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基层“两委”成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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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一些“村官”在协助政府从事某些行政管理职权时,不起金钱诱惑,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近期,我们根据自治区院决定组织集中开展基层“两委”成员职务犯罪预防调查专项活动的部署要求,通过结合查办的案件,深入基层开展预防调查研究,了解基层“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现状,掌握诱发其职务犯罪的原因与条件,推动基层“两委”组织预防职务犯罪防控机制建设,从而提升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实效性。我们的做法如下:
  一、结合办案,分析基层“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2009年至2012年2月份,梧州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村支委会、社区支委会基层“两委”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共26件61人(同期立查职务犯罪案件253件344人),此类案件件数、人数分别占同期职务犯罪立案数的10.3%、17.7%。涉案总值193.49万元。其中村支书17人,村正副主任19人,社区支部书记7人,社区居委會主任6人,其他12人。属于贪污54人、受贿5人、挪用公款2人。我市“两委”成员职务犯罪呈现以下特点:
  (一)犯罪主体呈现“两多一低”现象。犯罪主体以农村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居多,其他村委会成员相对较少,而且涉案人员的文化程度都较低,大部分是初中与小学文化。
  (二)犯罪侵害对象的范围较广。几乎涉及村民委员会职权所管辖的各个方面,有贪占土地承包费和土地赔偿款的,也有私自买卖宅基地不入帐的,也有乱收费再贪占及贪污提留款的,等等。
  (三)作案手段相似但并不十分复杂。从所调查的十起案件来看,实施贪污的手段主要是虚列支出、私分公款,利用职权私用公报,或是隐匿收入等;从挪用公款的手段看,大都是利用职权将公款借与他人使用或私自截留经手公款。手段虽然多样,但不是十分复杂,都是一些原始作案手段。
  (四)农村干部的法律知识缺乏。从犯罪心理分析看,涉嫌犯罪的绝大部分村干部缺乏法律知识和依法办事的意识,封建残余思想在作祟,认为自己是一村之主,相关的村务管理事务都是自己说了算,大搞一言堂。他们把集体和国家的公款当作自己的钱,随意拿来消费,乱支乱占公款,无所顾忌。
  (五)农村干部犯罪现象呈上升趋势。伴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乡村基层组织管理业务的增多,在各项村级管理业务中发生的职务犯罪现象,无论从数量还是涉案数额上看,都呈上升趋势。
  二、开展预防调查,深挖“两委”成员发案环节
  近年来,村官职务犯罪类型集中,主要集中在受贿、挪用公款、贪污三类案件,发案环节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环节。该环节的涉案人员主要是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直接经手人,包括乡镇主要负责人和村支书、村主任等,在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包和工程款的结算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或贪污、挪用农村基础建设资金。
  2、土地征用补偿环节。在农村土地开发征用过程中,征地补偿款几乎成为“唐僧肉”,贪污挪用犯罪十分突出。一是在补偿款发放环节上,贪污乡村公共所有土地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款问题突出。二是在补偿款的管理环节上,挪用公款犯罪突出。三是在补偿款的发放环节上,一些村干部借机克扣村民补偿款,甚至索要回扣。
  3、农村公共事业资金管理环节。随着政府在农村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等农村公共服务事业资金方面投入的不断增多,负责农村医疗补助资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借机贪污、挪用上述款项。
  4、粮农补贴资金管理环节。随着中央支农惠农政策的贯彻落实,粮食直补、种子补贴、农机具补贴等大量粮农补贴专项资金逐年增多,在其分配、审批、管理、发放过程中易发生虚报冒领、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
  5、专项款物管理环节。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管理环节,一些人见利忘义,或损公肥私,或偷梁换柱,肆意侵吞专项款物。
  6、城市周边新区扩建环节。随着城市发展步伐的加快,房地产开发、新区扩建、公路、铁路修建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逐步向城中村、郊区农村和离市区较近的乡镇延伸,这些地方的农用地被大片征收开发,一些乡、村干部便将征地补偿款、土地出让金等作为攫取的目标对象。
  三、走访发案单位,深刻剖析基层“两委”成员发案原因
  1、村务不够公开,财务管理不够规范,比较混乱。一是财务管理缺乏明确分工,形成人人管钱管物的情况,谁收钱谁保管,随收随花,开支无度。二是村干部变动频繁,帐目交接不清,谁当干部谁管钱,根本不遵守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三是对收入不入帐、少入帐或虚报冒领,贪污其中的差额。此外,大量白条下帐是农村财务管理中最普遍、最严重的现象,个别村级组织不设帐本和记帐凭证,用白条下帐,而且大部分为非正常支出,为违法犯罪活动创造了空间。
  2、部分村干部自身素质不高,法律知识欠缺,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由于受文化教育程度的局限,部分村干部的法律知识较差,法制观念淡薄,虽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的处罚都有知晓,但在日常交往中,往往又不能划清收受贿赂与正常人情往来之间的界限,有的村干部认为“给别人办事、收人家好处”是两厢情愿、合情合理的。甚至个别村干部封建宗族思想严重,凭借家庭势力当上村干部后大肆耍特权,根本没有民主观念,个人说了算,对有意见的同志和群众恣意打击报复,致使群众敢怒不敢言,为其违法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
  3、权力过于集中,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在有些村级组织中,主要领导兼任现金保管,对公款随意支配;有的会计形同虚设,村领导可以随便支取钱款。由于行政权力和财务权力过于集中,加之片面强调发展经济,经济情况的好坏成为衡量村干部政绩的首要因素。一些上级职能部门对村级行政单位缺乏有力的监督,甚至存在渎职问题,致使各种规章制度得不到贯彻落实,使得手中握有权力的村干部目空一切,骄横跋扈,滥用手中的权力,工作上自己一人说了算,公款可以随意花,最终导致腐败,滋生犯罪。
  4、相关立法滞后,存在打击上的盲区。现行《刑法》实施后,由于村干部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刑法对其身份界定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当中存在很大争议,致使相当长的时间内对其非法侵占集体财物的行为无法进行司法干预,使这一领域范围内的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成为薄弱环节。只是在2000年4月份全国人大颁布的司法解释当中,才规定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七类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对于村干部除此之外的一些行为,如占有或挪用村民集资修路、建校款物等行为的定罪处罚依旧无法可依。另外,一些村干部既不是党员,更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党纪、政纪也无法惩处,造成某些村干部的侥幸心理大增,恣意妄为,问题越积越多。
  四、针对薄弱环节,提出预防基层“两委”成员职务犯罪的几点措施
  1、深化村务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基层组织财务管理。对村务实行决策、执行、监督三分开的管理制度。村内重大事务由村民委员会决策,参与决策的成员原则上不能参与村务的执行,村党支部负责对村务进行监督,收集整理村务活动情况,定期向村民汇报,并由上级党组织负责监督。此外,严格财经纪律,规范财务制度,通过推行村务公开,建立健全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杜绝白条子、假票子、堆帐等现象,实行收支两条线。要从全面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党风廉正建设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源头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
  2、大力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基层农村是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实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的选拔与任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应该在农村建立起一套能上能下、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首先,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能够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使那些德才兼备、高素质的人走到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岗位上来。其次,在法律上对村干部中主要负责人的任期作出一定的限制,以避免和消除长时间在位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此外,多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改变目前农村干部老龄化、文化程度偏低、地域化等难以适应形式的现状,提高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最后,在农村干部的选任上要克服封建宗族思想的残余影响,村委会主任、书记、村企业负责人由一人兼任很容易产生腐败,同样,由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容易导致集体腐败。
  3、制定相关政策以弥补立法上的盲区。现有法律规定村干部只有在七个方面实施职务犯罪行为才构成职务犯罪并受到处罚,而此外的职务侵害村民利益的行为则无法惩处。这个盲区使有些不法行为的村干部钻了法律的空子。对此,党政机关可以制定相应的纪律和政策来弥补。只要有了严格而又可操作性强的纪律和政策,就会对有不良企图的村干部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预防村干部的职务犯罪。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梧州市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广西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梧州 5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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