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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经济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增加官吏俸禄,提高其物质生活,鼓励其为政府效力,是必要的。但如果把它作为养廉防贪的手段,认为“禄厚则人知自重”,就显然低估了人性的复杂。
从历史的角度看,雍正发明了“养廉银”,大幅度增加了官员的收入,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贪腐行为并没有什么大幅改善,雍正一死,养廉银未废除,贪污之风却更胜从前。“高薪养廉”不管用,那到底该如何设计官员薪酬制度,让官员既不贪腐,又能尽心工作呢?
高薪阻不了的贪腐
此前,中央巡视组公布对5家央企专项巡视反馈清单。中国联通有的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权与承包商、供应商内外勾结,搞权钱、权色交易;神华集团一些企业领导人操控重点合同某审批权谋取腐败“黑金”;中船集团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关联交易等。
看到这个对几大央企的专项巡视问题清单,就会明白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在中纪委全会上为何专门强调要“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也会明白王岐山书记在作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时特别提到国企,强调“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也不能例外”,要“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
从这份专项巡视的问题清单看,党政机关在反腐中暴露出的问题,同样出现在国企身上,什么跑官要官、领导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权色交易、子女出国留学方面接受利益输送、工程发包和项目采购腐败、公款吃喝等,完全是政府腐败的复制版本—这不是企业病,就是权力不受约束的机关病、政府病、官僚病。某些国企领导,拥有官员的行政级别和权力,同时还掌握着比政府官员更多的资源分配权,但却缺乏党政机关同样的监督,一家大企业很容易就成为几个领导分肥套利的家族地盘。
高薪养廉是伪命题
一些官员出国考察几天归来后就喜欢津津乐道国外的“高薪养廉”。其实,即使有高薪,也不是用来养廉,而是廉政得到制度保障后,以高薪吸引人才。据说有些被我们的官员当成“高薪养廉”典范国家的公务员很生气地说:谁造谣我们是高薪养廉的?廉洁是每一个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不需高薪去养。“高薪养廉”实则就是一个伪问题。
数据最能够说明问题:2003年菲律宾政府雇员的账面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4倍,巴基斯坦是5倍,印度是7倍,然而这三个国家的清廉程度得分在35个排名国家中位居倒数。相反,挪威、日本、奥地利等部分发达国家,政府雇员的平均工资还及不上社会平均工资,但清廉程度得分却高居前列。
其次,高薪养廉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市场的运行机制中,商人的目的是赢利,成功与否就看他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润多少。而政府公务员目的是服务社会,让社会更有秩序,确保国家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进入国家机关没有一分钱的投资,也就没有破产的可能性,不担负任何风险。而商人则要进行投资,担负着投资无法收回和破产的风险。因此,不能把公务员的工资同大公司的经理、个体业主的收入相比。
即使是发达国家,他们公务员的薪资和其国家公司经理相比也是较低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当了8年总统,卸任时却欠了一屁股债,连打官司的费用都付不起,这就是市场规律,要么你冒险投资挣钱,要么你空着手去当官。市场给每个人机会,绝不强迫某个人干某事,更不能把某些人养起来。
退一步讲,即便真要给公务员以“高薪”,也应该尊重中国社会的客观情况,并慎重考虑公务员的工作与付出值得给什么样的“高薪”。倘若最后让老百姓诟病公务员们是“高薪低能”或者“只拿钱不干事”,那可就滑天下之大稽了。
廉政重在体制规范
中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即便是市委书记等高级官员,其表面上的薪酬水平也不会比普通公务员有数量级的差别。
发达地区对官员薪酬的制定,不仅在于其结果能够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制定过程足够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并受到广泛监督。以香港为例,很轻易就可以在网上搜到一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问责制度下委任的主要官员薪酬》第二阶段报告,由政府委托一个独立机构撰写,详细描述了如何制定主要官员的薪酬。
报告总共给出了50条意见,包括具体的薪资数额,例如建议问责局长的年薪在“366万2千至399万5千港元之间”,还包括退休金、医疗福利、年假、病假、汽车司机等方面的具体意见。
报告推出后,征询过市民意见,经历过立法会审议,虽然近400万的薪金非常可观,但能够得到香港人认可。同时,官员出了什么情况必须负责,例如,原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就曾因涉嫌“偷步买车”而辞职。
说到底,“高薪”只是手段之一,但绝对不应该是反腐促廉的唯一手段,更不应该片面强调和过分强调。或许“高薪”可以让一些人不再想贪,但仅仅期待公务人员因此而“自觉”拒腐拒贪就太理想化了。严格的监督体系、完善的追责制度、合理的法律法规支撑都是反腐促廉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了期待公务员主观上“不想贪”,更要用制度让所有人客观上“不敢贪”和“不能贪”。一方面,要继续规范国企高管们的薪酬,企业高管年薪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进程刻不容缓;另一方面,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落实中央“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的要求,把从严治党、从严管国企落到实处。
(编辑:文心雅)
从历史的角度看,雍正发明了“养廉银”,大幅度增加了官员的收入,但由于监管机制不完善,贪腐行为并没有什么大幅改善,雍正一死,养廉银未废除,贪污之风却更胜从前。“高薪养廉”不管用,那到底该如何设计官员薪酬制度,让官员既不贪腐,又能尽心工作呢?
高薪阻不了的贪腐
此前,中央巡视组公布对5家央企专项巡视反馈清单。中国联通有的领导和关键岗位人员利用职权与承包商、供应商内外勾结,搞权钱、权色交易;神华集团一些企业领导人操控重点合同某审批权谋取腐败“黑金”;中船集团有企业领导人员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关联交易等。
看到这个对几大央企的专项巡视问题清单,就会明白习近平总书记今年1月在中纪委全会上为何专门强调要“加强对国企领导班子的监督,搞好对国企的巡视,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也会明白王岐山书记在作中央纪委工作报告时特别提到国企,强调“从严治党,国有企业也不能例外”,要“实现对中管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巡视全覆盖”。
从这份专项巡视的问题清单看,党政机关在反腐中暴露出的问题,同样出现在国企身上,什么跑官要官、领导及其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权色交易、子女出国留学方面接受利益输送、工程发包和项目采购腐败、公款吃喝等,完全是政府腐败的复制版本—这不是企业病,就是权力不受约束的机关病、政府病、官僚病。某些国企领导,拥有官员的行政级别和权力,同时还掌握着比政府官员更多的资源分配权,但却缺乏党政机关同样的监督,一家大企业很容易就成为几个领导分肥套利的家族地盘。
高薪养廉是伪命题
一些官员出国考察几天归来后就喜欢津津乐道国外的“高薪养廉”。其实,即使有高薪,也不是用来养廉,而是廉政得到制度保障后,以高薪吸引人才。据说有些被我们的官员当成“高薪养廉”典范国家的公务员很生气地说:谁造谣我们是高薪养廉的?廉洁是每一个公务员最基本的职业道德要求,不需高薪去养。“高薪养廉”实则就是一个伪问题。
数据最能够说明问题:2003年菲律宾政府雇员的账面平均工资是全国平均收入水平的4倍,巴基斯坦是5倍,印度是7倍,然而这三个国家的清廉程度得分在35个排名国家中位居倒数。相反,挪威、日本、奥地利等部分发达国家,政府雇员的平均工资还及不上社会平均工资,但清廉程度得分却高居前列。
其次,高薪养廉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市场的运行机制中,商人的目的是赢利,成功与否就看他在经营过程中获得的利润多少。而政府公务员目的是服务社会,让社会更有秩序,确保国家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运行。公务员进入国家机关没有一分钱的投资,也就没有破产的可能性,不担负任何风险。而商人则要进行投资,担负着投资无法收回和破产的风险。因此,不能把公务员的工资同大公司的经理、个体业主的收入相比。
即使是发达国家,他们公务员的薪资和其国家公司经理相比也是较低的。美国总统克林顿当了8年总统,卸任时却欠了一屁股债,连打官司的费用都付不起,这就是市场规律,要么你冒险投资挣钱,要么你空着手去当官。市场给每个人机会,绝不强迫某个人干某事,更不能把某些人养起来。
退一步讲,即便真要给公务员以“高薪”,也应该尊重中国社会的客观情况,并慎重考虑公务员的工作与付出值得给什么样的“高薪”。倘若最后让老百姓诟病公务员们是“高薪低能”或者“只拿钱不干事”,那可就滑天下之大稽了。
廉政重在体制规范
中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即便是市委书记等高级官员,其表面上的薪酬水平也不会比普通公务员有数量级的差别。
发达地区对官员薪酬的制定,不仅在于其结果能够受到大多数人的认可,更重要的是制定过程足够科学、公开、公正、透明,并受到广泛监督。以香港为例,很轻易就可以在网上搜到一份《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问责制度下委任的主要官员薪酬》第二阶段报告,由政府委托一个独立机构撰写,详细描述了如何制定主要官员的薪酬。
报告总共给出了50条意见,包括具体的薪资数额,例如建议问责局长的年薪在“366万2千至399万5千港元之间”,还包括退休金、医疗福利、年假、病假、汽车司机等方面的具体意见。
报告推出后,征询过市民意见,经历过立法会审议,虽然近400万的薪金非常可观,但能够得到香港人认可。同时,官员出了什么情况必须负责,例如,原财政司司长梁锦松就曾因涉嫌“偷步买车”而辞职。
说到底,“高薪”只是手段之一,但绝对不应该是反腐促廉的唯一手段,更不应该片面强调和过分强调。或许“高薪”可以让一些人不再想贪,但仅仅期待公务人员因此而“自觉”拒腐拒贪就太理想化了。严格的监督体系、完善的追责制度、合理的法律法规支撑都是反腐促廉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除了期待公务员主观上“不想贪”,更要用制度让所有人客观上“不敢贪”和“不能贪”。一方面,要继续规范国企高管们的薪酬,企业高管年薪公开化、透明化、标准化进程刻不容缓;另一方面,完善国有资产资源监管制度,落实中央“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管”的要求,把从严治党、从严管国企落到实处。
(编辑:文心雅)