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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社会的发展和城市的建设进程当中,只有通过对于社会资源的有效整合,才能够更加合理的提升建设发展的质量。利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方式能够有效的对于城市建设起到巨大帮助,但是在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实践过程中,依然会发现其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本文对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从而对于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对策建议进行研究,希望通过本文,能够为推进政府 与社会资本的良好合作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关键词: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
一、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作出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大改革部署,意义深远。
(一)改革了政府配置资源方式
推行PPP,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个作用;有助于破除各种行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领域;有助于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以及行政体制、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等配套改革。
(二)改革了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
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在经济发展和投资工作中更加聚焦服务、监管等作用,发挥在顶层设计及战略制定上的优势,使其与社会资本在技术创新、管理效率及风控上的优势相结合。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工作重心可从建设、提供转化为监管,进一步保证建设及服务质量。政府还将进一步提升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和市场意识,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全面提高治理能力。
(三)改革了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引导带动民间投资参与,“时间换空间”,将大大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办成一些多年来政府想办、应办但又无力办的事,让更多打基础、惠民生的事情提早实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缺乏了解
某些城市在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过程中,过于重视资金方面的问题,且把其当作为一种融资的途径,使得这个过程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最初目的相背离。
还有一些城市在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心情过于急切,不去考虑项目是否适合这种合作模式,利用到期回购或者保底承诺等方式去吸引社会资本来进行合作,通过这种方式来成立的合作项目实际上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伪合作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从目前的调查结果能够看出,虽然一些地区的大型项目较多,但是分布却不够均匀,大部分的项目都集中在市县当中。另外,从项目的体量角度上来看,一些地区的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与河北和云南这些城市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从项目的领域上来看,大部分项目都普遍集中在生态环保、市政工程、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的领域当中,而在高速公路、地铁以及水利建设等方面还缺少具有代表性的重大项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一些项目的体量过大,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能力承接,或者是一些前景非常好的项目根本不對社会资本开放。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项目的建设时间要求较短,无法等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从策划到落实的繁复程序。
(三)民营资本的障碍较多
很多民营企业家提出了意见,与国企相比,民营企业想要加入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中,存在着非常多的障碍,尤其是民营企业想要参与到优质的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当中,更是难上加难。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纠错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城市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在对于社会资本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往往会优先考虑国营企业,甚至会在一些项目的方案当中直接排除掉民营企业。其次,很多民营企业会因为政府的激励政策不明确或者担心政府提供的激励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不会轻易的加入到合作项目当中,而是保持观望。
(四)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财政部门和发改委都在持续的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并且设立的相应的管理体系。在二零一六年,明确了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推进工作。我们能够看到,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实际上在很多领域当中是重复覆盖的,所以在工作的推进过程当中,存在着权利和责任的重叠现象,使得各个合作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两个部门要求不同,职责不明确等问题。虽然一些地区建立了联动的相关机制,但是由于协调和统筹的力度不够,导致重复审批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严重增加了合作项目的谈判时间,并增加了总体的交易成本,为后期的运营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三、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对策建议研究
(一)设立联审机制
首先,可以借鉴一些省市地区的做法,建立发改委、财政厅以及其他各行业管理部门所组成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整个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推进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统筹,并主要负责制定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推进政策,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以及负责解决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其次,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联审机制,设立联合统一进行评审的工作方式,必要时可以由相关专家来优先进行评议并给出相关的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审。如果在联审过程中无法得出结果,那么可以提交领导小组来进行研究。
(二)破除民营资本障碍
要在建立诚信市场环境的过程中,充分的发挥出政府的作用,让各类社会资本都具有公平参与的机会,在选择政府的合作方时,要设置合理的资格标准,不能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对于民营资本进行歧视性对待。对于违反规定的地区,财政部门将不会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另外,也要鼓励民营企业与银行、基金等机构来以合作的方式来参与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中,采取多种方式来提升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对于某些省市地区的良好做法进行总结,并通过各种传媒方式进行报道和宣传,提升社会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了解和认知。同时也要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针对政府、企业等多个机构当中的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工作骨干,要开设具有更深层次理论的业务培训,建立更加专业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才能够有条件让真正专业的人才进入到项目当中,从而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持续性发展。
(四)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私合作是政府和私人建立“伙伴关系”,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界定“市场的广度和政府的宽度”,是运用PPP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二是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PPP模式下,特许经营期限较长,这就要求政府和私人部门,都要从长远视角看待项目投入和产出,既要算好“眼前账”,也要算好“长远账”。三是处理好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关系。推行PPP,既要吸引国有资本投入,也要吸引民营资本投入,要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各类资本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四是处理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在公共领域引入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的全盘摒弃。尤其在现阶段,公私合作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相关运作机制和管理经验的积累还需要一段时间,推广PPP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为了PPP而“PPP”。
四、结束语
PPP模式实际上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在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同时,对于项目运营成本也能够进行更加合理的控制,从而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為了能够充分显示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价值,必须要充分的结合实际情况,来明确当前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推进所存在的问题,并有效的对其进行解决或者规避,为市场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邵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公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构:应用于中国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2]施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的金融支持法律探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11):110-113.
作者简介:
罗宗贤,湖北省信息中心(湖北省电子政务中心、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
关键词: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
一、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的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社会资本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作出了推广运用PPP模式的重大改革部署,意义深远。
(一)改革了政府配置资源方式
推行PPP,将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两个作用;有助于破除各种行业垄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建设领域;有助于推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市场化改革以及行政体制、财政体制和投融资体制等配套改革。
(二)改革了政府治理和服务方式
政府职能将进一步转变,在经济发展和投资工作中更加聚焦服务、监管等作用,发挥在顶层设计及战略制定上的优势,使其与社会资本在技术创新、管理效率及风控上的优势相结合。在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工作重心可从建设、提供转化为监管,进一步保证建设及服务质量。政府还将进一步提升法制意识、契约意识和市场意识,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提供更有效的公共服务,全面提高治理能力。
(三)改革了公共服务供给方式
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政府承担更多的管理和服务职能。通过引导带动民间投资参与,“时间换空间”,将大大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能力、提高供给效率,办成一些多年来政府想办、应办但又无力办的事,让更多打基础、惠民生的事情提早实施,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
二、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进行合作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缺乏了解
某些城市在进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过程中,过于重视资金方面的问题,且把其当作为一种融资的途径,使得这个过程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最初目的相背离。
还有一些城市在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过程中,心情过于急切,不去考虑项目是否适合这种合作模式,利用到期回购或者保底承诺等方式去吸引社会资本来进行合作,通过这种方式来成立的合作项目实际上属于政府和社会资本的伪合作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政府的债务风险。
(二)缺乏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从目前的调查结果能够看出,虽然一些地区的大型项目较多,但是分布却不够均匀,大部分的项目都集中在市县当中。另外,从项目的体量角度上来看,一些地区的单个项目的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与河北和云南这些城市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从项目的领域上来看,大部分项目都普遍集中在生态环保、市政工程、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的领域当中,而在高速公路、地铁以及水利建设等方面还缺少具有代表性的重大项目。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一些项目的体量过大,大部分民营企业没有能力承接,或者是一些前景非常好的项目根本不對社会资本开放。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项目的建设时间要求较短,无法等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从策划到落实的繁复程序。
(三)民营资本的障碍较多
很多民营企业家提出了意见,与国企相比,民营企业想要加入到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项目中,存在着非常多的障碍,尤其是民营企业想要参与到优质的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当中,更是难上加难。其主要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当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纠错机制还不够完善,一些城市为了能够最大限度的避免风险,在对于社会资本进行选择的过程中往往会优先考虑国营企业,甚至会在一些项目的方案当中直接排除掉民营企业。其次,很多民营企业会因为政府的激励政策不明确或者担心政府提供的激励政策发生变化等原因不会轻易的加入到合作项目当中,而是保持观望。
(四)管理机制不够完善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财政部门和发改委都在持续的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并且设立的相应的管理体系。在二零一六年,明确了发改委和财政部门牵头做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模式推进工作。我们能够看到,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实际上在很多领域当中是重复覆盖的,所以在工作的推进过程当中,存在着权利和责任的重叠现象,使得各个合作项目在推进的过程中容易出现两个部门要求不同,职责不明确等问题。虽然一些地区建立了联动的相关机制,但是由于协调和统筹的力度不够,导致重复审批的现象依然普遍存在,严重增加了合作项目的谈判时间,并增加了总体的交易成本,为后期的运营带来了负面的影响。
三、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对策建议研究
(一)设立联审机制
首先,可以借鉴一些省市地区的做法,建立发改委、财政厅以及其他各行业管理部门所组成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对于整个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推进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和统筹,并主要负责制定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推进政策,对于具体的实施方案进行审议,以及负责解决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
其次,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联审机制,设立联合统一进行评审的工作方式,必要时可以由相关专家来优先进行评议并给出相关的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审。如果在联审过程中无法得出结果,那么可以提交领导小组来进行研究。
(二)破除民营资本障碍
要在建立诚信市场环境的过程中,充分的发挥出政府的作用,让各类社会资本都具有公平参与的机会,在选择政府的合作方时,要设置合理的资格标准,不能通过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来对于民营资本进行歧视性对待。对于违反规定的地区,财政部门将不会给予相关的资金支持。另外,也要鼓励民营企业与银行、基金等机构来以合作的方式来参与到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项目中,采取多种方式来提升社会资本的投资回报率。 (三)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对于某些省市地区的良好做法进行总结,并通过各种传媒方式进行报道和宣传,提升社会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了解和认知。同时也要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加强业务培训,尤其是针对政府、企业等多个机构当中的负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工作骨干,要开设具有更深层次理论的业务培训,建立更加专业的人才队伍和机构,才能够有条件让真正专业的人才进入到项目当中,从而促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持续性发展。
(四)处理好四个关系
一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公私合作是政府和私人建立“伙伴关系”,因此,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严格界定“市场的广度和政府的宽度”,是运用PPP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二是处理好“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在PPP模式下,特许经营期限较长,这就要求政府和私人部门,都要从长远视角看待项目投入和产出,既要算好“眼前账”,也要算好“长远账”。三是处理好国有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关系。推行PPP,既要吸引国有资本投入,也要吸引民营资本投入,要尊重市场规律,遵守市场规则和契约精神,对各类资本一视同仁,不厚此薄彼。四是处理好“传统与创新”的关系。在公共领域引入公私合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资模式的创新,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传统的政府投资模式的全盘摒弃。尤其在现阶段,公私合作模式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相关运作机制和管理经验的积累还需要一段时间,推广PPP将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不能为了PPP而“PPP”。
四、结束语
PPP模式实际上就是政府和社会资本通过合作的方式来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在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同时,对于项目运营成本也能够进行更加合理的控制,从而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為了能够充分显示出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价值,必须要充分的结合实际情况,来明确当前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进行推进所存在的问题,并有效的对其进行解决或者规避,为市场经济发展打下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邵欣.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公共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建构:应用于中国的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7.
[2]施润.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中的金融支持法律探究[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6,(11):110-113.
作者简介:
罗宗贤,湖北省信息中心(湖北省电子政务中心、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