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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量刑建议是公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针对被告人应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以及执行方式等量刑方面的问题向法院提出的建议;司法实践中,量刑建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特别是控辩双方针对量刑问题的法庭交锋日益复杂,公诉机关感到非常困惑;本文立足量刑事实和证据的论证陈述以及量刑建议的质询,对量刑辩论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操作方案。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事实、量刑辩论
一、量刑辩论的性质、目的和内容
量刑是对犯罪行为轻重进行评价的过程。辩论是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陈述抗辩的活动。量刑辩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刑罚的确定给法官提出依据和意见。量刑辩论不是臆想出来的,是适应刑事诉讼量刑改革的产物。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社会危害等问题,量刑辩论实际就是对此问题的定量辩护。法庭辩论的形态包括实体性的辩论、证据上的辩论和程序性的辩论。[1]实体性的辩论又可以区分为罪与非罪的辩论、此罪与彼罪的辩论以及量刑辩论。据报道,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宣告无罪判决的比例不到0.5%。[2]按照该统计数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辩论在实践中应用较少,实体性辩论的主要形态是量刑辩论。但是,过去对量刑问题的蜻蜓点水已远远无法适应现在的案件情况,只有将量刑辩论确立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才能有助于提高量刑水平。
按照《量刑程序若干意见》,对公诉案件,公诉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说明建议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与量刑建议相对,辩方可以提出量刑意见,由此在制度层面便形成量刑对抗化。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量刑,是量刑辩论制度的目的所在。
量刑辩论的内容,主要是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和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结果;犯罪主体、对象、性质以及被告人的罪过、犯罪前后的表现、坦白、赔偿损失、退赃退赔、被害人的谅解等可能影响量刑的主客观情况,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3]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刑的确定不是神秘的,控辩双方都有权对被告人的刑罚幅度发表见解。量刑证据成为控辩对抗、实现平等和正义的最客观武器。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控辩双方可以充分提供量刑事实,使用证据武器,并发表量刑意见,努力使法官赞同自己的见解,进而在量刑时作出公正的裁判。现代司法不仅仅注重量刑程序的正当性,更为注重量刑的精确性,甚至量刑意见为什么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而不是三年零六个月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控辩交锋与理由阐释。然而,尽管量刑程序改革已持续多日,但量刑辩论仍未展现出其应具备的效果和价值,呈现诸多问题:
第一,量刑辩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在量刑事实和情节不具有上述讨论的证据认定基础的情况下,擅自杜撰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举个简单的例子,被告人自供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控方据此未能调取其他相关材料予以印证,就在法庭上堂而皇之地以被告人有前科为由建议法庭严判。在这种情况下,孤证不能定案以及对不利于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应依照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予以认定的两条原则,显然被控方抛在脑后。
第二,量刑辩论语言程式化且过于笼统。比如“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些辩论语言缺乏法律规范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结合,缺乏法律规范性与个人差异性的结合[4]。
第三,量刑辩论剑走偏锋,内容极不完整,特别是刑罚并科时仅对主刑辩论而对附加刑不予论证。比如,盗窃案件中仅对主刑进行辩论,而控辩双方都对罚金多少数额予以回避,甚至认为可以用罚金刑数额的增多换取主刑的减轻。
第四,量刑辩论中,双方过分强调和论述已方量刑意见,而对对方的量刑意见很少发表有针对性的答辩。比如,控方对死刑案件中的犯罪手段如何残忍大加渲染,而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不予理睬,而辩方仅强调赔偿问题。控辩双方都没将这两方面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
三、量刑辩论技巧
量刑辩论的优劣是建立在掌握正确的量刑证据认定方法、准确认定量刑事实的基础上的。据此,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量刑辩论的技巧[5]:
第一,全面列举影响量刑因素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辩论中,适当延伸拉长案件事实的空间和背景,从中查找取得和增加影响量刑的信息、证明材料和情节。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往往重视被告人是谁,行为造成了多大的严重后果,实施的是何种犯罪罪等定罪内容,而较少注意收集被告人行为动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经济条件、被害人过错等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在不少案件的审判中,甚至对被告人具有明显法定的立功等量刑情节,均不纳入庭审内容。这就需要控方把影响整个案件量刑的前因后果延伸开来,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时空,挖掘、提取有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在穷尽现存影响被告人量刑事实的情况下,及时听取被害人等案件相关人员的描述和意见,甚至在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必要时委托相关团体或机关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第二,正确运用量刑证据规则。在量刑辩论中,控方应当通过结合证据规则和程序审查,使法官能够全面客观地把握案情,重视案件中存在的相关的情节和事实,并将这些情节和事实纳入到裁量之中,从而最大的程度削弱辩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排除辩方提供的非法证据。这样的量刑辩论才能够进一步增加控方量刑建议的强度和说服力。运用量刑证据规则需要控辩双方有坚厚的证据理论基础和推理思辨力,也需要有其它学科的知识来支持。譬如,种子发芽周期,尸斑的形成等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信息,涉及侦查学、法医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如果没有一定的学科知识,办理此种案件是找不到支点的。运用证据规则能够从根源上击破对方的论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点穴”功用。
第三,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进行分别论述。罪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二性”,即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量刑辩论应主要围绕“二性”量的多少来进行。行为人造成的危害有多大,主观恶性多大,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这就需要控辩双方紧抓要点,灵活运用,将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予以阐述,才能更为公平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将对人性认知、对刑罚理念政策把握的基础上,进行量刑辩论的准备。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刑事司法者对人性的体验和认知运用于量刑活动,那么他就会找到更多的理由作为他发表意见的根据,而且这些意见也会更为得到其他司法参与者的认同。此外,在刑事犯罪中,特别是自然犯的领域,罪状的表述或称为出罪入罪的标准往往是不容易改变的,但因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时期,刑罚理念和刑事政策就会呈现出差异,然而这些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对接受刑事审判的人的量刑,如果控方能够深入理解这些,在冷冰冰的法条之外的、与量刑更为贴切的内容,那么他对量刑的幅度就会把握得更为准确和生动。
第五,增强对抗性。在定罪辩论特别是罪与非罪的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往往会产生直接的对抗,而量刑辩论主要针对的是刑罚多少的问题,刑罚多一点,少一点,因属于量的变化,而不属于质的改变,一般来说控辩双方对抗的程度会小很多,对方提出的量刑事实和意见会比较容易接受和采纳,也会关注对方提出的量刑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由此,各诉讼参与主体的合作可能性大为增加,对抗性较弱。要想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和效果,就要使量刑辩论的对抗性增强,据理力争而不是切磋会谈,这样形成的量刑建议才能站得住脚,更有说服力。
注释:
[1]关于三种辩论形态的详细介绍,参见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以下。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4日。
[3]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4]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庭审录像中,2009年6月录制的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徐卫山盗窃案中,公诉人在量刑辩论阶段就体现了这样的弊病。
[5]同样是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庭审录像,2009年6月录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录制的被告人金富故意伤害案中,公诉人在量刑辩论阶段就展示了较高技巧和水平。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42)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事实、量刑辩论
一、量刑辩论的性质、目的和内容
量刑是对犯罪行为轻重进行评价的过程。辩论是控辩双方围绕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陈述抗辩的活动。量刑辩论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刑罚的确定给法官提出依据和意见。量刑辩论不是臆想出来的,是适应刑事诉讼量刑改革的产物。每个刑事案件都会涉及到被告人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社会危害等问题,量刑辩论实际就是对此问题的定量辩护。法庭辩论的形态包括实体性的辩论、证据上的辩论和程序性的辩论。[1]实体性的辩论又可以区分为罪与非罪的辩论、此罪与彼罪的辩论以及量刑辩论。据报道,近年来全国各级法院宣告无罪判决的比例不到0.5%。[2]按照该统计数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辩论在实践中应用较少,实体性辩论的主要形态是量刑辩论。但是,过去对量刑问题的蜻蜓点水已远远无法适应现在的案件情况,只有将量刑辩论确立为独立的诉讼程序,才能有助于提高量刑水平。
按照《量刑程序若干意见》,对公诉案件,公诉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说明建议被告人处以刑罚的种类、幅度、刑罚执行方式及其理由和依据。与量刑建议相对,辩方可以提出量刑意见,由此在制度层面便形成量刑对抗化。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合理的量刑,是量刑辩论制度的目的所在。
量刑辩论的内容,主要是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根据刑法理论并结合司法实践,酌定量刑情节主要包括:犯罪的动机、手段和方法;犯罪的时间、地点、结果;犯罪主体、对象、性质以及被告人的罪过、犯罪前后的表现、坦白、赔偿损失、退赃退赔、被害人的谅解等可能影响量刑的主客观情况,对于量刑具有重要意义。[3]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法律的精神和原则,刑的确定不是神秘的,控辩双方都有权对被告人的刑罚幅度发表见解。量刑证据成为控辩对抗、实现平等和正义的最客观武器。在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指导下,控辩双方可以充分提供量刑事实,使用证据武器,并发表量刑意见,努力使法官赞同自己的见解,进而在量刑时作出公正的裁判。现代司法不仅仅注重量刑程序的正当性,更为注重量刑的精确性,甚至量刑意见为什么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而不是三年零六个月都需要进行深入的控辩交锋与理由阐释。然而,尽管量刑程序改革已持续多日,但量刑辩论仍未展现出其应具备的效果和价值,呈现诸多问题:
第一,量刑辩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即在量刑事实和情节不具有上述讨论的证据认定基础的情况下,擅自杜撰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举个简单的例子,被告人自供有前科,但不构成累犯,控方据此未能调取其他相关材料予以印证,就在法庭上堂而皇之地以被告人有前科为由建议法庭严判。在这种情况下,孤证不能定案以及对不利于被告人量刑的证据应依照较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予以认定的两条原则,显然被控方抛在脑后。
第二,量刑辩论语言程式化且过于笼统。比如“被告人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这些辩论语言缺乏法律规范性与个案差异性的结合,缺乏法律规范性与个人差异性的结合[4]。
第三,量刑辩论剑走偏锋,内容极不完整,特别是刑罚并科时仅对主刑辩论而对附加刑不予论证。比如,盗窃案件中仅对主刑进行辩论,而控辩双方都对罚金多少数额予以回避,甚至认为可以用罚金刑数额的增多换取主刑的减轻。
第四,量刑辩论中,双方过分强调和论述已方量刑意见,而对对方的量刑意见很少发表有针对性的答辩。比如,控方对死刑案件中的犯罪手段如何残忍大加渲染,而对被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不予理睬,而辩方仅强调赔偿问题。控辩双方都没将这两方面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结合起来综合考量。
三、量刑辩论技巧
量刑辩论的优劣是建立在掌握正确的量刑证据认定方法、准确认定量刑事实的基础上的。据此,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方面提高量刑辩论的技巧[5]:
第一,全面列举影响量刑因素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辩论中,适当延伸拉长案件事实的空间和背景,从中查找取得和增加影响量刑的信息、证明材料和情节。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司法人员往往重视被告人是谁,行为造成了多大的严重后果,实施的是何种犯罪罪等定罪内容,而较少注意收集被告人行为动机、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经济条件、被害人过错等有关量刑的事实和证据。在不少案件的审判中,甚至对被告人具有明显法定的立功等量刑情节,均不纳入庭审内容。这就需要控方把影响整个案件量刑的前因后果延伸开来,以更为广阔的视野和时空,挖掘、提取有影响被告人量刑的事实。在穷尽现存影响被告人量刑事实的情况下,及时听取被害人等案件相关人员的描述和意见,甚至在涉及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中,必要时委托相关团体或机关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第二,正确运用量刑证据规则。在量刑辩论中,控方应当通过结合证据规则和程序审查,使法官能够全面客观地把握案情,重视案件中存在的相关的情节和事实,并将这些情节和事实纳入到裁量之中,从而最大的程度削弱辩方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排除辩方提供的非法证据。这样的量刑辩论才能够进一步增加控方量刑建议的强度和说服力。运用量刑证据规则需要控辩双方有坚厚的证据理论基础和推理思辨力,也需要有其它学科的知识来支持。譬如,种子发芽周期,尸斑的形成等对案件定性至关重要的信息,涉及侦查学、法医学、心理学等学科的知识。如果没有一定的学科知识,办理此种案件是找不到支点的。运用证据规则能够从根源上击破对方的论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点穴”功用。
第三,对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与人身危险性进行分别论述。罪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二性”,即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量刑辩论应主要围绕“二性”量的多少来进行。行为人造成的危害有多大,主观恶性多大,便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就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这就需要控辩双方紧抓要点,灵活运用,将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予以阐述,才能更为公平地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将对人性认知、对刑罚理念政策把握的基础上,进行量刑辩论的准备。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如果刑事司法者对人性的体验和认知运用于量刑活动,那么他就会找到更多的理由作为他发表意见的根据,而且这些意见也会更为得到其他司法参与者的认同。此外,在刑事犯罪中,特别是自然犯的领域,罪状的表述或称为出罪入罪的标准往往是不容易改变的,但因为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甚至是一个时期,刑罚理念和刑事政策就会呈现出差异,然而这些差异会直接影响到对接受刑事审判的人的量刑,如果控方能够深入理解这些,在冷冰冰的法条之外的、与量刑更为贴切的内容,那么他对量刑的幅度就会把握得更为准确和生动。
第五,增强对抗性。在定罪辩论特别是罪与非罪的辩论过程中,控辩双方往往会产生直接的对抗,而量刑辩论主要针对的是刑罚多少的问题,刑罚多一点,少一点,因属于量的变化,而不属于质的改变,一般来说控辩双方对抗的程度会小很多,对方提出的量刑事实和意见会比较容易接受和采纳,也会关注对方提出的量刑线索,进行调查取证。由此,各诉讼参与主体的合作可能性大为增加,对抗性较弱。要想增强量刑辩论的针对性和效果,就要使量刑辩论的对抗性增强,据理力争而不是切磋会谈,这样形成的量刑建议才能站得住脚,更有说服力。
注释:
[1]关于三种辩论形态的详细介绍,参见陈瑞华著:《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5页以下。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报》,2008年3月24日。
[3]陈兴良著:《刑法适用总论》(下卷)(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79页。
[4]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庭审录像中,2009年6月录制的江苏省姜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徐卫山盗窃案中,公诉人在量刑辩论阶段就体现了这样的弊病。
[5]同样是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庭审录像,2009年6月录制的上海市浦东新区录制的被告人金富故意伤害案中,公诉人在量刑辩论阶段就展示了较高技巧和水平。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