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人员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的调研报告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159357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农村留守人员问题,是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之后派生出的问题。独特的城乡二元经济社会结构和与之相联系的户籍制度,使得大部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只能“城乡两栖、往返流动”,也因此产生了庞大的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群体。他们在生活上面临着诸多困难,同时,在实际的办案中我们也发现,农村留守人员权益保护也亟待重视。2012年,宿豫区院对2010至2012年的农村留守人员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做了分析,通过“走百村、访万户”和“送法下乡”活动深入基层,走访调查、召开座谈会,了解了农村留守人员的诸多问题。
  农村留守人员受到侵犯的犯罪特点有以下几点:
  1、缺乏警惕性的老人和儿童为被侵害的主要对象。这类案件的主要犯罪方式是:犯罪分子利用食品、金钱、玩具等诱惑,对防卫意识不强的老人和儿童进行侵害。例如我院办理的李振、张恒玉盗窃案,被告人冒充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以调查新农保养老金是否发放到位为由进入被害人家中,骗取老人信任,盗得财物。
  2、 农村未成年男性和高龄男性成为对农村留守儿童性侵害的主要主体。,例如我院办理的姜绪录涉嫌猥亵儿童案,害人宋某某(女,5岁)系幼儿园中班儿童,因其父母在外地打工,由其奶奶王某带为抚养,因其奶奶王某忙于农活,将被害人放在被告人家院子里玩耍,被告人因老婆跟人跑了十余年,生理得到不满足,遂对被害人实施猥亵行为。
  3、农村留守妇女容易遭受性侵害。留守妇女生活中缺少人身安全感,成为性侵害的主要对象。由于丈夫不在,农村治安状况又不是很好,留守妇女们缺少人身安全感,留守妇女成为强奸犯罪的主要受害者。
  农村留守人员权益受侵害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处于“生活上缺人照应、行为上缺人管教、学习上缺人辅导”的状态。第一、留守儿童的监护权大多委托给爷爷奶奶,而这些人大多文化素质低,多是文盲与半文盲,平时还要下地劳作维持生计,很难胜任监护职责。老一辈对孙一辈又多溺爱,常常处在“不会管、不敢管、舍不得管”的状态之中。第二、,这些留守儿童普遍缺乏父母关爱,父母外出务工,无暇顾及孩子成长,与孩子见面或者联系甚少,造成孩子爱的缺失,子女在无限制的情况下会造成自私任性逆反心理,痴迷网络游戏。第三、在外地的父母因为不能亲自照顾孩子,往往用金钱来补偿孩子,在缺乏消费节制的情况下,诱发过度消费。第四、农村教育资源匮乏,学校教育不到位,学校的教育功能未有效发挥。
  2、农村留守妇女在感情、婚姻和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常易受到伤害。调查发现,90%留守妇女的丈夫每年只回家一至两次。丈夫长期外出打工,使得留守妇女,不仅要独立承担繁重的生产劳动,尽家庭抚养、赡养责任,而且还要常年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一方面她们要独守空房,默默忍受情感空虚、生理需求的煎熬,还要常年担心丈夫禁不住外面的诱惑,移情别恋或第三者插足,严重影响她们的身心健康。更不幸的是,她们的担心变成现实,丈夫在找了另外一个后,便从此抛妻弃子,留下一家老小的重担让她们一肩挑。另一方面她们在家从事着繁重的劳动,得不到应有的劳动报酬,经济上却还得依附于在外打工的丈夫。夫妻沟通的减少,感情的淡漠常易导致婚姻破裂。调查中,有7%的留守妇女认为夫妻感情淡漠有离婚的危险。从民政部门和法院了解到,在农村离婚人群中,因为夫妻一方外出务工导致离婚的比例高达50%以上,且因丈夫长期在外,离婚妇女难以提供分割财产的法律依据,致使她们既无法较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会伤及到无辜的留守儿童。有的留守妇女在感情破裂的情况下,因无法分割到应得财产和顾及小孩而选择默默忍受名存实亡的婚姻
  3、留守老人面临的问题是生活缺乏应有的保障,留守老人家庭大都不富裕,外出打工子女收入不稳定,能提供给留守父母的资助实际很少,有些留守老人还需要自食其力。由于缺乏成年子女的照料,留守老人的生活起居、理疗保健、精神娱乐等缺乏应有的保障,生活质量难以提高。另一方面,农村留守老人久居农村,见识不多,对于一些居心不良的行骗者没有警惕性,他们往往成为诈骗、盗窃的“亲睐者”。
  4、农村普法力度不够,农村留守人员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面对不法侵害时不能合法保护自己的权益。且有些受害者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反正损失不多,自己下次留心就好”的心理不报案。更有收到性侵害的妇女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怕旁人指点,怕丈夫埋怨而选择忍气吞声。
  5、农村社会治安条件差,安全隐患多。农村多数男性劳力外出,村里只剩下老人、妇女、儿童,他们的自我防御和保护能力较差,给一些犯罪分子可乘之机,针对留守人员的侵害事件时有发生。加之,村屯稀落、农户居住松散,农村警力弱,组织不起有效的防范体系,治安防控难度加大。
  那么,如何更好的保护农村留守人员权益,有以下几点的建议:
  1、建立农村留守人员维权网络。联合公安、法院、检察院、妇联、学校、社区等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维权网络,由案发地及时受理投诉、加快办案速度,实行“快捕快速”, 应从重处罚建议从重处罚,切实保障农村留守人员的合法权益。
  2、建立健全化解社会矛盾排查机制。一是积极探索建立乡(镇)、企、警的三位一体社会矛盾排查调处工作机制。村组(队)要定期对本地存在的社会矛盾进行排查,对于排查出的问题要主动调查化解。对于可能引起上访的案件要及时介入,及时备案。3、定期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增强农村留守人员的安全意识。例如可以通过“走百村、访万户”的活动进行安全知识讲座以及法律知识的普及,通过散发普法宣传册或者主题讲座的方式向农村留守人员进行深入浅出的讲解,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也给一些想犯罪的人一些震慑力。同时,公检法部门应当加大对侵害农村留守人员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此类案件从严处理,同时在办理涉及到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应体现司法文明,避免对受害者造成二次伤害。
  4、司法机关要结合实际为留守人员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司法机关应加强互相间的横向联系,有针对性地宣传《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经常性地送法下乡、送法入户,鼓励留守老人多学习法律知识,改变“家丑不可外扬”陈旧观念,增强法制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司法行政部门应建立法律援助队伍,为留守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一方面,帮助留守老人向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索要赡养权;另一方面,对多年外出打工音信杳无的子女,启动司法律程序,查找其音信,如果已因工死亡,则帮助索赔;如果还健在,则强令其履行赡养义务。法院对留守老人追索赡养费的案件可给予缓交、免交诉讼费的救济。公检法机关对留守老人的犯罪应予以从严从快打击,同时应对留守老人违法犯罪如诈骗等进行分析总结,并结合具体案例向留守老人宣讲、传授防范和自我保护知识。
其他文献
此次上海检察官协会代表团台湾之行,因系受海扶会的邀请,除所考察的基隆、台南地区检察官座谈交流外,还与海扶会安排的台湾其他地区的一些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法学教授等均有所接触,故对台湾司法制度有了更加全面的直观的认识。有以下一些思考和启示:  一、 增强检察机关独立性,充分发挥检察职能  台湾地区实行检审合署制,因此没有专门的检察院组织法,有关检察机关和检察制度都是由《法院组织法》来规定的。根据
期刊
诱惑侦查是一种秘密的侦查手段,是指侦查人员或者其授权的人员以收集特定信息为目的而实施的侦查行为,以便能够在被侦查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获知其生活、活动或交往的详细情况。  伴随犯罪案件的日益复杂化,诱惑侦查被频繁适用于那些具有高度隐蔽性、组织性、智能化的犯罪中,从而引发了法学界根据不同的价值观来考察、研究这一侦查手段。在当今许多国家,诱惑侦查以其不俗的表现在实践中倍受侦查机关青睐,我国更有蔚然之势。  
期刊
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个有着重要价值和作用的制度,它是当代理人在没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权限下,由于本人的行为,能够并且足以造成相对人相信或者是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代理人产生了并由本人承担后果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凡是制度的设计都会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表见代理也不例外,
期刊
2013年,全国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部署工作会议在山东济南召开,全国各地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系统收听收看了此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出席会议并强调,全面推行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是高检院党组立足检察工作全局、顺应信息化发展趋势作出的一项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各级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关于大力推进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全面推行统一业
期刊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范围、条件、审批程序、期限及获取证据的效力等作了规定,但这些条文大部分属于授权性、原则性的规定,在实践中难免缺乏可操作性,由此可能导致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随意性、无序性,从而容易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恪守打击犯罪与人权保障平衡的主线,必须增强技术侦查的可控性,使其功效得以正当而有力地发挥。笔者认为对以下几个方面尚需进一步的明确和完善。  一、
期刊
近年来,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逐步得到各级院党组的重视,在编队管理、配置装备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作为基层法警队伍,如何加强自身建设,促进发展,笔者认为应以科学管理为抓手,重服务办案,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打造优质高效的警务保障平台。  第一、坚持以素质立警,规范队伍建设  首先应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强化司法警察履职能力。按照高检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要求,建立以“集中管理、统一使用
期刊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设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实施主体、签发时效、严格审批原则、信息保密、获取资料的证据效力等都作了规定,有利于技术侦查的规范运用,值得充分肯定。但是也应看到此次立法的明显不足:只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的限制,而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后果。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正如游戏规则制定得再清晰,如果没有对游戏规则违反者的惩罚,游戏就无法顺利进行。立法的不足,需要司
期刊
摘要:医院预约挂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个预约合同,其本质上是一个合同,只是在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中未有关于预约合同的明确规定,但是,基于契约自由原则,并不排斥民事主体订立以将来订立某一合同为给付内容的预约合同,而且这种合同在实践中也是广泛存在的。预约合同在我国属于无名合同,根据合同法规定,对于无名合同要在适用《合同法》总则中规定的一般规则的同时,参照该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类似的
期刊
摘要:刑法分则中抢劫罪与绑架罪分属两章,但司法实践中,“人质型”抢劫罪与“勒索型”绑架罪却存在不少相似之处,加之社会现实和犯罪人行为方式的复杂性,致使以绑架人质为胁迫方式的抢劫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在很多时候纠缠在一起,长期以来一直是困扰司法实务界的问题,更是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较多争议。本文以案例入手,以“人质型”抢劫罪和“勒索型”绑架罪的界限为角度和突破口,对实施抢劫并从被害人亲人处获取财物行为
期刊
为规范市场秩序,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于1993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理论上一般认为该条是对禁止“商誉诋毁”行为的规定。然而法律毕竟具有高度的概括性和抽象性,在现实生活中,对某种行为是否属于“商誉诋毁”行为,该行为侵犯了谁的“商誉”等等往往众口不一。  笔者认为,《反不正当竞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