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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就业市场供求不平衡等因素影响,劳动力就业市场矛盾突出,劳动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劳动合同法)的出台,为当前劳动关系的规范和协调以及促进劳动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条款趋于完善、规范,规定具体,可操作性极强。权益保障全面。但新事物的成长与发展需要一个历史过程,<劳动合同法>也是如此,尽管其出台是我国劳动权益保护的里程碑,但不可避免的也出现不足之处。全面地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认识,才能更好地促进其贯彻执行。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权益保障,制度缺陷:平等;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3-02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在实行一年来,风雨兼程,既有成功之处也有不足之点。简析如下:
1成功之处
1.1突出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体现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之中,有许多条款是首次写入,一切都是为劳动者的利益着想,集中体现并且致力于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势必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起到巨大作用。
1.2符合实际的需要,有利于解决现实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买方市场,劳动力市场也是这样,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及我国劳动力数量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我国就业压力空前巨大,用人单位在这之中就占据了主动地位。另外,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低层次就业人数占绝对大比例,受固有条件的限制。劳动力整体素质较低,维权意识差,不能以合理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恰到好处,可以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现实之中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用人单位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②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③一些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④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有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
事实上,我国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上规定的劳动标准问题。而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恰恰正是上述劳动违法问题,它通过详细规定违法责任和处罚办法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法律武器交给了劳动者本人,而并不在于提高了劳动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
1.3条款趋于完善、规范,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
由于就业环境的多变性和就业领域的广泛性,就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此,只有条款完善、规范。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才能真正地起到预防劳动纠纷发生,合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规范劳动秩序的作用。《劳动合同法》正做到了这一点,在条款的规定上整体简洁明了,具体可行。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条具有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书面劳动合同,不可以是口头合同,这样就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时间上。劳动合同的订立最迟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完成。防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推诿,导致劳动纠纷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的发生。
2不足之点
2.1立法技术存在缺陷,一些特殊情况难以解决
尽管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并没有摆脱小农社会的迹象。小农经济仍然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出发点是通过规范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陷,仍存在不足之处,致使一部分矛盾难以协调。主要体现在一些特殊行业的劳动用工问题。例如:手工加工业的用工问题。
像一些外贸订单产品加工企业,其工作时间往往高度集中在几个月或个别季度,期间为按时交货而时常需要赶工,加斑加点成为必须。而无订单任务时,则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干脆放假不上工,按法律规定仍然应按时缴纳社保费以及颁发工资。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罚则对于这类型的企业来说存在操作难度。也会出现不公平。
因此,应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特珠情况,做出补充解释,为手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加强监督,防止一些企业恶意使用补充条款。
2.2部分条款难以为普通劳动者理解
法律的制定意义在于实行,一部良好的法律应是能为一般人所理解和使用的。尽管从整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清晰明了,可操作性较强,但受立法技术的制约,部分内容难以为普通劳动者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2.1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立法角度而言,该规定内容具体明了,结构严谨。由于立法者自身起点比较高。知识结构较为全面,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做出这样的规定实属应该。但是,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这一规定极其容易引起歧义。劳动者很难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东西,绝大多数从其表面出发。把其理解为没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即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相当于临时工。按这样理解,劳动者无论如何是不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便用人单位愿意。这样,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出于实用的需要,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长期合同”更为合适,更能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
2.2.2“口袋条款”和限定词的使用
在《劳动合同法》中多处出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口袋条款”,这无论对劳动者还是执法者都是难以理解。这样就容易出现权益保障空白点,同时扩大《劳动合同法》使用的自由裁量权,致使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当然,“口袋条款”的出现是立法实际要求的结果,完全避免也是不可能的,只能随着时间的发展。立法技术的提高来逐渐减少其使用量。
另外就是像“合理”之类的限定词。对于这一问题。中山大学刘星教授做出这样的解释:法律规定中免不了有许多像“合理”之类的语句需要解释。而这些词句的解释最好使用“大众标准”,而不要使用所谓的“专家标准”。所以,“合理的”的意思最好是取自大众的看法以及大众认为的“情理”,即使这些看法或情理有时会随时间或地域发生变化也是如此。对于《劳动合同法》之中出现的限定词,其基本解释也应以被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所接受为标准。这有这样。才体现法的权益价值。
《劳动合同法》有诸多成功之处,也有很多不足之点。但经过权衡,必定得出以下结论:《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合同的专门法律,其出台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其成功之处多于不足之点,应该对其持肯定和积极态度。至于《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也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应该从立法、执法等多方面对其加以改进,一方面加快配套法律尤其是《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另一方面对其条款缺陷进行适当修正。 研究始于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只有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认识,才能让《劳动合同法》更好地起到规范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作用。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权益保障,制度缺陷:平等;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23-02
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在实行一年来,风雨兼程,既有成功之处也有不足之点。简析如下:
1成功之处
1.1突出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共“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走共同富裕道路,促进入的全面发展,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体现出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劳动合同法》之中,有许多条款是首次写入,一切都是为劳动者的利益着想,集中体现并且致力于体现劳动者的主人翁地位。例如:《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正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又一里程碑,势必对保障劳动者权益起到巨大作用。
1.2符合实际的需要,有利于解决现实矛盾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买方市场,劳动力市场也是这样,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及我国劳动力数量大等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我国就业压力空前巨大,用人单位在这之中就占据了主动地位。另外,我国经济结构不合理,低层次就业人数占绝对大比例,受固有条件的限制。劳动力整体素质较低,维权意识差,不能以合理方式维护自己的利益。《劳动合同法》的出台恰到好处,可以规制用人单位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现实之中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用人单位规避对劳动者的义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甚至不承认与劳动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
②有的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③一些单位随意设立违约金,限制了劳动者择业自由和劳动力合理流动。
④有的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滥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犯。按照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互有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平等和诚实信用。
事实上,我国劳动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不在于法律上规定的劳动标准问题。而在于法律的实际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主要解决的恰恰正是上述劳动违法问题,它通过详细规定违法责任和处罚办法大大提高了法律的可操作性,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将法律武器交给了劳动者本人,而并不在于提高了劳动标准,这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特点。
1.3条款趋于完善、规范,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
由于就业环境的多变性和就业领域的广泛性,就必然引起劳动关系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因此,只有条款完善、规范。规定具体,可操作性强的法律才能真正地起到预防劳动纠纷发生,合理解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规范劳动秩序的作用。《劳动合同法》正做到了这一点,在条款的规定上整体简洁明了,具体可行。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条具有以下内容: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是书面劳动合同,不可以是口头合同,这样就规范了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减少劳动纠纷的发生,切实保障劳动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时间上。劳动合同的订立最迟应在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之内完成。防止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推诿,导致劳动纠纷责任难以认定的情况的发生。
2不足之点
2.1立法技术存在缺陷,一些特殊情况难以解决
尽管改革开放30年。我国社会经济取得了飞速发展,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并没有摆脱小农社会的迹象。小农经济仍然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合同法》的实行出发点是通过规范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利益,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其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立法技术的缺陷,仍存在不足之处,致使一部分矛盾难以协调。主要体现在一些特殊行业的劳动用工问题。例如:手工加工业的用工问题。
像一些外贸订单产品加工企业,其工作时间往往高度集中在几个月或个别季度,期间为按时交货而时常需要赶工,加斑加点成为必须。而无订单任务时,则一个月甚至几个月干脆放假不上工,按法律规定仍然应按时缴纳社保费以及颁发工资。若是按照《劳动合同法》关于加班的罚则对于这类型的企业来说存在操作难度。也会出现不公平。
因此,应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针对这些特珠情况,做出补充解释,为手工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同时,加强监督,防止一些企业恶意使用补充条款。
2.2部分条款难以为普通劳动者理解
法律的制定意义在于实行,一部良好的法律应是能为一般人所理解和使用的。尽管从整体而言,《劳动合同法》的条文清晰明了,可操作性较强,但受立法技术的制约,部分内容难以为普通劳动者理解。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2.2.1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从立法角度而言,该规定内容具体明了,结构严谨。由于立法者自身起点比较高。知识结构较为全面,不同于普通劳动者。做出这样的规定实属应该。但是,对于一般劳动者而言。这一规定极其容易引起歧义。劳动者很难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什么东西,绝大多数从其表面出发。把其理解为没有时间限制的合同,即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相当于临时工。按这样理解,劳动者无论如何是不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即便用人单位愿意。这样,该规定就失去了意义,难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出于实用的需要,把“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为“长期合同”更为合适,更能起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作用。
2.2.2“口袋条款”和限定词的使用
在《劳动合同法》中多处出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口袋条款”,这无论对劳动者还是执法者都是难以理解。这样就容易出现权益保障空白点,同时扩大《劳动合同法》使用的自由裁量权,致使一些问题难以解决。当然,“口袋条款”的出现是立法实际要求的结果,完全避免也是不可能的,只能随着时间的发展。立法技术的提高来逐渐减少其使用量。
另外就是像“合理”之类的限定词。对于这一问题。中山大学刘星教授做出这样的解释:法律规定中免不了有许多像“合理”之类的语句需要解释。而这些词句的解释最好使用“大众标准”,而不要使用所谓的“专家标准”。所以,“合理的”的意思最好是取自大众的看法以及大众认为的“情理”,即使这些看法或情理有时会随时间或地域发生变化也是如此。对于《劳动合同法》之中出现的限定词,其基本解释也应以被绝大多数普通劳动者所接受为标准。这有这样。才体现法的权益价值。
《劳动合同法》有诸多成功之处,也有很多不足之点。但经过权衡,必定得出以下结论:《劳动合同法》作为规范劳动合同的专门法律,其出台对于劳动者权益保护具有里程碑式意义,其成功之处多于不足之点,应该对其持肯定和积极态度。至于《劳动合同法>的不足,也不是放任不管,而是应该从立法、执法等多方面对其加以改进,一方面加快配套法律尤其是《社会保障法》的立法,另一方面对其条款缺陷进行适当修正。 研究始于问题,研究的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只有对《劳动合同法)进行全面认识,才能让《劳动合同法》更好地起到规范劳动秩序,保障劳动者权益,实现用人单位利益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