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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一些医院药品招标与采购脱节,部分药品价格虚高不下,药品回扣、商业贿赂案件频发等问题仍比较突出。要让药价不再虚高,还要靠法律手段来保证公正的药价。
据《北京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花红药业董事长韦飞燕称:“90%以上的药品都有降价空间,价格砍掉50%,一点问题都没有。10多年来,政府实施药品降价30多次,但却‘越降越高’。”从事制药工作30多年的韦飞燕坦言,药企不是不想降,而是不敢降。这里有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医院的回扣是其中之一。
物价监管部门失职
出厂价20元一盒的抗癌中成药芦笋片,医院售价达180多元。出厂价几块钱一瓶的抗生素药片,药房售价80多元,这就是药品价格虚高的无奈现实。为了让患者吃上廉价药,国家一次次推出廉价药名单,但当廉价药名单发布的时候,无论是在医院还是在药房,廉价药却买不到。药品价格虚高整治了很多年,结果是越整治价格却越高。
药价虚高,固然有很多因素,医药提成就是其中的一项。但90%的药品都有50%的降价空间,这不得不说是物价审批部门的失责。按照我国价格管理的规定,除了由市场自由调节的商品之外,所有的商品都是需要物价局把关的。也就是说,药品并不属于市场自由调节的商品,所有药品的价格虽然由药企自己进行价格的初步核算,但最终都需要进入价格审批环节,所有药品的价格都是物价部门审批的。换言之,有50%降价空间的药品价格其实是合法的。
合法价格的药品,为何虚高这么多?这主要的责任还是出在物价局方面。按照物价审批的有关规定,商品的价格构成是由这几方面组成的:研制成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合理赢利。很显然,有50%降价空间的药品已经不符合合理赢利的规定了。作为对药品价格核算有着审查职能的物价部门,竟然允许这些药价如此虚高,审查职能岂不成了摆设?
破除以药补医只是降低药价的一个方面,要想降低药价,除了要严查医药腐败之外,最重要的则是让物价部门发挥作用,把虚高的药价核减下去。同时也赋予市场更大的自主性,逐步取消政府定价,把药品价格交给市场,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监管体系。
缚住处方权的“手”
药品与医疗行为密不可分,换言之,在诸多同类药品、同等疗效药品中,选择什么药,有处方权的医生有绝对选择权利。其次是医院对药品的选择。药企竞争的是医生和医院药房,无论药品价格有没有优势,医疗不选择便等于零。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朱文臣说,药品出厂价包含约15%至20%的提成,高价药受益的并不是药企,而是医疗购销与医用的中间环节。毫无疑问,对药品高价的依赖,恰恰是药企基于非正当竞争秩序生存的筹码,难以撼动的奶酪。
不管是将药品定价还给市场,还是改革药品采购方式、供应渠道,事实上都难以控制医疗对药品的选择。也就是说,只要医生有充分选择的空间,不正当牟利的冲动就会存在,药企间非正当竞争秩序的局面便不会消失,不同的仅是药价虚高的程度罢了。
药品降价关键要缚住处方权的手,或者说建立医生愿意选择性价比更优药品的利益机制。显然,降药价仅有药改是不够的,加速医改显得尤为关键。这些年常提的“以药养医”是医疗弊端的概括,普遍认可的观点是“以技养医”,客观来说,“以技养医”是方向,让医生通过技术来获取可观的收入,可以减轻对医药回扣的诱惑,愿意用低价药。
除了医疗处方技术的明确实价之外,来自于财政补贴以及“医保买单者”对医疗服务与价格的制约,需要建立清晰的规则。此外,也应加快培育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规范严明的市场环境。
司法干预是“降价灵”
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不是生产成本高、厂家定价高,而是几级经销商“心太黑”,唯利是图,层层加价。加上部分医院“吃回扣”,造成药价普遍患上了“虚高症”,形成了药价“出厂低、销售高”的极大反差。
长期以来,国家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药价居高不下的问题,但收效甚微。比如,2010年7月,国家7部委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药物流通环节和有效降低药价。但几年来,质疑药品招标不公的事件屡次发生。在巨大的利益蛋糕面前,医疗机构和医药流通企业相互勾结、达成协议、分享利润。这样的直接结果是,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目标,不但没有实现,反而出现了反效果。
然而,不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本身出了问题,而是缺少落地生根的现实土壤。因此,首先必须持续推进医改,破除“以药养商”和“以药养医”的温床。在制度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即基本药物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在价格上,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在供应上,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总之,要让基本药物的使用成为临床的主流,使高价药及医药腐败逐渐失去生存的土壤。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干预才是药品价格的“降价灵”。不可否认,过去在药品采购中,医疗机构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寄望于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是不可信的。再者,药品采购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一些医疗机构难免出现“以药养医”的现象。因此,用法律手段去监督药品采购行为,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司法介入,药品采购将真正置于阳光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和腐败行为,法律自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断。在法律面前,任何暗箱操作,都是行不通的,也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
多手并举,综合治理,才可能切割掉药价虚高的灰色利益链,药价才有可能恢复市场理性。
(编辑:曹文军)
据《北京日报》报道,全国人大代表、广西花红药业董事长韦飞燕称:“90%以上的药品都有降价空间,价格砍掉50%,一点问题都没有。10多年来,政府实施药品降价30多次,但却‘越降越高’。”从事制药工作30多年的韦飞燕坦言,药企不是不想降,而是不敢降。这里有一系列的中间环节,医院的回扣是其中之一。
物价监管部门失职
出厂价20元一盒的抗癌中成药芦笋片,医院售价达180多元。出厂价几块钱一瓶的抗生素药片,药房售价80多元,这就是药品价格虚高的无奈现实。为了让患者吃上廉价药,国家一次次推出廉价药名单,但当廉价药名单发布的时候,无论是在医院还是在药房,廉价药却买不到。药品价格虚高整治了很多年,结果是越整治价格却越高。
药价虚高,固然有很多因素,医药提成就是其中的一项。但90%的药品都有50%的降价空间,这不得不说是物价审批部门的失责。按照我国价格管理的规定,除了由市场自由调节的商品之外,所有的商品都是需要物价局把关的。也就是说,药品并不属于市场自由调节的商品,所有药品的价格虽然由药企自己进行价格的初步核算,但最终都需要进入价格审批环节,所有药品的价格都是物价部门审批的。换言之,有50%降价空间的药品价格其实是合法的。
合法价格的药品,为何虚高这么多?这主要的责任还是出在物价局方面。按照物价审批的有关规定,商品的价格构成是由这几方面组成的:研制成本+材料成本+人工成本+合理赢利。很显然,有50%降价空间的药品已经不符合合理赢利的规定了。作为对药品价格核算有着审查职能的物价部门,竟然允许这些药价如此虚高,审查职能岂不成了摆设?
破除以药补医只是降低药价的一个方面,要想降低药价,除了要严查医药腐败之外,最重要的则是让物价部门发挥作用,把虚高的药价核减下去。同时也赋予市场更大的自主性,逐步取消政府定价,把药品价格交给市场,建立一个更加合理的监管体系。
缚住处方权的“手”
药品与医疗行为密不可分,换言之,在诸多同类药品、同等疗效药品中,选择什么药,有处方权的医生有绝对选择权利。其次是医院对药品的选择。药企竞争的是医生和医院药房,无论药品价格有没有优势,医疗不选择便等于零。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辅仁药业集团董事长朱文臣说,药品出厂价包含约15%至20%的提成,高价药受益的并不是药企,而是医疗购销与医用的中间环节。毫无疑问,对药品高价的依赖,恰恰是药企基于非正当竞争秩序生存的筹码,难以撼动的奶酪。
不管是将药品定价还给市场,还是改革药品采购方式、供应渠道,事实上都难以控制医疗对药品的选择。也就是说,只要医生有充分选择的空间,不正当牟利的冲动就会存在,药企间非正当竞争秩序的局面便不会消失,不同的仅是药价虚高的程度罢了。
药品降价关键要缚住处方权的手,或者说建立医生愿意选择性价比更优药品的利益机制。显然,降药价仅有药改是不够的,加速医改显得尤为关键。这些年常提的“以药养医”是医疗弊端的概括,普遍认可的观点是“以技养医”,客观来说,“以技养医”是方向,让医生通过技术来获取可观的收入,可以减轻对医药回扣的诱惑,愿意用低价药。
除了医疗处方技术的明确实价之外,来自于财政补贴以及“医保买单者”对医疗服务与价格的制约,需要建立清晰的规则。此外,也应加快培育民营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规范严明的市场环境。
司法干预是“降价灵”
药品价格居高不下,不是生产成本高、厂家定价高,而是几级经销商“心太黑”,唯利是图,层层加价。加上部分医院“吃回扣”,造成药价普遍患上了“虚高症”,形成了药价“出厂低、销售高”的极大反差。
长期以来,国家和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措施解决药价居高不下的问题,但收效甚微。比如,2010年7月,国家7部委联合发布了《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目的就是为了减少药物流通环节和有效降低药价。但几年来,质疑药品招标不公的事件屡次发生。在巨大的利益蛋糕面前,医疗机构和医药流通企业相互勾结、达成协议、分享利润。这样的直接结果是,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目标,不但没有实现,反而出现了反效果。
然而,不是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本身出了问题,而是缺少落地生根的现实土壤。因此,首先必须持续推进医改,破除“以药养商”和“以药养医”的温床。在制度上,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即基本药物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或集中采购,直接配送,减少中间环节;在价格上,在合理确定生产环节利润水平的基础上,统一制定零售价;在供应上,确保基本药物的生产供应,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总之,要让基本药物的使用成为临床的主流,使高价药及医药腐败逐渐失去生存的土壤。
更为重要的是,司法干预才是药品价格的“降价灵”。不可否认,过去在药品采购中,医疗机构扮演着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角色,寄望于其进行自我约束、自我监督,是不可信的。再者,药品采购没有司法部门的介入,一些医疗机构难免出现“以药养医”的现象。因此,用法律手段去监督药品采购行为,显得尤为迫切。通过司法介入,药品采购将真正置于阳光下,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违规和腐败行为,法律自会给出一个公正的判断。在法律面前,任何暗箱操作,都是行不通的,也是经不起时间检验的。
多手并举,综合治理,才可能切割掉药价虚高的灰色利益链,药价才有可能恢复市场理性。
(编辑:曹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