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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监督体系中,既有党纪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中的检察监督,又有政协的民主监督等,各种形式的监督之间相互作用,但也存在职能交叉、监督缺失、成本昂贵、成效甚微等问题。如何实现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与人大监督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内部约束机制有效衔接,形成法律监督的合力是当前值得探讨与实践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的基本特点
(一)人大监督的基本特点
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二是对事件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人大监督欠缺威慑力。三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监督手段不强硬,作用不明显。
(二)法律监督的基本特点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其基本特点有三:一是法律监督的具体性,即检察机关通过对具体案件或事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性,即检察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专职专责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三是监督后果的诉讼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特定、具体、有限。
二、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主动监督不够,不敢放手监督。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等宪法原则理解有偏差,怕人大监督会干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未能放手监督。二是监督不够规范,过于笼统空乏。《监督法》颁布实施时间较短,人大行使监督权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规定还过于原则、监督标准不统一、强制性特征不足,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监督实效不够明显。表现在:面上监督多、专题监督少。监督范围广,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
(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侦查监督缺乏权威性。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准备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将犯罪嫌疑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无能为力。二是刑事审判监督有弱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当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显失公平时,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三是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缺乏保障。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但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中应享有的具体权力及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举步维艰。四是通知纠正权缺乏法律强制力。检察机关对大量的监督活动,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方式纠正但效果并没有完全真正发挥出来。
三、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理论基础
(一)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共同点
一是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民意得以切实体现。二是法律根据相同。监督职权都是根源于宪法规定。三是监督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相同。人大审议工作报告、质询、罢免有关领导人等等,其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所作的决定也都具法律效力。
(二)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不同点
一是监督的层级不同。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监督,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人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行为的合宪性。法律监督则主要是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三是监督的途径不同。人大监督以审议报告、提出议案、质询、罢免、撤销法规、决议、命令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则以侦查、审查具体案件的形式进行监督。四是是监督的阶段不同。人大监督是事后监督,法律监督则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监督。五是监督的程序不同。人大没有关于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监督则是违反法律程序无效。六是监督产生的结果不同。人大监督具有直接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检察监督不进行实体处分,不形成最终法律结果。
四、实现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途径和方式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党派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对监督对象产生影响。
(一)人大监督围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个主题进行
一是强化主动监督的理念,着力提高监督能力。人大要增强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主动行使好监督权。开展认真深入调研,通过综合分析调研情况,形成内涵丰富、观点鲜明、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更好地提高监督实效和水平。切实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理论联系实践,使监督工作在求真、求深、求效上取得新突破。二是认真听取和审议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和审议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将检察机关当前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的重点,在听取专题汇报后,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同时,坚持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并督促检察院建立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强化督访制度。建立审议意见督办制。对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后,要负责抓好督办落实。对重点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进一步形成共识,增强办理力度。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使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形成良性互动。落实效果评估制和处置机制。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结果要及时评估,进行回查表决。对执行效果不到位的,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效力。四是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各种方式和方法,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诉讼法,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情况,积极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五是协调各种监督形式,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启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法律地位最高的监督,在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也要看到,人大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在于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执法。人大常委会应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坚持实行执法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案件内部督查制、检察官岗位目标责任制、选举任免制等这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
(二)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坚持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和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运行机制,拓宽联络渠道,完善联系制度,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丰富联络工作内容。一是主动汇报工作。除了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检察工作外,还要根据工作重点、热点和人大调研计划,分别就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等一些重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和汇报,让便人大常委会及时、全面掌握检察机关一个时期或一个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决议要认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并以文件、信息简报等形式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二是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对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一些检察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及时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三是主动征求意见。坚持定期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或采取向人大代表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认真梳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由院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明确责任,归口管理。四是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优先办理人大交办事项。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做到受理快、查处快、汇报快,程序规范。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及时接待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约见,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要做到先接待,说明情况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送。对一时办结有困难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对人大专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做到主动联系,迅速落实,认真办理,及时汇报,圆满处理。
一、人大监督、法律监督的基本特点
(一)人大监督的基本特点
具体表现在“三多三少”:一是程序性监督多,实质性监督少。二是对事件的监督多,对人的监督少,人大监督欠缺威慑力。三是柔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监督手段不强硬,作用不明显。
(二)法律监督的基本特点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制度,其基本特点有三:一是法律监督的具体性,即检察机关通过对具体案件或事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进行审查和监督。二是法律监督的专门性,即检察机关根据宪法规定,专职专责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三是监督后果的诉讼性,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权。因此,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内容特定、具体、有限。
二、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工作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人大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主动监督不够,不敢放手监督。对“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等宪法原则理解有偏差,怕人大监督会干扰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未能放手监督。二是监督不够规范,过于笼统空乏。《监督法》颁布实施时间较短,人大行使监督权仍存在薄弱环节,一些规定还过于原则、监督标准不统一、强制性特征不足,监督职能发挥不到位,监督质量不高和实效不明显的问题比较突出。三是监督实效不够明显。表现在:面上监督多、专题监督少。监督范围广,监督重点不够突出。弹性监督多、刚性监督少。建议性监督多、强制性监督少。
(二)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侦查监督缺乏权威性。实践中,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准备作劳动教养、治安处罚的,将犯罪嫌疑人继续关押在看守所,检察机关提出纠正意见,公安机关不接受纠正意见时,检察机关无能为力。二是刑事审判监督有弱化的趋势。在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对审判活动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有权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当法官适用自由裁量权显失公平时,检察机关无法及时有效的监督纠正。三是民事行政审判监督缺乏保障。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起抗诉。但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在审判监督中应享有的具体权力及程序没有明确规定,造成检察机关民事检察工作举步维艰。四是通知纠正权缺乏法律强制力。检察机关对大量的监督活动,通过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纠正违法意见书》的方式纠正但效果并没有完全真正发挥出来。
三、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理论基础
(一)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共同点
一是目的相同。都是为了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公正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民意得以切实体现。二是法律根据相同。监督职权都是根源于宪法规定。三是监督都产生法律效力的后果相同。人大审议工作报告、质询、罢免有关领导人等等,其结果都具有法律效力。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对侦查、审判、执行活动所作的决定也都具法律效力。
(二)人大监督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不同点
一是监督的层级不同。人大监督是最高层次监督,检察机关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二是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不同。人大监督的对象是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行为的合宪性。法律监督则主要是诉讼活动中的执法行为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三是监督的途径不同。人大监督以审议报告、提出议案、质询、罢免、撤销法规、决议、命令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则以侦查、审查具体案件的形式进行监督。四是是监督的阶段不同。人大监督是事后监督,法律监督则是事前、事中、事后都进行监督。五是监督的程序不同。人大没有关于监督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法律监督则是违反法律程序无效。六是监督产生的结果不同。人大监督具有直接的法律后果,具有最高的权威性。检察监督不进行实体处分,不形成最终法律结果。
四、实现人大监督与法律监督衔接的途径和方式
人大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一项重要职权,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也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与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党派的监督、群众的监督以及舆论的监督共同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体系。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依赖、相互作用,共同对监督对象产生影响。
(一)人大监督围绕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这个主题进行
一是强化主动监督的理念,着力提高监督能力。人大要增强依法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主动行使好监督权。开展认真深入调研,通过综合分析调研情况,形成内涵丰富、观点鲜明、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更好地提高监督实效和水平。切实加强人大的自身建设,理论联系实践,使监督工作在求真、求深、求效上取得新突破。二是认真听取和审议检察院专题工作汇报,并形成制度。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和审议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将检察机关当前工作的重点、热点、难点作为人大常委会审议监督的重点,在听取专题汇报后,提出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督促和支持检察机关履行职责。同时,坚持人大常委会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使其经常化、制度化,并督促检察院建立健全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制度和工作机制。三是强化督访制度。建立审议意见督办制。对作出决议、决定、审议意见后,要负责抓好督办落实。对重点工作,加强与检察机关的协调沟通,进一步形成共识,增强办理力度。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主任会议反馈,使监督与被监督双方形成良性互动。落实效果评估制和处置机制。对会议决议、决定或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结果要及时评估,进行回查表决。对执行效果不到位的,采取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和罢免等强制性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效力。四是切实加强对检察机关诉讼活动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各种方式和方法,对检察机关执行三个诉讼法,加强诉讼活动监督的情况,积极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五是协调各种监督形式,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启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作为法律地位最高的监督,在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方面取得了新的进展。同时,也要看到,人大对检察机关工作的监督在于启动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促进严格执法。人大常委会应大力支持检察机关坚持实行执法责任制、违法办案责任追究制、案件内部督查制、检察官岗位目标责任制、选举任免制等这些行之有效的监督制度,发挥其监督制约作用。
(二)检察机关要积极主动接受人大监督
检察机关要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就是帮助的观念,坚持把人大的监督作为促进检察工作发展的动力,增强主动性和创造性,不断加强和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运行机制,拓宽联络渠道,完善联系制度,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丰富联络工作内容。一是主动汇报工作。除了每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上报告检察工作外,还要根据工作重点、热点和人大调研计划,分别就检察业务和队伍建设等一些重点工作向人大常委会做专题报告和汇报,让便人大常委会及时、全面掌握检察机关一个时期或一个方面的工作计划和进展情况。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决议要认真研究,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并以文件、信息简报等形式将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二是主动邀请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对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在视察和检查中提出的具体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认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及时反馈给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一些检察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及时听取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馈。三是主动征求意见。坚持定期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或采取向人大代表发征求意见函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和认真梳理人大代表对检察工作的意见、批评和建议,由院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明确责任,归口管理。四是认真落实人大决议决定,优先办理人大交办事项。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涉法信访案件,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做到受理快、查处快、汇报快,程序规范。要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及时接待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约见,如实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要做到先接待,说明情况后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同时向人大常委会抄送。对一时办结有困难的,要实事求是地介绍情况、说明原因,力争让代表满意,切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要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对人大专门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做到主动联系,迅速落实,认真办理,及时汇报,圆满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