,特别是贪污贿赂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其取证工作尤为困难,而公安司法机关的侦查手段相对落后,人员不足,以及司法资源的有限性等一系列问题,导致很多案件不能及时侦破提出公诉,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犯罪的猖獗,甚至很多的案件投入了大量的司法资源由于关键性的证据缺失,而不能定罪量刑。这些违背了诉讼经济的原则。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建立能够及时获得关键性的证据,对于定罪量刑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符合了公平正义和诉讼经济原则相结合的发展趋势。
2、利益权衡原理要求建立污点证人豁免制度
常言所说的两害相比取其轻、两利相较选其重讲的就是权衡原理。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就是国家在豁免罪行和打击犯罪之间进行权衡而做出的决定。虽然污点证人豁免制度放弃了对一部分罪行的追诉,但这一部分是轻微罪行,它能有效地打击更为严重的犯罪,从而维护了更大的司法利益。对于控方取证难的案件,通过作证豁免,获得污点证人重要的证言以及获取的证据,对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有力的帮助。虽然未能对污点证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似乎有违社会正义,但惩罚了更为严重的犯罪,就是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司法机关实现了更大的社会正义。
三、建立我国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构想
我国目前在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中都有类似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规定,但这些都是零散的,我们必须建立一整套完整系统的制度,这有利于证人制度的完善,也有利法律的健全。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和国外立法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建立该项制度:
1、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范围
污点证人豁免在一定程度上是对犯罪的放任,以此来获得更大的正义,因此我们在设计该项制度的时候必须考虑到其负面作用,不能任何犯罪都适用该制度。具体来讲,主要是在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中适用:一是贪污受贿案件。二是组织性较强的犯罪。如黑社会性质案件,黄赌毒案件,恐怖活动案件等。三是雇凶杀人等案件。四是严重的,危害性大,社会影响广泛的共同犯罪案件。
2、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条件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适用是放弃对部分犯罪的指控,因此在具体运用中就要有严格是适用条件,以避免被滥用。结合实践,应该符合以下条件:1、该污点证人不是主犯,是犯罪集团或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贪污贿赂犯罪中因处于劣势地位而受勒索的行贿人等在犯罪中其次要、辅助作用的犯罪嫌疑人。2、该证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是关键证据即能使被告被定罪的证据,并且是从其他来源难以获得的证据。3、犯罪分子必须主张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即放弃据证特权。4、对污点证人的豁免符合社会公益,不能损害司法公正。
3、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
关于污点证人豁免制度的适用程序有两种通行作法:一种是由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对证人予以豁免,[3]多数英美法系国家用此种程序。另一种是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是否对证人适用豁免制度,无须经过法院的审查批准,[4]多数大陆法系国家使用这种程序。本文认为我国应该采取第一种作法。由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多方参与证人豁免制度运作,可以有效地对于证人豁免中的不当运作加以有效制衡,使证人豁免制度的运作更加慎重,同时也有利于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司法审查制度。
污点证人豁免制度在刑事证据的收集和打击犯罪方面有巨大的效用,近些年该制度在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发展,并从主要适用于英美法系国家逐渐发展到大陆法系国,因此我国司法也要与国际接轨,吸收借鉴国际先进的司法制度,建立我国特色的污点证人豁免制度,以维护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
参考文献:
[1] 杨梅.初探污点证人豁免制度[J].法制与社会,2007(1)
[2] 江海燕.建构我国污点证人刑事资任翻免制度[J].法商研究.2006(1)
[3] 唐磊,张明勇.论我国贿赂犯罪追诉中刑事豁免制度之建构[J].四川大学学报,2004,(3)
[4] 杨文.试论污点证人[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