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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是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工作中一个较新的领域,笔者通过对联合评议工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探讨解决的办法,探索能使联合评议工作更深入开展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 仪器 新购 联合评议 指标体系
大型科学仪器的共用共享工作至今已推行了十余年,“资源整合、协作共享”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多年来,仪器协作共用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 的颁布,标志着仪器协作共享工作有了政策上的支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多年的协作共用经验告诉我们,现行的种种补贴、奖励等激励措施都是事后措施,这些措施尽管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现有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使用效果,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仪器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盘活存量,更加要控制增量。因此,在购买新的大型精密科学仪器之前,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和相关人员,对仪器购置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估,要求评估通过方能申请添置仪器,这就是新购大型仪器评议的机制的由来。
目前,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等十余个省区已经推行开来。有的省份推进得比较顺利,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有的省份推行得不够深入,联合评议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笔者所在的广西区,在今年“一上”预算之前开始试推行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笔者发现,尽管前期作较为充分的准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联合评议工作还是遇到了不少困难。
首先的问题是参考数据的问题。评议专家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离不开一系列的数据作为决策的支撑。这些数据包括所申请的仪器在本地区的分布情况、同类仪器的整体利用率、仪器的功能开发情况、使用领域、维护成本、使用单位的统计情况等。作为参考的数据越全面准确,专家就能越快掌握仪器的种种硬性指标,能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共享工作,掌握了不少资源的“家底”,加上多年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数据支持,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笔者还是感到参考数据不够丰富;并且虽然掌握的资料不少,但是真正应用的时候,有价值的数据不多。其次的问题,也是联合评议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申请购置仪器的单位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其购买行为是否科学合理。例如,甲、乙两单位同时提交申请,都需要购置某台大型仪器,而这台仪器在本地区的同类仪器很多并且利用率普遍不高,这个时候专家在作判断的时候倾向于不同意购置该仪器。可甲单位申购该仪器是为了获取必要的检测资质,如不添置该仪器,将影响甲单位的检测资质,从而影响其长远的发展;而乙单位申购该仪器只是为了普通的科研用途。像上述的情况,两家单位申购同一种(甚至是型号完全相同的一台)仪器,尽管参考的数据样本完全相同,但是由于两单位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很可能评议结论截然不同。对于上述的甲单位的申请,应考虑同意购置;而对于乙单位,建议其暂缓购置,首先考虑使用外单位的同类型仪器。另外就是,某些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用常规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例如,丙单位申购一台气相色谱仪,用于检测农药残留。专家在审核该单位的仪器分布的时候发现,该单位已经有两台型号相近的气相色谱仪并且利用率并非很高,专家本打算不同意该仪器的购置计划。但是经过深入了解发现,该单位已有的两台气相色谱仪是用于做农药成分分析的。同样的仪器如果先进行了农药成分分析,再做农残检测,由于之前样品的污染,势必会造成后面进行的检测数据虚高,影响到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从常规判断标准看来,尽管丙单位已有两台同类仪器并且未满负荷运转,但是仍应该同意其购置第三台同类仪器,因为几台仪器没有互相替代的可能。
除了技术上的困难,困难还来自申请单位的不配合。不少单位对联合评议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疑虑和误解,拒绝配合工作组开展联合评议工作。笔者所在的广西区,文件要求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在做预算之前必须通过联合评议。而第一年收到的联合评议申请不到一百份。很多单位通过“拆分仪器”的办法,把一台仪器的购置计划拆分成几台仪器组件的购置计划,使得其单价低于50万元,从而规避联合评议这个环节;有些单位甚至直接拒绝联合评议工作。
笔者认为,要使联合评议工作真正运转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需要对现有掌握的资源数据进行深入的挖掘和分析。经过多年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的工作和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我们积累的仪器资源的原始数据量是足夠的。然而,光从原始数据上很难看出问题来,需要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才能看清数据背后反映的问题。原始的数据也需要经过必要的过滤、分析、测算等工作,才能形成对联合评议工作真正有用的数据。第二,需要对申请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过去,我们的联合评议工作注重评议标准体系的全面型和科学性,建立了衡量仪器的指标,例如购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等,以及衡量申购单位能力的指标,例如本单位仪器分布、使用率、 科研能力、创收情况等。尽管指标体系设计较为全面,但是我们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同样一套指标体系未必适用于不同性质、不同申购目的的单位。笔者建议,在评议工作开始之前,先对申请单位进行一个初步的筛选和分析,然后将其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单位,即使是应用同一套评价指标体系,里面各个指标的权重也应有所区别。这样才能更契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评议结论也更趋合理。第三,要加强评议专家队伍的建设,吸纳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单位的评议专家。过去,联合评议专家库遴选专家都以职称、资历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尽管水平很高,但是由于专家大多来自科研院所和高校,来自专门检测机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专家较少,这就造成专家在评议来自检测机构和企业的申请的时候未能充分考虑到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有意识地发展一批来自检测机构和企业的有经验的仪器方面的专家加入联合评议的专家队伍,以加强对来自企业和检测机构申请的评议能力。第四,加强必要政策约束,减少申请单位“钻空子”的机会,保障联合评议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管理部门可以颁布法规,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不作为单台套仪器申购,这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限制那些认为拆分仪器构件以逃避联合评议的单位。另外,可以利用一些场合(例如科技活动周、科技创新大会等)加强宣传,使广大单位更了解联合评议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让申请单位自觉地配合我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关于江苏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的思考与建议 夏婷 《江苏科技信息》 2015年15期
[2]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指标体系分析 张静 《现代科学仪器》 2013年01期
作者简介: 李修玲(1973—)女,山东济宁人,现在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负责大型仪器协作共享管理工作,著有《发挥资金杠杆效应,推动大型仪器共用共享工作发展》。
关键词: 仪器 新购 联合评议 指标体系
大型科学仪器的共用共享工作至今已推行了十余年,“资源整合、协作共享”的理念日渐深入人心。多年来,仪器协作共用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在2014年《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 》(国发〔2014〕70号) 的颁布,标志着仪器协作共享工作有了政策上的支持,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里程碑式的事件。多年的协作共用经验告诉我们,现行的种种补贴、奖励等激励措施都是事后措施,这些措施尽管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现有大型仪器的利用率和使用效果,但是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仪器重复购置、盲目购置的问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要盘活存量,更加要控制增量。因此,在购买新的大型精密科学仪器之前,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和相关人员,对仪器购置的合理性、科学性进行综合评估,要求评估通过方能申请添置仪器,这就是新购大型仪器评议的机制的由来。
目前,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山东等十余个省区已经推行开来。有的省份推进得比较顺利,目前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机制;有的省份推行得不够深入,联合评议发挥的作用极为有限。笔者所在的广西区,在今年“一上”预算之前开始试推行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笔者发现,尽管前期作较为充分的准备,但是在实际应用中联合评议工作还是遇到了不少困难。
首先的问题是参考数据的问题。评议专家要做出科学合理的判断,离不开一系列的数据作为决策的支撑。这些数据包括所申请的仪器在本地区的分布情况、同类仪器的整体利用率、仪器的功能开发情况、使用领域、维护成本、使用单位的统计情况等。作为参考的数据越全面准确,专家就能越快掌握仪器的种种硬性指标,能作出科学合理的判定。尽管经过了多年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共享工作,掌握了不少资源的“家底”,加上多年地方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的数据支持,但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笔者还是感到参考数据不够丰富;并且虽然掌握的资料不少,但是真正应用的时候,有价值的数据不多。其次的问题,也是联合评议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申请购置仪器的单位实际情况差别很大,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其购买行为是否科学合理。例如,甲、乙两单位同时提交申请,都需要购置某台大型仪器,而这台仪器在本地区的同类仪器很多并且利用率普遍不高,这个时候专家在作判断的时候倾向于不同意购置该仪器。可甲单位申购该仪器是为了获取必要的检测资质,如不添置该仪器,将影响甲单位的检测资质,从而影响其长远的发展;而乙单位申购该仪器只是为了普通的科研用途。像上述的情况,两家单位申购同一种(甚至是型号完全相同的一台)仪器,尽管参考的数据样本完全相同,但是由于两单位的实际情况存在差异,很可能评议结论截然不同。对于上述的甲单位的申请,应考虑同意购置;而对于乙单位,建议其暂缓购置,首先考虑使用外单位的同类型仪器。另外就是,某些单位的实际情况,不能用常规的判断标准来判断。例如,丙单位申购一台气相色谱仪,用于检测农药残留。专家在审核该单位的仪器分布的时候发现,该单位已经有两台型号相近的气相色谱仪并且利用率并非很高,专家本打算不同意该仪器的购置计划。但是经过深入了解发现,该单位已有的两台气相色谱仪是用于做农药成分分析的。同样的仪器如果先进行了农药成分分析,再做农残检测,由于之前样品的污染,势必会造成后面进行的检测数据虚高,影响到数据的真实性。因此,从常规判断标准看来,尽管丙单位已有两台同类仪器并且未满负荷运转,但是仍应该同意其购置第三台同类仪器,因为几台仪器没有互相替代的可能。
除了技术上的困难,困难还来自申请单位的不配合。不少单位对联合评议工作还存在一定的疑虑和误解,拒绝配合工作组开展联合评议工作。笔者所在的广西区,文件要求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仪器在做预算之前必须通过联合评议。而第一年收到的联合评议申请不到一百份。很多单位通过“拆分仪器”的办法,把一台仪器的购置计划拆分成几台仪器组件的购置计划,使得其单价低于50万元,从而规避联合评议这个环节;有些单位甚至直接拒绝联合评议工作。
笔者认为,要使联合评议工作真正运转起来,发挥应有的作用,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下功夫:第一,需要对现有掌握的资源数据进行深入的挖掘和分析。经过多年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的工作和科技基础条件资源调查工作,我们积累的仪器资源的原始数据量是足夠的。然而,光从原始数据上很难看出问题来,需要对数据进行进一步的分析,才能看清数据背后反映的问题。原始的数据也需要经过必要的过滤、分析、测算等工作,才能形成对联合评议工作真正有用的数据。第二,需要对申请单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过去,我们的联合评议工作注重评议标准体系的全面型和科学性,建立了衡量仪器的指标,例如购置的必要性、合理性、科学性等,以及衡量申购单位能力的指标,例如本单位仪器分布、使用率、 科研能力、创收情况等。尽管指标体系设计较为全面,但是我们忽略了这样一个问题:同样一套指标体系未必适用于不同性质、不同申购目的的单位。笔者建议,在评议工作开始之前,先对申请单位进行一个初步的筛选和分析,然后将其进行分类,对于不同类型的申请单位,即使是应用同一套评价指标体系,里面各个指标的权重也应有所区别。这样才能更契合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评议结论也更趋合理。第三,要加强评议专家队伍的建设,吸纳来自不同领域、不同单位的评议专家。过去,联合评议专家库遴选专家都以职称、资历作为主要判断标准。尽管水平很高,但是由于专家大多来自科研院所和高校,来自专门检测机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专家较少,这就造成专家在评议来自检测机构和企业的申请的时候未能充分考虑到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笔者建议,有意识地发展一批来自检测机构和企业的有经验的仪器方面的专家加入联合评议的专家队伍,以加强对来自企业和检测机构申请的评议能力。第四,加强必要政策约束,减少申请单位“钻空子”的机会,保障联合评议工作的正常开展。例如管理部门可以颁布法规,不能独立使用的仪器不作为单台套仪器申购,这就可以从一定程度上限制那些认为拆分仪器构件以逃避联合评议的单位。另外,可以利用一些场合(例如科技活动周、科技创新大会等)加强宣传,使广大单位更了解联合评议工作的意义和价值,让申请单位自觉地配合我们的工作。
参考文献:
[1]关于江苏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的思考与建议 夏婷 《江苏科技信息》 2015年15期
[2]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指标体系分析 张静 《现代科学仪器》 2013年01期
作者简介: 李修玲(1973—)女,山东济宁人,现在广西分析测试研究中心负责大型仪器协作共享管理工作,著有《发挥资金杠杆效应,推动大型仪器共用共享工作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