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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从工程建设项目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和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特点出发,剖析工程建设领域中贪污贿赂犯罪多发的原因,提出治理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治理对策
“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现象在工程建设领域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危害。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从中找出其发生的原因,探寻治理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结合工程进行的时间阶段,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环节主要有:
一是在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环节。决策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领导行贿而影响项目决策、甚至修改先前的项目规划,项目审批部门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条件不具备的项目违规批准立项;招投标环节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有少数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指定特定的投标方为施工单位。其次,建设单位规避招投标,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该项目达不到招投标的规模,从而自行决定施工方。再次,有的建设单位与投标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提前透露标底,或者是提出不合理的苛刻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二是在项目的施工阶段。主要在质量安全监管、资金管理使用等环节容易产生问题。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有监督和制约,但也给部分贪欲膨胀的监管人员提供了权利寻租空间,致使对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无相应经验、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在项目的后期阶段。部分技术力量差的建筑企业,为顺利验收,便用金钱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在决算环节向主管领导行贿,利用先招标、后签合同的漏洞,如设计图纸、勘察结果、施工合同的漏洞或不够明确的等理由“加价”,以致于一项中标时百万元的工程,结算时增加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触犯的罪名以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为主。其中以贿赂案件最为常见,达到90%以上,由行贿人带出的窝案串案多,行受贿几乎发生在工程的全部阶段。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多发生在工程在建及竣工阶段。
(二)犯罪的金额较大,大要案比例高。由于项目建设运行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设备的购置、劳动力费用、土地占用费、拆迁费等,所需资金往往很大,贿赂数额与工程造价成正比,因此大要案比例高,犯罪金额大。
(三)犯罪的主体多样化。该类犯罪主体以一些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居多,范围不仅限于国土、城建规划审批、招投标管理机构等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员由于掌握着建设工程的发包、款项拨付、质量检查验收等权力而成为案发的主要群体。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
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现状,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中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而项目工程建设利润“丰厚”。建设市场的混乱及监管人员的腐败,致使建设工程利润空间巨大,成为了企业和“包工头”竟相追逐的“香馍馍”。国家虽已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各种行为,但法律出台后往往落后于现实的变化,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
(二)行贿人法律意识淡薄,“潜规则”盛行。现实中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 大多数出于农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行贿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够,部分官员认为请客送礼是人之常情,收受“回扣费”、“感谢费”天经地义。且工程建设市场供小于求,工程项目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各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不法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在竞争中通过行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工程项目, 迫使其他合法经营的企业也竞相效仿,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渐渐演变成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
(三)违规成本低,惩罚机制有待完善。根据现行刑法行贿人的犯罪成本低、收益大,对行贿人定罪往往需要行贿人供认的口供,如果行贿人矢口否认,很难对行贿人进行处罚。受贿人多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主管官员,而在实践中许多受贿人单位仅仅是给予了行政或党内处分而不移交司法机关,认为的帮助其逃避了国家法律的制裁,这种轻处罚致使其他官员敢于腐败或再腐败。
四、防治对策
有效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严厉查处的同时, 努力建立和健全法律制度、法制宣传及执行监督的多种机制。
(一)加大法制宣传,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一个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方位社会化监督体系。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引导良好社会风气。司法机关应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积极开辟新途径提高法律威慑力,如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向普通公民和企业开通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强化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警示和威慑效应。
(二)坚持罪罚相适应原则,完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定义,去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即认定受贿罪不需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要收受请托人财物超过正常的限度即可入罪,以加大法律的震慑效力,同时可考虑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物”扩大, 不局限于财物,比如性贿赂,以应对新形式的行受贿犯罪。同时,建议将行贿罪的获取非法利益要件去除,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并以行贿人獲取的利益或者是行贿额为基准对行贿人加倍处罚,加大其犯罪成本。
(三)完善监督体系,通过行业自律清除腐败的土壤。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易引发犯罪的关键点加强监管,如资金使用这个薄弱环节,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批程序、拨付流程、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严防擅自提高工程预算。统一公开发布建设工程发包信息,将工程建设从立项、招投标到竣工验收、结算都暴露在外部监督下, 尽可能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杜绝“暗箱操作”,使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努力实现信息公开、程序规范、竞争公平。
(四)建立检察机关与项目建设、监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检察院是打击职务犯罪的主要国家机关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应深入重点工程、重点合同、重点企业做好预防工作,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加大对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对于已经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应严格查处,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依靠自身力量办案的同时,应加大与纪检、监察、金融、审计、国土、房产、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其他部门建立贪污贿赂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打击权力寻租,反腐之剑高悬使监管人员不敢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
关键词:工程建设;职务犯罪;治理对策
“工程上马、干部落马”现象在工程建设领域屡见不鲜,不仅损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市场秩序,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重大危害。研究工程建设领域中发生的职务犯罪,从中找出其发生的原因,探寻治理的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工程建设项目发生职务犯罪的主要环节。结合工程进行的时间阶段,发生贪污贿赂犯罪的环节主要有:
一是在决策、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招标投标环节。决策阶段贪污贿赂犯罪主要是通过向相关行政部门领导行贿而影响项目决策、甚至修改先前的项目规划,项目审批部门对不符合审批条件或条件不具备的项目违规批准立项;招投标环节主要有三种方式:首先,有少数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投标,指定特定的投标方为施工单位。其次,建设单位规避招投标,化整为零或者分段实施,使该项目达不到招投标的规模,从而自行决定施工方。再次,有的建设单位与投标人或者招投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提前透露标底,或者是提出不合理的苛刻条件限制、排斥潜在的投标人。
二是在项目的施工阶段。主要在质量安全监管、资金管理使用等环节容易产生问题。施工管理人员及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的每一道环节都有监督和制约,但也给部分贪欲膨胀的监管人员提供了权利寻租空间,致使对无相应资质、施工队伍无相应经验、安全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督流于形式。
三是在项目的后期阶段。部分技术力量差的建筑企业,为顺利验收,便用金钱贿赂工程质量检验、验收人员。在决算环节向主管领导行贿,利用先招标、后签合同的漏洞,如设计图纸、勘察结果、施工合同的漏洞或不够明确的等理由“加价”,以致于一项中标时百万元的工程,结算时增加到几百万元甚至上千万元。
二、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触犯的罪名以贪污、贿赂和挪用公款为主。其中以贿赂案件最为常见,达到90%以上,由行贿人带出的窝案串案多,行受贿几乎发生在工程的全部阶段。贪污和挪用公款犯罪多发生在工程在建及竣工阶段。
(二)犯罪的金额较大,大要案比例高。由于项目建设运行需要进行大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原材料设备的购置、劳动力费用、土地占用费、拆迁费等,所需资金往往很大,贿赂数额与工程造价成正比,因此大要案比例高,犯罪金额大。
(三)犯罪的主体多样化。该类犯罪主体以一些知识化、专业化的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居多,范围不仅限于国土、城建规划审批、招投标管理机构等部门,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人员由于掌握着建设工程的发包、款项拨付、质量检查验收等权力而成为案发的主要群体。
三、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多发的原因
结合我国工程建设市场的现状,对于工程建设领域中贪污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而项目工程建设利润“丰厚”。建设市场的混乱及监管人员的腐败,致使建设工程利润空间巨大,成为了企业和“包工头”竟相追逐的“香馍馍”。国家虽已颁布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较为全面的规定了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各种行为,但法律出台后往往落后于现实的变化,法律法规及配套政策相对滞后,可操作性不强。
(二)行贿人法律意识淡薄,“潜规则”盛行。现实中建设施工企业负责人或“包工头”, 大多数出于农村,文化水平普遍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对行贿的危害后果认识不够,部分官员认为请客送礼是人之常情,收受“回扣费”、“感谢费”天经地义。且工程建设市场供小于求,工程项目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各施工企业之间竞争激烈,不法企业为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 在竞争中通过行贿、请客送礼等不正当方式取得工程项目, 迫使其他合法经营的企业也竞相效仿,商业贿赂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渐渐演变成了工程建设领域的潜规则。
(三)违规成本低,惩罚机制有待完善。根据现行刑法行贿人的犯罪成本低、收益大,对行贿人定罪往往需要行贿人供认的口供,如果行贿人矢口否认,很难对行贿人进行处罚。受贿人多为国家行政机关的主管官员,而在实践中许多受贿人单位仅仅是给予了行政或党内处分而不移交司法机关,认为的帮助其逃避了国家法律的制裁,这种轻处罚致使其他官员敢于腐败或再腐败。
四、防治对策
有效防治工程建设领域贪污贿赂犯罪, 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在严厉查处的同时, 努力建立和健全法律制度、法制宣传及执行监督的多种机制。
(一)加大法制宣传,发挥个案的警示教育作用。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加强法律的宣传教育,特别是对典型案例的宣传,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一个群众广泛参与的全方位社会化监督体系。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政策和法律,形成反对商业贿赂的良好社会氛围,着力引导良好社会风气。司法机关应在加大办案力度的同时,积极开辟新途径提高法律威慑力,如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数据库向普通公民和企业开通行贿“黑名单”查询系统,强化对商业贿赂犯罪的警示和威慑效应。
(二)坚持罪罚相适应原则,完善立法。笔者认为,可以建议修改现行刑法关于受贿罪的定义,去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即认定受贿罪不需要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只要收受请托人财物超过正常的限度即可入罪,以加大法律的震慑效力,同时可考虑将现行刑法中规定的“财物”扩大, 不局限于财物,比如性贿赂,以应对新形式的行受贿犯罪。同时,建议将行贿罪的获取非法利益要件去除,加大对行贿人的处罚力度,并以行贿人獲取的利益或者是行贿额为基准对行贿人加倍处罚,加大其犯罪成本。
(三)完善监督体系,通过行业自律清除腐败的土壤。梳理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风险点,针对易引发犯罪的关键点加强监管,如资金使用这个薄弱环节,相关部门应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批程序、拨付流程、监督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严防擅自提高工程预算。统一公开发布建设工程发包信息,将工程建设从立项、招投标到竣工验收、结算都暴露在外部监督下, 尽可能的减少权力“寻租”的空间,杜绝“暗箱操作”,使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努力实现信息公开、程序规范、竞争公平。
(四)建立检察机关与项目建设、监管部门的案件移送制度。检察院是打击职务犯罪的主要国家机关之一,也是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检察机关应深入重点工程、重点合同、重点企业做好预防工作,将反腐倡廉关口前移,加大对项目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对于已经构成贪污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应严格查处,代表国家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依靠自身力量办案的同时,应加大与纪检、监察、金融、审计、国土、房产、安监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与其他部门建立贪污贿赂案件移送制度,形成打击贪污贿赂犯罪的合力,打击权力寻租,反腐之剑高悬使监管人员不敢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人民检察院,江西 九江 332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