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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完善诉讼监督制度,是保障诉讼法正确实施,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随着法治建设的发展,诉讼监督制度的完善在立法上逐步受到重视,但是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试图在简略分析当前中国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关键词:诉讼监督;司法公正;工作机制
一、诉讼监督的宪法依据和含义
(一)诉讼监督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规定即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检察院的一项神圣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成为检察工作主题。
(二)诉讼监督的含义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也包括通过批捕、起诉、侦查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但不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本身,也不包括对诉讼活动之外实施的职务犯罪的侦查。
二、诉讼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原则,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来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特别是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法院经常给检察院的调卷等工作设置障碍,检察院的取证也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障,导致检察院的取证工作步履艰难,有的法院对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据不予理会,检察院对此也无能为力。在侦查监督上,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未明确赋予检察官引导、指挥侦查权,致使在工作中未能发挥监督作用。在立案监督上,被监督对象消极对待,监督措施上缺乏刚性。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侦查机关拒不说明;即使其予以立案,但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检察机关没有强制手段。这些都有待立法的完善和有关权威性实施细则的补充。
(二)诉讼监督主体自身的不足导致监督的力度不强。在主观上,有的干警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干警存在着碍于情面,加上以往强调配合得多,以及对“要形成合力”的片面理解,以致于产生不愿监督;有的干警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怕影响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而不敢监督、怕得罪人、怕搞不好关系以及监督后会搞坏关系的不正确认识,进而影响了诉讼监督的力度;有的干警水平差,能力弱,不知如何监督,不知被监督者错在哪里,存在不善于监督的问题,监督成效因此有所削弱。这些需要诉讼监督者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的提高。
(三)诉讼监督的宣传广度力度还不够大。由于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性质、意义、做法、成效还不了解,就难于得到广大群众的有利支持,因而也制约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同时,在制度设置上,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由制度上依据和可操作性的规范。
(一)诉讼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刑事诉讼中,一是要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二是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三是要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加大对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四是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等。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一是要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二是要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三是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四是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五是要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等。
(二)从多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
一是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二是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三是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五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六是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此外,还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自身监督,保证诉讼监督的公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要做到规范、依法、文明,首先就必须要加强自身监督,从而才能促进诉讼监督的发展。一是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明确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诉讼监督工作事项,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与人大政协、党委等外部机关的监督,对于有关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评议的要按照程序开展;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诉讼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党委的指示要求和人大的监督意见。积极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就共同贯徹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使执法、司法得到有力配合。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继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优化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规范。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不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就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办,不能有任何的偏袒。五是要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对于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依法按照程序办事,严明办案纪律,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察、检务督查工作,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严防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六是要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宣传工作,以各种方式宣传诉讼监督的内容、意义、目的等,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诉讼监督工作,争取社会支持,从而拓宽监督案源。七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监督水平。
(四)制度设置上要利于检察机关实施诉讼监督
例如,针对侦查活动中监督对象不全面,监督内容不完整,监督手段不具体等,在制度设置上就要改革检警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针对审判活动中实体性监督的抗诉工作,检察院抗诉未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程序性监督中,检察院在庭审期间,公诉人对法官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当庭不得提请纠正,在制度设置上就要改革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程序,将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在法律上给控辩双方配置合理的制约审判活动的权利。
总之,诉讼监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在检察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宗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532200)
关键词:诉讼监督;司法公正;工作机制
一、诉讼监督的宪法依据和含义
(一)诉讼监督的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规定即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制度的根本属性和理论基础。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检察院的一项神圣职责,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检察制度的重要特色,是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性质和职能的重要体现,全面加强人民检察院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是党中央的明确要求和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也是检察工作实现科学发展的客观要求,“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成为检察工作主题。
(二)诉讼监督的含义
诉讼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以及民事审判监督、行政诉讼监督等。也包括通过批捕、起诉、侦查诉讼中的职务犯罪等工作对诉讼活动实行的监督,但不包括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本身,也不包括对诉讼活动之外实施的职务犯罪的侦查。
二、诉讼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不足
(一)制度设置缺乏可操作性。三大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原则,没有明确的操作规范来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特别是民事、行政案件的抗诉,法院经常给检察院的调卷等工作设置障碍,检察院的取证也没有强有力的制度作保障,导致检察院的取证工作步履艰难,有的法院对检察院收集到的证据不予理会,检察院对此也无能为力。在侦查监督上,因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未明确赋予检察官引导、指挥侦查权,致使在工作中未能发挥监督作用。在立案监督上,被监督对象消极对待,监督措施上缺乏刚性。如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侦查机关拒不说明;即使其予以立案,但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检察机关没有强制手段。这些都有待立法的完善和有关权威性实施细则的补充。
(二)诉讼监督主体自身的不足导致监督的力度不强。在主观上,有的干警对诉讼监督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导致工作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干警存在着碍于情面,加上以往强调配合得多,以及对“要形成合力”的片面理解,以致于产生不愿监督;有的干警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怕影响与公安机关,法院的关系而不敢监督、怕得罪人、怕搞不好关系以及监督后会搞坏关系的不正确认识,进而影响了诉讼监督的力度;有的干警水平差,能力弱,不知如何监督,不知被监督者错在哪里,存在不善于监督的问题,监督成效因此有所削弱。这些需要诉讼监督者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的提高。
(三)诉讼监督的宣传广度力度还不够大。由于宣传不到位,人民群众对于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的性质、意义、做法、成效还不了解,就难于得到广大群众的有利支持,因而也制约了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
三、完善诉讼监督工作机制的设想
加强诉讼监督工作,必须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必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同时,在制度设置上,要保证检察机关的监督由制度上依据和可操作性的规范。
(一)诉讼监督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在刑事诉讼中,一是要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探索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二是要加大对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健全排除非法证据制度,探索对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三是要加强对审判程序违法的监督,加大对死刑立即执行改判缓期二年执行案件、二审不开庭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案件审判监督薄弱环节的监督力度,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和机制,完善对死刑案件审判活动的监督机制;四是建立健全预防和纠正超期羁押的长效工作机制,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建立刑罚执行同步监督机制等。
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中,一是要完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的申诉审查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申诉权利;二是要加大抗诉工作力度。重点做好对涉农维权、弱势群体保护、劳动争议、保险纠纷、补贴救助等涉及民生的确有错误案件的审查抗诉工作;三是要加强对行政诉讼的监督;四是要加强对人民法院再审活动的监督;五是要研究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工作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等。
(二)从多方面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
一是拓宽诉讼监督案件的来源和渠道;二是进一步健全上下一体、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诉讼监督体制,发挥诉讼监督的整体效能;三是完善与侦查、审判、刑罚执行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研究建立有关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的反馈机制,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四是根据诉讼活动的实际需要,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五是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争取每年解决几个重点问题;六是坚持把大案要案作为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的力度。此外,还要完善诉讼监督考评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与之配套的工作机制。
(三)加强自身监督,保证诉讼监督的公正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其执法要做到规范、依法、文明,首先就必须要加强自身监督,从而才能促进诉讼监督的发展。一是完善检务公开制度。明确向公众和当事人公开的诉讼监督工作事项,增强诉讼监督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和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检察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与人大政协、党委等外部机关的监督,对于有关案件需要人民监督员评议的要按照程序开展;主动向人大政协报告诉讼监督工作,认真落实党委的指示要求和人大的监督意见。积极加强与其他执法、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就共同贯徹落实有关诉讼监督工作达成共识,使执法、司法得到有力配合。三是要进一步规范自侦案件办案程序,继续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整合、优化办案工作流程和办案规范。四是要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活动的监督,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不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就要按照相关程序来办,不能有任何的偏袒。五是要完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惩处和预防机制,对于相关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要有明确的相关规定,依法按照程序办事,严明办案纪律,建立健全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监察、检务督查工作,严格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严防办案安全事故发生。六是要深入开展诉讼监督宣传工作,以各种方式宣传诉讼监督的内容、意义、目的等,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了解诉讼监督工作,争取社会支持,从而拓宽监督案源。七是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提高监督水平。
(四)制度设置上要利于检察机关实施诉讼监督
例如,针对侦查活动中监督对象不全面,监督内容不完整,监督手段不具体等,在制度设置上就要改革检警关系,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控制,针对审判活动中实体性监督的抗诉工作,检察院抗诉未能真正发挥其作用,程序性监督中,检察院在庭审期间,公诉人对法官的违法行为,如违反公开审判、回避制度、剥夺或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当庭不得提请纠正,在制度设置上就要改革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程序,将控辩双方的地位平等真正落到实处,同时,在法律上给控辩双方配置合理的制约审判活动的权利。
总之,诉讼监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改革的重要内容,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也是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一项基本要求,因此,在检察实践中,要不断完善诉讼监督的工作机制,依法严格履行监督职能,以公正执法为核心,以执法为民为宗旨,全面推进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工作。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崇左 53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