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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好的惩治手段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综合性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环境。为了更好的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罚代治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非刑罚措施,其不仅充分发挥了环境犯罪刑法的作用,而且还能保障被破坏的环境能逐渐得到治理与恢复。
关键词:环境犯罪;非刑罚;治理与恢复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当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环境对于人类来说是非常重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人类自然也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刑事法律作为最有强制性和震慑作用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在刑罚手段的实施下,对环境犯罪有了一定程度的克制,但是刑罚并不是唯一的惩治手段,比如一个人因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污染了环境,若是根据普通刑事犯罪来进行判刑,犯罪人将会被判刑几年,并同时罚款几万元以上,如果犯罪人是无法承担这笔巨额赔偿的这笔罚款也会不了了之,而环境被破坏的事实依然没有改变,环境依然也没有得到全力的治理。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已经过千亿元,而这些经济损失则需要国家来一手补救,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也不达到环境犯罪刑法的目的。好的惩治手段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综合性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环境。为了更好的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罚代治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非刑罚措施,其不仅充分发挥了环境犯罪刑法的作用,而且还能保障被破坏的环境能逐渐得到治理与恢复。
二、非刑罚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在我国非刑罚的处罚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规定较为笼统,并不具体,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比如具结悔过,怎样形式的具结悔过,要达到什么效果等等都是很笼统的,这只能产生表面的效果,事后是否真的可以达到教育犯罪人的作用,也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到其他人,是值得考虑的。对于一些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太多考虑环境污染,仅靠简单的批评根本不能抑制他们的污染行为,如果每个人污染环境都没有严重的后果,那么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人去大胆的污染环境。
(二)功能不健全
之所以采取非刑罚措施主要是对犯罪人某种权利和资格进行剥夺和限制对犯罪人的再犯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使其因不再具有犯罪的条件而很难再犯罪。非刑罚处罚在剥夺和限制再犯的功能上十分有限,只有行政处罚具备此功能。此外非刑罚处罚改造犯罪人的功能不足。现有的刑法中仅规定了在思想上的几种改造,如训诫、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是改造一个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通过劳动可以从各个方面对自己行为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但由于现有的非刑罚处罚的不足,使得以劳动为内容的非刑罚处罚在法律中还未得到体现,这将影响到非刑罚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实现。同时受犯罪人自身或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使非刑罚处罚的补偿功能难以实现。并且犯罪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其他损失如何去弥补,又有什么依据,在目前的非刑罚处罚中还是个空缺。
(三)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缺乏监督力度
《刑事诉讼法》中仅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检察作了规定,并未规定非刑罚的监督执行问题。对此未作规定,就使得犯罪人拒不执行,法院也无从去追究。或者犯罪人只是为了暂时逃避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心的执行非刑罚,如悔过、道歉,那这种形式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特别是环境犯罪,如果通过非刑罚来惩治,却没有任何机关对这种处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适时的监察,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立法
(一)训诫要依托媒体
训诫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施行的较为柔和的一种批评和教育的方法。对于那些唯利是图的企业来讲并没有点到他们的穴,如果他们真的是对环境产生的破坏,所谓的道歉事不过是违心形式上做个表现和姿态而已,这样的话根本不能起到训诫的效果,这样对于惩治环境犯罪是不利的。现在的媒体发展越来越快,普及度也越来越高,如果在训诫这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一个企业污染了环境,他们不但要以书面的形式,自己出钱在有影响的报纸上作深刻检讨,而且还要让媒体把自己企业污染环境的来龙去脉给报道清楚,尊重人们的知情权,这样的话对于一个企业的形象是一个很大的损害,对企业的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直接破产,也真正的对犯罪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也能警醒到他人保护环境。将媒体引入训诫作为惩治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也更为有效的对环境犯罪分子产生了强大的教育作用,同时也是对环境犯罪的预备人予以警告
(二)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环境
环境一旦污染了是难以恢复和治理的,而且恢复成本非常大,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仅要罚款,而且要责令污染的人或者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环境,企业存在一天,就要为自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买单,给企业强大的震慑,让他们不敢为了眼前的厉害而碰触这条底线。
(三)加大惩罚力度
环境犯罪给人带来的损害是很难及时被发现的,因为这种犯罪给环境造成的危害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的积累,问题才会显现出来。环境已经污染了,人身也造成了损害,如何弥补造成的损害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加大赔偿力度,企业污染环境首先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罚款,罚款数额一定要根据情况而定,让企业感到痛苦,然后对于环境受害人提高赔偿标准,必要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企业因为罚款而破产的话,那么相关部门的罚款要优先用于被害人的补偿,赔偿可作为相关责任人量刑情节的考虑。
(四)收缴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物品
收缴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对犯罪实施条件的限制,也是对再次犯罪的限制,有一定的预防犯罪与再犯的作用。对环境犯罪的实施物品,如运行的有害于环境的机械设备予以收缴,限制了其实施犯罪的条件,使其因失去设备而无法再从事有害于环境的活动,也就无法构成环境犯罪;对于已经实施了环境犯罪的单位,没收其犯罪的违法所得或物品,使其因失去了再次实施环境犯罪的条件,从而避免了环境犯罪的再次发生。
(五)对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加大处分
环境污染一般都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他们为了避免太多的资金开销而不会去使用清洁的无污染的设备进行生产,从而使周边的环境发生改变,影响了人类群体的健康。而企业之所以敢这样做,主要原因还是领导的决策所致,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这样的领导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环境的损害,从而避免环境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环境犯罪;非刑罚;治理与恢复
一、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当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也关系到可持续发展的国家战略。环境对于人类来说是非常重要,环境一旦遭到破坏,人类自然也无法继续生存下去,刑事法律作为最有强制性和震慑作用的法律,应该充分发挥其在保护环境方面的作用。在刑罚手段的实施下,对环境犯罪有了一定程度的克制,但是刑罚并不是唯一的惩治手段,比如一个人因为自己的经济活动污染了环境,若是根据普通刑事犯罪来进行判刑,犯罪人将会被判刑几年,并同时罚款几万元以上,如果犯罪人是无法承担这笔巨额赔偿的这笔罚款也会不了了之,而环境被破坏的事实依然没有改变,环境依然也没有得到全力的治理。由于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所导致的经济损失已经过千亿元,而这些经济损失则需要国家来一手补救,不仅增加了国家的负担,而且也不达到环境犯罪刑法的目的。好的惩治手段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况综合性使用,这样才能最大限度保障环境。为了更好的避免出现以罚代刑、以罚代治这种情况,我们可以采用非刑罚措施,其不仅充分发挥了环境犯罪刑法的作用,而且还能保障被破坏的环境能逐渐得到治理与恢复。
二、非刑罚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可操作性
目前在我国非刑罚的处罚主要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规定较为笼统,并不具体,且在司法实践中缺乏操作性。比如具结悔过,怎样形式的具结悔过,要达到什么效果等等都是很笼统的,这只能产生表面的效果,事后是否真的可以达到教育犯罪人的作用,也是否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影响到其他人,是值得考虑的。对于一些企业以营利为目的,不会太多考虑环境污染,仅靠简单的批评根本不能抑制他们的污染行为,如果每个人污染环境都没有严重的后果,那么以后还会有更多的人去大胆的污染环境。
(二)功能不健全
之所以采取非刑罚措施主要是对犯罪人某种权利和资格进行剥夺和限制对犯罪人的再犯起到一定的阻碍作用,使其因不再具有犯罪的条件而很难再犯罪。非刑罚处罚在剥夺和限制再犯的功能上十分有限,只有行政处罚具备此功能。此外非刑罚处罚改造犯罪人的功能不足。现有的刑法中仅规定了在思想上的几种改造,如训诫、警告、责令具结悔过。劳动是改造一个犯罪人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式,通过劳动可以从各个方面对自己行为有一个准确的认识,树立正确的人生价值观。但由于现有的非刑罚处罚的不足,使得以劳动为内容的非刑罚处罚在法律中还未得到体现,这将影响到非刑罚改造功能的充分发挥与实现。同时受犯罪人自身或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无法弥补因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损失,使非刑罚处罚的补偿功能难以实现。并且犯罪人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不仅是金钱上的损失,其他损失如何去弥补,又有什么依据,在目前的非刑罚处罚中还是个空缺。
(三)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缺乏监督力度
《刑事诉讼法》中仅对刑罚执行的监督和检察作了规定,并未规定非刑罚的监督执行问题。对此未作规定,就使得犯罪人拒不执行,法院也无从去追究。或者犯罪人只是为了暂时逃避承担刑事责任而违心的执行非刑罚,如悔过、道歉,那这种形式就失去了原本的意义。特别是环境犯罪,如果通过非刑罚来惩治,却没有任何机关对这种处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适时的监察,那么所产生的后果将不堪设想。
三、完善环境犯罪非刑罚处罚立法
(一)训诫要依托媒体
训诫是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分子施行的较为柔和的一种批评和教育的方法。对于那些唯利是图的企业来讲并没有点到他们的穴,如果他们真的是对环境产生的破坏,所谓的道歉事不过是违心形式上做个表现和姿态而已,这样的话根本不能起到训诫的效果,这样对于惩治环境犯罪是不利的。现在的媒体发展越来越快,普及度也越来越高,如果在训诫这方面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比如一个企业污染了环境,他们不但要以书面的形式,自己出钱在有影响的报纸上作深刻检讨,而且还要让媒体把自己企业污染环境的来龙去脉给报道清楚,尊重人们的知情权,这样的话对于一个企业的形象是一个很大的损害,对企业的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甚至直接破产,也真正的对犯罪人起到了震慑的作用,也能警醒到他人保护环境。将媒体引入训诫作为惩治环境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也更为有效的对环境犯罪分子产生了强大的教育作用,同时也是对环境犯罪的预备人予以警告
(二)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环境
环境一旦污染了是难以恢复和治理的,而且恢复成本非常大,对于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不仅要罚款,而且要责令污染的人或者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恢复环境,企业存在一天,就要为自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害买单,给企业强大的震慑,让他们不敢为了眼前的厉害而碰触这条底线。
(三)加大惩罚力度
环境犯罪给人带来的损害是很难及时被发现的,因为这种犯罪给环境造成的危害要经过一定的时间的积累,问题才会显现出来。环境已经污染了,人身也造成了损害,如何弥补造成的损害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加大赔偿力度,企业污染环境首先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罚款,罚款数额一定要根据情况而定,让企业感到痛苦,然后对于环境受害人提高赔偿标准,必要时加入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企业因为罚款而破产的话,那么相关部门的罚款要优先用于被害人的补偿,赔偿可作为相关责任人量刑情节的考虑。
(四)收缴与环境犯罪有关的物品
收缴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是对犯罪实施条件的限制,也是对再次犯罪的限制,有一定的预防犯罪与再犯的作用。对环境犯罪的实施物品,如运行的有害于环境的机械设备予以收缴,限制了其实施犯罪的条件,使其因失去设备而无法再从事有害于环境的活动,也就无法构成环境犯罪;对于已经实施了环境犯罪的单位,没收其犯罪的违法所得或物品,使其因失去了再次实施环境犯罪的条件,从而避免了环境犯罪的再次发生。
(五)对企业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加大处分
环境污染一般都是由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造成的,他们为了避免太多的资金开销而不会去使用清洁的无污染的设备进行生产,从而使周边的环境发生改变,影响了人类群体的健康。而企业之所以敢这样做,主要原因还是领导的决策所致,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对这样的领导或相关责任人进行处分,也就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环境的损害,从而避免环境犯罪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