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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银行业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营改增。为了解营改增对银行业税负的影响,笔者开展了专题调研,深入分析问题成因,提出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银行业;营改增;建议
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为了解营改增实施2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负变化情况,笔者对沧州市银行业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看,银行业营改增减税成效不明显,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税负甚至不降反增,应引起关注。
一、银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及计税方法
(一)银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营改增政策主要通过上下游环节税收抵扣机制,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在营改增政策设计时周密稳健,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主要有: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实施营改增,增值税率为6%。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明确农商行等采用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率为3%。
营改增实施后,针对部分银行税负上升的情况,国家先后出台两个文件。一是《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关于明确金融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银行业机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一般计税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二是简易计税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二、沧州市银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
此次调研了沧州市全部国有、股份制、城商行、村镇银行、农商行,共计32家机构;选取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计2年期间的税负数据,能代表沧州市银行业营改增2年来的总体情况。调查显示营改增后2年间全市银行业缴纳增值税13.04亿元,比同期营业税应缴额(还原数)增加0.42亿元,增长0.03%。其中采用一般计税法的17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税负增加0.53亿元,增长0.05%;采用一般计税法的15家农商行、村镇银行税负减少0.12亿元,下降1.1%。
三、原因分析
(一)一般计税法的银行业机构总体税负上升
1.实际适用税率提高。原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率=[1/(1+6%)]*6%=5.66%,实际税率提升0.66%。
2.进项抵扣不足。银行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小且抵扣凭证难以获取。可以抵扣的仅为新购进的固形资产及不动产等,这些支出与银行主营业务相关性不大;利息支出、人力成本支出、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主要支出,但均不在抵扣范围。部分可抵扣项目支出无法获取专用发票。如对方业务零税率即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如租赁费、邮递费、污水处理费等。
3.计税范围扩大。贷款业务应税范围拓宽,由原来“一般贷款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及加息罚息”改为“一般贷款、类贷款服务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同业往来收入免税范围缩小,原来暂不征税的同业理财收入,营改增后不属于免税范围。逾期90天转表外的不良贷款已缴增值税不能冲减。
(二)采用简易计税法的银行业机构税负普遍下降
营改增后农商行和村鎮银行适用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按照价税分离后的3%进行征收,应纳税基数减少引起税负相应下降。
四、相关建议
为切实减轻税负,增强银行业机构的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降低增值税率,合理扩大贷款利息免税范围
建议适当降低增值税率,避免银行业税负上升。合理扩大贷款利息中免税业务范围,如增加对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环保、等贷款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既减轻银行税负,又助力供给侧改革。
(二)适当增加可抵扣项目,提高进项税额抵扣额度
将银行的主营业务“利息支出”,按一定比例列入可抵扣项目。提高进项税额抵扣工作水平,采购时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做到应抵尽抵。对于不能进项抵扣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将逾期90天转表外的不良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增值税。
(三)完善计税方式,政策过渡期适当予以补贴
针对银行业务的复杂性,探索新的计税方式,确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能享受到营改增政策优惠。将2016年5月1日前的贷款合同产生的营业收入按原税率征收,营改增后的新贷款合同执行新税率。政策过渡期政府可以考虑给予银行业适度补贴,特别是银行支持精准扶贫等的利息收入进行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补贴。
参考文献:
[1]张启阳.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理论与实践2017,225:229.
作者简介:
王丽(1972-),女,河北南皮人,大学本科,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
关键词:银行业;营改增;建议
为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在金融业实施营改增政策。为了解营改增实施2年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税负变化情况,笔者对沧州市银行业开展了专题调研。调研结果看,银行业营改增减税成效不明显,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税负甚至不降反增,应引起关注。
一、银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及计税方法
(一)银行业营改增相关政策
营改增政策主要通过上下游环节税收抵扣机制,减轻企业税负。财政部在营改增政策设计时周密稳健,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金融业营改增政策主要有: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金融业自2016年5月1日实施营改增,增值税率为6%。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6号),明确农商行等采用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率为3%。
营改增实施后,针对部分银行税负上升的情况,国家先后出台两个文件。一是《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70号),规定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是《关于明确金融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二)营改增后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银行业机构增值税计税方法主要有两种。一是一般计税法,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二是简易计税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
二、沧州市银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情况
此次调研了沧州市全部国有、股份制、城商行、村镇银行、农商行,共计32家机构;选取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计2年期间的税负数据,能代表沧州市银行业营改增2年来的总体情况。调查显示营改增后2年间全市银行业缴纳增值税13.04亿元,比同期营业税应缴额(还原数)增加0.42亿元,增长0.03%。其中采用一般计税法的17家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税负增加0.53亿元,增长0.05%;采用一般计税法的15家农商行、村镇银行税负减少0.12亿元,下降1.1%。
三、原因分析
(一)一般计税法的银行业机构总体税负上升
1.实际适用税率提高。原金融业营业税率为5%;营改增后金融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6%,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实际税率=[1/(1+6%)]*6%=5.66%,实际税率提升0.66%。
2.进项抵扣不足。银行实际可抵扣进项税额小且抵扣凭证难以获取。可以抵扣的仅为新购进的固形资产及不动产等,这些支出与银行主营业务相关性不大;利息支出、人力成本支出、贷款损失准备金是主要支出,但均不在抵扣范围。部分可抵扣项目支出无法获取专用发票。如对方业务零税率即无法取得抵扣凭证,如租赁费、邮递费、污水处理费等。
3.计税范围扩大。贷款业务应税范围拓宽,由原来“一般贷款业务的贷款利息收入及加息罚息”改为“一般贷款、类贷款服务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同业往来收入免税范围缩小,原来暂不征税的同业理财收入,营改增后不属于免税范围。逾期90天转表外的不良贷款已缴增值税不能冲减。
(二)采用简易计税法的银行业机构税负普遍下降
营改增后农商行和村鎮银行适用简易计税法,应纳税额按照价税分离后的3%进行征收,应纳税基数减少引起税负相应下降。
四、相关建议
为切实减轻税负,增强银行业机构的竞争能力、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适当降低增值税率,合理扩大贷款利息免税范围
建议适当降低增值税率,避免银行业税负上升。合理扩大贷款利息中免税业务范围,如增加对小微企业、大学生创业、环保、等贷款利息收入的免税规定,既减轻银行税负,又助力供给侧改革。
(二)适当增加可抵扣项目,提高进项税额抵扣额度
将银行的主营业务“利息支出”,按一定比例列入可抵扣项目。提高进项税额抵扣工作水平,采购时尽量取得增值税发票,做到应抵尽抵。对于不能进项抵扣的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以购进服务的方式取得增值税发票获得进项抵扣。将逾期90天转表外的不良贷款,以实际收到利息计算增值税。
(三)完善计税方式,政策过渡期适当予以补贴
针对银行业务的复杂性,探索新的计税方式,确保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能享受到营改增政策优惠。将2016年5月1日前的贷款合同产生的营业收入按原税率征收,营改增后的新贷款合同执行新税率。政策过渡期政府可以考虑给予银行业适度补贴,特别是银行支持精准扶贫等的利息收入进行全额或按比例免税补贴。
参考文献:
[1]张启阳.营改增对银行业经营的影响,中央银行经理国库理论与实践2017,225:229.
作者简介:
王丽(1972-),女,河北南皮人,大学本科,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