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民政系统存在的问题、犯罪特点、成因及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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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民生问题的日益重视,涉及民生方面的资金越来越多。但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截留、骗取、挪用这些资金的职务犯罪也有所上升,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反映强烈,成为当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一、 当前主要存在的问题
  1、套取五保金现象严重:乡镇民政所在申报五保对象时,
  故意将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对象上报,后将这部分资金截留自用。
  2、截留优抚资金问题要重:国家每季度都按照核对对象拨付复员军人定补金、残疾军人抚恤金、退伍军人补助金等优抚资金。有些基层民政所在这些军人去世以后,不及时上报死亡信息,继续申领这些资金,从而截留自用。
  3、城乡低保对象确定混乱:这种现象目前也十分常见,不
  少民政工作人员将根本不符合规定的关系户、亲属等想方设法确定为低保对象,而那些真正困难的群众却得不到救济,造成极大地不公正,引起群众不满、上访。
  4、虚报冒领救灾救济资金:一些民政部门所在管理使用救灾救济资金上审批不严,管理不到位,随意性较大,经常出现一些基层民政所虚报冒领的现象。
  5、民生专项经费使用混乱:民生专项资金经常出现被套取、截留、挪用现象。这些资金去向五花八门,被挪用于地方小城镇建设、学校建设、装修、吃喝招待的都有。
  二、犯罪特点
  1、犯罪主体比较固定:犯罪主体大多数是民政部门的中层干部、基层民政所的所长、会计,他们一般对基层救济对象比较熟悉,一旦救济对象不存在了,他们中的个别人可以轻易地去冒领救济对象的救济款而不易被人发现。
  2、作案手段隐蔽:在作案的手段和对象上,大多是利用自己工作的范围和对象的便利,采取多报、瞒报,然后用假签名、假印章代领的方法,将最低生活保障金、已故退伍军人和伤残抚恤金、已故退休人员工资等救济款项贪污、挪用。
  3、作案时间持续较长:由于作案手段隐蔽,民政部门以非法占有救济款物为目的犯罪大多都有一个持续作案的时间,少者一年半载,多者三年五年。
  4、共同犯罪现象突出:无论复转军人的优待金,还是退休人员工资,均需报请劳动部门审核批准、财政部门核拨,仅凭民政部门是无法直接拨付到位的,况且就是民政部门内部也存在着相互制约的情况,涉案人员之所以能够轻易地虚报冒领,往往是他们之间相互勾结、共同分赃。
  三、成因分析
  1、法律意识淡薄,宗旨观念淡化:一些人不注意自身素质修养,个人欲望极度膨胀,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至上,忘记了民政工作者“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工作宗旨,把高居人上、享受荣华作为人生追求的最高境界。
  2、救济资金发放程序不嚴,运行缺少有效监督:救济金发放的过程没有一套严格的发放制度,不论是何人,只要拿着救济对象的救济金领取本和私章,就可以轻易地领到救济金。另外,对于社会上绝大多数的人民群众来说,对优抚、优待、低保对象的条件、享受的救济标准不清楚,救济资金的运行缺少有效监督。
  3、用人机制不完善,权力缺少制约:由于干部选拔任用机制不完善和用人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一些素质低、道德品质差的人得到重用,这些人掌权就很容易出现权钱交易的恶行。
  4、管理工作不到位:社会救济资金的管理按照相关的规定,应该专款专用,设有专门帐账户管理。而实际工作中,一些管理规定则是形同虚设,无人严格把关。
  5、长期形成的“扣留习惯”作用:乡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行政管理机构,出于各种原因考虑,在发放资金时总习惯于“雁过拔毛”,对民政资金能扣就扣,能挪就挪。
  三、相关对策
  1、加强教育,提高民政工作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必须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法律教育,以科学发展观来武装头脑,净化灵魂,规范言行,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
  2、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权力不受监督,必然走向腐败。要从机制体制改革入手,围绕容易滋生腐败和犯罪的问题,通过不断完善机制,从根本上解决由于机制和制度执行不力而导致腐败产生的弊端。
  3、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职能,打防结合:要正确处理打击与预防的关系,对那些敢于以身试法的职务犯罪嫌疑人要坚决查处,严惩不贷。同时,要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研究分析民政系统案件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帮助发案单位堵漏建制,达到查办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的目的。
  4、健全制度,加强管理。一是要建立档案制度。对享受各种优待、优抚、低保等救济资金的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建立详细的档案;二是建立公示制度。对享受各个救济项目的条件、范围和拟列入救助范围的人员情况予以公示,主动接受监督;三是建立定期审核制度。对享受优抚金、优待金、低保金的人员,每季度由承办人员会同有关的民政所长、其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进行联合审查。四是建立定点专门发放领取制度。对救助资金发放,采取定点定时发放,每次发放需本人签收,并携带个人身份证,防止利用假印章、假签字冒领。
  (作者通讯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检察院,河南 平顶山 467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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