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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侧重于对隐私的保护和隐私不受侵犯,强调隐私权是一种独处的、不被人打扰、窥探的权利,是一种消极的保有权:而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更为强调对隐私的控制,即控制与自己相关的信息传播的权利,具有财产权的属性,是一种积极的控制权。这种转变必然要求相关的理论和立法与之相适应,在充分保护网民的隐私权的同时,不能限制了网络和电子商务等的发展以及它们带给人们的便利。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网络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094-02
1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一消极保有权
1.1隐私及隐私权之肇始
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们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萌发的。就个人的秘密(人体秘密器官以及两性行为等)不欲为外人所知这一基本特征而言。远古时代的人们即已有了隐私意识,但那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均不发达,因而虽已具备隐私的基本特征,但隐私的内容极为狭窄,仅限于人体和两性间的秘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隐私的观念进一步发展,因而具备了更多的内容。除了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外,还包含了居所、生活等秘密在内。但是,这一时期的隐私观是不平等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享有的隐私的程度有天壤之别,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无限的隐私,而被统冶者则仅拥有基本的、受限制的隐私。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高举着人权、平等的旗号与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斗争,形成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人权观、隐私观。包含了人的私生活的基本秘密,体现了人们对私人生活、空间的渴望与追求。是初具模型的隐私观念。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肇始于美国。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Louis D,Brandeis)和萨默尔·沃伦(samuelD,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ry)》的著名论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0 Prl,racy),标志着隐私权概念的诞生。这篇文章中,沃伦和布兰代斯二人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lighttolife)和“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t0beIet alone)。从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产生直至20世纪60年代,隐私权的观念已逐渐为法律界所熟悉,但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却始终未见有明确的界定。1960年,美国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加卅I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一文,试图就隐私权的内容做一归纳。根据他的整理,法律上的隐私权侵害应包含四种侵权行为,而不是一种,它涉及了四种不同的权益,这四种类型的侵害包括:对他人私生活隐私权的侵害;公开他人的姓名、肖像或揭发其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人信息;使他人处于人为误解情况;基于商业上的目的,侵犯他人人格。后来,Prosser教授将侵权的四种侵害类型编人美国法律汇编中,由此确立了隐私权在民事法领域的稳固基础。
1.2传统意义上隐私权的性质
事实上,隐私意识是一种普遍现象,只是它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在显性层面上。中国文化认为维护隐私的思路主要体现为阻隔或事先隔断:维护隐私的最好途径就是构筑有形的无形的阻隔。比如围墙等。中国的城墙、家族的院落等都体现现实意义上的维护隐私;在隐性屡面上,中国人在一般情况下会通过心理调节,采用沉默的方法处理隐私问题。“家丑不可外扬”、“隔墙有耳”体现了中国人希望阻隔群体内隐私与外界沟通的渠道的思维。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历朝历代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正式权利予以保护,而只是通过一些条款进行间接保护。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中国的近现代。
在西方社会,隐私是一种个体心理状态,是为了维护个体的独立性和自我意识而产生的。是从人权和个人主义角度出发得到的一种主观认可。其隐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维护自我的存在利益和不被他人所干涉,是一种作为个体存在的准则。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其注重空间领域。比如美国。与中国文化崇尚围墙的隐私心理相对应的是其对空间的极端崇尚和高度的敏感,也就是说个人隐私的范围不是物理障碍所能限定的,维护隐私的最好途径是扩大自我的空间和领域,不允许别人越雷池半步,并且将这些领域社会化,形成一种社会交际规则。
不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在西方社会,从隐私观念的萌芽到隐私权概念的形成,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律:隐私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无论是在中国的四合院内,还是在美国以关门关窗的行为拒绝他人的窥探。隐私权都是作为一种消极的保有权出现的,始终强调的是权利人以一种象征性或实质性的行为对自己的生活划定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刺探、收集、公开、使用等都是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相违背的。相应的,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相对人只要不积极作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即为尊重了隐私权,从这个角度上来讲。隐私权是消极保有权,正如路易斯·布兰蒂斯、萨默尔·沃伦所定义的那样,隐私权是“生活的权利”“不受干扰的权利”,是一种独处的、不被人打扰、窥探的权利。
2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消极保有权到积极控制权的讨溏现代社会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扩张
现代社会,信息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能量巨大的资源。对于商家而言,如果了解了顾客的个人爱好、生活经历等,商家自然能投其所好,有针对性的制作长期广告计划、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可见,无论是对于商家还是对于政府,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是其生存和履行职责的关键,这些信息包含了诸如姓名、性别、年龄、电话、通讯地址、文化程度、收人情况、宗教信仰、身份证号,信用卡卡号等等在内。按照传统的隐私权理论,这些个人信息往往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此类个人信息如果不做必要的约束和限制,势必将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安宁。可以试想,如果商家掌握了个人的电话,会不经其允许进行电话推销,政府如果管理不当,将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学者和立法部门所采取的办法就是扩大隐私权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此类个人信息列入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2.2现代意义上隐私权性质的转变
在传统的隐私权理论中,隐私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利,以“隐”来保全“私”,这种绝对权强调免受来自外部的干涉,要求他人的尊重和回避。权利人通过譬如关上自己家的大门等行为象征某一领域不对外人开放、禁止外人侵扰、知悉和扩散,相对人只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即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是维持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保护水平比较低,范围也比较狭窄。而现代意义上的信息隐私权则不同,如上所述,信息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身处社会中的人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必须向社会提供自己的部分信息,为此,信息隐私权限制的不是经权利人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网络隐私;网络隐私权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09)10-0094-02
1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一消极保有权
1.1隐私及隐私权之肇始
人类关于隐私的意识和观念,是在人们脱离动物界而成为人的时候,从人类的羞耻心萌发的。就个人的秘密(人体秘密器官以及两性行为等)不欲为外人所知这一基本特征而言。远古时代的人们即已有了隐私意识,但那时社会的政治、经济均不发达,因而虽已具备隐私的基本特征,但隐私的内容极为狭窄,仅限于人体和两性间的秘密。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中。隐私的观念进一步发展,因而具备了更多的内容。除了人体秘密和两性秘密外,还包含了居所、生活等秘密在内。但是,这一时期的隐私观是不平等的,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所享有的隐私的程度有天壤之别,统治者拥有绝对的、无限的隐私,而被统冶者则仅拥有基本的、受限制的隐私。在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中,资产阶级高举着人权、平等的旗号与封建专制主义进行斗争,形成了资产阶级的平等观、人权观、隐私观。包含了人的私生活的基本秘密,体现了人们对私人生活、空间的渴望与追求。是初具模型的隐私观念。
真正法律意义上的隐私权概念肇始于美国。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路易斯·布兰蒂斯(Louis D,Brandeis)和萨默尔·沃伦(samuelD,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杂志上,发表了一篇名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ry)》的著名论文,首次提出了隐私权(The Right t0 Prl,racy),标志着隐私权概念的诞生。这篇文章中,沃伦和布兰代斯二人把隐私权界定为“生活的权利”(lighttolife)和“不受干扰的权利”(rightt0beIet alone)。从1890年隐私权的概念产生直至20世纪60年代,隐私权的观念已逐渐为法律界所熟悉,但对于隐私权的内容却始终未见有明确的界定。1960年,美国William L Prosser教授在《加卅I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一文,试图就隐私权的内容做一归纳。根据他的整理,法律上的隐私权侵害应包含四种侵权行为,而不是一种,它涉及了四种不同的权益,这四种类型的侵害包括:对他人私生活隐私权的侵害;公开他人的姓名、肖像或揭发其他不愿为他人所知悉的私人信息;使他人处于人为误解情况;基于商业上的目的,侵犯他人人格。后来,Prosser教授将侵权的四种侵害类型编人美国法律汇编中,由此确立了隐私权在民事法领域的稳固基础。
1.2传统意义上隐私权的性质
事实上,隐私意识是一种普遍现象,只是它的表现形式和程度上有所不同。在显性层面上。中国文化认为维护隐私的思路主要体现为阻隔或事先隔断:维护隐私的最好途径就是构筑有形的无形的阻隔。比如围墙等。中国的城墙、家族的院落等都体现现实意义上的维护隐私;在隐性屡面上,中国人在一般情况下会通过心理调节,采用沉默的方法处理隐私问题。“家丑不可外扬”、“隔墙有耳”体现了中国人希望阻隔群体内隐私与外界沟通的渠道的思维。从法律的角度讲,我国历朝历代都未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正式权利予以保护,而只是通过一些条款进行间接保护。这种状况一直持续到中国的近现代。
在西方社会,隐私是一种个体心理状态,是为了维护个体的独立性和自我意识而产生的。是从人权和个人主义角度出发得到的一种主观认可。其隐私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为了维护自我的存在利益和不被他人所干涉,是一种作为个体存在的准则。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其注重空间领域。比如美国。与中国文化崇尚围墙的隐私心理相对应的是其对空间的极端崇尚和高度的敏感,也就是说个人隐私的范围不是物理障碍所能限定的,维护隐私的最好途径是扩大自我的空间和领域,不允许别人越雷池半步,并且将这些领域社会化,形成一种社会交际规则。
不论是在传统中国还是在西方社会,从隐私观念的萌芽到隐私权概念的形成,我们都可以看到这样的规律:隐私是在一定范围内的,无论是在中国的四合院内,还是在美国以关门关窗的行为拒绝他人的窥探。隐私权都是作为一种消极的保有权出现的,始终强调的是权利人以一种象征性或实质性的行为对自己的生活划定一个范围,在这一范围内。任何未经允许的刺探、收集、公开、使用等都是与隐私权保护的目的相违背的。相应的,作为人格权的一种,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相对人只要不积极作为(侵犯他人隐私权)即为尊重了隐私权,从这个角度上来讲。隐私权是消极保有权,正如路易斯·布兰蒂斯、萨默尔·沃伦所定义的那样,隐私权是“生活的权利”“不受干扰的权利”,是一种独处的、不被人打扰、窥探的权利。
2现代意义上的隐私权——消极保有权到积极控制权的讨溏现代社会对隐私和隐私权概念的扩张
现代社会,信息成为一种与人才、资金、原料等类似甚至更重要的、能量巨大的资源。对于商家而言,如果了解了顾客的个人爱好、生活经历等,商家自然能投其所好,有针对性的制作长期广告计划、提供有特色的服务,从而获得更大的利润。可见,无论是对于商家还是对于政府,无论是出于什么样的目的,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是其生存和履行职责的关键,这些信息包含了诸如姓名、性别、年龄、电话、通讯地址、文化程度、收人情况、宗教信仰、身份证号,信用卡卡号等等在内。按照传统的隐私权理论,这些个人信息往往不受隐私权的保护。但是,对此类个人信息如果不做必要的约束和限制,势必将影响到个人的生活安宁。可以试想,如果商家掌握了个人的电话,会不经其允许进行电话推销,政府如果管理不当,将个人信息透露出去。后果将不堪设想。对此,学者和立法部门所采取的办法就是扩大隐私权内涵和外延,从而将此类个人信息列入隐私权进行法律保护。
2.2现代意义上隐私权性质的转变
在传统的隐私权理论中,隐私权是一种消极被动的权利,以“隐”来保全“私”,这种绝对权强调免受来自外部的干涉,要求他人的尊重和回避。权利人通过譬如关上自己家的大门等行为象征某一领域不对外人开放、禁止外人侵扰、知悉和扩散,相对人只要尊重权利人的权利即可。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保护是维持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保护水平比较低,范围也比较狭窄。而现代意义上的信息隐私权则不同,如上所述,信息是现代社会必不可少的,身处社会中的人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必须向社会提供自己的部分信息,为此,信息隐私权限制的不是经权利人同意而收集个人信息资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