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的表见代理的立法制度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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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表见代理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一个有着重要价值和作用的制度,它是当代理人在没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权限下,由于本人的行为,能够并且足以造成相对人相信或者是有理由相信代理人为有权代理而与代理人产生了并由本人承担后果的民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维护稳定的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并以此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凡是制度的设计都会有一个价值取向的问题,表见代理也不例外,本文以价值为切入点,讨论表见代理的价值,最后将以表见代理的价值取向的角度联系社会本位和个人本位理论的参照点来研究表见代理制度作为民法重要价值的制度之一所具有的价值追求和价值意义以及它想要达到的价值效果。
  关键词:法的价值;表见代理;价值取向
  一、法的价值
  从法理的角度来看,法的价值包含三个方面的含义。
  1、是法本身所具有的价值,也就是它自身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法为什么会产生,它产生的社会意义是什么,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它本身所具有的价值又在哪,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要解决有限资源和人们需求的矛盾,合理分配社会财富,解决纠纷,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实现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法律扮演者一个重要的角色。在阶级社会中,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法律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是人类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而产生的,这是法自身存在的价值;
  2、法的价值是指法所追求的价值取向,法的价值不同于法的作用,法的作用主要是指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社会作用主要是体现在法对经济、法对政治、法对文化以及法对社会的规范作用,而法的价值包含的内容丰富,最基本的普世价值,比如说对公平,法治,正义和平等的追求,以及法律在发展过层中所具有的现实价值;
  3、法的价值是法自身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从法与人之间的关系来看,法的价值包含了两个方面的类容,首先是个人价值和需求的实现,人的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多元话,多层次的特征,并以人需求的多样性为基础;其次,法的价值包含着人们对法的价值追求,也就是对法的信仰,例如秩序、安全、效益、公平、自由、正义等。
  二、表见代理制度的含义
  表见代理制度的设计和存在也不能违背法的本身的固有的价值追求和评价标准。在现实生活中,表见代理往往发生在以下的情形中。首先被代理人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以口头或者是书面的形式向第三人表示他人为自己代理而让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并与代理人进行交易;其次,第三人基于之前能够证明代理人权限的文件的情况下而相信此次交易的代理人依然有代理权限而与之发生交易行为;再次,交易的相对人在善意无过失的情况下因为授权人文件的模糊性即授权的不明性造成的善意相对人相信或者是有理由相信与之相对人有约定或者是法定的的权限而与代理人进行交易的行为。
  三、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
  表见代理中对善意保护制度的使用正是法的价值在代理制度的表现,是善意保护制度理念的和代理制度的原理的有效结合。善意保护制度旨在保护交易的相对人,它是在交易的相对人在不知且不应当知道的情况下合法的善意有偿的取得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善意保护制度对相对人保护的体现了法的价值。
  1,体现在对公平制度方面。在法的程序公平和实质公平两个方面,表见代理制度的设计更多的倾向于法的实质公平--实现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对等和公平,实现利益平衡的状态是善意保护制度所追求的实质价值,它也是表见代理重要的价值选择。
  2,效益价值是交易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积极寻找的价值和目标,效益价值要求双方在交易的时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综合。
  (1)法的经济效益旨在维护交易的过程中实现双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即实现有限资源的最大效益。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中国,法律事务效益化,经济效益成为决定人们行为的有效的重要标准。法律在现代社会中扮演者角色除了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法的价值,还扮演者经济发展的保护神的角色,法律一方面要保障平等、公平、正义等等法的基本价值的实现,另一方面还要实现法律的经济价值。法的经济价值在
  (2)法的社会效益,从法的价值的社会本位来说,社会本位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社会公共利益的满足程度与国家的宏观调控,个体经济的行为,市场运行和社会分配紧密相连。善意保护制度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利益的同时也追求实现社会利益的实现,从社会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实现国家,社会,个人的利益和价值的需求。法的秩序价值是在保护交易相对人的过程中确立和维护的以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为基本内容为社会提供保障,为社会提供依循的界限和规则使社会稳定和繁荣,他为人类社会提供抑制社会冲突和维护社会和平的有效手段。在社会交往和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表见代理制度在代理人、被代理人、交易第三人的利益的选择过程中,表见代理制度在选择保护交易的相对人的利益,以减小社会经济交往的社会成本和经济成本。
  表见代理制度的确立是立法者在价值判断和利益权衡上做的平衡,以至于不会顾此失彼,做出全方位的考量。表见代理制度的价值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可以看成是法在现实的生活中对利益相对旨在保护交易的善意相对人,即维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相对稳定的交易秩序,实现个人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有机结合,使个人静的安全和社会动的安全相结合。
  参考文献:
  [1]高晋康主编.商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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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王利民:《合同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
  [5]张冠文:《伦表见代理制度》[N],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6(2).
  [6]孙笑侠:《法的形式正义和法的实质正义》[N]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99(5)
  (作者通讯地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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