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浅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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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其核心是将原本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附条件批准逮捕是对我国现行逮捕制度的一种发展和创新,对于预防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提高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社会矛盾激化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具有积极作用。现行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存在配套机制不够具体细化、证据标准模糊、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不明确等诸多不足,可以在适用范围、条件、程序,以及跟踪监督、责任追究、赔偿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关键词:附条件批准逮捕;适用机制;制度完善
  
  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以下简称“《逮捕质量标准》”)中规定的一项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办理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时,对严重刑事犯罪嫌疑人,认为证明其犯罪的事实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确实具备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侦查计划与方案的,检察机关可予以作出逮捕决定,同时要求侦查机关进一步提供补充证据材料的一种措施。目前,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已经确立五年多时间,笔者在实践中,归纳出了其意义、作用、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办法,以期对健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有所裨益。
  一、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在我国当前严重刑事犯罪还未根本遏制的情况下,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可以有效地预防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严重刑事犯罪历来是打击的重点,但由于侦查时间短、侦查手段跟不上、侦查力量不足和犯罪手段越来越智能化等因素,不少重大案件侦查机关在提请批准逮捕时,收集的证据还不能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要求,但如果不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措施,则有可能影响案件侦查或造成严重后果。在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后,侦查机关在时间上争取了主动,促进了对案件证据的进一步收集,防止了由于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而对侦查活动造成的阻碍,保证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提高了重大刑事犯罪的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由于人力、物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捕后不作为或變更强制措施等情况,通常难以有效监督。附条件批准逮捕类型的案件因被定性为证据有所欠缺,在批准逮捕时,需要严格履行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审批程序,制作规范的《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此外,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还要求侦查机关定期汇报侦查情况,若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未能取得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检察机关要及时撤销逮捕决定。这些保障措施与工作机制的存在,较好地促进了检察机关在实施附条件批准逮捕后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保证了重大案件的逮捕质量。
  (三)促进了案件办理人员业务水平的提高
  审查批准逮捕的证据要求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而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由于案件证据上的瑕疵,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是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补充。一方面要求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必须基本构成犯罪;一方面又要求根据现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案件经过进一步侦查,能够取到构成犯罪的证据。这对审查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承办人员的办案能力和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承办人研究透案情、搞清楚事实、把握好定性,找出关键问题,快速、及时地审结案件,并在捕后加强对案件的跟踪监督工作,客观上也是对办案人员水平的促进和提高。
  二、当前附条件批准逮捕在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附条件批准逮捕是对《刑事诉讼法》关于逮捕条件规定的重大突破,对于区分处理应当逮捕和不应当逮捕之间的“缓冲带”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更好地惩治犯罪。但作为一项工作制度,当前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具体的配套机制亟待细化
  《逮捕质量标准》对附条件批准逮捕执行的规定过于原则,容易出现适用范围的扩大化;在审查程序、捕后监督方面,由于基层办案机关人手少、任务重,出于提高工作效率的考虑,虽然对案件严格进行了把关,但多年来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依然根深蒂固,简化办案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公检两家在捕后监督的配合上缺少互动,侦查机关在证据补充方面不够主动,检察机关在跟踪监督方面力度不足都会影响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质量。
  (二)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模糊,难以适应规范执法的要求
  在高检院制定的《逮捕质量标准》中,对逮捕的证据条件规定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进一步明确“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所应同时具备的三种情形,此规定明确、清楚、具体,不会产生歧义,便于规范适用逮捕措施。而《逮捕质量标准》对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证据条件规定为“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但证据所证明的事实需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才能认为是“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没有作明确规定。“现有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基本构成犯罪”,是指现有证据中证明犯罪的四个要件证据已经齐备,但还需要收集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要件事实;还是指现有证据中欠缺要件证据,只存在部分证据表明有犯罪事实的可能;还是指其他情形。故此规定不明确,不清晰,会导致理解不一致,认识不统一,执行标准不一致,从而做不到规范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措施。
  (三)错捕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不明确
  在《逮捕质量标准》颁布以后,检察机关将批捕层面细化为附条件批准逮捕和一般逮捕,但《国家赔偿法》并无上述区分,只是规定捕后撤案、不诉和无罪的,国家应给予赔偿。由于附条件批准逮捕本身就属于风险性强制措施,随着捕后证据的完善和修正,出现错捕的现象不可避免,但就此产生的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尚无明确规定。
  三、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改进与完善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直接涉及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如果适用得当,则有利于及时、准确地打击犯罪;否则,将会严重侵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针对附条件批准逮捕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有必要进一步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完善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机制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严格控制附条件批准逮捕的适用范围,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属于严重刑事犯罪或其他罪行严重、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二是明确适用条件。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且属严重刑事犯罪或其他罪行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犯罪案件,但证据未达到逮捕标准,有进一步收集、补充、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侦查机关已有明确的补充侦查方案和计划的。三是规范工作程序。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后,认为符合规定可以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应当在受理案件后三日内按要求制作详细的《审查逮捕案件意见书》,报分管检察长同意,并提交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检察机关在批准逮捕的同时,应当向侦查机关明确该案为附条件批准逮捕,并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意见书》,详细列明需要补充完善的证据材料,一并移送侦查机关。附条件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機关在作出决定后三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审查程序、跟踪监督机制也要明确立项,特别是事后的跟踪监督,除证据发生变化导致撤案外,对于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未能取到定罪所必需的充足证据的,应当及时撤销逮捕决定,防止久侦不结的情况发生。
  (二)细化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统一适用逮捕措施的执法尺度
  近几年,作出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绝大部分是重大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案件及职务犯罪案件,对发案频率高的几种常发重大侵犯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职务犯罪案件的附条件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在具备那些证据,缺少那些证据的情形下,可以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措施,便于各地统一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措施的执法尺度。如致人伤亡的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有犯罪嫌疑人供述,无证人直接证言、作案工具无法找到;贿赂案件,报捕时有行贿人或受贿人一方的有罪证据,无相对人证据,或无不正当利益的证据,或无谋利证据;贪污案,有供述材料,无会计鉴定结论;挪用公款案,有供述,无书证等。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赔偿机制
  对于在适用附条件批准逮捕案件中严重不负责或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应当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赔偿。但严格执行附条件批准逮捕的审批机制,仅因证据发生变化导致错捕现象发生的,可以考虑由当地的有关部门联合设立赔偿基金会等组织,专项负责此类因客观原因导致的赔偿事由。这样,既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又防止错捕无辜,保障公民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藤县 54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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