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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除犯罪化标签,体现我国司法文明进步。禁止被告人穿囚衣受审相对容易,但司法人员办案、审案理念从“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的转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最高法院发布修改后的“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即被告人在法庭宣判前,不是罪犯,应在法庭上得到平等的对待。
根植人心的“有罪推定”
穿囚服、剃光头、戴械具、站囚笼,这种做法已经沿袭了很多年,根源就在于“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以前,“有罪推定”的理念不仅存在于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中也是根深蒂固。20年前,如果邻居家的小伙子被警察抓走了,邻里们就会觉得这个小伙子是坏人,并认定他就是罪犯,这样的思想误区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真相的扭曲。
如“大学生杀女友案”的“犯罪嫌疑人”孙万刚,在8年里经过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再到如今的无罪释放,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无独有偶,吉林省白城一起杀人案因口供反复变化而致使第一被告人当庭释放。这一系列事件曲折跌宕,但却折射出我国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民主进程。
有罪推定是受传统法律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式,其具体表现为:在刑事侦查中,办案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论其是否犯罪,在缺少实际证据的前提下,都侧重于在立案侦查、找寻证据的过程中收集有罪的证据而不注重收集无罪的证据。更有甚者将无罪证据故意剔除,强行起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清华学生刘海洋烧熊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都急于为他的“犯罪”寻找法律依据,为应定何罪而争论不休,然而其行为却并未触犯刑法,也不构成犯罪,只能说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有罪推定”的法律缺漏
就当代有罪推定而言,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还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也只言明“禁止”,并未规定非法取证的不良后果,不能在立案过程中把非法证据有效排除。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必须回答”这一规定否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回答侦察人员的提问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无异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即“抗拒”,将导致“从严”的不利后果。因此,滋生了办案人员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
事实上,在主观方面,执法人员还是依照有罪推定来办案,而在社会舆论和上层组织的压力下,往往采取刑讯逼供,以早日结案。而执法过程中,则过分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忽视了个别利益。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为了贯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工作中难免出现不法行为。
“无罪推定”需共同认可
古人在2000年前就说过“赏疑从与,罚疑从无”。1976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概念,即在没有作出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我国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统治者采用“疑罪从有”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也一直受这种思维的影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冲破这一束缚。
199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进一步把无罪推定的原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和执法的缺陷,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从完全意义上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变了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是对“无罪推定”理念的继续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最高法推进“无罪推定”理念的决心。
本轮司法改革中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或者有迹象显示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情况的被告人戴械具出庭,除这类情况外,都会在出庭前让被告人着便装,去除械具出庭。至于不穿号服是否会造成脱逃,北京一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王文波表示,号服又称识别服,能够方便监管,而穿上正装和便装毫无疑问会增加识别难度,被告人一旦挣脱就能混入普通人群中逃走,只能从其他安保措施上下工夫,比如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一个被告人有两到三名法警押解,押解过程中使用脚锁等。一位被控盗窃罪受审的被告人刘某表示,知道有权不穿“号服”受审后,感受到了法律对自己的尊重。
可见,无罪推定是从专制走向民主的里程碑,它是一条人权保障原则。司法机关非常谨慎地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在保障人的自由、生命、荣誉、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同样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编辑:文心雅)
最高法院发布修改后的“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禁止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即被告人在法庭宣判前,不是罪犯,应在法庭上得到平等的对待。
根植人心的“有罪推定”
穿囚服、剃光头、戴械具、站囚笼,这种做法已经沿袭了很多年,根源就在于“有罪推定”的司法理念。以前,“有罪推定”的理念不仅存在于司法机关,在老百姓心中也是根深蒂固。20年前,如果邻居家的小伙子被警察抓走了,邻里们就会觉得这个小伙子是坏人,并认定他就是罪犯,这样的思想误区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案件真相的扭曲。
如“大学生杀女友案”的“犯罪嫌疑人”孙万刚,在8年里经过5次判决,从死刑到死缓,再到如今的无罪释放,引发了全世界的关注。无独有偶,吉林省白城一起杀人案因口供反复变化而致使第一被告人当庭释放。这一系列事件曲折跌宕,但却折射出我国刑法理念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民主进程。
有罪推定是受传统法律观念影响而形成的一种思维定式,其具体表现为:在刑事侦查中,办案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不论其是否犯罪,在缺少实际证据的前提下,都侧重于在立案侦查、找寻证据的过程中收集有罪的证据而不注重收集无罪的证据。更有甚者将无罪证据故意剔除,强行起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如清华学生刘海洋烧熊事件发生后,社会各界都急于为他的“犯罪”寻找法律依据,为应定何罪而争论不休,然而其行为却并未触犯刑法,也不构成犯罪,只能说违反了《治安管理条例》。
“有罪推定”的法律缺漏
就当代有罪推定而言,主要是指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被追诉人,推定其为实际犯罪人。它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未经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有罪,一般民众对被追诉人有罪判断严重外,还侵害被追诉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基本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的定罪量刑形成消极的舆论引导;二是在司法机关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与否以前(具体是指在缺乏证实犯罪事实和犯罪情节的情况下),权力机关侵害被追诉人人身权利和诉讼权利或者对被追诉人形成有罪预断乃至作出有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方法收集证据”也只言明“禁止”,并未规定非法取证的不良后果,不能在立案过程中把非法证据有效排除。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对侦察人员的提问必须回答”这一规定否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回答侦察人员的提问成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义务。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无异于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我归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保持沉默即“抗拒”,将导致“从严”的不利后果。因此,滋生了办案人员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
事实上,在主观方面,执法人员还是依照有罪推定来办案,而在社会舆论和上层组织的压力下,往往采取刑讯逼供,以早日结案。而执法过程中,则过分强调维护社会秩序,忽视了个别利益。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为了贯彻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工作中难免出现不法行为。
“无罪推定”需共同认可
古人在2000年前就说过“赏疑从与,罚疑从无”。1976年,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最早提出了无罪推定的概念,即在没有作出判决前,任何人都不能称为罪犯。我国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经历了曲折的历程,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统治者采用“疑罪从有”的原则。新中国成立以来,也一直受这种思维的影响,直到十一届三中全会,才冲破这一束缚。
1996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事实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进一步把无罪推定的原则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这是我国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无罪推定的诉讼原则。但是由于我国立法和执法的缺陷,无罪推定原则并没有从完全意义上实现。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变了以往“以侦查为中心”的思路,是对“无罪推定”理念的继续强化。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去除被告人“犯罪化标签”是非常必要的,体现了最高法推进“无罪推定”理念的决心。
本轮司法改革中按照法律规定,对有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等较重刑罚,或者有迹象显示可能发生行凶、脱逃、自杀、自残等情况的被告人戴械具出庭,除这类情况外,都会在出庭前让被告人着便装,去除械具出庭。至于不穿号服是否会造成脱逃,北京一中院法警支队支队长王文波表示,号服又称识别服,能够方便监管,而穿上正装和便装毫无疑问会增加识别难度,被告人一旦挣脱就能混入普通人群中逃走,只能从其他安保措施上下工夫,比如严格按照最高院的规定,一个被告人有两到三名法警押解,押解过程中使用脚锁等。一位被控盗窃罪受审的被告人刘某表示,知道有权不穿“号服”受审后,感受到了法律对自己的尊重。
可见,无罪推定是从专制走向民主的里程碑,它是一条人权保障原则。司法机关非常谨慎地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不仅在保障人的自由、生命、荣誉、权利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也同样体现了司法文明的进步。
(编辑:文心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